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怡,梅玥婧,罗健英*
(1.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广东 深圳 518033;2.苏北人民医院;3.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
研究表明孕妇孕期体重增长情况与妊娠结局直接或间接相关[1]。孕期体重增加过多或过快会引起糖代谢、脂质代谢异常,导致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病及胎儿发生巨大儿、大于胎龄儿的几率增加,从而间接导致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的发生率上升。相反,孕期体重增加不足或过慢会导致早产和小于胎龄儿的发生率升高。有研究表明,全球仅有1/3的孕妇的孕期体重增长在适宜范围内,2/3的孕妇增长过少或过多[2]。可见,孕期体重增长适宜与否是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孕前体重指数体现孕妇的孕前营养状况,孕期增重则反映了孕期的营养状况,两者方便监测及计算。已有学者证实单胎妊娠孕妇孕前体重指数、孕期体重增加影响母婴结局[3]。近些年来,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全球双胎妊娠率显著增加。美国医学研究院(institute of medicine,IOM)针对双胎妊娠孕妇提出了孕期体重增长的临时指南[1]。BMI正常(18.5~24.9kg/m2)的妇女体重增加范围为17~25kg,而超重妇女(25~29.9kg/m2)应增加14~23kg,肥胖妇女(≥30kg/m2)增加11~19kg。由于统计资料不充足,该指南没有提供低体重(BMI<18.5kg/m2)双胎孕妇的孕期体重增长标准。目前关于双胎妊娠体重指数管理、孕期总增重对母婴产生的影响方面的文献远远少于单胎,且西方人群为其主要研究对象[4]。
我国孕妇在人种、膳食结构、思想观念及生活习惯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孕妇差异较大,该指南对我国双胎妊娠的孕妇是否适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就我国实际情况对双胎妊娠孕妇孕期增重的适宜范围展开研究,但结果各有差异[5-6]。
笔者研究本地区双胎妊娠孕妇孕期体重增长对母婴产生的影响,探讨其孕期总增重的适宜值,为进一步指导双胎妊娠孕期体重管理及营养摄入提供依据。
纳入标准:①孕早期初次产检BMI可查询的孕妇;②分娩孕周≥28周;③双绒双羊。
排除标准:①孕妇的一般资料不完整;②孕妇妊娠前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等内外科合并症;③死胎、任一新生儿有染色体异常或重要脏器畸形,双胎输血综合征。
1.2.1 搜集资料
收集符合纳入标准的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于江苏省苏北人民院住院分娩的双胎妊娠孕妇585例,及其分娩的新生儿信息,包括:孕妇年龄、受孕方式、孕前体重、身高、孕期增重、分娩孕周、妊娠期并发症、分娩方式及新生儿情况等。
1.2.2 诊断标准
①孕前BMI=孕妇孕前体重(kg)/身高2(m2);②孕期总增重(kg)=孕妇分娩前所测得的体重-孕前体重;③孕周:根据孕妇的末次月经计算或者孕早期B超推算;④绒毛膜性:在孕早期通过孕囊个数或B超检查呈“V”或“T”征确定;⑤孕期体重增长速度=孕期总增重(kg)/孕周(w);⑥出生体重在2500g以下为低出生体重儿,2500~4000g为正常体重儿;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成人体重判定》将符合纳入标准的研究对象分为4个组,即:低体重组(BMI<18.5kg/m2)、正常体重组(18.5≤BMI<24kg/m2)、超重组(24≤BMI<28kg/m2)和肥胖组(≥28kg/m2)。
本研究中的所有诊断均符合《妇产科学》(第9版)的相应诊断标准。
1.2.3 分组方法
按照双胎孕妇孕前BMI将研究对象分成4组,即低体重组、正常体重组、超重组及肥胖组。计算研究对象孕期总增重的第25和第75百分位数,将P25~P75定为本研究的适宜增重范围。
如表1所示,本研究纳入标准的孕妇共585例,平均年龄为(29.23±3.94)岁,平均孕前BMI为(22.80±3.45)kg/m2,585例中,50例(8.5%)孕前体重过低(BMI<18.5kg/m2),353例(60.3%)孕前BMI在正常范围(18.5≤BMI<24kg/m2),136例(23.2%)超重组(24≤BMI<27.9kg/m2)及46例(7.9%)肥胖组(≥28kg/m2)。272例(46.5%)为自然受孕,313例(53.5%)为辅助生殖技术受孕。102例(17.4%)孕妇足月分娩,491例(83.9%)孕妇为初产妇。孕期并发症的发病率由高到低为:妊娠期糖尿病(24.4%)、胎膜早破(19.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13.2%)、亚甲减(11.8%)、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9.7%)、产后出血(8.3%)、妊娠合并贫血(7.5%)。
表1 585例双胎孕妇及其新生儿的一般情况
通过辅助受孕者313例,自然受孕者272例,两者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不同受孕方式的孕期增重不存在差异;初产妇491例,经产妇94例,两者之间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产次的孕期增重存在差异,即经产的孕妇产期增重更多。
对孕前体重、BMI、年龄、分娩时孕周、孕期增重进行皮尔逊相关分析,以探究之间的相关关系,见表2。结果显示,孕期增重与孕前体重、BMI、年龄之间都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但是孕期增重与分娩时孕周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P<0.05),初步判断分娩时孕周越大,母亲的孕期增重越多。
表2 孕前体重、BMI、年龄、分娩时孕周、孕期增重相关分析
由前面单因素分析结果可知,可将分娩孕周与产次作为自变量,以孕期增重作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的回归分析,由于产次为分类变量,故在此对其进行虚拟变量的编码,输出结果以初产为参照。结果显示,模型R2=0.087,较低。接着对模型整体进行检验,结果发现,F=27.623,P<0.05,表明模型构建合理。最后进行各自变量的回归系数的检验,结果显示,分娩时孕周的系数显著(t=6.975,P<0.05),产次的系数显著(t=2.534,P=0.012<0.05),也就是说,经产的孕妇要比初产的孕妇体重增加1.240。据此,构建回归方程:孕期增重=0.721×分娩时孕周+1.240×产次-10.387。
纳入本研究的585名双胎孕妇的孕期增重情况见表3,总增重在4~31kg之间,平均增重(15.40±4.54)kg,其增重的P25~P75为12~18kg,计算四组的孕期总增重适宜范围(P25~P75),即低体重组、正常体重组、超重组及肥胖组的双胎孕妇的适宜增重范围分别为14~17kg、13~19kg、12~18kg、11~17kg。所以本研究的孕妇适宜增重范围为12~18kg。
表3 孕前不同BMI的双胎孕妇的孕期增重情况
将585名孕妇按照上文所述的增重适宜范围分为3个组:增重不足组、增重适宜组和增重过多组,那么研究对象中有111孕期增重不足,333孕期增重适宜,141孕期增重过多。采用卡方检验对者三组的妊娠期并发症进行分析,不同孕期增重双胎孕妇的妊娠期并发症情况见表4。结果发现:3组胎膜早破(F=16.973,P=0.000),ICP(F=8.830,P=0.012),妊娠合并贫血(F=12.563,P=0.002),妊娠期糖尿病(F=10.761,P=0.00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F=11.023,P=0.004),妊娠合并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F=7.600,P=0.022)的发生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表4 不同孕期增重双胎孕妇的妊娠期并发症情况[n(%)]
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不同孕期增重组的孕妇和新生儿平均出生体重之间存在差异,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59.256,P=0.000)。对其进行Kendall’s tau-b相关性分析,Kendall’s tau-b相关系数为0.304,显著水平P=0.000,说明两者存在正相关。采用卡方检验分析双胎孕妇不同孕期增重组的新生儿出生情况,结果见表5。结果表明:孕期体重增重过多的孕妇出现出现早产(F=11.100,P=0.004)、低体重儿(F=43.397,P=0.000)的几率低于孕期增重不足和孕期增重适宜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3组间出现新生儿窒息的几率无统计学意义(F=4.734,P=0.094)。
表5 不同孕期增重与新生儿情况的关系[n(%)]
通过卡方检验分析不同孕期增重与分娩情况,结果见表6,发现:孕期体重增重适宜的孕妇的剖宫产率高于其他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14.010,P=0.001),3组间产后出血的发生率无统计学差异(F=2.147,P=0.342)。
表6 不同孕期总增重与孕妇分娩情况的关系[n(%)]
适宜的孕期增重能降低不良母婴结局的发生率[7]。本研究结果表明孕期增重适宜的孕妇妊娠期糖尿病的发生率低于其余两组,这与Bodnar等[8]的研究结果一致。有研究[9]表明孕期体重增加过多的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率较其余两组高,本研究结果与其一致。本次研究结果还表明孕期体重增重不足的孕妇胎膜早破、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贫血的发生率高于其他两组的孕妇;而孕期体重增加过多的孕妇妊娠合并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发生率高于孕期体重增加适宜及过少组。
双胎妊娠是早产的危险因素[10]。本研究发现新生儿的早产、低体重儿的发生率随着孕期体重增加而下降,这与既往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11]。原因可能是体重增长过少时,母体营养状况不良,母体感染的风险增大导致早产。但张丹丹等[12]的研究表明增重过少和增重过多均为早产的独立危险因素,这可能是由于增重过多的孕妇妊娠期并发症的发病率高,需提前终止妊娠。本研究发现孕期体重增重适宜的孕妇的剖宫产率高于其他两组,这与既往研究不一致[13]。这与孕妇的受孕方式相关,本次研究对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受孕,在其合并妊娠并发症时,相较于自然受孕的孕妇而言,孕妇及家属的心理预期、经济压力等有所差别,其在分娩方式和分娩时机的选择上更倾向于提早终止妊娠,以避免胎儿死亡等不良妊娠结局。关于增重过多是否会导致产后出血和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升高,目前尚无定论。
2009年IOM指南《美国IOM修订的孕期增重指南》美国医学研究院(IMO)发布提出双胎妊娠孕妇的适宜增重范围为17~25kg[1],本研究的适宜范围为12~18kg,低于指南范围。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可能是我国孕妇在人种、膳食结构、思想观念及生活习惯等方面与欧美国家的孕妇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指南中的适宜增重针对的是足月分娩且及其分娩的新生儿体重≥2500g的双胎孕妇,而本研究的双胎孕妇分娩的平均孕周为(35.50±1.74)周。
现有国内关于双胎妊娠孕妇体重增长的适宜范围的研究也不尽相同。陈静等[14]认为,双胎妊娠孕期增重13~21kg比较适宜。耿小妍等[5]对孕周≥37周分娩,且新生儿平均体重≥2500g的585例孕妇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体重指数<18.5kg/m2的孕妇适宜增重17~25kg,18.5体重指数<25kg/m2者为17~24kg,25体重指数<30kg/m2者为14~22kg,体重指数≥30kg/m2者为9.5~17kg。张玢琪等[15]对上海地区双胎妊娠的研究显示,低体重组的适宜增重范围为15.8~22.2kg,正常体重组为15.3~21.3kg。Lin等[16]对福建省的双胎孕妇进行研究后认为正常体重妇女的孕期总增重为15.3~22.5kg。究其原因,我国国土面积大,不同地区的孕妇饮食结构、生活习惯等并不相同,孕妇的情况也就有所差别。
总之,本研究显示,双胎妊娠孕妇孕期体重总增长均与其母婴结局关系密切,双胎妊娠孕妇孕期体重增长的适宜范围为12~18kg。应对双胎妊娠孕妇孕前、孕期体重加以管理和指导,降低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