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2023-08-02 10:56吕娟
今日财富 2023年20期
关键词:经理层监事会股权结构

吕娟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必要性与意义,探讨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为适应当前国家发展需求,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在持续深化,通过完善治理结构来改善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司治理的机制。同时,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并结合产业的时代发展与当前市场环境,提高对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以保证企业公司治理能力的提升,为我国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保障。

一、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进入新时代以来,伴随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同时,中央深改委会议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并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重要任务;健全具有现代化企业特性的治理结构并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将党的领导与党的组织融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各项工作中,明确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以确保公司各部门清正严明;构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并落实董事会职权以确保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化建设,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更是顺应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有助于推动企业向新的方向发展。

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就改革问题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等基本任务。构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调整产业布局实现企业资本运营效益与国有资产的利益,是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强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治理体系,保证内部的监督体系与运营模式保持明确的权责关系,有利于维护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一个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并规范委托代理相关制度,在促进公司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高效益发展的同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互利共赢。不但如此,加强企业公司对内部的治理能力并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构建一个良好的国有公司管理制度与高效的决策机制,在推动企业的平稳发展与运行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保证企业内部各级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一个权职明确、责任清晰的国有企业公司管理模式,促使企业管理者在治理机制保障下,将更多精力与时间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与转型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建设奠定了基础。不但如此,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体制与完善的奖惩机制,在合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过程中,也有助于激发企业内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与探索创新的活力,促使企业不断优化自身的现代化管理经营,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在市场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竞争优势,保证国有企业始终居于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

三、国企改革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股权结构

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主导作用。但就目前而言,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集中度高,一些国有控股企业,其国有股份占比超过50%,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股权结构的优势避免大问题产生。但因国有股东在公司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在对决策进行商讨与决定中都有着极大的话语权,便容易使公司的中小股东受到影响,股东大会也因大股东控权使大会权能出现逐渐虚化的现象,从而引起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权力制衡机制失效等问题。一股独大的管理方式,在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改变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在公司股权结构的建设中应当保证股权占比的合理化。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是构建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基础,在股权结构建设中应从两方面出发:一是实现投资者多元化。除了公司原有股东之外还应当加强与外部投资者的合作,以多种渠道引进其他投资者参与公司股份,并通过股权运作手段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分配;通过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方式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建设合理股权结构奠定基础。二是保证公司股权比例的合理化。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要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公司现有产权状况,避免因不合理分配,出现股权集中或股权分散两个极端;防止公司股权结构基本掌握于股东手中而出现“一股独大”问题,适当调整公司股权比例和优化物权结构,避免因“一股独大”而导致董事会在对公司议事的决策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话语权。同时,推进公司各方持股以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督体系,完善规章制度

进入新时代以来,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也进一步推进企业公司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为适应当代国家产业的发展需要,建设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完善与治理结构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同时,为避免企业资产因内部监管力度不大而流失的现象,国有企业公司的监事会设立尤为重要,它能够很大程度上保证控股股东利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然而,监事会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部分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设置不合理,监督机制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发挥;在监事会人员组成上没有专门负责人或专职成员,许多都是由企业相關部门进行选任,因缺乏足够的精力致使监事会的监察力度不够;加上部分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定,因其利益受股东影响,促使监事会不能进行实质性的监督,所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强监事会的建设,要拒绝旁带关系。国有企业内部要健全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通过合理且严格的选拔机制确定监事会成员,并对他们加强监督职责方面的培训,明确监事会成员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此外,为确保监事会成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责任,适当建立工作问责机制进行绩效评价,以此督促相关成员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监督,保证监事会成员真正担负起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其职能。将监督实权下放到监事会成员手中,确保监事会成员各司其职,保证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监事会的相关监督规则与监督法律,对公司经理层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选拔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手段,让企业管理者明确自身的职责;实行自身利益与企业挂钩原则,保障企业管理者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岗位职责意识;通过层层构建机制,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达到各部门相互制衡的效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三)加强党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伴随十四五规划的不断前行,国有企业公司管理在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基础上,不断加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模式。然而,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企业的思想文化建设不够明确,还容易忽略党建在企业发展与建设中的重要性,思想认识不到位致使公司的管理结构存在集权化倾向。因此,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公司治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建设,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2021年,党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对国有企業党建做出规范要求。因此,在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环节之中,明确并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确保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保证公司各部门不各自为政。此外,还要加强党建工作,将党组织建设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之中,根据党组织关于企业建设的方针路线,构建一个由党领导、机制完善、管理透明的现代化公司治理模式,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在构建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管理层要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并根据新时代职工队伍结构的特点,宣传党的思想并将思想理论融入日常工作与实践中,塑造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从而实现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四)健全董事会制度,实现“三会”制衡

首先,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董事会作为企业经营的决策主体,同时还负有代表股东管控管理的职责,因而有较大的权力。然而在部分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董事会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董事会成员大部分由股东直接委任,其权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很大一部分董事会受到股东的限制而无法独立行使权力。其次,董事会与经理成员过度交叉,致使决策与执行出现合二为一的现象,无法使两者之间起到有效的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董事会的设置也因得不到实权而流于形式,导致公司难以实现科学的战略决策。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在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时,要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省属企业集团层面要率先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省属企业全面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经理层向董事会负责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企业的决策效率和自主经营能力。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董事会机制,落实董事会对重大事件保有决策等相关权力,并完善公司的议事规则,以提升独立董事会的地位,切实发挥董事会在公司议事中的真正职能,确保董事会在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决策中有充分的权力以推动公司决策的执行。此外,对于董事会成员的任职应明确董事任职资格,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与知识结构是否达到任职董事会成员标准,以进一步完善董事会成员的任职制度。其次,在完善与健全董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公司治理结构更要注重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依据现有的规章制度与公司的运作规则,发挥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一体化管理经营模式,以解决公司内部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公司在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对于“三会”的规则管理应遵循层层递进、相互制约的原则,在赋予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力过程中,以监事会为纽带对董事会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对经理层在执行决策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确保三者之间有绝对的制衡机制,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受股东的影响使公司内部无权力的行使,无科学决策可执行的现象。不但如此,发挥“三会”相互制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高层内部出现全权包庇、贪污腐败的现象,从而实现公司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结语:

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国际民生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前提。加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国有企业居于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活力。基于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司治理体制机制需要从上到下进行一体化建设,创建一个制度完备、权责分明、管理透明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推进企业改革沿着国家制定的方针路线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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