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元宇宙的风险及规制

2023-08-08 13:31平,苗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宇宙现实用户

岳 平,苗 越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自2021年Roblox招股书中提及元宇宙一词起,元宇宙在各行各业掀起了一阵热潮,引得资本与互联网企业龙头纷纷入局,连同我国在内不少国家也纷纷出台政策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尽管被称作“元宇宙元年”的2021年已经过去,元宇宙的热度却只增不减。作为拥有广阔应用背景的元宇宙,自其诞生起就并非只是技术乌托邦般的存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社会风险,对现阶段法律治理带来了不小挑战。笔者拟从元宇宙的内涵着手,重点分析其对现代社会产生的冲击,探讨其规制的路径。

一、元宇宙的内涵与特征

(一)元宇宙的内涵界定

元宇宙概念最早由Neal Stephenson在其1992年创作的科幻小说《Snow Crash》中提出,小说中“Metaverse(元宇宙)”一词指代的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在那里,人们可以突破地理限制、随意支配收入。目前,国内关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并没有明确的通用定义。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元宇宙是通过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呈现收敛性和物理持久性特征的,基于未来互联网,具有连接感知和共享特征的3D虚拟空间。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指人通过数字技术所建构的,相映射于自然宇宙并在其之外,但使人能自由创作的一个数字虚拟宇宙,通过探索数字宇宙,人们对自然宇宙可以更加充分地加以利用[1]。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基于数字技术构建、对应并融合了现实世界的数字社会,是新一代的数字网络,是数字文明的高阶形态[2]。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以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为支撑,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和智能设备把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耦合一体,依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建构和再造的一个虚拟融通的现实镜像世界[3]。

笔者认为,定义元宇宙需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需厘清元宇宙与现实空间的关系,其二则是把握元宇宙的技术构造及其核心要素。具体而言:第一,众所周知,元宇宙被定性为虚拟空间,但不同于以往互联网所创设的虚拟空间,元宇宙与现实空间是如何的关系众说纷纭,概而言之主要有三种观点(参见图1)。笔者认为,当下元宇宙的构建离不开基于现实空间而产生期待的受众,同样也离不开大数据,由此其并不是完全架空、独立于现实空间的;另外,元宇宙构建的技术基底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内部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从而较当下互联网而言有所不同。因此,元宇宙与现实空间的关系应为,以现实空间为基础并加以丰富。第二,所谓元宇宙的技术构造,是指元宇宙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什么样的技术而运作。关于技术构造,有观点认为,元宇宙的支撑来源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也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是以数据、区块链、算力为依托而产生[4]。从对元宇宙技术构造的不同解读来看,元宇宙的技术构造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产生构建部分,主要利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3D建模等技术;其二,互动增强部分,主要利用了区块链、通信技术等。单独来看,每项技术都不是元宇宙的产物,而是很久前产生并加以利用的技术,元宇宙需要大数据的同时也离不开区块链等技术。因此,元宇宙的技术构造并不是单一技术的增强使用,而是多项技术的有机结合,是基于技术的融合而打造的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

图1 元宇宙与现实空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厘清元宇宙与现实空间关系、掌握元宇宙技术构造的基础上,元宇宙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3D建模技术等主要技术而产生,并通过区块链、通信技术加以增强内部互动系统,还原、模拟现实空间并叠加新型数字信息的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

(二)元宇宙社会的特征

关于元宇宙的特征,Roblox在其上市招股书中明确罗列,元宇宙包含八大特征:Identity(身份)、Friends(社交)、Immersive(沉浸感)、Low Friction(低延迟)、Variety(多样性)、Anywhere(随时随地)、Economy(经济系统)、Safety(安全)。由此可见,元宇宙与传统的互联网空间在用户的使用规则上是一致的,即每一位用户在虚拟空间中都有其对应的角色存在。元宇宙的出现让这类角色变得鲜活起来,也就是所谓的“虚拟人”,他们与元宇宙所搭建的虚拟环境共同组成了元宇宙社会。对比于现实社会,元宇宙社会呈现出三种主要的特征。首先,元宇宙提供了便捷的社交环境。在用户的实然操控下,其可同时以相同“虚拟人”的形象、通过数据复刻创造分身的方式沉浸在元宇宙里的多项社交活动中,并且因元宇宙空间的无限性和时间的可回溯性,用户不用拘泥于时空限制而能随时随地地进行社交。其次,与现实空间所倡导的数字经济不同,元宇宙社会有着独立的数字市场。基于数据加之人工智能和算法,每个存在于元宇宙的“虚拟人”成为元宇宙社会数字经济的主体。其摆脱了现实空间的物理限制,在元宇宙内创设、流通纯粹的数字物品,或对应于现实空间具体的资产来为现实社会服务,或独立于那部分资产产生、流通、循环于元宇宙原生社会,两部分总和便是人在元宇宙社会中的数字资本[5]28—29。最后,也是关键一点,元宇宙社会是一种高度自治的独立社会。因有区块链技术的支撑,元宇宙社会中人们的社会行为区别于现实空间的中心化而不会受到公权力的干预,反而多基于主体间的协商一致。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使得元宇宙社会呈现了践行平等、开放、安全等新型理念的局面。

二、元宇宙的风险:对现实空间的冲击

不可否认的是,元宇宙的产生、发展在满足人的部分精神需求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逐渐引发人们对它负面性的讨论。经笔者查询新浪、微博热词榜单,元宇宙负面话题的种类及数量居高不下(参见图2)。应当承认,元宇宙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利好的同时可能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大大冲击了现实空间。

图2 元宇宙负面话题热度统计(数据区间来源于2022.05.15—2022.06.15)

(一)对市场经济易产生负面效应

元宇宙的兴起吸引了各大行业的目光并受到了资本的追捧,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截至2022年6月8日,有关“元宇宙”的已注册商标和在申请商标高达2370件,已授权公告和在申请的专利达54件。尽管如此,因其技术的不完备和构建难度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问题。一方面,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元宇宙的构建都处于初期阶段。目标为容纳数百万用户的元宇宙其本身发展和维持的成本十分高昂,并且对其经济投入而产生的收益是个未知数。除非是从制度方面加以支持,抑或是技术的进步,否则大多数创业公司将难以进入市场或即使进入市场也难以生存下来,市场份额最终仅会集中在少数领先的科技公司的手中。换句话说,元宇宙行业可以成为寡头垄断市场,企业间的差距被拉大,很有可能造成经济霸权的局面,届时实体产业将毫无招架之力。另一方面,元宇宙的经济公平难以保障。作为支撑技术之一的区块链,其不可篡改、分散化的特征给元宇宙中资产的所有权、追溯及转移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方向与实施保证,但依旧面临一定的威胁[6]3—4。例如,恶意用户通过其在元宇宙的化身来操纵元宇宙的数字市场,利用供求差异来获得巨大的利润。与此同时,一些基于恶意用户的破坏,阴差阳错搭了便车的用户,或是与恶意用户串通操纵数字市场的用户群体,便会不公平地获得收入并享受其特别服务,这些恶意行为阻碍了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降低了用户参与的热情及创造力[7]10。除此以外,作为元宇宙技术支撑之一的算法也存在潜在的危害,元宇宙系统中的数据治理制度往往是以一定的代码通过事先设计的算法加以运作,自动决策的先天偏见使得运转过程造成了人类和技术的“混乱”, 从而产生了由决策不平等导致的新而复杂的问题[8]。

(二)技术产生的隐私透明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发展,人的隐私问题始终是个棘手问题。当用户在元宇宙中享受数字生活时,其隐私可能在数据的收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的过程中受到侵犯。具体而言:(1)数据收集。为了使用户在元宇宙中能够进行沉浸式社交活动,需要达到一种不合理的数据粒度层次上去分析用户活动,包括面部表情、语音等生物特征,甚至包括脑电波模式。此外,通过先进的XR和HCI技术,可以基于对物理移动和用户属性的分析达到跟踪用户的目的。例如,当我们在Roblox中与其他虚拟化身互动时,Oculus头盔中的运动传感器和四个内置摄像头有助于跟踪头部方向和运动,绘制我们的房间,并以亚毫米精度实时监控我们的位置和环境。(2)数据传输。在元宇宙的系统中,大量个人身份信息是从进入系统的可穿戴设备(比如,HMD)中被收集,然后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在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服务下进行传输。尽管通信是加密的,但对手依然可以通过窃听特定频道访问原始数据,甚至利用差分攻击和高级推理攻击来跟踪用户的位置。(3)数据处理。在元宇宙的服务中,聚合和处理从用户人体及其所处周围环境中收集的海量数据对于虚拟化身的塑造和元宇宙虚拟环境的构建至关重要,其中用户的敏感信息可能会被泄露,如将不同用户的私人数据聚合至中心存储以训练个性化化身外观模型就可能因侵犯隐私而违反GDPR等法规。此外,对手也能在Roblox和Fortnite等平台上分析基于数据合成的化身来推断用户的偏好等隐私。(4)数据储存。用户的大量隐私和敏感信息往往存储于云服务器上,黑客可以通过差分攻击等方式频繁查询来推断用户的隐私信息,甚至通过DDoS攻击来损害云存储。例如,Second Life在2006年时因遭到黑客攻击,用户数据库遭到破坏,其中就包括未加密的用户名和地址,及加密的支付细节和密码等隐私[7]9。

(三)法律的稳定性面临挑战

元宇宙的发展不仅给动态的日常生活带去风险,给法律也带来了一系列冲击。首先,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上认可元宇宙,对于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的属性无法有一个权威认定。从民事法律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然确定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本质上属于空白条款,并未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本质和交易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新型财产权,及是否能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加以规制等问题尚未可知。从刑事法律而言,虚拟财产是属于个人法益还是公共法益,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该置于何种直接法益的保护下?从实践来看,涉及虚拟财产的判决结果也呈多样化,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虚拟财产”为关键词搜索到的102份刑事判决(1)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有以盗窃罪定罪的(2)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终1259号刑事判决书。,有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的,总之,定性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参见图3)。

图3 以“虚拟财产”为关键词的刑事判决罪名适用前五

其次,元宇宙的构建一定程度上成为网络犯罪加剧的摇篮。一方面,目前来说元宇宙中的经济体系并未有规范且具有公信力的运作流程,很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聚集点,大量商业机会及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无形之中在掩盖洗钱行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9]。另一方面,元宇宙目前的门槛设置并没有限制年龄,且尚无网络暴力、传播色情内容的监管措施。实施网络暴力、网络淫秽色情方面的犯罪被其呈现出新的方式,如2007年,美国林登实验室(Linden Lab)公司开发的互联网游戏“第二人生”(Second Life)中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一个虚拟女人被一个虚拟色魔强奸[10];又如2022年5月,一女子在Meta元宇宙游戏《地平线世界》中创建的女性虚拟形象受到了一位男性虚拟人物的“性侵”[11]。总之,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在元宇宙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对现实世界造成了影响,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律的稳定性,放纵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对用户具有潜在的社会风险

元宇宙技术的更迭带给用户的直观感受便是沉浸感的加强,基于此,易产生多方面的影响。第一,模拟的仿真度越高,人们在初期使用阶段更容易受到认知上的冲击,大脑的反应机制无法直接适应。第二,用户在使用系列产品后,常常引发眩晕、呕吐等生理不适的情形,甚至会出现短时间的反应迟钝、平衡障碍等严重生理问题,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无法及时转换。第三,元宇宙带来的心理问题最为严重。一方面,一旦从便捷的虚拟空间的社交环境中脱离出来,人们一时会发生无法接受现实的现象,这样反而加剧了社交恐惧,如此以往,社会孤独将成为普遍的现象(3)参见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2.0版》。;另一方面,多与当下国外“元宇宙”系列产品领域有关,其中不少内容均与色情、暴力相关,从“元宇宙”抽身出来的人们心理无法脱离其中,产生了严重副作用,如前述自称在元宇宙中遭受强奸、性侵的被害者因在游戏中使用的设备的震动等特征而真切地感受到被侵犯,这极易在她们心理上留下不小的创伤;又如,由于用户成瘾、未成年人过早接触色情,甚至会因现实的束缚而可能作出危害社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为恐怖分子寻找新目标提供了“营地”。元宇宙的沉浸式特征在给予用户极致体验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新的机会,黑客可能会在虚拟人所处的虚拟环境中突然显示了害怕的内容(如鬼影),这可能会导致用户突发性恐惧死亡或是精神崩溃[7]10。第四,元宇宙可能还会加剧社会偏见现象。托付代码运作的算法倘若被不法分子加以偏见输入,性别、种族、阶层等社会伦理偏见也会无尽地被放大。因此,使人们无法认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定位,以及不能以理智、平和的心态看待元宇宙及其对用户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综上,社会结构的变迁在元宇宙的影响下势不可当,其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日益剧增。为了顺应社会结构的变迁,以法律为唯一治理方式理念的转变迫在眉睫,但转变并不能只是机械地静态、固定化的转变,而应贯彻预防理念,建构对元宇宙动态的治理体系,如此便可对元宇宙的风险未雨绸缪[5]30—31。

三、多元防范:元宇宙治理体系的建构

现如今,资本对元宇宙的青睐使其正在不断影响世界,无论是教育、娱乐,还是金融、就业,越来越多的领域都蓄势待发。元宇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社会结构的良性变迁,但其发展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对当前法律和社会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区块链、算法、大数据运用等新兴技术作为元宇宙建立的技术基础,基本上各自内在的缺陷都有可能被元宇宙所继承,甚至在技术交织的推动下,现有威胁的影响可能会更加突出。因此,为了在风险来临前尽早避免元宇宙带来的社会风险,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元宇宙,重视元宇宙的治理,既要从单一技术的治理入手,也要为“元宇宙”量身定制安全对策,即必须建构体系化的治理机制。

(一)元宇宙身份认证模式的加强

元宇宙之所以提倡自由,一切归结于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匿名化特征。现实空间的人们进入到元宇宙,皆以“虚拟人”的角色生存在其中。与此同时,存在用户复制他人数字身份登录从事违法行为、不同平台创设的元宇宙用户身份不互通、数字资产所有权被非法转移等问题,因此关于元宇宙的风险治理亟待加强身份认证模式。第一,建立元宇宙的国家认证备案平台。入驻元宇宙的企业或个人均需去认证平台如实依照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自然人的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加以注册、备案,认证成功后,信息将同步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元宇宙,并且可通过平台的加密标记以此区分不同主体。此外,所有的身份信息均存储于国家设立的统一政府部门,这样可以解决不同私人主体所用区块链技术标准参差不齐的顾虑,既能避免造成分散化的局面,也能满足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特征。第二,用户进入元宇宙常借助VR、AR等可视化设备,仅在设备当中设置密钥并不能完全保障账号的安全性,还应结合用户的虹膜等生理特征加以验证真人登录的真实性。第三,区块链的分散性、抗篡改和匿名性可以有效解决物品所有权及追溯、转移的问题。但为了用户在元宇宙中所创设的物品不受非法复制和滥用,在其物品中加以标记水印可以进一步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6]5—6。不同于现实空间,虚拟空间的水印标记不会因破坏物品的物理特征而影响视觉内容,从而不易被技术所勘察到。第四,区分不同状态下“虚拟人”的行为。当对应现实空间的特定人的“虚拟人”注册进入元宇宙后,在实体本身的操纵下,虚拟人的行为是加注了人的情感、真实意愿、做事风格的,因此在元宇宙所做的均可归结于现实人。但当实体本身并不在线时,虚拟人往往基于算法的驱动也能自行行为,即“不在操纵下的行为”,那么应限定这部分行为具体的范围。总之,身份认证模式是进入元宇宙进行基本经济活动的前提,能有效防范上述问题产生的风险。

(二)元宇宙监管模式的建立

对元宇宙及其衍生产业的探索仍处于初期,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还需要企业的投资和民众的参与,但毕竟没有完好的治理经验,所以需要对元宇宙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管模式。一方面,应确定监管模式的主体。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使得元宇宙显著区别于现实空间。但笔者认为此处的去中心化应该是微观上的实践,从宏观上而言并不能脱离中心化。出于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考虑,有必要引进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统筹,具体实操可以参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监管做法,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内承担监管职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科技等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另外,行业组织可以成立元宇宙小组专门加以监管和研究,例如2021年10月13日,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社团机构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另一方面,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首先,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共同对元宇宙加以风险评估和建立预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确定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从产品内容、服务对象及系统稳定性三方面入手。“元宇宙”及其衍生产品在内容的复刻、创造上,要立足中国国情树立科技向善的理念,以增进人民福祉为主要目标;在服务对象上严格划分范围,“元宇宙”在国外多以游戏为产品方向、色情和暴力为主题,若青少年过度接触这部分产品,不仅有害其身心健康,还会营造不良社会风气,因此需要限定不同产品的服务对象;系统的维护也是重中之重,“元宇宙”的不稳定使其容易遭到黑客攻击而丢失数据,只有在评估稳定后才能投入使用。二是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由政府部门联合投入研究“元宇宙”的企业、地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对科技发展有所研究的个人或组织,在掌握国内外有关“元宇宙”的前沿动态以及科技创新发展内容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挑战,及时作出应有的判断和治理对策。贯彻从源头抓起的预防观念,从事后被动处理的角色转变成事前主动掌控的角色,才能有效防止“元宇宙”及其衍生产品带来的风险。其次,互联网企业需在企业合规配套制度中加入相关行为约束的内容,做到行为先自查,赋予企业一定的监管责任;最后,社会监督必不可少。不仅包括元宇宙及衍生产品的直接用户的意见反馈监督方式,也包括用户以外的普通民众的监督。去中心化的设计,固然承载了部分民众的美好期许,但也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犯罪的摇篮。因此应加大对元宇宙的监管力度,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个人多方位加以建构监管体系。

(三)元宇宙用户行为的法律治理

元宇宙的产生与发展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于立法与司法而言均是不小的挑战,但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及考虑到立法活动的复杂性,短期内不应对现有法律作出重大调整,而应借助立法、司法解释来为治理元宇宙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作出指导。首先,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具体规定关于元宇宙中虚拟财产保护的内容,因此面对此类案件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为裁判依据,或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出发,对行为人的侵权加以规制(4)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例如2022年4月20日的NFT侵权第一案,便是在对NFT技术原理以及NFT交易流程、商业模式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对NFT及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而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当然,前案仅为个案,我们还应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如通过司法解释对元宇宙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涵盖范围、责任承担等作出规定,为此类案件作出明确的指引。其次,从行政法律角度而言,有关机关应引导并建立元宇宙中相关数字资产取证制度。一方面,区块链的应用可以实现细粒度的取证数据访问控制[12];另一方面,智能合同的强制执行功能可以实现对执行的自动取证,但分散的取证方式存在可信度不高与跨平台的成本昂贵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针对元宇宙中的数字取证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在提高可信度和便利性的同时也能降低成本。最后,从刑事法律角度而言,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既需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也要秉持消极的刑法观,不能面对新的风险一味增设新罪或采取重刑主义措施[13]。且元宇宙的产生所衍生的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也是网络犯罪的范畴,应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加以治理。尽管虚拟人并不是法律中规定的人,但虚拟人的行为是基于现实中的人的情感、思想所作出的(不含算法自动操作的行为),应视作刑法中的行为主体,并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规制。例如,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因具有流通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而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元宇宙中针对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用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相关罪名加以规制;又如,虚拟人的人格是现实中的人在虚拟空间的延伸,在元宇宙中侮辱诽谤特定的虚拟人可以用侮辱诽谤罪加以认定。总之,元宇宙的兴起是网络时代的延续,当代法律立法和司法应在坚持法律稳定性的大前提下,在社会治理中作出适当应对元宇宙所产生风险的应然选择。

(四)加强元宇宙底层技术的治理

1.算法的全面治理

2022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国家的重视足以表明人工智能的风险已经存在并且威胁到民众的生活。对于元宇宙核心技术之一的算法的治理,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建立符合国情的、体系化的机制。首先,要建构法律规制体系。不仅要在行政法方面尽快建构有关对算法加以监管的法律体系,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具体的条文来应对治理民事侵权案件或刑法案件,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侵权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修订具有针对性的刑法条款。其次,坚持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14]。《意见》中规定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公开透明五大原则,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加强制度保障。最后,要建立、完善算法防控的行业措施,不仅要约束算法设计者的行为,以防止其于算法系统的设计研发过程中融入自己的偏见,还要明确行业内的技术标准,并且通过建立算法备案审查制度来提升算法透明度。算法作为数字化的工具固然给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便利,但也应当加以治理来规避其产生的风险。

2.数据隐私保护措施的完善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每位用户在元宇宙中的娱乐游玩、工作学习、社交活动等一切基于他们操纵“虚拟人”的行为痕迹都被记录并加以存储,随着各类数据的激增,速率将成为互联网行业比拼的筹码。目前,针对频发的不当使用数据的现象,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管制与防控。近几年来我国更是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数据的范围,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有了具体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网络数据的概念;《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强化了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从地方而言,上海、江苏、广东、深圳等省市纷纷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对数据的保护应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落实技术保护。可以由相应的监管部门牵头,加强其与行业自治组织、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强隐私保护措施的研究,如采取克隆技术将用户的真实化身隐蔽于若干个副本当中,保证用户的变相隐形效果,可以打乱违法分子的偷窥、跟踪[15]。二是,明确数字产品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涉案平台作为专门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从平台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出发,涉案平台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应该审查NFT数字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真实,以及确认当事人是否有权从事交易行为。

四、余论

元宇宙是新型技术集合催生下的产物,其拥有便捷的社交环境、独立的经济体系和高度自治等不同于传统现实空间的特征成为风险治理的逻辑起点。2021年可以说是元宇宙元年,国外已有多个国家明确在其发展规划中加入元宇宙,如韩国首尔市政府提出《元宇宙首尔五年计划》。在我国,尽管国家层面尚未认可元宇宙的概念,但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已提前部署发展规划。随着元宇宙从初期的盲目叫好到后来的一味唱衰,如今国内对它的讨论已趋于理性。技术的进步势不可当,社会功能的角色定位也在不断变化,作为双刃剑的元宇宙是否能真的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目标尚未可知。但亟待明确的一个观念便是,我们应在初期积极应对、提早部署治理体制。当然目前的思考仅停留在对元宇宙的初期认识层面上,如何深入思考提出应对之策仍需从全局出发,在把握元宇宙的社会风险上加以治理,确保在风险真正来临时有法可依。“峰险景无限,有志方可达。”总而言之,新征程、新挑战,我们应时刻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理性对待元宇宙,事先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创建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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