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体系构成、时代价值与实践向度

2023-06-19 09:02吴镱俊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架构时代价值

吴镱俊

摘 要:当下正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的制定实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迎来了新机遇。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形成的重要标志,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三个维度对其进行全面认识:其体系架构应当包括优化顶层设计、增强法治化水平、延长保护链、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重塑国际地位、树立知识产权安全观六个主要方面;时代价值包含赓续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知识产权理论、提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最高纲领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丰厚意蕴;其实践路径则应当将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不断拓宽国际视野作为理论发展的重要抓手,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奋勇前行。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知识产权;体系架构;时代价值;实践向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23)01-0051-07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实践及其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其历经了国外相关立法的移植引进、本土化适用,再到自立创新不断实现新突破的不同阶段[1]。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探索从未停息,早在1950年就相继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的,从实行改革开放到现在四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之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自我封闭的被动状态到“打开门、走出去”的主动状态,经历了从落后单一到先进丰富的艰难建设过程[2]。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深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之中。在2000年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提出了知识产权“两个有利于”的重要原则,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在2006年召开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提出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四个需要”,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继续砥砺前行,习近平从坚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力构建“全球治理体系”出发,对知识产权是什么的概念本质、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事业的前进方向等事关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等重大问题做出了精粹论述和详尽说明[3]。然而,在知识产权的现有学术研究中,论域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具体适用等司法实践问题上,鲜有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出发对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工作进行深入探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视阈,详尽探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还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体系架构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理念是基于二元化认识所形成的,既是吸收他国之长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又是不断实现本土制度创设和形成知识产权以有效推动创新发展的主观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作出了大量的论述。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主持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并针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作了重要讲话。这次学习会议上,习近平着眼于当前形势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详尽规划,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下文简称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具言之,其内容体系包括六个方面。

(一)优化顶层设计:在实现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创新并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激励机制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对各方利益进行充分衡量从而实现利益平衡。马克思主义认为,智力成果是公共资源的一种,应为人类社会所共同享有[4]。在顶层设计上,知识产权自身的激励作用在得到制度确认的同时不应使其成为阻碍知识传播的藩篱,尤其要调整平衡好知识产权创造的个人或组织与知识产权的利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在顶层设计层面,还要以增强关键领域内知识产权的自主创造性为推动政策实施的重要抓手,不断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储备量,推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要政策落地生根,以及重点工程的布局规划,从而不断实现顶层设计的优化。

(二)提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推进制度创新,加快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修改完善

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知识产权法以其具有的保护创新和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度功能被冠之创新之法的誉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高度重视,涵盖范围既包括诸如法律、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类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又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理念这种非正式制度。习近平指出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并推动专门政策制定實施[5-6]。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修改工作中,习近平重点强调了两点要求:一是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现制度创新[7],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后的成果转化率并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法[5]。遵照这两点要求,我国在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又在党的十九大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括进行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揆诸知识产权专门政策制定工作,习近平指出要营造一种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尤其是要做好人才奖励政策的制定以及激励方式探索创新工作[8-9]。

(三)延长保护链: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覆盖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一个非常系统而又庞杂的巨大工程,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会存在自身的规制局限性。有鉴于此,要以法律手段运用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把保护链延长。申言之,保护链的延长可以分为横向的延长以及纵向的延长,横向的延长就是增加可能的保护手段,比如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并从“社会共治理念”出发进行社会治理[10]。而纵向延长则涉及到知识产权从创造到公共服务的整个时间线,要打通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管理及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11]。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以及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体系都应当纳入保护链延长的工作之中。例如,每年4月20日举行的“知识产权周”就是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应对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多元化挑战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这一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从三个主要方面着手,力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的全方位、多领域的制度优化。其一,新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化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经济的革新,以及传统产业的重组,由此带来了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9]。这一历史性变革打破了传统市场的桎梏,将引领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延伸至数字经济领域。作为数字经济组成重要部分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亟需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及发明创造等新事物的出现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主体理论,如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从而解决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就成了改革所需解决的紧迫议题。其二,要做好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改革工作。一是要将因地制宜的思想贯彻到不同领域、不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中。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主导产业等因素存在差异,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不一定适合特定地区的现实情况。鉴于此,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就应当进行进一步探索。二是完善知识产权的事前监管审查制度,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审查、注册制度[12]。其三,要做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改革工作。一是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改革,要实行“四位一体”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调查,即形成技术的咨询、调查、鉴定以及专家陪审的认定体系。同时要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流,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权交给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从而提高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二是要落实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此次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虽未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但却在侵权责任编一章第118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条文的增设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而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则是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从而减少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产生。

(五)重塑知识产权国际定位:明确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核心要素地位

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13]。因此,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还是国际合作最终都有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远大理想迈进的要求[14]。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应当纳入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范畴之中。当下的国际竞争愈发显露出纷繁复杂的特点,除了传统硬实力的较量以外,软实力的竞争已展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重塑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强调知识产权是影响国家软实力的关键因素,其在国际竞争中居于核心要素地位,要利用好知识产权去开展斗争,对于正当权益特别是事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核心利益绝不放弃、决不妥协退让。

除了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是重塑其国际地位的另一重要方面。2018年,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合作的法律秩序。”[15]2019年,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强调:“要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16]针对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首先应当进一步增强国际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同度,实现对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具體权利的相互确定承认,但又要将其与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统一化的错误认识区分开来。其次,应当着眼于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因势利导有选择地加入相关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的国际公约,同时应当避免在条约加入后发生“超国民待遇”的情形。

(六)树立知识产权安全观:让国家总体安全观在知识产权领域充分落实体现

国家总体安全观是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首次提出的[17]。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要求在知识产权涉外问题,特别是向国外转让的情形下必须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细分来看,知识产权安全观应当属于国家总体安全观之中的经济安全范畴。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故而经济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应处于基础性地位[18]。与之相应,知识产权安全观也应居于基础性地位。为了落实好知识产权安全观,首先应当严格管控涉密知识产权成果对外转让,尤其是关乎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具有技术领先性的自主化知识产权成果。其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应急机制与国家间的跨境司法协作,让具有危害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处藏匿。再次,应当对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法律惩戒力度,从而形成更好地维护国家知识产权的总体安全。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有着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深刻准确地把握其时代价值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知识产权理论的赓续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确认,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19]。马克思主义为我们认识并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尽管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年代并不存在知识产权制度大规模发展的可能,但其所蕴含的原理和方法足以使我们能够对知识产权形成正确认识并作出合理分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更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20]。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是新时代思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充分体现和集中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知识产权理论的继承与繁荣。具言之,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廓清了意识形态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关系,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意识形态产生之后会与观念材料相结合并进行深入加工[21]。因此,在知识产权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应是前者受制于后者,即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受制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知识产权伦理秩序的一种理论确认。伦理是一种人的自为自在的意志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其可以等同于自由[22]。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意志与伦理品性既存在矛盾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个人意志与社会整体伦理品性相左时则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秩序。鉴于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对知识的追求和崇尚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并且个人意志与社会整体伦理认知高度一致的伦理品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认为,只有对知识的追求与崇尚的伦理品性才能够上升为一种制度秩序,即知识产权伦理秩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伦理秩序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原因在于其不会存在任何受到超级集团及其势力压迫之虞[23]。

第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生产力的相关论述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领域的指引性价值。生产力是贯穿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全过程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一种人类改造世界的实际能力,包含了一切物质性的、技术性的要素总和[24]278。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构成要素中当然包括了科学技术[25]211,并且科学技术应被视作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26]37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深刻蕴含了这一理论要义,认识到科学技术对于社会生产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具体的推动过程就是一种生产力的转化过程,即由知识信息形态的间接生产力转化为物质形态的直接生产力。这一深刻认识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作用。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最高纲领和行动指南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化建设起始时间相对较晚,长久以来一直缺乏完整性、体系性的思想纲领。习近平对于知识产权问题高度重视,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回答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凝练成为意蕴丰富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这一重要论述的形成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一座重要里程碑,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领域内的最高纲领将长期以来我国分散化的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化零为整”,从而形成具有高度理论价值的总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总目标,即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跨越,并进一步厘清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就是保护创新。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我们应当充分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一核心要义的逻辑脉络,具体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第一,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内涵。知识产权活动源于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实力的本质体现在于创造力[27]。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国正处于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建设过程中,习近平指出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从“量”到“质”的转变,更好契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第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创新的重要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各个环境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只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第一步,唯有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才能有效保护创新。

第三,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是创新成果实现自身价值的现实路径。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如若不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则不能带来任何价值收益,相反还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无效创造,最终使得“激励机制”丧失激发创新创造的作用。高效益运用能够提高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率,能够使之投入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中,从而充分实现创新带来的价值效用。

(三)能夠有效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这种转变一方面让我们认识到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仍然警醒我们当前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问题,应当着力处理好其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离不开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事业的建设发展是提高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实现美好生活需要从而提升幸福感的首要工作。同时,这样的逻辑脉络也充分应洽了习近平幸福观在价值逻辑维度的理论蕴含[28]。

第一重逻辑维度是以个体幸福为第一要旨。在此逻辑维度上,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幸福是总体幸福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强调要用法律确权的方式鼓励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使得个体的创造者能够享受到创造带来的切实利益从而增强幸福感。第二重逻辑维度是以人民幸福为核心要义。“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幸福观的理论向度,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中则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思想以及维护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思想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从而最终实现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幸福感提升。第三重逻辑维度是为人类谋幸福是愿景旨归。“天下一家”始终是习近平幸福观的理论秉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造,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繁荣发展。究其构成体系而言,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在本质上就蕴含了促进全人类共享知识产权发展福祉的重要含义。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实践向度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实践层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论述,唯有如此,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有充分的生命力并从国内国际两个维度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国家发展层面的重要作用。具言之,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关键在于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执行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會对全面依法治国谋划了战略顶层设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始终是十分必要的。当前,《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已正式颁布,知识产权法律规章体系已经形成。现阶段,我们必须在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执行力的问题上下足功夫。习近平多次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必须通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在个案中正确高效使用来保持法律的生命力。为此,我们要做到两点:一是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就是有效增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多措并举,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对不同程度、不同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内以及“屡犯不止”的侵权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

(二)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尽管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单独成编存在较大呼声,然而这一吁求最终却未能实现。在《民法典》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零散分布于总则、合同、物权、侵权等一些具体法律条文中。有鉴于此,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相契合,尽快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就成为了当前的紧迫议题,同时也是习近平知识产权观在法律领域实现体系化的重大要求。我们应当从三个步骤具体实施:第一步是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修法工作,该项工作的实施不仅能够降低知识产权法典制定时的立法成本和避免重复立法,而且还能够减小发生法典化之后缺乏协同性的可能。第二步是做好知识产权法典制定的相关调研工作,重点做好实践中法院在进行具体法律适用时存在的法律条文的解释障碍以及法律条文的缺失等问题收集工作。第三是做好知识产权法典制定的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一部良法的制定必然离不开法律制定者的专业知识积累以及辛勤的劳动,《民法典》的制定即是如此。因此,该项工作的开展能够为后期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夯实人才基础。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

现今距离我国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过去十余年,显然这一战略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工作已具有明显成效。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向纵深领域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已从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转变成为服务并推动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创新驱动力。故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地包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具体而言就是要增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不仅可以便利各方主体获得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还能够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评价体系,逐渐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诚信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制度。从2014年以来,北京率先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之后在西安、珠海、上海等地相继建立试点平台,这些平台的建立均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将先进的经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四)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发好国际知识产权舞台上的“中国声音”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世界法治建设的中国范本价值[29]。但在当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却仍然存在国际视野不足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能一味进行知识产权的引进而忽略知识产权的“走出去”。我们应当在习近平知识产权观的指引下,结合基本国情与国际环境形势,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变“引进来”为“走出去”。有鉴于此,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实施:首先,应当在充分尊重我国民族精神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借鉴世界范围内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经验。其次,应当做好在有效保护我国关键领域自主化知识产权的同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成果迈向国际,不断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再次,应当在国际知识产权舞台上奏好“中国乐章”,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国际知识产权领域霸权主义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渗透,努力促使国际知识产权的竞争与合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张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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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 Discussio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System Composition,Era Value and Practical Dimension

WU Yi-jun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00,china)

Abstract:At the beginning of the“14th Five-Year Plan”,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14th Five-Year Plan”has ushered in new opportuniti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he important speech delivered by Xi Jinping at the 25th collective meeting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of the 19th Central Committee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important discours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and is of milestone significance.As an important part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the new era,it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and profoundly understood from three dimensions.At the system architecture level,it should include six main aspects:optimizing the top-level design,enhancing the level of the rule of law,extending the protection chain,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reshaping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and establishing a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y.At the level of value significance,it includes the ceaseless succession and development of Marxi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ory,providing the highest progra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realizing the rich meaning of peoples needs for a better life.As far as the practical path is concerned,we should take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system and continuously broadening the international vision as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s for theoretical development,and we should move forward bravely along the roa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system architecture;era value;practical dim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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