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分析定义法、划分法及其非形式谬误

2023-06-05 03:00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子项谬误外延

马前进

在侦查思维中,为了进行正确的推理和论证,必须对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概念是指称事物并且意涵其属性的思维形态,它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的意义: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指谓的所有事物共同拥有的属性集,是该概念“所意涵的性质或属性”①[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64 页。;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指称的事物的汇集,是该概念“所指称的类的那些成员”②同上。。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分别是明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常用方法。

定义对于侦查思维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它们是论证的先导技能和先行理论。对此,已故著名学者金岳霖曾写道:“若所用的名词其意义不定,则无谈话的可能,无语言文字的可能,当然也无逻辑的可能……如果我们要思想合乎逻辑,要条理化,要一致等等,定义是不可缺的;如果我们不谈逻辑,不谈条理,我们也用不着定义。”③金岳霖:《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6 页。

一、侦查思维中的分析定义法

(一)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的含义和要素

在侦查思维中,明确概念内涵的方法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方法是定义。关于概念内涵与定义的关系,正如已故著名学者牟宗三所言:概念的内涵“是概念的意义,来自于经验,通过定义的手续而确定,或者说,通过定义的手续所确定的经验意义即为概念之内涵。”①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 页。定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既经定义,即可说是概念之内涵,“若不通过定义,而只说来于经验,则很可能只是一些零碎的感受,此不得说为概念之内涵。故零碎的感受,通过定义而转化为意义,始确定化而为概念之内涵。”②同上。

定义的目的主要有三种:词典定义、精确或者规定定义、说服或者修辞歧义。定义可以分为列举定义、同义词定义、分析定义。定义的方法很多,其中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法是分析定义法。侦查思维中的分析定义法又称属加种差定义法、种类区别定义法,是指“在给一个词下定义时,先将这个词所表示的事物划分到一个笼统的群体(种类)中,然后再用一个构成差别的特征(区别)来将其与该种类中的其他事物区分开来。”③[美]格雷戈里·巴沙姆、威廉·欧文、亨利·纳尔多内、詹姆斯·M·华莱士:《批判性思维(第5 版)》,舒静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9 年版,第094 页。它的定义项是由种差和被定义项的属概念所组成,“确定被定义术语所指对象的必要特征从而明确术语所指的对象,它的形式是明确属和种。”④[美]布鲁克·诺埃尔·摩尔:《批判性思维(第12 版)》,朱素梅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 年版,第59~60 页。牟宗三先生认为,分析定义法“就是用谓词去规定一物之特征并划定它的类界。”⑤同①,第11 页。

由此形成的一个完整的定义在形式上可以表示为: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在牟宗三先生看来,分析定义法也可以表示为:“目=差+纲”。

(二)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的步骤

在侦查思维中,运用分析定义法需要遵守相应的步骤。

第一步,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被定义项的属概念就是被定义项所从属或真包含于的那个概念。从类的角度看,属只是意指一个相对较大的类,而种意指属的一个相对较小的类,被定义项的属概念指称包括被定义的那个种的较大的类。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的目的在于“把所要界定的东西划在一个类里而为其一目”⑥同上。,“将一个词划分到合适的群体或种类中”⑦同③。,将被定义项缩小在某一范围内,以便将其与这一范围之外的其他事物区别开。比如,侦查是调查工作,证据是材料,法律是社会规范。

这一步实质上是概念的概括。概念的概括是指通过减少某个概念内涵的方法从该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即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它是一个与分类方法相逆的归属或者归类过程。

第二步,找出被定义项的种差。种差就是区分开同一属当中某一种的元素与另一种的元素的属性,或者“在一个属里区别各不相同的种的那个或者那些属性”⑧[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77 页。。找出种差的目的是将被定义项与属概念之下的其余全部概念区别开来,即将被定义项所指称的对象从世界的其余全部对象中甄选出来。

种差无疑是分析定义法中最核心的因素,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分析定义法的正确与否,而且还决定着分析定义法的分类。

第三步,将种差置于属概念之前。在第一步中,从被定义项过渡到其属概念,外延被扩大了。在这一步中,在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属概念之前加上种差以便使其外延缩小到恰好等于被定义项的外延。这一步实质上是概念的限制,其结果一般是形成形如“种差的属概念”的偏正性名词短语。概念的限制是指通过增加某个概念内涵的方法从该概念过渡到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即从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它是一个与概念的概括相逆而与分类方法相似的过程。

第四步,用定义联项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联结起来。这一步的结果一般是形成完整定义形式。比如,“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在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证据是指断言案件事实成立的主体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法律就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分析定义法实际上是先对被定义项进行概括后对概括后得到的属概念进行限制,是“认定一个属概念和一个或者更多的种差词,把它们组合起来,传达出正在定义的那个概念的意义”。①[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77 页。

(三)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的规则

关于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的规则,主要的观点有:(1)定义不应该是晦涩的、歧义的或者比喻性的;定义不应该是循环的;定义不应该是否定的,如果它可以是肯定的话;定义不应该太宽泛(或太宽广);定义不应该太窄;如果定义项通过不适合于相关背景或目的的属性来挑出正确的外延,则这个定义是有缺陷的②[美]斯蒂芬·雷曼:《逻辑的力量(第3 版)》,杨武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70~72 页。;(2)定义应当揭示种的本质属性;定义不能循环;定义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定义不能用歧义的、晦涩的或者比喻的语言来描述;定义在可以用肯定定义的地方就不应当用否定定义③[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20~123页。;(3)定义应该符合正确文法的标准;定义应该传达出正在定义的词的本质意义;定义应该既不太宽又不太窄;定义应该避免循环;定义当它是肯定的时候就不应该是否定的;定义应该避免比喻的、晦涩的、含混的或者有歧义的语言;定义应该避免情感的措辞;定义应该指出定义项所属的语境④同①,第80 页。;(4)一个恰当的定义既不会太宽泛,也不会过于狭窄;一个恰当的定义应该表达被定义词汇的本质属性;一个恰当的定义不能循环;一个恰当的定义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和比喻性语言;一个恰当的定义应避免使用情绪性语言⑤[美]朱丽丝·博斯:《独立思考——日常生活中的批判性思维(第2 版)》,岳盈盈等译,商务印书馆2016 年版,第67~68 页。;(5)定义不要太过宽泛或狭隘;阐述被定义语词的实质内涵;为含糊不清的词语提供语境;避免带有倾向性的定义;避免比喻定义;避免不必要的模糊定义;避免循环定义。⑥[美]格雷戈里·巴沙姆、威廉·欧文、亨利·纳尔多内、詹姆斯·M·华莱士:《批判性思维(第5 版)》,舒静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9 年版,第095~096 页。

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的规则包括准确性规则、相称性规则、独立性规则、明晰性规则、肯定性规则和中立性规则。

1.准确性规则。定义项应当揭示被定义项指称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应当表明被定义项的规约内涵,即被定义项所指的那类事物的能够为认知共同体或者公众所理解、接受并广泛使用的属性的汇集。

由于事物属性的多重性、层次性和不平衡性,运用分析定义法时,必须区别本质属性与偶有属性。本质属性是“一物之本性,即此物之所以为此物之理,故本质即是必备的固有的特征。”⑦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2 页。偶有属性“即为寓,即暂时寄寓之意。”⑧同上。一个恰当的定义不能仅仅局限于列举被定义事物的一些独一无二的标志性特征,而且还应该阐述被定义事物的真正重要和必要的特质。

2.相称性规则。分析定义法中的定义项和被定义项指称的应当是同一类事物,或者说定义项指称的事物应当刚好等于被定义项指称的事物,既不能比被定义项指称的事物多,也不能比被定义项指称的事物少。牟宗三先生是这样表述的:“能界与所界必须相等,即两端有意义上的同一性。”⑨同上。一个恰当的定义应当适用于所有但也仅限于那些被定义的事物。

违反该规则,会导致定义过宽或者定义过窄错误。定义过宽是指应用于对象的定义项超出了被定义项的外延;定义过窄是指定义项不能应用于被定义项外延中的一些对象。为了确定一个定义是否过宽或过窄,需要知道具体定义的背景或类型。

之所以会违反规则导致这种谬误,主要原因在于种差选择不恰当:如果一个定义太宽了,那么定义项就包括太多;如果它太窄,定义项就包括太少了。

为了遵守该规则,种差的选择必须恰当,“必须确保种差以完全正确的方式缩小那个属”。①[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81 页。如果用选择的种差限制属概念后得到的定义项的外延不多不少恰好等于被定义项的外延,那么该种差就是恰当的,否则就是不恰当的。正如牟宗三先生所告诫的:“用差须恰当,既不可太狭,也不可太广。”②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98 页。

3.独立性规则。定义项应当独立于被定义项之外,不能循环。定义项是用于明确被定义项的意义的,因此它不能依赖于被定义项而得到解释。反之,“如果被定义项本身出现在定义项中,那么就只有已经理解被定义项的人才能理解定义项的意义。因此,如果分析定义法是循环的,那么它肯定不能达到其目的,即解释被定义项的意义。”③[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21页。比如,“侦查就是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就违反了该规则。

这条原则要求禁止在定义项中使用被定义项的任何同义词,也禁止使用反义词。违反该规则所导致的谬误称为“循环定义”:如果被定义项是用它或者实际上使用它本身来定义时,就是循环的。这种谬误包括内在循环和外在混淆,前者一般出现在一个定义中,后者一般出现于一对定义中。

4.明晰性规则。定义是为了清晰而明确地解释被定义项的意义从而澄清歧见而不是为了混淆视听,如果定义项中使用有歧义的、晦暗的、含混的概念或者比喻则会有碍这种作用的实现。所以,必须用简单清楚的语言而不是有歧义的、晦暗的、含混的或比喻的语言来表述定义。如果用比被定义项更含混的语言来下定义,不可能达成预期的目的。

违反该规则导致的谬误分别称为歧义定义、晦暗定义、含混定义和比喻定义。歧义定义谬误是指一个定义适于作不止一种不同的解释;晦暗定义是指“一个定义的意义作为有缺陷或者不适当的语言的结果被隐藏起来”④同①,第82 页。,其来源之一是过度地或者不必要地使用技术语言;含混定义是指一个定义“不够精确或者它的意义被弄模糊了——就是说,没有办法确切地告知定义项指称哪类事物”⑤同上。;比喻定义是指一个定义“包括隐喻或者趋向画图而不是解释概念的本质意义”⑥同上。。

5.肯定性规则。分析定义法是要揭示一个概念具有某属性,而不是要揭示该概念具有某属性之外的其他属性。就绝大多数概念而言,其不指称的事物很多,任何否定形式的定义都不能将它们全面覆盖。此外,“一个相对肯定性的定义比一个相对否定性的定义更有信息量”⑦[美]斯蒂芬·雷曼:《逻辑的力量(第3 版)》,杨武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71 页。。因此,其定义项应当尽量不用否定形式,而应首选肯定形式。违反该规则所导致的逻辑谬误称为“否定定义”。

但是,由于“每一种情况下都给出一个肯定性的定义是不可能的”⑧同上。,比如某一概念的意义本身就是否定的或者被定义项本身就是一个否定概念,此时采用否定形式的定义就是许可的。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6.中立性规则。该规则要求应当避免情感用词,尽可能避免在定义中使用诉诸情感的语言。如果对于关键术语的定义论辩双方没有形成共识,应该站在公允的、客观的、中立的立场来下定义,“任何一方不能仅仅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定义来赢得辩论”⑨[美]布鲁克·诺埃尔·摩尔:《批判性思维(第12 版)》,朱素梅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 年版,第60 页。。不要让个人的喜好或态度影响定义,“避免带有倾向性的定义——带有偏见或情绪化的、不恰当地影响受众情绪或态度的定义。”①[美]格雷戈里·巴沙姆、威廉·欧文、亨利·纳尔多内、詹姆斯·M·华莱士:《批判性思维(第5 版)》,舒静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9 年版,第096 页。

在所有定义方法中,分析定义法简单易行,“只要选择一个比要定义的概念更一般的概念,然后把它变窄使它意指与要定义的概念相同的事物”,②[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77 页。因此它应用最广泛。这是分析定义法的优点所在。然而,分析定义法也具有局限性,主要在于它“不能适用于表达‘大全’性质的概念和那些指称形而上学的最终范畴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本身已是外延最大的概念,不存在比它们的外延更大的概念。”③[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22页。也有学者认为,分析定义法的局限在于:“它在定义一个词语时可能无法体现这个词的本质属性。”④同②,第095 页。为此,在侦查思维中,必要时应该将分析定义法与其他定义法结合起来运用。

分析定义法无论对于发现还是论证都是不可或缺的。正如牟宗三先生所言:“读者如果依此程序,以为利器,则慎思明辨,层层追问,即可以决疑似,摧邪谬,而显示正理。”⑤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3 页。

二、侦查思维中的划分法

(一)划分法的定义与类型

划分法是按照某种标准将某一普遍概念外延中的所有元素分成若干个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是“根据某一标准将概念分为若干不同的概念组”。⑥[美]Merrilee H.Salmon:《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导论(第6 版)》,刘剑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20 年版,第53 页。一个完整的划分包括母项、标准和子项三个要素:母项是被划分的概念;标准是概念分为若干概念组的依据,可以是单一的,可以是复合的;子项是母项根据某种标准分出的那些概念组。很明显,母项的外延客观上是确定的,但是需要用划分法予以明确;标准具有决定意义:标准不同,从同一母项得到的子项必然不尽相同。

划分法可以表示为:“母项”分为“子项1”“子项2”……和“子项n”(n 为不小于2 的自然数)。例如,盗窃行为分为盗窃公有财产的行为和盗窃私有财产的行为。

从类的角度看,不难理解的是,母项只能是全类、无限类和有限类,不能是个体类和空类。全类是包括一切的类,也称“宇”;表达无限类的概念所概括的分子数量为无限;表达有限类的概念所概括的分子数量为有限;表达个体类的概念所概括的分子只有一个,每个个体皆可成为一类:表达空类的概念所概括的分子绝对地或者事实上不存在。在实际运用中,作为划分母项的概念所表达的类大多是有限类。

(二)侦查思维中划分法的类型

1.二分法。二分法是依据属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有无某一属性或属性组,把一个属概念仅仅分为两个应当具有矛盾关系的种概念,两个子项一般是一个正概念和一个负概念,可以表示为:母项S 可以分为SA和非SA。牟宗三先生认为,“二分法是将一个类分为两种互斥且穷尽的小类,即两个相互矛盾的子类。比如,将S 区分为P 和非P。”⑦同⑥,第12 页。二分法的优点在于:(1)如果只必要或者只可能明确某概念的某个种概念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明确其余种概念,二分法无疑是最适合的划分法,“攻其一点,不及其余”;(2)二分法有助于将注意力集中于划分后得到的子项中的那个正概念上;(3)简单易操作,更能遵守规则。二分法的缺点在于:划分后得到的子项中的那个负概念的外延不甚明确。

2.多分法。多分法是依据属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某一属性或属性组的差异,把一个属概念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种概念,其中最常用的是三分法。三分法可以表示为:母项S 可以分为SA、SB和其他S。多分法的优点是:有助于从外延上明确每个子项,从而有助于比较全面而深入地从外延上明确母项。多分法的缺点是:容易违反规则。

虽然二分法和多分法各有优劣,但是在运用划分法时,“最好采用多分法,不要采用二分法。因为描述事实必须从正面看,做正面的描述,而不能用一个负概念表示。因为负概念是无定的,我们对于它究竟何所指,一无所知,这就不是经验的事实。”①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3 页。

(三)侦查思维中划分法的规则

本着简单实用的原则,侦查思维中划分法的规则包括从属性规则、互斥性规则和穷尽性规则。

1.从属性规则。划分后得到的每个子项与母项之间都应当是从属关系,即每个子项都应当是真包含于母项之中的,“具有相同属性的元素构成一类。通常这些属性都是复杂的,即它们能够被分析为两种或更多的属性。这种复杂性和可分析性可以依据类来理解。具有多个元素的类可把它们的元素分为子类。被分为子类的类是属,而各种各样的子类都是种。”②[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 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19页。母项和子项之间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子项必须具有母项的全部属性,每个子项的外延都是母项外延的一部分。违反这条规则所导致的逻辑谬误称为“多出子项”谬误。

2.互斥性规则。划分后得到的每个子项都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子项的属性,因此子项外延之间应当是互斥关系,可以是反对关系,也可以是矛盾关系,“种概念之间应是并列关系,即它们之间通常不应有交集”。③[美]Merrilee H.Salmon:《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第6 版)》,刘剑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20 年版,第65 页。子项之间的关系不能是诸如全同关系、从属关系、交叉关系那样的相容关系。违反这条规则所导致的逻辑谬误称为“子项相容”谬误。

3.穷尽性规则。划分法应当穷尽所有的子项而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划分后得到的各个子项外延之和应当恰好等于母项的全部外延。违反这条规则所导致的逻辑谬误称为“遗漏子项”谬误。

有不少论著提出了另外两条所谓的划分规则:(1)同标准规则:划分的根据应当同一,即每次划分得到的子项必须都是基于同一标准;(2)逐级规则:划分只能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进行。对此,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则要么没有逻辑上的必要性,要么没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如果划分得到的子项不是基于同一标准,那么这些子项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容关系,从而违反互斥性规则。因此,如果划分遵守了互斥性规则,那么其子项彼此之间必然是不相容关系,从而这些子项也必然是基于同一标准的。也就是说,如果遵守了互斥性规则,也就必然同时遵守了同标准规则。至于划分只能逐级进行,则更无逻辑上的必要性,也无实践上的必要性。

当然,划分法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划分法不能适用于单独概念,只能适用于普遍概念。

三、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关系

(一)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区别

侦查思维中的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都属于逻辑方法论或非形式逻辑的范畴或内容,都是明确概念的方法,结果都表现为判断的形态。所不同的是,分析定义法是从内涵方面来明确一个概念的,而划分法是从外延方面来明确一个概念的。

(二)侦查思维中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联系

1.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方面,分析定义法中的限制方法需要以划分法为基础:概念的限制需要先将某一概念划分为若干个子项,然后再从该概念过渡到其中的某一子项。另一方面,划分法中的概念,必须有明确的意义,其确定意义的形成需要分析定义法。如果不加定义,划分法就无法进行,即使进行,也可能是随意的。此外,通过划分法可以得出其子项的定义。

2.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相互补充关系。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各有优劣,必要时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运用。比如,在难以确定种差因而难以运用分析定义法或者不能应用分析定义法的情形下,运用划分法从外延方面来明确概念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在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单独概念因而难以运用划分法的情形下,运用分析定义法从内涵方面来明确概念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因此,在侦查思维中可以将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分别从内涵和外延方面明确某一概念。其思路是:先用分析定义法给出某一概念的定义,再用划分法列出其子项,甚至可以如此连续进行。

3.违反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规则所导致的谬误同属非形式谬误。非形式谬误是指“必须通过考察论证的内容才能查明的谬误”①[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 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88 页。,它是“并不包含无效形式的明确使用的推理谬误”②[美]斯蒂芬·雷曼:《逻辑的力量(第3 版)》,杨武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82 页。,是“形式谬误之外的各种逻辑谬误”③[美]D·Q·麦克伦尼:《简单的逻辑学》,赵明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02 页。。既然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属于非形式逻辑的内容,那么违反分析定义法和划分法的规则所导致的谬误自然均属非形式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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