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雕龙·丽辞》“四对”内涵研究回顾与反思

2023-06-06 01:24魏文潇
语文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文辞对偶刘勰

○ 魏文潇

(闽南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中文系,福建 泉州 362000)

《丽辞》是刘勰《文心雕龙》的重要篇章,篇中对骈偶产生的必然性及其骈偶的发展历程、分类情况和创作弊端,一一进行了探讨和总结,堪称中国文论中研究对偶的第一篇,泽被后世,影响深远。刘勰的时代,骈偶的运用虽无处不在,但理论探讨毕竟还处在初始阶段,运词布文,难免有所未密。加上《文心雕龙》一书通篇以骈体文撰写,论述阐释之时,也难免有费解之处。正因此,篇中的同一个名词,古今学者往往有着不同的看法,莫衷一是。其中诸家关于“四对”内涵的解读,便是典型例证之一。

在《丽辞》篇中,刘勰将古今对仗类别分为言对、事对、反对和正对四种,并对其进行了界定和举例:“言对者,双比空辞者也;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长卿上林赋云:修容乎礼园,翱翔乎书圃。此言对之类也。宋玉神女赋云:毛嫱鄣袂,不足程式;西施掩面,比之无色。此事对之类也。仲宣《登楼》云:钟仪幽而楚奏,庄舄显而越吟。此反对之类也。孟阳《七哀》云:汉祖想枌榆,光武思白水。此正对之类也。”[1]451四对中,可分为言对与事对、正对与反对两组,其中前两对与后两对,诚如刘勰所言“又以事对,各有反正”,确有一定的关联,但两组之间的关系,仍不如同组之内的相反相成来得密切,故应分开讨论。

一、言对、事对内涵的古今解读

近代以前,学者对于言对、事对,均无明确的解释。如黄叔琳评注、纪昀评、李详补注、刘咸炘阐说的《文心雕龙》,前后虽有数家之注说,但对于这两个概念,都无明确的界定。近代以来,学者对于言对、事对的疏注,虽也不乏这类情况,但更多的则给出了明晰的定义。前者如黄侃《文心雕龙札记》、范文澜《文心雕龙注》、杨明照《增订文心雕龙校注》等书,后者如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周振甫《文心雕龙注释》、祖保泉《文心雕龙解说》、周勋初《文心雕龙解析》等。

纵观古今学者关于言对和事对的解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七种。

1.以为言对是“采用经传子史成句”为对偶,事对是用“故事”为对偶,以清代程杲为代表,即程氏《四六丛话序》云:

四六中以言对者,惟宋人采用经传子史成句为最上乘,即元明诸名公表启,亦多尚此体,非胸有卷轴,不能取之左右逢源也。以事对者,尚典切,忌冗杂,尚清新,忌陈腐。否则陈陈相因,移此俪彼,但记数十篇通套文字,便可取用不穷。况每类皆有熟烂故事,俗笔伸纸,便尔挦撦,令人对之欲呕。然又非必舍康庄而求僻远也,要在运笔有法,或融其字面,或易其称名,或巧其属对,则旧者新之,顿觉别开壁垒,《庄子》所谓臭腐化为神奇也[2]1305。

其中程杲虽未直接对刘勰所说的言对和事对进行界定,但从他在刘勰的基础上,对这两个对仗类别的引申发挥来看,程氏以为的言对当与“采用经传子史成句”并运为对偶有关,而事对则与“每类皆有熟烂故事”之“故事”有关。

2.将言对释为“不用典故”,事对释为“用典故”[3],以王力《中国古典文论中谈到的语言形式美》为代表。杨明《文心雕龙精读》一书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大致同此,故而有“言对与事对是从用不用典故的角度说”[4]195云云。虽然在《丽辞》篇中,杨先生并没有明确界定过言对和事对,但从他有关“偶辞胸臆”四字之解释的一段话,也可以看出上述用心。

偶辞于胸臆,谓对偶其辞于胸臆之中,不必凭借学问。偶为动词。南北朝时称直接抒写、不用典故者为胸臆语。如魏收《魏书文苑传序》:“辞罕渊源,言多胸臆。”又《颜氏家训文章》:“刑子才常曰:沈侯文章,用事不使人觉,若胸臆语也。”[4]196

结合刘勰“偶辞胸臆,言对所以为易也”来看,杨先生所谓言对,即当为“不用典故”的对偶。反之,事对当然就是用典故的对偶了。

3.将言对释为“文字的对偶”,同时,将事对释为“用典的对偶”[5]438,以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为代表。陆、牟两人不但在注释中对言对和事对做出了如上界定,而且在译文中也表达了大致的意思,即:

所谓“言对”,只是文辞上的对偶;所谓“事对”,是用两种前人故实组成的对偶[5]440。

其中“文辞”即相当前面所说的“文字”,而“故实”则大致相当于前面所说的“典故”。事实上,后面两个概念并不完全一样。陆、牟两位之后,徐正英、罗家湘《文心雕龙》[6]338,周勋初《文心雕龙解析》二书对于言对和事对的解释[7]572,文字上虽小有参差,观点则大抵与此相同。

4.将言对释为“不用事”的对偶,则将事对释为“用事”的对偶,以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为代表,即书中《丽辞》篇解部分有云:

就对偶说,这里提出的四种,可分两组:一组是事对和言对。用事的叫事对,不用事的叫言对[8]313。

周先生的这种观点,在后面正文的翻译中,表露得更为明晰,即“言对是两句并列而不用事例,事对是要举出两件人事来做证验”[8]316。总之,这两个概念的生成是与用事与否而有直接关系的。

5.将言对释为不用典故、不用事的对偶,事对释为用典故、用事的对偶。可以说,这种观点基本上是上述第二、第四两种解释的综合,以蔡义江《对属分类例释——唐诗体裁研究之一》为代表。

言对、事对着眼于对偶中是否用典使事,如果不用典故,不涉史事,只用白描,只是直说,如所举司马相如赋中两句,其中并不包括什么前人已提到过的事情在内,只是所谓“双比空辞者”,那就叫言对;相反的,如果用了见诸以前文字、已为人们所知的事情,如所举宋玉赋两句中的毛嫱、西施,皆古之美人,早见诸《庄子》等书,亦即所谓“并举人验者”,则称事对[9]。

细读以上文字,言对应为“不用典故,不涉史事,只用白描,只是直说”。所谓“典故”和“史事”,在蔡先生眼里,恰如“白描”和“直说”一样,大概并无什么不同。也正因此,稍后他在界定事对的时候,就只举了“事情”一项,以为事对是“用了见诸以前文字、已为人们所知的事情”。类似的,将典故和事情(事件、事例)等同、并列而用来解释言对和事对的,还有詹锳《文心雕龙义证》、祖保泉《文心雕龙解读》、童庆炳《文心雕龙三十说》[10]387-388等。如詹锳先生所云“‘事对’要举出人的两种事例作为验证,就是用典故,所以比较难;而‘言对’只是举两句不用典故的话在字面上成对,所以比较容易,但不见得就不好”。值得一提的是,祖保泉先生一开始虽明确将言对释为“不用典故的对偶”,事对释为“用典故的对偶”[11]681,但当他在阐释刘勰“言对者,双比空辞者也;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这几句话时,对于言对和事对的界定,又稍有变化,而与上述解释不完全相同。如其将“空辞”释为“不用典故和事件的偶句”,将“人验”释为“使用典故和事例的偶句”[11]682,相较前面所述,可知,无论是言对,还是事对,又多出一个“事例”的参考项。这种抵牾,同样还发生在后面《丽辞》篇的相关“解说”中:

什么叫“言对”?他说:“言对者,双比空辞者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两语相对,不用典故,便叫“言对”。所谓“双比空辞”,即不用典故、事例的对偶。

什么叫“事对”?他说:“事对者,并举人验者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两语相对,要举出两件古事来证明自己要说的意思,便叫“事对”[11]688。

其中,关于言对解释的前半部分,只重点提了“典故”,而后半部分,又生发“事例”一项。至于在“事对”的解释中,则直接以“古事”代之,而不再陈说“典故”了。

6.将言对释为“文字上的对偶”,并将事对释为“用事的对偶”[12]170,以王运熙、周锋《文心雕龙译注》为代表。另外,书中译文部分,对于这两个概念也有所涉及,但观点似乎与前者不尽相同,即:

言对,就是辞语相对而不用事例;事对,就是并列对举前人的故实[12]170。

其中将言对解释为“不用事例”而“辞语相对”,较之前面所注之“文字上的对偶”,似更为明晰,而“故实”与前注之“用事”的变换,却容易产生新的歧义。

7.将言对释为“两句都用抽象的字词对偶”,反之,则将事对释为“都用具体的人事参证情理”[13]666,以吴林伯《文心雕龙义疏》为代表。吴先生这一观点与诸家最大的区别在于多出了“抽象的”和“具体的”限定。如果不考虑这两个词语的存在,其观点倒是与上述第六种观点相接近,而依其后面的相关论述,也确有不再纠结于“抽象”或“具体”的时候:

按以检论四种对句得失,说作者只用字词在心里组合文辞,另外不需要什么,这是言对容易的原因;要是运用典故,作者平时务必博闻强记,从而制造偶句,将以考验他的学问,这是事对困难的原因[13]667。

其中所论,对于言对与事对的解说,即不再限定于“抽象”等与否,只是将前面事对的解释重点词“人事”变换为“典故”,从而与前述第三种解释相接近。

综上所论,古今对于言对与事对大致存在七种相辅相成的看法,剔其重复,单就某一类而言,言对的解释约有六种:一是采用经史子传成句的对偶,二是不用典故的对偶,三是文字(文辞)的对偶,四是不用事的对偶,五是不用典故、不用事的对偶,六是用抽象字词的对偶。其中第五种实为第二种和第四种的混合,第六种实与第三种相接近,只是多了“抽象”一词的限定。事对的解释约有四种:一是用(故)事的对偶,二是用典故的对偶,三是用典故、用事的对偶,四是用具体的人事的对偶。其中第三种实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混合。

二、正对、反对内涵的古今解读

和言对、事对一样,近代以前,也少有学者对正对和反对进行明晰的界定。这一问题的集中探讨,大抵也始于近代以后。通观古今学者对于正对和反对的注释,基本上可以分为八类,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将反对释为不合掌,反之,正对也便成了合掌的代名词,以清代学者李安民为代表。即李氏有云“反对即不合掌之谓”[14]71,言下之意,所谓“正对”,也就是合掌之意。关于“合掌”,有学者解释为“对仗之两句完全同义或基本同义称为合掌”。这一定义,今人大致能达成一定的共识,但是同书更进一步说明:

花鸟画作为我国传统绘画题材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独特的艺术魅力俘虏了众多画者与欣赏者的心。在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三种各具魅力的花鸟绘画方式,工笔花鸟画,写意花鸟画,兼工带笔花鸟画,都各有特色,各有美感。

如唐耿湋《赠田家翁》诗有“蚕屋朝寒闭,田家昼雨闲”一联,句中在相对之位置上,使用两个同义之名词“朝”与“昼”,即是犯合掌之病。意义相同之动词、形容词与虚词相对,不作合掌论。如唐杜甫《赠韦赞善别》中“江汉故人少,音书从此稀”一联,“少”与“稀”对,属意义相同之形容词;唐秦韬玉《贫女》中“敢将十指夸针巧,不把双眉斗画长”一联,“将”与“把”对,属同义之虚词,均不应归为合掌[15]827-828。

如其所述,合掌是不是专为名词而设,而与动词、形容词与虚词无关,是不是合乎李安民的评论初衷,就得存疑了。

2.将正对释为“同义词或意义相近的词的对偶”,将反对释为“反义词或意义不相同的词的对偶”,以王力《中国古典文论中谈到的语言形式美》为代表。与其他学者不同,王先生对于正对、反对的解读,重在以“词”为中心,而非将整个对偶句看成一个整体。差不多同时而稍后,秋耘《一得诗话》中的观点,堪称王先生的同响:

刘勰提出过“反对为优,正对为劣”的主张,因为“反对”是用意相反或不同的词来相对,上下两句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达同一的意境,内容一定比较丰富;“正对”是用意义大致相同的词来相对,上下两句的含义不免重复内容一定比较单调。前者如“那堪玄鬓影,来对白头吟”(骆宾王),后者如“冠盖非新里,章华即旧台”(杜审言)。孰优孰劣,一读就可以分辨出来[16]。

由上可知,秋先生界定的反对“用意相反或不同的词来相对”与王先生“反义词或意义不相同的词的对偶”实无差别。至于秋先生界定的正对“用意义大致相同的词来相对”,与王先生的观点,也是大同小异。此外,祖保泉《文心雕龙解说》关于反对与正对的疏解,基本上也同于王、秋两位先生[11]681。

3.将正对释为“双举同物以明一义”的对偶,反对释为“并列异类以见一理”的对偶,以刘永济《文心雕龙校释》为代表。即是书有云“正者,双举同物以明一义,词迳而意重,故曰劣。反者,并列异类以见一理,语曲而义丰,故曰优。然作者行文亦随宜遣笔,初无绌正崇反之见,未可因舍人此论,而拘于一格也”[17]111。

4.将正对释为“意义相同、性质相似的对偶”,将反对释为“意义相反的对偶”[18]193,以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为代表。陆、牟之外,徐正英、罗家湘《文心雕龙》释反对为“意思相反的对偶”,正对为“性质和意思相同的对偶”[6]338,王运熙、周锋《文心雕龙》释反对为“意思相反的对偶”,正对为“性质、意思相同的对偶”[12]170,实际上,观点与此亦大致相同。具体而言,两书对于反对的解释完全同于陆、牟两人,对于正对的解释,也只是在陆、牟两人的基础之上,将后两人的“性质相似”易为“性质相同”而已。

6.将正对释为“并列的事物相对”,将反对释为“相反的事物互相映衬”[19]332,以周振甫为代表。至于何谓“相反的事物”,何谓“并列的事物”,周先生并未进一步举例说明。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周先生所谓“正对”,大概与别家所谓“意义相同”“内涵相同”有别,这一点,可从他在以下一段话所举的诗例见出:

像上引的“支离”“漂泊”“三峡”“五溪”(指杜甫《咏怀古迹五首》(其一)的前四句,笔者按)都是正对。反对的例子,如《书·大禹谟》:“满招损,谦受益。”陆游《秋夜读书》:“白发无情侵老境,青灯有味似儿时。”律诗中绝大多数是正对,古人并不认为“正对为劣”,因为用诗来抒情达意,不可能要求对偶的句子都是意义相反的[19]332。

从上举两联反对的例证来看,周先生关于反对的理解,较之其他各家而言,大致并无甚差异。不过,从他对正对的定义和举例,尤其是后者来看,他理解的正对,如“支离东北风尘际,漂泊西南天地间”“三峡楼台淹日月,五溪衣服共云山”等大概等同于一般所说的同类对。

7.将正对释为“事实不同,意义无别”,将反对释为“情理不同,旨趣一样”[13]666,以吴林伯《文心雕龙义疏》为代表。事实上,从吴先生此书对《丽辞》篇的疏解来看,以上解释,基本上是按部就班地将刘勰原文中的“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两句翻译了一遍。至于,何为“情理”,何为“旨趣”,它们与“意义”有何相同或不同之处,尤其是“情理”与“意义”是否为互文,是否可以互相代替,书中没有进一步的阐释。相比之下,童庆炳对于正对与反对的解释,无论是方法还是内容,均接近于吴先生。童庆炳认为:

什么是正对?刘勰说“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即所写的事物不同,而意思则相同。刘勰举了张载的《七哀》诗的句子“汉祖杨枌榆,光武思白水”为例,……刘勰认为这个对偶句,虽然所说的帝王不同,帝王的家乡不同,但全句意思是相同的,即汉代的帝王思恋自己的故乡。刘勰认为这种对偶描写的事物是一致的,表达的意思也一致,不是单调,就是多余,即“重出”或“骈枝”,所以“正对为劣”。什么是反对?刘勰说“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即所写的事物或道理不同,但合成对偶句的旨趣则一致,……刘勰认为“幽显同志”,即钟仪和庄舄一个是被囚,一个是被升,可他们奏乐、吟诗的志趣相同,“反对所以为优”[10]389-390。

由上文可知,童先生对于正对与反对的解释,大致也是从刘勰的原话“事异义同”“理殊趣合”等直译而来。所不同者,无非是将吴先生的“事实”和“情理”两语换成“事物”和“道理”等而已。

8.将正对释为“含义相同的对偶”,将反对释为“含义相反的对偶”[7]572,以周勋初《文心雕龙解析》为代表。与此类似,杨明《文心雕龙精读》一书对于正对和反对,虽无明确的注释,但从其对于这两个对偶类别的讲解,即“反对和正对是从意义的相对还是一致角度说的”[4]195,也可大致窥出,其见解与前述周先生的观点并无大的不同。

综上所论,古今对于正对与反对约有八种相辅相成的看法,不计重复,单就某一种来说,正对的解释大概有八种:一是合掌,二是同义词或意义相近词的对偶,三是“双举同物以明一义”的对偶,四是意义相同、性质相似的对偶,五是文理辞意雷同的对偶,六是并列的事物相对,七是事实不同、意义无别的对偶,八是含义相同的对偶。其中第二种主要是以词为单位来观照正对,其余七种则是以整个句子为整体来观照正对。这七种中,第四种、第五种、第七种和第八种,尤其是第五种和第八种,意思上有相近的地方,但又不完全一样,其中第四种多了一个“性质相似”的参考项,而第七种多了一个“事实不同”的限定。反对的解释约有七种:一是不合掌,二是反义词或意义不相同的词的对偶,三是“并列异类以见一理”的对偶,四是意义(含义)相反的对偶,五是文理辞意殊异的对偶,六是相反的事物互相映衬的对偶,七是“情理不同,旨趣一样”的对偶。和正对一样,就观照角度而言,上述七种解释中,也存在以词为中心和以整个句子为中心的不同,其中以词为中心者为第二种,以整个句子为中心者为其余六种。这六种中,个别意思虽有相近或交集的地方,但并不完全相同,如第四种和第五种的“意义相反”的“相反”与“文理辞意”的“殊异”就不尽相同,因为所谓“殊异”者,并不一定要“相反”。

三、“四对”内涵献疑与试解

如前所述,古今学者对于刘勰的“四对”说之所以存在各种各样不尽相同的解释,主要与当时对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还处在初始阶段,以及刘勰一书主要以骈文进行写作有关。总的来看,各家有关“四对”的解释,大致存在以下一些矛盾和疑点亟待解决。

一是言对之“言”,是指言语,还是文字,还是除了用事之外的一般文字?所谓“言”本有“言语、话语”和“文字、文辞”两种解释。因此,从情理上,将言对理解成“言语、话语之对仗”或“文字、文辞之对仗”,似乎都无不可。不过,参考刘勰《文心雕龙》一书在其他地方对于“言”字的运用以及“言对”的举例来看,此处的言对,属于文字、文辞上的对偶,当无疑问。关键是,具体到此处,所谓“言对”,可否解释成文字、文辞上的对仗呢?如前所引,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徐正英、罗家湘《文心雕龙》,周勋初《文心雕龙解析》等均将言对释为“文字(文辞)的对偶”。但程杲《四六丛话序》、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祖保泉《文心雕龙解说》等,或将言对释为“采用经史子传成句”的对偶,或将言对释为“不用事的对偶”,或将言对释为“不用典故的对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或许是看到了将言对泛泛地释为文字的对偶,并不精准。因为与言对相反的事对,恐怕也无法脱离“文字”“文辞”这一载体。也就是说,即使是事对,它也必须假借文字、文辞以呈现,也属于“文字(文辞)的对偶”。因此,如果必须要用“文字”“文辞”以释“言对”,那么,较为准确的定义应该是:除了用事之外的一般文字(文辞)对偶。

二是用以解释言对或事对的“用事”和“用典”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如前所述,各家对于言对的解释,或以为是不用事的对偶,或以为是不用典故的对偶,或以为是不用事、不用典故的对偶。反之,事对则或以为是用事的对偶,或以为是用典故的对偶,或以为是用事、用典故的对偶。以上两组意见的最后一种显然均有将用典与用事相等同的趋势。那么,用事与用典究竟是不是一个事呢?事实上,所谓典故,古今的含义并无差别,其范围不仅包括典籍中的“故事”,也包括典籍中的“词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将“典故”释为“诗文里引用的古书中的故事或词句”[20]280,而李运富主编《古汉语字词典》也以为“典故”一词,古义“同今”[21]237。也就是说,一般所谓的用典,是包括用事和用成句两个方面的内容。由此来看,随意地将用事与用典等同起来,并不合适。

三是所谓正对或反对,无论与意义、性质的正反或事物的并列、反衬有关与否,其是侧重整个诗句的整体而言,还是要具体到每个词,再或是主要针对其中的重点字词而言的?对此,如前所述,古今各家大抵有两种看法:其中王力《中国古典文论中谈到的语言形式美》、秋耘《一得诗话》、祖保泉《文心雕龙解读》等,均主张具体到一个个的词语来看待正对与反对。这一派的意见,并非毫无依据,而是有一定的渊源。如《文镜秘府论校注》中所罗列的“的名对”“异类对”“同对”等,就无一不是针对单个字词而言的,如“的名对”一种:

的名对者,正也。凡作文章,正正相对。上句安天,下句安地;上句安山,下句安谷;上句安东,下句安西;上句安南,下句安北;上句安正,下句安斜;上句安远,下句安近;上句安倾,下句安正。如此之类,名为的名对。初学作文章,须作此对,然后学余对也。

或曰:天、地,日、月,好、恶,去、来,轻、重,浮、沉,长、短,进、退,方、圆,大、小,明、暗,老、少,凶、伫,俯、仰,壮、弱,往、还,清、浊,南、北,东、西。如此之类,名正对。

诗曰:“东圃青梅发,西园绿草开。砌下花徐去,阶前絮缓来。”

释曰:上二句中:“东”“西”是其对,“园”“圃”是其对,“青”“绿”是其对,“梅”“草”是其对,“开”“发”是其对。下二句中:“阶”“砌”是其对,“前”“下”是其对,“花”“絮”是其对,“徐”“缓”是其对,“来”“去”是其对。如此之对类,名为的名对[22]98-99。

从上文可知,《文镜秘府论校注》中关于的名对的界定,诸如天与地、山与谷、东与西、南与北、正与斜、远与近、倾与正、日与月、好与恶、去与来等等,均是从一个个的字词着眼的。除王力等人之外,大多数学者未专门强调一个个“词”的对偶,那么,他们应是从整体的诗意上来审视正对和反对的,似无疑问。从刘勰所举的反对例证“钟仪幽而楚奏,庄舄显而越吟”来看,我们认为,他所谓的反对,并不是针对一个个的字词而言的,否则上列例证中“钟仪”和“庄舄”同为客寓之人,“楚”和“越”同为侯国地域之名,“奏”与“吟”同为吟诗之举,便无法解释“反对”之“反”,“反”在何处了。同时,也不是严格从诗句的整体意义来说的,不然上列两句内容上都在表达思乡之情,所谓“反对”之“反”同样也没有着落,这一点正像有学者指出的:

刘勰的所谓“反对”“正对”,含义还比较狭隘,还不足以用来说明后来更富于变化的种种对偶形式。比如……《登楼赋》中的例子,不论是钟仪楚奏,还是庄舄越吟,说的仍都是身居异地者不能忘怀故国的事,而且两者操土音、作乡声也是相仿的;所不同的只是一则在幽囚之中,一则居显达之位。……尽管“幽”与“显”相反,但彼此“志”还是同的。这样的“反对”,实在是末异而本同,它与所谓“事异义同”的“正对”差别还是比较小的。这样的分类,反映了齐梁人的对偶,一般地说来,比之于唐人的对偶较为拘板这一事实[9]。

诚如上文所揭示,刘勰用来例证反对的“钟仪幽而楚奏,庄舄显而越吟”两句,“实在是末异而本同”。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刘勰所谓“反对”,主要是针对诗句中局部字词,尤其是在节奏点上由动词、名词等实词充当的重要字词的意义而言的,如“钟仪幽而楚奏,庄舄显而越吟”的“幽”与“显”等,这里所说的局部字词,并不等于诗句的“主要意思”。

四是所谓“正对”,主要是针对诗句的意义而言的,还是针对诗句的性质而言的,再或是并不以此两者为限?就以上三种指向而言,如前所引,诸家关于正对的解释,或者主要就意义而发,如周勋初《文心雕龙解析》、杨明《文心雕龙精读》。或者意义与性质兼而有之,如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徐正英、罗家湘《文心雕龙》,王运熙、周锋《文心雕龙译注》等。或者并不限于意义与性质,如周振甫《诗词例话》等。其中,颇可注意的是,周先生的这一观点,在他的《文心雕龙今译》也有所体现,如书中有云:

其实正对并不坏,只要找古今的名篇来看,正对多,反对少,就可作证。如杜甫的“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绝大部分的对偶都是正对[8]313。

究其实际,周先生所谓正对,大概相当于《文镜秘府论校注》的“以类对之”,即“一二三四,数之类也;东南西北,方之类也;青赤玄黄,色之类也……”[22]1305。而他的这一主张,显然迥异于别家所谓的“意义、性质的相同或相反”云云。

五是所谓“正对”与刘勰文后所论张华、刘琨诗所属“对句之骈枝”是不是一回事?就上引诸家关于正对的注解来看,以“意义相同”释之的最多,但刘勰所举张华、刘琨二例,无论是诗例,即张华“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刘琨“宣尼悲获麟,西狩泣孔丘”,还是解释“若斯重出,即对句之骈枝也”,显然也包含着类似的意蕴。两者之间究意有无关系?或者说,张华、刘琨二例是不是对前面“正对”说的进一步申说?细味其文,着实令人费解。正因此,学者们对于两者的关系也便存在两种几乎完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所举张华、刘琨二例,所谓“对句之骈枝”与前述“正对”无关,以陆侃如、牟世金《文心雕龙译注》,杨明照《增订文心雕龙校注》,王运熙、周锋《文心雕龙译注》等为代表。因为诸家在给《丽辞》篇分段时,是将张华、刘琨二例划在“四对”说的下一段,而作为对偶创作的弊病之一的。另一种认为所举张华、刘琨二例所谓“对句之骈枝”是对“正对”说的进一步发挥,以杨明《文心雕龙精读》、周勋初《文心雕龙解析》为代表。其意见,可从两书将“张华诗称……即对句之骈枝也”数句归到“四对”说一段中这一举措窥知一二。

综上所述,《丽辞》篇所谓事对,应该指用事的对偶,与之相对应的是言对,为不用事的对偶。其中,不宜将言对解释成不用典的对偶、文字的对偶、采用经传子史成句的对偶等,也不宜将事对解释成用典的对偶。正对和反对,主要是针对诗句中局部字词的意义而言的,这里说的局部字词,往往是句中比较重要、关键,尤其是由名词、动词等充当实词的字词,与诗句蕴含的主要意思并无必然的关联。总之,所谓反对,是指句中有相反意义字词的对偶,而正对,应该是指句中无相反意义字词的对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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