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应对华工赴俄保障的交涉

2023-06-21 10:17:45王舒
西部学刊 2023年12期
关键词:华工保障

摘要:一战使沙俄消耗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为扭转国内劳力短缺的局面和补充前线兵力,沙俄便开始了在华大规模招工。北洋政府为了应对一战期间俄国大规模招工,尽量避免或减少华工赴俄后产生的种种弊病,便出台了华工赴外工作章程等一系列政策,以期对沙俄在华招工的流程和合同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障华工赴俄的权益。但是此种应对举措往往事与愿违,北洋政府为规范和约束沙俄招工而出台的章程和政策,只能应用在俄国为数不多的正式招工中。沙俄在中国招工,甚少听从或遵守中国的法律规范,违背合同、擅自招工的现象屡见不鲜,华工在俄的权利和待遇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和保证。

关键词:华工;保障;对外交涉

中图分类号:K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2-0153-04

华工赴俄的历史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自由佣工时期(19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限制华工入境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1915年);俄国大规模招工时期(1915年到1917年)。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俄国由于国内劳动力极度紧张,便开始了在中国大规模招工时期。国内关于此阶段的华工赴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关于旅俄华工对俄国十月革命贡献研究;关于招募华工问题研究,主要针对华工招募的过程进行论述;华工政策研究。而本文则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北洋政府关于华工赴俄保障政策出台的背景,并探讨该政策应对沙俄在东北地区招募华工赴俄工作上的运用及效果。

一、华工赴俄保障政策的出台

(一)俄国招工需求激增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俄国前线兵员与后方劳动力严重短缺,为了补充人力,便不再限制华工赴俄,而开始大规模招募华工。在战争开始的第一年俄国就大批的从国内调集人力支援前线作战,“沙皇军队从国民经济各部门抽调了740万人,到1917年上半年,被动员入伍的共达1 500万人,约占俄国全国人口中成年男子的一半。”[1]如此巨大的人力损耗,使得俄国不仅在对外战争中出现兵力不足的状况,而且国内各个经济部门也出现严重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对国内社会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沙俄为解决此问题把目光投向了劳动力资源丰富且低廉的中国。民国五年(1916年),驻俄公使刘镜人便把俄国的现状电告回国,“俄议院提议招募黄工耕种,查俄现时需工甚急,势在必行。”[2]163针对这一情况,北洋政府则必须采取应对举措。刘镜人便拟定了华工赴外工作章程,以应对沙俄此阶段的招工。

(二)维护北洋政府中立之原则

一战爆发中国严守中立政策,北洋政府的中立态度不仅仅在参战方面还存在于应对各国招募华工之中。早在战争爆发前半个多月,即1914年8月6日,中国政府即颁布大总统令宣告中立:“欲维持远东之平和与我国人民所享受之安宁幸福,对于此次欧洲各国战事,决意严守中立”[3],这是一战时期北洋政府采取中立原则之始。俄国在一战时期大量招募华工,曾在哈尔滨招工数量达3万多人,其工作为俄国战争服务,“建筑军路,逼赴战地掘壕”[2]155,沙皇俄国招募的大批华工入俄境之后被迫分拨到战争前线做工,为战争服务,与北洋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相违背,引起其他国家不满。例如,德国曾在一战中“在俄前敌擒获华人一万三千多名”①,德国驻京公使便向外交部提出质问等,此种情事与北洋政府的中立原则相违背,引起外交纠纷。刘镜人在电函中更是明确表明,“不得应募直接之战役,致违中立而生外交上之轇轕。”[2]164为了应对此种问题,便需要对俄国招募华工进行干涉。

(三)华工赴俄后处境恶劣

华工在俄工作的涉及农业、林业、牧业、工矿业、建筑业等各个领域,为俄国的经济开发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华工在俄国的待遇却与其贡献成反比,赴俄华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极端恶劣,除此之外还惨遭歧视。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战败,被迫与列强签订《北京条约》,其中就规定外国人可以招募中国人出洋做工,使外国人招募华工有了法律上的认可,也为俄国在华大量招募工人提供了机会。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中国原有的自然经济逐步瓦解,出现了越来越多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这些群体也就成为了俄国招募的对象。仅就一战期间俄国招募华工的数量就十分庞大,“据俄文文献记载,1915年10月,俄国工厂主正式申请招募华工的人数就为15万人。中东铁路在1916年运往俄国的华工约5万人。据当时‘中华旅俄联合会统计,从1915年到1917年共有8万华工来俄国。”[4]而这些华工大多都是沙俄通过正式招募和私下招募(居多)这两种方式招来的。

伴随着华工赴俄数量的增大,种种问题和弊病接踵而来,其中尤为突出且一直存在的问题则是华工赴俄后的待遇无法保障和工作环境恶劣。俄人在招工时极尽诱惑,以工资高、吃穿好引导民众前去应募,然而应募赴俄后俄人往往违背合同,当时的报纸纷纷登载华工赴俄后的惨状,如:在生活方面,“不能作工,则不给饮食”②,并时常遭受虐待,“任意槍杀、鞭打,挨冻受饿”[5]875。此外,华工在俄遭遇歧视,不准同等待遇,在工资方面,华工的工资低于俄国本地工人,“以1911年的工资水平为例,在滨海州,俄罗斯工人的平均日工资为2.43卢布,月薪58.27卢布;而中国人的相应工资额为1.59卢布和38.08卢布。在阿穆尔州,俄罗斯工人的平均日工资和月薪为2.89卢布和68.45卢布;而中国工人的相应数额为2.15卢布和50.17卢布”[6],工资收入差距一目了然。中国工人的工资低廉,还要遭受资本家、把头等层层克扣,到工人手中工资也所剩无几。此外中国工人乘坐火车也受到严重的民族歧视,“只准乘坐四等瓦罐车,车站里的头二等候车室不准逗留”[5]877。“不尊合同被骗驱逐情事”[2]155亦不在少数。工作环境也十分恶劣,合同内载明招募华工不参与战事,但是仍有大多数工人被派往前线,“遭德兵袭击而死达七千人”[5]876,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华工赴俄后担负繁重苦役,惨遭非人待遇,此事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对此纷纷谴责。

为了避免大批民众陷入苦难,解决华工赴俄出现的弊端,以及平息社会舆论,北洋政府便出台政策加以防范。正如刘镜人在电函中提到的“我不妥募办法,则接踵来俄种种复杂,流弊无穷”[2]163,所以采取应对举措势在必行。

二、北洋政府对华工赴俄工作采取的交涉

一战期间,沙俄在中国的招工范围为“东三省和直隶、山东等省”[2]164。其中东三省尤其黑龙江省接近俄国,以及中东铁路的修建都为沙俄在该地招工提供了方便。从前沙俄招工,中国不加以规范和限制致使出现诸多问题,一战爆发国际形势复杂,北洋政府便出台华工赴俄工作相关政策,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实施。中央方面指示,首要是限制俄国招工,俄官如提议招募华工,各省长官应“婉言拒绝”③,对于本地民众应设法劝阻。如有万难固拒之处再参照章程妥慎商定。但是现实却并非如此,面对沙俄招工,黑龙江地方长官汇报“现情均难固拒”[2]180,只能参照章程妥善订立合同。北洋政府在应对华工赴俄问题上,主要依据章程来进行规范和管理。

(一)落实各主体之责任

北洋政府出台的华工赴外工作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主要对针华工、地方官、通商事务员这三个主体进行规定。

《华工赴外工作章程》是对华工应有的权益和待遇进行规定,与外国订立招工合同须以此为参照标准。章程中对于华工赴外工作应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在待遇方面,首先,华工的工资,合同应载明华工的工资与本地工人平等,说明华工的工资计算方式亦需说明按时间计和按工作出产量计哪种方式,并不得克扣工资。其次,保障华工在外生活所需,需为华工配置卫生的房屋以供住宿,设置医疗处等。华工的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应按原价卖给工人。工人工作的地方应设有医疗处,可为工人就诊调理。此外华工如有冲突事件发生,华工所在工厂应秉公解决。关于华工权益方面,其一,工人应享有索偿权,在合同期未满以前,将华工撤回应给予其应得工资总数之半为偿,合同期内工厂倒闭,华工应有索偿之权。其二,华工享有抚恤金,“华工因工残疾或毙命者,应有一定恤款”[2]157。其三,办理劳动保险,华工工作的地方如有办理劳动保险的情况,应照该国本地工人一律办理。使华工出国应得的待遇得到了法律规范。

《地方官关于华工出境应尽事务章程》中针对的主体是地方官员。规定了地方官应做的事情和义务,在昭示华工赴外工作章程、核验招工合同、华工出境护照的发行与检查、监察违法招募等方面进行规定。虽然其规定的是地方官事务,但是不难发现,其内容是针对包工者,目的是使外国招工更符合中国的法律规范,例如该章程中的第四条“倘承办者不尊中国所颁章程擅自招募,一经查出,该管地方官即应勒令遵照本章程第二条办理”[2]159。第六条“地方官当严查出境工人有无护照或其护照不合所订格式一律扣留,不准出境……遇有违犯本章强率工人出境情事,当立电所属官吏严为查辑”[2]159。

《通商事务员管理华工规则》规定通商事务员职能和工作内容。章程中规定通商事务员的从属关系,在中国使馆管辖下。并提出了通商事务员的选任标准为选派品行纯正,才具敏达,通晓中国及所驻国语言文字者。所以这就规定了通商事务员要维护的是国家利益,维护华工。其工作内容之一便是管理华工事宜,其中包括解决纠纷,工人与包工头或工厂等事业机关有“龃龉不洽情事,通商事务员当出为秉公和解”[2]161,以及如有华工犯地方公法案件,通商事务员也要负责译述解释。管理华工财物,主要是川资和恤款,此外维护华工权益,“遇华人受伤患病身故等情,通商事务员当就地查验……以便为工人请偿”[2]162等各项事宜。其职能还包括监察,对招工合同进行检查是否遵照中国订立的华工赴外工作章程,随时调查合同章程有无变更,工人工资是否拖欠、有无虐待华工等事。

(二)约束外国企业招募华工

华工赴外工作章程是各地方政府与沙俄招募华工进行交涉的主要依据。目的是使地方政府掌握沙俄招工情况,对沙俄的招工合同以及招工过程都加以规范和监督。沙俄在黑龙江省的招工受政府监督,在招工之前,招工合同需要经历两个部门的审查,第一关是外交部,“俄招华工所定合同须经本部查核妥善并由俄使声明不预战事方予核准。”[2]170第二关是地方官,外交部核准后,“由原定合同地方官询明招工地段、拟招人数,填给护照粘附合同,持赴该呈候地方长官验明,方准开招”[2]170。在招工完毕,启程之前,需要将所招工人报给长官,逐一验询,是否自愿应招,防止强迫工人赴俄事情的发生。对于没有执照私自招工的,政府则严加取缔,而这些办法只能应用在沙俄为数不多的正式招募时。沙俄在黑龙江的正式招工极少,这里仅列举其中的兩次,俄人粗哥拉瞒招工和华商义成公司与俄国采办材料处订立的招工。这两次的招工是比较符合北洋政府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的,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未经上报先行招工后补手续或修订合同后招工赴俄并未履行合同。首先,俄人粗哥拉瞒的招工,开始并没有遵照章程进行招工,未将合同送政府核准之前擅自开招,但是经俄国领事补将合同照请省长批准,加之招工合同改订无异议,省长允为先予通融批准再行报部立案。虽然这次招工的程序和过程是有出入的,但是这已经是沙俄很难得进行合法程序的招工。最合乎完备法定程序的当属义成公司与俄国采办材料处的招工,黑龙江省公署称为其他办理招工前所未有。俄国采办材料处代表俄人达聂尔,来黑龙江省公署面陈,而黑龙江省政府也充分发挥了监察之责,对该俄员与华商义成公司所定合同详细审查,逐条驳正。对合同中有遗漏之处又饬双方另立追加条款,都经外交部核准立案。此外工人不干预战事,亦经俄国驻京公使用文正式向外交部声明各在案,这些程序是符合法规的,各工头分赴黑龙江等处招工,并发给执照。但是此种办法只能应付沙俄的正式招募,而私下招募华工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政府很难加以监管和杜绝。

三、北洋政府为赴俄华工争取利益的再探讨

以往学界对于北洋政府一战期间应对沙俄招工所采取的措施即出台的华工赴外工作章程等一系列政策持批评态度,认为此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华工赴俄后的待遇问题和生存问题,“华工赴俄后遭受非人待遇”[7],其所规定维护华工的种种政策留于纸面,没有产生实际效果和作用。此外沙俄招募华工,从来都不听从和遵守中国的章程,对俄国招工的约束也是有限的。尽管存在走中国程序招募工人和签订合同,但往往抵俄后都不遵守合同,使得华工的权益得不到施行和保障。就连受到政府赞许的长春义成公司代表周冕与俄办事处代表达聂尔签订招募华工合同,也没有遵守。但是除此之外,还应看到北洋政府为维护华工所做的努力。以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实力方面看,北洋政府无法与列强抗衡,面对各国的招工,只能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既不会与西方国家交恶,也可以保证华工应有的利益,可以算是一举两得的办法。此外,这是在以往招工中,首次与列强进行正面交涉,以合法的方式,对沙俄招工进行约束和监督,并尝试使俄国在华招工符合中国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主权,对此应该给予一个肯定的评价。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北洋政府在一战期间应对俄国招工采取的辦法,也充分暴露了这个政府的弊病。北洋政府与俄国招募华工所进行交涉的依据是华工赴外工作章程,该章程中对华工的权益涉及比较全面,此外也对地方官和通商事务员的职责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弊端和问题依然存在。首先,缺乏招工期间的具体监管。只关注外国在中国招工之前需要进行的程序,以及合同内容要符合北洋政府制定的条件,但是对于工头到地方后招工的实际情况缺乏监管,虽然提到,“在招齐登程之先,长官要将工人逐一验询果否自愿承招”[2]180,招工的具体情况无从得知,这种做法并无实际意义。其次,北洋政府在应对俄国招工过程中态度软弱,申明地方政府应对俄国招工要求时要“婉切拒之”[2]165,无法拒绝时再参照章程办理,不敢与沙俄发生冲突和对抗,处于被动地位。

结语

北洋政府在一战期间应对俄国招工的办法,不管是出于民众利益还是政治目的对俄国招工进行干预和交涉,都是一次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外交。但是由于北洋政府的软弱,国家实力不强,在国际上没有话语权,处于被动地位,遭受列强欺凌,应对沙俄的招工也是力不从心,俄国并不听从北洋政府的规定,违背合同。大批民众在俄国生活窘困,在外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见只有国家强盛,对外才能掌握话语权,人民的权益才会得到保障。

注释:

①参见新闻报[N].1915.10.02第5版。

②参见新闻报[N].1915.11.25第5版。

③参见新闻报[N].1917.11.11第3版。

参考文献:

[1]李明欢.欧洲华侨华人史增订版:上[M].广州: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9:101.

[2]黑龙江省档案馆.中东铁路:二[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3]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M].北京:三联书店,2005:34-35.

[4]波波夫.他们同我们一起为苏维埃政权而战(俄文版)[M]//殷剑平.早期的西伯利亚对外经济联系.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206.

[5]刘明逵.中国工人阶级历史状况:第一卷第二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6]殷剑平.早期的西伯利亚对外经济联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200.

[7]长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长春市志工会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237.

作者简介:王舒(1998—),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责任编辑: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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