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2暨2017—2021数据对照分析)

2023-08-08 13:36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罪名合规负责人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前言

(一)本报告的目的与价值

企业家作为市场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作为创造财富、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精英群体,其犯罪现状如何,不仅能反映出企业家群体的自身问题,更能标示出当下制度环境与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毕竟,企业就是制度创设的充满活力的盈利组织,而且企业家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引擎。这决定着制作和发布本报告的目的具有多元指向性:

其一,对相关决策机关,通过揭示企业家犯罪的规模与特征,有助于正确判断企业家犯罪态势,为拟定或出台旨在完善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相关政策提供事实依据。

其二,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展示刑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特征,以及呈现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差异,可以为评价刑法干预市场行为的适当性与公平性提供重要参考,利于及时完善立法和改进司法,助推经济平稳发展。

其三,对正在持续深入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本报告所展示的案发原因、涉案企业及企业家特征,深度揭示了企业内部治理缺陷,可帮助司法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立足于“涉案企业拟定和实施的合规计划是否具有抑制、消除涉案企业内生性犯罪因素的功能”这一基本标准,正确评估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

其四,对企业而言,本报告所揭示的刑事风险发生的行业特征以及企业运行中刑事风险的主要形态和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高发岗位与高发人群,为涉案企业开展有针对性刑事风险自查,进而构建刑事合规机制,有效提升自主防控刑事风险能力,提供了方向、路径与策略指引。

其五,对律师业而言,借助于报告所提供的有关企业刑事风险发生的规律性认识,可以助推法律服务升级,实现从传统刑辩业向新型刑事风控业拓展,更好地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健康成长。

其六,对理论研究而言,聚焦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这一重大前沿理论和现实问题,可以拓展研究视野,促进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学以及管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进而形成新的理论范式,推出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和法人犯罪治理的创新性成果。

(二)术语说明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各种情形。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三)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本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6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13093件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个方面,共设定了60余项指标,主要的指标包括:犯罪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犯罪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企业所在地、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以及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触犯频率、共犯关系、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等。

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进行逐案解析,并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一、企业家犯罪的规模与结构

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1715件,企业家犯罪2038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48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7.3%;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1794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8.0%;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家犯罪数为34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7%。

在2022年度2038次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1924人。其中,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6.8%;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共1702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8.5%;犯罪的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家人数为32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7%(1)在下文本报告的数据分析过程中,不包含港澳台外商和企业性质不明确的企业家犯罪案例。。

表1-1 犯罪企业家性质分布

在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五个统计年度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11378件,企业家犯罪1352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480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0.9%;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11887次,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7.9%。

五年间共计13523次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13127人。其中,犯罪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0.3%;犯罪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8.3%。

表1-2 犯罪企业家性质分布

二、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一)性别

1.2022年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共1702人。其中性别明确的有1817人,男性犯罪企业家共1584人,占87.2%,包括112名国有企业家和1472名民营企业家;女性犯罪企业家共233人,占12.8%,包括16名国有企业家和217名民营企业家。

表2-1-1 犯罪企业家性别分布

图2-1-1 犯罪企业家性别分布

以上图表反映出,2022年度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均远高于女性企业家,总体来看男女比例接近于8.71.3。

2.2017—2021年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其中性别明确的有12536人,男性犯罪企业家共10783人,占86%,包括1147名国有企业家和9636名民营企业家;女性犯罪企业家共1753人,占14%,包括158名国有企业家和1595名民营企业家。

表2-1-2 犯罪企业家性别分布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2017—2021年度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均远高于女性企业家,男女比例接近于8.81.2。其中国企中的男性犯罪企业家较民企中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的比重更大。

(二)年龄

1.2022年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共1702人。其中年龄明确的有1736人,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79岁,平均年龄为47岁。在13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20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7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51岁。在1702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1616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79岁,平均年龄为46岁。

表2-2-1 犯罪企业家年龄分布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2年度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年龄段集中在30—39、40—49、50—59三个年龄阶段。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是40—4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50—59岁年龄段和30—39岁年龄段;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50—5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40—49岁年龄段和60—69岁年龄段。

2.2017—2021年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其中,年龄明确的有11677人,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85岁。在1348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205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7岁,最大年龄为74岁。在11594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10472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85岁。

表2-2-2 犯罪企业家年龄分布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2021年度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年龄段集中在30—39、40—49、50—59三个年龄阶段,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高发年龄段是40—49岁年龄段与50—59岁年龄段,二者所占比例总计约六成,次高发年龄段为30—39岁年龄段;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50—5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40—49岁年龄段与60—69岁年龄段。

(三)学历

1.2022年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共1702人。其中学历明确的有1642人,民营企业家1528人,国有企业家114人。

表2-3-1 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

图2-3-1 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

从以上图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犯罪国有企业家绝大部分是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约为八成,而犯罪民营企业家较犯罪国有企业家学历分布更为均匀,以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中专)学历以及初中学历为主。总体来说,犯罪国有企业家的学历水平高于犯罪民营企业家。

2.2017—2021年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学历明确的有10807人,国有企业家有1141人,民营企业家有9666人。

表2-3-2 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

图2-3-2 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

从以上图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犯罪国有企业家绝大部分是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约为七成,而犯罪民营企业家较犯罪国有企业家学历分布更为均匀,以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中专)学历以及初中学历为主。

(四)职务

1.2022年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共1702人。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1832人。其中,企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正职和副职,下同)共1115人,占60.8%;实际控制人、股东共205人,占11.2%;党群负责人共4人,占0.2%;董事共23人,占1.3%;监事共17人,占0.9%;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468人,占25.5%。

在13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30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负责人共81人,占62.3%;实际控制人、股东共3人,占2.3%;党群负责人共2人,占1.5%;董事共0人,占0.0%;监事共1人,占0.8%;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43人,占33.0%。

在1702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1702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负责人共1034人,占60.7%;实际控制人、股东共202人,占11.8%;党群负责人共2人,占0.1%;董事共23人,占1.3%;监事共16人,占0.9%;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425人,占24.9%。

表2-4-1-1 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

从以上表格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犯罪企业家的职务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约61%,犯罪国有企业家与犯罪民营企业家中职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比例基本相当,职位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民营企业家所占比例远高于国有企业家,职位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的国有企业家所占比例略高于民营企业家。

图2-4-1-1 国有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

图2-4-1-2 民营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

图2-4-1-3 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概况

2.2017—2021年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12942人。其中,企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正职和副职,下同)共8520人,占65.8%;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273人,占9.8%;党群负责人共136人,占1.0%;董事共106人,占0.8%;监事共70人,占0.5%;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2837人,占21.9%。

在1348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348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负责人共838人,占62.1%;实际控制人、股东共43人,占3.1%;党群负责人共45人,占3.3%;董事共25人,占1.8%;监事共4人,占0.2%;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393人,占29.1%。

在11594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11594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负责人共7682人,占66.2%;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230人,占10.6%;党群负责人共91人,占0.7%;董事共81人,占0.6%;监事共66人,占0.5%;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2444人,占21.0%。

表2-4-2-1 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

图2-4-2-1 国有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

图2-4-2-3 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概况

从以上图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犯罪企业家的职务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65.8%,相对于犯罪国有企业家的约62%的比例,犯罪民营企业家中的这个比例要略高一些,达到66%;犯罪国有企业家和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职务分布居于次位的是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销售(采购)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分别占比约29%和22%,犯罪国有企业家为核心部门负责人的占比要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而在实际控制人、股东岗位,犯罪民营企业家所占比例要高于犯罪国有企业家,二者占比分别约为10%和3%。

三、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空间

(一)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1.2022年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2022年犯罪企业家1832人,其中1818个涉案企业的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各省份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山东154、广东153、北京124、江苏117、湖南108、河南106、上海103、辽宁95、浙江85、四川68、安徽65、湖北62、黑龙江55、陕西54、云南54、吉林51、江西49、河北43、广西35、甘肃33、福建32、贵州32、新疆27、天津26、内蒙古21、重庆18、山西16、青海15、宁夏6、海南5、西藏3。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为1702人。其中地域明确的国有企业家有126人,民营企业家有1692人。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的数量对比分布图如下所示:

图3-1-1-1 2022年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地域分布图

2.2017—2021年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2017—2021年犯罪企业家12942人,其中12860个犯罪企业的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各省份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江苏1292、浙江1038、广东911、山东817、河南804、上海665、安徽625、湖北611、四川609、河北589、湖南535、北京423、江西361、辽宁357、吉林352、福建346、黑龙江294、山西285、陕西271、天津257、云南222、重庆209、贵州207、内蒙古182、广西180、新疆153、甘肃131、青海62、宁夏42、海南24、西藏6。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其中地域明确的国有企业家有1335人,民营企业家有11525人。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的数量对比分布图如下所示:

图3-1-2-1 2017—2021年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地域分布图

对比发现,在涉罪企业分布相对集中的“十大高发省份”中,2022年与前五年重复出现的省份包括: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河南、上海、四川。

(二)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1.2022年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为1702人。其中1809个企业所在地明确,其中企业所在地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344个,占18.7%;位于二线城市的企业有506个,占27.6%;位于三线城市的企业有324个,占17.6%;位于四线城市的企业有509个,占27.7%;位于五线城市的企业有126个,占6.8%。

图3-2-1-1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图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为1702人。其中性质明确的128人次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中,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31个,占23.8%;位于二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26个,占20.00%;位于三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20个,占15.3%,位于四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41个,占31.5%;位于五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10个,占7.6%。

性质明确的1681人次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中,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313个,占18.3%;位于二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480个,占28.2%;位于三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304个,占17.8%,位于四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468个,占27.4%;位于五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116个,占6.8%。

图3-2-1-2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国企民企对比分布图

2.2017—2021年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在2017—2021年12942个犯罪企业家中,企业所在地位置明确的有12810个,其中企业所在地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1774个,占13.7%;位于二线城市的企业有3809个,占29.4%;位于三线城市的企业有2859个,占22.00%;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企业有3737个,占28.8%;位于五线城市的企业有631个,占4.8%。

图3-2-2-1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图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性质明确的1326人次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中,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179个,占13.2%;位于二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350个,占25.9%;位于三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228个,占16.9%;位于四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478个,占35.4%;位于五线城市的国有企业有91个,占6.7%。

性质明确的11484人次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中,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有1595个,占13.7%;位于二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3459个,占29.8%;位于三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2631个,占22.6%,位于四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3259个,占28.1%;位于五线城市的民营企业有540个,占4.6%。

图3-2-2-2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国企民企对比分布图

(三)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1.2022年涉案企业类型

在2022年1832个犯罪的企业家中,有1783个犯罪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在2017—2021年12942个犯罪企业家中,有12699个犯罪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3-3-1-1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统计表

在183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30人,民营企业家人数共1702人。其中企业类型明确的国有企业家犯罪有122个,民营企业家犯罪有1628个。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3-3-1-2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统计表

2.2017—2021年涉案企业类型

在2017—2021年1348人次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中,有1317个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 在2017—2021年11594人次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有11382个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3-3-2-1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统计表

四、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1.2022年涉案企业家高频罪名情况概述

在2022年统计范围内的42个罪名中,共涉及1715个刑事案件,发生2038次犯罪行为,性质明确的有1942次,其中国有企业共触犯148次;民营企业共触犯1794次。触犯频次位列前十的罪名为高频罪名,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4-1-1 2022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分布

2.2017—2021年涉案企业家高频罪名情况概述

在2017—2021年统计范围内的42个罪名中,共涉及11378个刑事案件,发生13523次犯罪行为,性质明确的有13367次,触犯频次位列前十的罪名为高频罪名,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4-1-2 2022年和2017—2021年企业家高频罪名对比表

从上表对比可以得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是近六年来触犯频率最高的两个罪名,同时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也是一直处于触犯频次排名前十的高频罪名,值得注意的是行贿罪淡出了高频罪名的榜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触犯频次有显著下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和贪污罪进入高频罪名列表。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1.2022年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国有企业共触犯148次,触犯频次位列前十的罪名为高频罪名,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4-2-1 2022年国有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分布

2.2017—2021年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国有企业共触犯1480次,触犯频次位列前十的罪名为高频罪名,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4-2-2 2022年和2017—2021年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对比表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1.2022年民营企业家罪名触犯频率

民营企业共触犯1794次。触犯频次位列前十的罪名为高频罪名,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4-3-1 202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分布

2.2017—2021年民营企业家罪名触犯频率

民营企业共触犯11887次。触犯频次位列前十的罪名为高频罪名,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4-3-2 2022年和2017—2021年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对比表

(四)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罪名变化情况

1.2017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15次,16.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37次,13.6%),单位行贿罪(188次,7.6%),职务侵占罪(153次,6.2%),受贿罪(148次,6.0%),合同诈骗罪(143次,5.8%),贪污罪(97次,4.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93次,3.7%),挪用资金罪(85次,3.4%),行贿罪(81次,3.3%)。

2.2018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99次,24.30%),职务侵占罪(179次,6.22%),行贿罪(178次,6.19%),单位行贿罪(163次,5.67%),合同诈骗罪(162次,5.6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57次,5.46%),挪用资金罪(150次,5.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46次,5.08%),贪污罪(102次,3.55%),受贿罪(94次,3.27%)。

3.2019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06次,15.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0次,7.72%),职务侵占罪(253次,7.5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98次,5.88%),单位行贿罪(180次,5.34%),行贿罪(168次,4.99%),挪用资金罪(160次,4.75%),受贿罪(125次,3.71%),污染环境罪(117次,3.47%),贪污罪(109次,3.24%)。

4.2020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19.80%),职务侵占罪(390次,11.9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6.5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5.11%),合同诈骗罪(166次,5.08%),挪用资金罪(158次,4.84%),集资诈骗罪(140次,4.29%),非法经营罪(137次,4.19%),污染环境罪(120次,3.67%),重大责任事故罪(108次,3.31%)。

5.2021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32次,21.97%),职务侵占罪(474次,16.48%),挪用资金罪(174次,6.0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58次,5.4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4次,4.66%),串通投标罪(118次,4.10%),集资诈骗罪(116次,4.03%),重大责任事故罪(116次,4.0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0次,3.82%),合同诈骗罪(90次,3.13%)。

表4-4 2017—2022年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变化情况表

对比上表数据可知,近六年来重复出现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集资诈骗罪。

(五)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1.2022年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2022年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下表中的数次计算限于统计中信息明确的数量而非总犯罪次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年度,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329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初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分布较为均匀;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融资活动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十年以下居多。

表4-5-1-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4-5-1-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4-5-1-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4-5-1-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4-5-1-1-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4-5-1-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2)职务侵占罪

在2022年度,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共计292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4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已知学历的情况下,学历为小学及以下的企业家非常少,大学(大专)以上学历的最多;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城市分布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下。

表4-5-1-2-1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4-5-1-2-2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4-5-1-2-3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4-5-1-2-4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4-5-1-2-5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4-5-1-2-6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3)挪用资金罪

在2022年度,企业家触犯挪用资金罪共计111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4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分布较为均匀,但大学(大专)以上学历的最多;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四线及以下城市分布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工程承揽环节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环节;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表4-5-1-3-1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4-5-1-3-2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4-5-1-3-3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4-5-1-3-4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4-5-1-3-6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2022年度,企业家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计94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仍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4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已知学历的情况下,学历为大学(大专)以上学历的最多;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一线城市分布最少,其他城市分布较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工程承揽环节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环节;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表4-5-1-4-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4-5-1-4-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4-5-1-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4-5-1-4-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4-5-1-4-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4-5-1-4-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5)串通投标罪

在2022年度,企业家触犯串通投标罪共计75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仍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在60岁以下的各年龄段中分布较为均匀;在学历方面,已知学历的情况下,主要集中为初中学历和大学(大专)以上学历;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一线城市分布最少,其他城市分布较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环节,其次是融资活动和贸易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下。

表4-5-1-5-1 串通投标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4-5-1-5-2 串通投标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4-5-1-5-3 串通投标罪与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4-5-1-5-4 串通投标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4-5-1-5-5 串通投标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4-5-1-5-6 串通投标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五、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各高发环节统计特征

1.2022年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在2022年1832人的企业家犯罪中,有1811人犯罪的案发环节明确;在2017—2021年12942个犯罪企业家中,有12599人犯罪的案发环节明确,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5-1-1-1 涉案企业案发环节统计表

在2022年的统计数据中有130人为国有企业家,有1681人为民营企业家,其案发环节见下表:

表5-1-1-2 涉案企业案发环节统计表

2.2017—2021年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在12942名犯罪企业家中国有企业家共1348人,民营企业家共11594人。其案发环节见下表:

表5-1-2 涉案企业案发环节统计表

(二)涉案企业高发环节与罪名触犯频次交叉分析

1.日常经营。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597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1 日常经营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2.财务管理。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245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2 财务管理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3.产品生产。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55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3 产品生产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4.贸易。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171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4 贸易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5.融资。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403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5 融资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6.薪资管理。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80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6 薪资管理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7.工程承揽。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183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7 工程承揽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8.物资采购。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39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8 物资采购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9.公司设立变更。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2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9 公司设立变更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10.人事变动。2022年该环节统计共计8人,其罪名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5-2-10 人事变动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人数分布

六、企业家犯罪的案发原因

(一)企业家犯罪的案发原因概述

1.2022年企业家犯罪的案发原因

在2022年2038次企业家犯罪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48次,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1794次,案发原因明确的有1403次,其中国有企业占116次,民营企业占1287次,其案发原因分布见下表:

表6-1-1 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2.2022年国有企业家的案发原因

2022年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48次,案发原因明确的国有企业犯罪有116次,其案发原因分布见下表:

表6-1-2 国有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3.2022年民营企业家的案发原因

2022年案发原因明确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有1287次,其案发原因分布见下表:

表6-1-3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二)企业家犯罪的案发原因与高频罪名交叉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表6-2-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2.职务侵占罪

表6-2-2 职务侵占罪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3.挪用资金罪

表6-2-3 挪用资金罪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表6-2-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5.串通投标罪

表6-2-5 串通投标罪企业家犯罪案发原因分布

七、《报告》的刑事政策启示与反思

(一)加速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继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加速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既是科学治理企业犯罪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逻辑。

《报告》显示,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频发的原因,除了有外部营商环境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源自企业内部的治理缺陷及管理混乱,如日常经营、财务等众多环节的管理不规范、内部法纪监管乏力、企业高管依法合规意识淡漠等。这就决定了,治理企业犯罪如果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和事后打击,不仅难以实质性减少企业犯罪,而且还会造成综合性的负面社会效应。如何借助企业自身的力量,促使企业主动消除内生性犯罪诱因,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舍此,无论怎样强化外部监管,都难以达成有效预防企业犯罪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刑事合规制度的要害在于:通过创设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将预防企业犯罪的责任,部分转移至企业内部,使外部监督与企业守法、自我监管形成合力,以此构建企业犯罪“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格局,实现法人犯罪的善治——共治、共享、共赢。

建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一方面利于“让注重合规的企业享受优待、让违规企业付出应有代价”,可彰显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利于形成制度化的容错机制,给那些犯罪性质不是十分恶劣、有改善基础和改善愿望的违法企业留下较大的自我整改、自我完善的制度空间,以此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管理中“守法自我监管”的责任意识与行动力。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在全球迅速发展,究其原因而言主要在于:国家与企业均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方面,利于国家层面提高治理企业犯罪的效率,并减少现行单纯的事后打击对企业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所带来的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借助于刑事合规的强力引导及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机制,利于压实企业守法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结构,增强自身守法能力与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从而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升国内经济整体的发展质量。

同时,加速构建刑事合规制度,不仅是实现企业犯罪源头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国家犯罪治理现代化——由事后惩罚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重大转型的重要引擎与抓手。旨在预防企业犯罪的刑事合规制度,与先前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相比发生了具有革新意义的重大变化:不仅在政策导向上更加注重事前预防,而且将“打防并举、预防为本”的政策精神,从一直以来的宣传、提倡,切实转化为可操作的刑事制度及配套的运行机制,在治理主体上,构建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新的二元治理格局也成为可能。一方面,国家通过在刑事立法中明确企业合规的基准(基本要素),并确立合规激励机制(实体法上的刑罚减免与程序法上的暂缓起诉),不仅为企业建立和实施合规计划提供了基本指引,而且利于激发企业合规的意愿与动力;另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可持续发展愿景与现实利益的考虑,依据合规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就能形成有效的犯罪自我控制。由此,国家的外部监督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就能形成治理的合力,治理的综合效能从而得以显著提升。

(二)把握刑事合规政策导向,厘清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

正确认识作为公司日常管理手段的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事关国家层面刑事合规制度创建与企业层面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与路径。《报告》为厘清二者关系奠定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刑事合规制度定位于预防犯罪。预防的对应词就是“犯罪原因”。《报告》所揭示的企业犯罪的系列内生性因素,正是刑事合规制度所力图消除或限制的对象。这也决定了刑事合规是不同于公司治理语境下的传统企业合规的新型合规形态。

刑事合规虽然借用了传统企业合规中的“守法自律机制”,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而是基于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犯罪意愿这一特定政策目标对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刑事合规定位于企业犯罪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国家之所以要将企业守法自律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连接,就是为了制度化、机制化地激发企业守法自我监管、主动控制犯罪的动力,实现国家与企业预防力量的整合,更好达成预防目的。

传统企业合规,企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应对外部监管(尤其是行政监管)、更好实现企业经济利益而为之 ,并非定位于守法自律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合规动力不足、合规的有效性难以保证,成为传统企业合规自身难以克服的死结。

理论和实践中,之所以容易将传统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混同,甚至将刑事合规视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源自对刑事合规“预防犯罪”这一基本政策定位的误解 。

预防的要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先其未然,或防范于未然;二是已经发生,但可亡羊补牢。反映在刑事合规制度层面,就是事前合规免责出罪与事后合规从轻处罚两条技术路线。

但无论是防范于未然还是亡羊补牢,都必须遵循犯罪的演变规律:从违反规则角度看,任何犯罪,无一例外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刑法前置性规范——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直至违反商业道德累积或叠加的逻辑结果。或者说,刑事风险的爆发,只不过是企业先前违规违法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必然表现。

因此,在预防语境下,刑事合规之 “规”,不仅包括刑事规范,也包含行政规范、民事规范、行业规定,直至国际准则。这也是事前预防不同于事后打击的基本逻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为了有效防控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即使已有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升级现有的合规制度与内控机制。

(三)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实质标准,是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关键

刑事合规制度的生命力与正当性基础,在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何为有效的企业合规,自刑事合规制度产生以来,始终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实质标准指明了方向。

基于刑事合规预防犯罪的基本政策定位,确立有效合规实质标准的逻辑选择只能是:企业拟定和实施的合规计划,应当具有消除、抑制企业内生性犯罪因素的功效。一切有效合规的操作性指标,只能根据此标准而展开。唯有坚持这一实质标准,才能根本解决“假合规”“纸面合规”问题;才能赋予涉罪企业出罪或从轻处罚的正当性;才能达成国家创设刑事合规的政策目标——国家、企业和社会均能从犯罪预防中受益。

与“有效合规”实质标准紧密相关的问题是:刑事合规,究竟是专项合规还是体系性合规?

事实上, 刑事合规,既是专项合规,也是体系性合规。

一方面,从预防涉案企业再次发生类似犯罪的角度看,合规整改具有专门的指向性;同时,要求涉案企业预防所有的犯罪风险也不现实。任何企业都只能针对自身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风险形态组织防控。 另一方面, 任何犯罪的发生,其原因都不是单一的,预防必须采取与之对应的综合措施。为此,涉案企业拟定和实施的合规计划,在指导思想和实际操作上,又只能是体系化的合规计划。

在制度设计上,如果过分强调刑事合规是专项合规,会引发涉案企业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投机性合规整改,也容易误导对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评价。

(四)全面反腐需要协调推进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的反腐败斗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显著成效,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但目前非公领域的反腐败相对滞后。《报告》显示,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为代表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已占民营企业(家)所实际触犯的罪名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频发,不仅会侵蚀民营企业的机体,严重危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诱发、促成公共领域的腐败犯罪,从而增加社会中的腐败犯罪总量。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客观上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将非公领域的反腐败纳入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之中,并以此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能。

(五)刑法应注重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报告》基于历史纵向分析,再一次揭示了不同身份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形态存在显著差异的事实。不仅民企在全部企业家犯罪数量中占有88%的绝对比例,而且在刑事风险类型上也较国有企业家更为复杂,由此导致现实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严峻程度要大于国有企业家。鉴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促进创业创新及维护经济平稳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报告》一方面提示我们,应把民企的刑事风险防控作为治理犯罪的重中之重,注重运用制度化手段化解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激发企业家的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要高度关注民企的生存发展状况,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并切实在刑法上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为有效防控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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