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宇
摘 要:数字社会形态不断变革下,数字化技术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并从社会整合、社会权力、社会空间、社会开放、社会简约五个层面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与此同时,社会治理数字化在实践中面临偏离社会治理价值取向的风险,影响着社会治理目标的落实.风险的具体样态包括:数据开放流通中的社會治理安全风险、技术理性崇拜对人类治理主导权的侵占风险、算法主导治理决策引致的社会公平失衡风险、公共服务效率提升中的人文关怀弱化风险.为此,反思社会治理数字化的目标期望与推进方式,多方位构筑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有限边界.构建自由有度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有效平衡技术理性与治理主体价值间的互动关系,以包容性为价值导向构建算法技术应用的约束体系,促进社会人文因素深度融入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
关键词:数字社会;社会治理;数字化;风险;边界
中图分类号:D 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83(2023)03-0066-07
DOI:10.19986/j.cnki.1007-6883.2023.03.009
数字化技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连接方式的同时,也推动着整个社会运行方式的深刻变革[1].数字技术需要“万物皆数”的海量数据作为基础,社会中的各类事务要素都可以转化为数字进行存储与交换,社会数据资源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备基础性要素,由此以数据为核心的发展方式成为数字社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在数字社会的变革进程中,传统社会治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需求,也需要同步转型.如何高效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成为重要的时代命题与研究议题.这需要立足我国国情,遵循社会治理基本规律,以数字化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的改革方向,强调了科技赋能对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作用,要求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国家宏观政策对社会治理改革的布局下,我国各地在社会治理数字化改革中进行大范围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基层疫情防控的数字化支撑、浙江诸暨的“数字枫桥”基层治理模式、杭州城市智能大脑、数字化精准减贫等.总体来看,社会治理数字化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能,不断推动决策科学化、服务便捷化、数据共享化.
然而,在数字化刻画社会治理“美好图景”的同时,也需要反思数字化是否偏离了人类社会的价值内涵、是否突破了人类主体的根本底线.在当下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地方实践中,不乏数字化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数字治理在提升治理效率的同时,其暴露的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与理论学界的高度关注.世界经济论坛曾提出“数字化野火”这一专家共识,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赋能治理转型这种“以算法代替人类决策”方式已经成为新的“社会焦虑”.社会治理数字化既面临着技术运用的偏差,也面临着技术运用的文化伦理挑战,还受制于数字化制度薄弱的困境[2].《联合国2020电子政务调查报告》也指出:“随着政府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化,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不断增加”[3].面临复杂场景规模的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在实施数字化改革的同时,期待社会治理数字化效能发挥的同时,更应该对社会治理数字化改革的伦理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认知反思.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数字社会变革下社会治理数字化趋向内容的基础上,考察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的风险样态,界定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伦理边界,确保在合乎社会伦理价值的轨道中实现社会治理数字化.
1 数字社会变革下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改革趋向
1.1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基本内涵
数字技术的深度运用改变了人与人、人与外部社会之间的连接方式,从而驱动着中国社会的数字化变迁,构建起了新的社会生活方式与社会治理结构.数字社会的形成呈现出几个重要的特质:一是社会要素的全面数据化,人、机、物等各类社会要素都通过二进制编码转化为数字符号,从而将社会实体信息映射到虚拟数字层面;二是社会元素的泛联化,实现了传统实体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同时共在与互动融合;三是社会运行的场景化,数字技术不断与社会各类场景进行融合赋能.数字技术加速了多种应用场景落地,例如,在教育培训领域,虚拟学习资源、全息互动教学、VR/AR教育科普应用等新型教育方式应运而生.在广州,一些中小学在科学课堂上引入虚拟现实技术,以更直观更生动的方式引导学生探索地球、生物、人体的奥秘.由此,在这个数字化变革的社会形态下,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社会的运行发展,也应顺应数字社会变革趋势与诉求,为数字社会时代的新问题新矛盾解决提供治理保障.
社会治理数字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时代趋势,在考察其运行风险之前需要先理清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基本内涵.从当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治理数字化”的相关研究来看,“社会治理数字化”与“数字治理”有一脉相承之关系,其也是数字治理理论在社会运行中的具体运用与实践体现.社会治理数字化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到社会治理决策、社会数据分析、公众社会表达等多个社会运行环节.其实,社会治理数字化不单单是运用数字化的先进技术完成传统社会治理的目标效果,而更是“数字治理理念创新+数字技术应用+治理流程创新+体制机制再造”的系统化与协同式变革,从而与中国数字社会的形态变革相适应,譬如社会要素数据化、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公共服务场景化等等.社会治理数字化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的特征:一是精准化,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依赖于海量数据信息所形成的科学决策;二是多元化,社会治理数字化由传统的科层制权力结构向平权分散结构转型,使得多元合作治理更有可能实现;三是便捷化,多元社会治理部门打破部门壁垒进行数字化沟通与协同,公共服务主客体间也通过数字化技术形成便捷连接;四是互动化,数字技术泛联强化了公民诉求的数字化表达与传播;五是智能化,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辅助社会治理主体对社会复杂事务进行科学决策研判[4].
1.2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多重效应
面对现阶段社会治理的复杂场景与低效能局面,社会治理数字化对改善社会治理困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有着重要的价值.实际来看,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提质增效的支撑赋能根本在于社会数据资源的价值功能发挥,公众需求、社会沟通、政策发布、居民参与等一系列传统社会运行的构成要素通过数据化方式实现信息转化与表达,社会数据资源的丰富程度也成为社会治理数字化改革的“数字底座”[5].
社会治理数字化提质增效的效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整合,在社会要素“万物皆数”的基础上致力于发挥数据资源的信息价值,人、材、物、信息等社会治理要素通过数字化进行互动平等连接与优化组合,从而在治理客体与治理主体间形成有效的数字化智能匹配.二是社会赋权,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能从根本上调整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助推传统科层制的自上而下权力结构向扁平化的平等治理结构转变,促进个体、社会组织等相对弱势群体的治理权力表达.三是社会空间拓展,社会治理模式的数字化转型打破了传统的实体空间与场域限制,不断扩充社会治理的“容量”,将社会治理带入虚拟空间的同时也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四是社会开放,社会治理数字化不同于以往科层治理的封闭系统,从治理所需要的数据到部门主体再到效果评估的全部阶段皆具备开放属性.五是社会简约化,在数据积累、算法升级、决策精准的進步基础上,社会治理层级不断压缩、社会沟通时效不断缩短、社会服务渠道不断简化等等,社会治理数字化促进社会治理从复杂走向简约.
2 数字社会变革下社会治理数字化的风险样态
2.1 数据开发的过度:数据开放流通中的社会治理安全风险
数字社会形态下,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社会数据则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依托.社会治理数字化首先需要形成全面反映社会要素运行的海量数据做支撑,并涵盖社会治理相关数据的存储、交换、分析等环节.从数据收集角度来看,社会个体的经济、社会、运动等行为被全面数据化,通过视频图片识别、数据挖掘、机器学习、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对社会空间各类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存储、交换、挖掘、分析.例如杭州、上海等地政府建设的“城市大脑”作为智慧化社会治理中枢平台,通过海量行为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解析为社会问题解决提供决策方案.但是,依托大数据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也并非完美无瑕,数据的过度开发与不当运用衍生出致使“数据失控”“数据失真”“数据失效”的安全风险.数据的分析计算存在偏离客观事实的风险,受制于大数据分析算法的机械性弊端,仅考虑海量数据中的线性关系往往忽视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产生数据分析结果偏差[6].
在海量社会数据信息开放流通中,以数据为载体的社会治理数字化系统面临着失控的安全风险.涵盖个体、部门、环境的大规模社会数据的繁杂程度增加了数据安全保护难度,Gemalto《2017年上半年数据泄露水平指数报告》[7]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球范围内数据泄露总量为19亿条,超过2016年全年总量(14亿),比2016年下半年增长了160%多.由于数据资源保护技术的欠缺,社会公共数据泄露、篡改、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对社会治理的安全运行造成了风险.与此同时,依赖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也对公众隐私安全造成了巨大危险挑战.在社会生活方式数字化普及的趋势中,社会个体的行为轨迹、消费习惯、社交范围、活动场所等个人隐私数据被实时感知与记录,这种非结构化、非线性的数据规模体量呈指数增长.个人数据信息在大数据下显露无遗,公民的隐私权常被数字技术所侵犯,往往被突破权限与法律底线实现个人隐私数据大规模采集,公民隐私泄露引发的社会治理安全风险事件不乏少数.在后续数据分析运用中,个体行为数据的深层次分析挖掘,实际上增大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深度运用与依赖逐步弱化了个体对数据管控的力度,个人的数据所有权与管理权也随之弱化,违背了“事先告知许可”“匿名化处理”的传统隐私保护制度,加之数据采集分析技术的制度标准规制缺乏,致使社会治理数字化面临用户隐私损害、用户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8].
2.2 人机关系的模糊:技术理性崇拜对人类治理主导权的侵占风险
从社会治理效能的角度来看,数字化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将分散化的治理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数字化优势,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精细化与高效化.虽然社会治理数字化显著提升了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绩效,但在掺杂人、财、物等繁杂事务的社会治理场域中,过度依赖数字化技术往往会产生技术理性的异化问题.数字化技术所蕴含的技术理性逐步占据社会治理的上风,人与机器的关系逐步模糊化,人类感知代表的价值理性作为社会治理主导主体的权能也会被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所蚕食,致使社会治理数字化面临“人本价值”的社会治理伦理风险.社会治理之所以实现高效政策执行与社会认同,其核心要义在于“以人为中心”的内涵体现.然而,在数字治理实践中,以政府为代表的治理主导方对数字化技术效率的崇拜与依赖,却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与主导性权力.社会治理中数字技术的异化,超越数字技术作为治理工具的固有地位,会带来技术权威与技术独裁[9].大数据技术下社会治理的政策规划与客体选择受到数字技术的支配,人类独有的独立感知与自由意志被数据算法的单一结果全面取代,社会治理所依赖的人类社会文化空间被忽视,引致社会治理的可持续性与认可性风险.
社会治理对数字技术的过分依赖导致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价值遮蔽了社会治理人类主体价值,治理主体开始从人向机器过渡,人类转而成为数字化算法权力中被计算分析的客体,从而产生了数字时代人与机器孰是社会治理主体的矛盾冲突.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刚性与人的主体空间价值产生利益冲突,数据的僵硬、刚硬、机械式技术强化了对人行为的管控,影响社会治理自主空间的民主价值.一方面,人作为治理主体的主动性作用被忽视.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务服务主体过于相信数据分析的结果以及过分重视数字化平台的建设应用,忘却了人作为治理主体的协调、部署、规划能力发挥.另一方面,人作为治理客体的表达权被弱化,社会治理的决策依赖于对社会现实的数据宏观刻画,数据至上淹没了群众的形象塑造与诉求表达,也进一步拉大了群众与政府的距离.在这个思路下思考与治理权力相匹配的治理责任问题,社会治理数字化在提升决策精准性与科学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治理决策的后果责任免责问题[10],依靠数字化技术进行决策弱化了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可能诱发治理责任的真空.
2.3 算法至上的狭隘:算法主导治理决策引致的社会公平失衡风险
算法是数字时代社会事务智慧化运作的核心.数字化算法的开发设计不仅是社会治理数字化改革的前提,也塑造了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有效辐射范围.在当前中国社会利益结构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坚持公平正义的实践价值取向是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与伦理取向,社会治理改革的根本性任务便是打破传统社会利益垄断与失衡的格局,将社会治理成果惠及广大的人民群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专家指出,治理算法已构成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其不仅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效率,还涉及数字经济运行的安全,为此,必须尽快搭建安全规范、“以人为本”覆盖算法应用全周期、全场景、全流程的分类协同治理机制及方式方法.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潮流中,从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决策研判到方案实施的整个治理流程都依赖于核心算法的支撑.算法本质上是指良好的计算过程,换言之算法就是用来将输入数据转化成输出结果的一系列计算过程机制.算法支持的社会治理决策是治理主导者依据掌握的社会数据信息,通过特定设置的一系列指令得到一个针对性的结果,从而形成有判断价值的决策.但是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过度依赖算法进行决策与执行,可能导致治理决策与方案实施偏离复杂社会的客观事实,也会产生算法偏见的固有困境,从而引发社会公平失衡的风险.
算法本质上是对人类社会经验的总结与升华,但算法也无法完美、全面地映射人类社会各要素的运行轨迹.人的治理主体性价值也在看似精确科学的算法下成为“牺牲品”,算法至上催生了算法独裁与技术权威,忽视了社会结构的发展差异与基础薄弱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属性[11].一是算法的透明性不足影响治理公平性.社会治理数字化算法通过输入数据经过复杂运算输出结果,决策结果的科学精准性完全依赖于算法,而算法运行的整个过程类似一个“黑箱”,外部无法洞察算法运作的整个程序,也无法理解算法的编程原理[12].算法的透明化不足问题会带来责任认定与匹配模糊问题,进而导致算法结果的社会偏见问题,如年龄、性别、区域等差异歧视问题,对客观社会数据的偏见化运算产生了损害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的结果.二是算法歧视加剧了社会分化风险.由于一系列运算代码无法全面反映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社会治理所蕴含的道德、法律、规范、关系等社会因素无法全面体现到算法之中,这也增加了算法偏见形成的可能.另外,算法偏见也源于数据获取的偏态性与局部性.数字基础、教育水平、区域文化等的差异性,也加剧了社会治理数字鸿沟与社会排斥的风险.
2.4 技术应用的冷漠:公共服务效率提升中的人文关怀弱化风险
社会治理数字化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整合传统社会资源,以简约的治理方式实现治理空间拓展与治理效能提升的积极效应.“民生优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涵,作为面向广大群众的重大民生工程的公共服务是社会治理在基层的重要呈现.数字时代的公共服务供给也在实施数字化改革升级,在数字政府建设的龙头引导下,社会治理聚焦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文体、助残等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转型,例如,各地实践中的“最多跑一次”“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审批不见面”等等.然而,从社会公众需求接受的视角来看,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革获得“效度”的同时,是否弱化了公共服务本身所蕴含的“温度”需要深入思考.完全数字化、不见面沟通的数字化服务并非完美的模式,这类技术至上的服务模式忽略了富有情感的人的切身感受,往往导致公共服务体验感、幸福感与人性化的缺失.实际上,社会治理伦理的价值取向根本上是对人的服务与治理,保障人民利益的获得是根本出发点,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的幸福感与获得感则是公共服务治理的落脚点.从这个角度审视社会治理数字化问题,数字化本不具有人文情感的社会属性,运用数字化技术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则更应保持数字时代的人文关怀与人性温度,当然这也符合社会治理以人为中心的根本价值遵旨.
人类社会的“人性”是区别于其它族群的根本特质,社会治理数字化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效度与温度的发展悖论,无形中弱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数字化进程中的差异性问题显著,社会治理数字化在提升整体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成为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障碍.受社会收入、经济发展、社区环境、年龄性别等方面的发展差异影响,以个体数字技能为核心的人群间“数字鸿沟”问题愈发严重,如农村域内人群、老年人、残障群体等社会弱势群众也逐步成为数字化的技术洼地[13].数据、机器、网络等一系列“冰冷”的技术逐渐取代了社群中面对面沟通的温暖形式,无形之中也拉远了社交距离,往往导致社会生活中社会支持的流失.这一趋势在广大的老年人群体中尤为严重,线上沟通与智能产品的普及取代了过去人工递送与线下陪伴的服务方式.面对没有感情的机器,养老服务也演化为一种技术性冷漠的样态,极大地弱化了老年群体的幸福感获得.
3 数字社会变革下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边界规制
3.1 制度边界:构建自由有度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
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提升数据治理的能力,形成自由有度与权责统一的社会数据治理规范化制度体系,规范海量社会数据信息收集与分析的整个过程.对于社会数据的管理使用者而言,应建立动态化、可追溯、透明化的社会治理数据全流程监控制度,规范数据治理中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行为.首先,明确社會治理数据开发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制订数据开发风险管控规则,理清社会治理数据信息的保护内容与范围,强化数据开发风险的责任约束与惩戒规则[14].其次,规范数据采集方式,细化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规则.如福建省在2021年出台《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规定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所以,应规范数字化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递、分析处理的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严格划定个人数据信息开发利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边界.再次,形成社会治理数据信息流通共享的闭环管理模式,在明确数据治理主体责权的基础上,确保数据开发利用的合法性、追溯性与安全性.最后,建立数据安全风险预警应急制度体系,加强对数据开发各个流程的风险预测与评估,形成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分级体系与分类防控策略.
3.2 权力边界:有效平衡技术理性与治理主体价值间的互动关系
数字化技术带来的技术理性崇拜与传统社会治理体制的主体价值间的矛盾冲突,已经呈现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伦理风险,亟待明确两者之间的主导关系与互动关系.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深入推进,首先应辩证地认识到科技的两面性,遵循社会治理的伦理标准.需要破除技术理性主导的思维误区,摒弃“数据至上”“技术至上”的盲目崇拜与过度依赖,坚守“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根本伦理取向,将人的社会治理主导地位内化至社会治理数字化改革的实践之中,并有效平衡技术理性与主体价值之间相辅相成、协同发展的互动关系[15].从工具主义的视角审视这一问题的解决,坚持数字化技术在社会治理中“量化辅助决策”的辅助性地位,着重发挥数字化技术精准预测、科学研判、高效计算的技术优势,将技术优势的主导权牢牢把握在人手中,使人类主导社会治理权行使过程,变被动为主动、隐蔽为透明、次要变主要.同时,也需要解决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责任分配问题,有效破除数字化带来的治理责任真空.技术的责任应当由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来共同承担,这包括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开发人员、运行管理者、维护人员以及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数字技术的涉及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3 技术边界:以包容性为价值导向构建算法技术应用的约束体系
算法至上的价值理念与实践应用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普惠效应与公平标准.首先,应坚持包容性发展的根本价值导向.包容性理念所倡导的机会平等与公平正义本就有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公平获得发展权利的取向,因而社会治理数字算法技术应用的研发与修订中也应坚持包容性发展的理念,促进社会治理成果在城乡间、人群间、区域之间平等普惠共享.《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系统观念,加强系统集成,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其次,全面评估社会群体需求,防范数字算法的社会歧视风险.在数字算法的研发设计中对社会公众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和人群细分,针对社会群众的差异化需求设计相匹配的精准化算法.再次,提升算法运算的透明公开度,形成数字化算法的社会监督机制.将用于社会治理决策研判的数字化算法系统与数据全面向社会公开,并在算法公正性、算法科学性、算法公开性等方面依法接纳社会的公开质询、听证与监督.最后,构建社会治理数字化算法的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监督的算法运行机制,对算法运算结果的公正性进行讨论评估与底线审查,防止数字化算法所得出决策结果引起社会偏见歧视.
3.4 人文边界:促进社会人文因素深度融入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
面对公共服务数字化供给模式下的技术冷漠问题,需要富含人文关怀与温情属性的数字化服务予以补充.因此在强调数字化技术来提升社会治理服务效能的同时,理应坚守数字化转型的人文边界与价值尺度,谨防数字化技术超越人文边界[16].在公共服务数字化升级改造的过程中摒弃技术依赖的行动方式,贯彻“以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保障数字化服务真正服务于人的切身需求.一方面,运用“软治理”方式规制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构建,以人文关怀的价值尺度来规范公共服务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应用范围,特别在公共服务数字化场景构建的效果绩效评估中纳入人文关怀、体验温度等体现社会属性的评价指标,并构建涵盖全人群的公共服务评估体系.另一方面,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需求对公共服务数字化服务场景进行针对性地适老化改造.坚持数字化服务与必要传统服务兼顾并形成有效互补,特别在消费、出行、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领域,对现有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进行适老化改造,形成简约有效、安全可靠、通俗易懂的服务模式[17].
4 结语
数字化技术在推动经济生产方式变革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生活方式的数字化变革,不断催生出数字社会的生产生活新空间.在这个趋势下,社会治理数字化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治理效率,扩大社会治理空间,不仅改变了社会治理的传统格局与形态,也显著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能与质量,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但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实践中,我们不能忽视超越社会治理根本伦理取向的多维度风险.在未来的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实践中,应当坚守制度、权力、技术与人文的底线边界,积极有效化解数字化转型中的社会治理安全风险、治理主导权的侵占风险、社会公平失衡风险以及人文关怀弱化风险,确保社会治理数字化在追求治理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治理的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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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Patterns and Boundary Regulation in the Digitalis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under Digital Social Transformation
ZHANG Run-yu
(Department of Public Technical Service, State Information Center, Beijing, 100045)
Abstract:Under the continuous transformation of digital social form, digital technolog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ol for social governance, and has comprehensively enhanced the effectiven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five dimensions: social integration, social power, social space, social openness, and social simplic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digitis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faces the risk of deviating from the values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practice, which affec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goals. Specific types of risks include the risk of social governance security in the open circulation of data, the risk of the cult of technical rationality encroaching on the dominance of human governance, the risk of imbalance in social equity caused by algorithm-driven governance decisions, and the risk of weakening humanistic care in the improvement of public service efficiency. In this regard, it is important to reflect on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the way to promote it, and to construct a limited boundary for the digitalis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multiple aspects. It is imperative to build a free and proportional data governance system, effectively balan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echnical rationality and the values of governance subjects, build a constraint system for the application of algorithmic technology with the value of inclusiveness, and promote the in-depth integration of social and humanistic factors into the digital applic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Key words:digital society; social governance; digitalisation; risks; boundaries
責任编辑 周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