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与加害互动关系视角下留守儿童被害原因及其对策

2023-11-30 08:49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加害人犯罪案件

贾 健 余 洁

一、问题的提出

本世纪初以来,留守儿童被害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有关留守儿童被害原因及其预防对策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热点。留守儿童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发展结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儿童群体,其在刑事犯罪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犯罪者的角色,二是被害者的角色。“加害性”与“被害性”、“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涉及留守儿童与刑事犯罪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应当一并加以研究。通常情况下,犯罪活动由被害与加害两大基本要素构成,“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①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129 页。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并非静止不变,会随着犯罪进程而发生相应变化,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有可能发生转换。同时,被害与加害关系的动态变化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活动的性质、形态和走向。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被害人制造或者塑造了加害人,并推动了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完成。②袁梦等:《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看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问题》,《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年第5 期。因此,要深入探究导致留守儿童被害的原因,更有针对性地提出被害防治对策,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对被害与加害互动模式进行类别化构建,并以此对各类留守儿童被害情形进行抽象与归纳,发掘其中的可能因素。由于互动模式的构建离不开被害与加害的具体犯罪情形,且互动关系又会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因此,应当在互动模式的宏观指引下,根据被害与加害互动的不同阶段,将留守儿童被害原因予以具象化,进而使相关措施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互动模式的类别化构建还是互动关系的阶段性分析,都不是绝对的或界限分明的,不同模式在不同情境下对不同被害阶段的适用也可能发生交叉竞合。由此,在本文中,笔者以常见的被害与加害互动情形为基础来构建互动模式,并将其应用于常见的被害阶段中展开探讨。

二、被害与加害互动模式的类别化构建

被害与加害互动模式的类别化构建有助于归纳留守儿童的被害情形、发掘被害因素,进而分析其被害原因。按照被害人对加害的介入程度与原因力大小,可将被害与加害互动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被害人推动模式。在该模式下,被害人的有意识行为表现为一种“诱发性”,即被害人通过故意实施一个或多个推动行为,单一或复合地刺激加害人产生加害动机,进而对诱导者实施加害行为。①邵卫锋:《试论犯罪动力——谈犯罪之被害者与加害者的互动》,《学术探索》2000 年第3 期。该模式主要涉及被害人的被害诱发性,这是指被害人的言语、行为对加害人形成、强化加害意图起着诱发、推动作用,②霍建中、韩文成:《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河北法学》1999 年第1 期。从而导致被害结果的发生。在多起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留守儿童在与同伴交往时展示出的诸如脾气暴躁、语言激烈、行为挑衅等攻击性特征就充分体现了强烈的被害诱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伤害案件。这种模式在留守儿童被害的各个阶段均有可能发生。

二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冲突模式。在该模式下,被害与加害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于正在持续发生的行为中。“在真正的冲突模式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被害人有时扮演了罪犯的角色,反之亦然。”③[德]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60 页。在被害结果出现之前,双方都具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重身份属性,被害的严重程度对比往往要等到冲突双方的互动过程结束时才见分晓,最典型的表现是互殴案件。从存在阶段上看,该模式主要出现在留守儿童被害的发生阶段,具体体现为留守儿童因打架斗殴、不良交友等自身不良因素或者过错而导致被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该模式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1)被害人因缺乏察觉与感知而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受到犯罪侵害;(2)被害人意识到自身即将或者正在被害,但由于缺少自我保护能力而导致被害结果发生。该模式主要与被害人的被害倾向性有关。被害倾向性是指被害人因固有的致害因素而使自己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性。虽然被害倾向性只是遭受被害一种可能性,但其一旦为犯罪人所利用,就容易导致被害现实化。惯常行为理论有助于被害倾向性行为与被害结果之间关系的分析。该理论提出了导致犯罪的三个基本要素:有犯罪动机的人、合适的被害目标和缺乏遏制犯罪的条件。④可参见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和杰弗里·B.斯奈普斯的《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曹立群、周愫娴的《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 年版)等文献。惯常行为的重复性、规律性特征使特定行为具有可预测性,故惯常行为主体往往具有较大的被害概率。一旦某一时空内缺乏足以阻止被害的防卫因素,被害情形就有可能发生。⑤李綦通:《惯常行为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当代法学》2005 年第9 期。有学者认为,尽管个人的被害经历以及高风险的生活方式都会显著增大被侵害的可能性,但后者的作用更大;⑥Witterbrood,Karin and Nieuwbeerta Paul.“Criminal Victimization during One’s Life Course:The Effects of Previous Victimization and Patterns of Routine Activities”,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Vol.37,No.1,2000,pp.91-112.也有学者指出,青少年的偏差生活习惯会显著地促使其成为各类暴力犯罪的受害者,①Stacey Nofziger,“Deviant Lifestyles and Violent Victimization at School”,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Vol.24,No.9,2009,pp.1494-1517.甚至出现受害与犯罪重叠的现象。②N.W.Cheung,H.Zhong,“Deviant versus nondeviant routines,social guardianship and adolescent victimization in the rural context of China”,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Vol.37,No.7-8,2022,pp.4527-4557.就留守儿童而言,其性格上的缺陷、行为方式上的独立性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缺乏等均可能成为被害因素。

四是被害人同意模式。该模式是指被害人容许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的利益实施侵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同意系违法阻却事由之一,除了被害人不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为承诺或者被害人没有承诺能力而导致承诺无效以外,其能够免除不法侵害人的责任。然而,基于留守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他们被犯罪侵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均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因而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应当达到相应程度。所以,在处置留守儿童同意被害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留守儿童同意被害的意思表示进行一定限制,如提高其承诺能力认定的标准等。这一互动模式主要发生于留守儿童被害前以及再次被害等阶段,具体体现为留守儿童因顺从而导致被害或再次被害。③方军:《被害人同意:根据、定位与界限》,《当代法学》2015 年第5 期。

三、被害与加害阶段性互动下留守儿童被害原因分析

被害情形在时间上的分布状态不仅能反映被害人的被害属性,而且反映着加害行为的产生原因与发展进程,这也使被害与加害的交互作用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征。④赵可:《试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作用》,《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年第1 期。

(一)被害前的相互作用

在这一阶段,由于加害行为与被害事实尚未发生,被害与加害的相互关系可以抽象地表现为被害人的被害性,即被害人因具备某种特性而易遭受被害的特性。

1.与被害倾向性有关的案件。检索近年来的相关判决,可以发现加害人利用留守儿童缺乏家长看护的时机而对其实施侵害的案件频发(见表1)。

表1 留守儿童因独处而被害的案件

与其他儿童相比,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照看,独自出行的次数相对较多;加之留守儿童的性格大多较为自卑、孤僻,其行为方式往往表现为不合群、我行我素、独来独往等,不倾向于与同学结伴而行,使自身更容易暴露在加害人面前。这种落单的儿童很容易成为加害人理想的侵害目标。根据自身被害因素理论,这属于被害的机会因素,即被害者处于某种有利于犯罪的情境,从而为歹徒提供了可乘之机。⑤参见任克勤:《被害人学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49 页。

2.与被害诱发性有关的案件。现实中,留守儿童由于疏于管教,容易产生逆反,挑衅看护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看护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约束,进而引发被害。例如,托管人员单某因被害人破坏纪律而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其小肠破裂。⑥参见(2019)陕0523 刑初122 号判决书。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与前一类案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交叉竞合。在部分性侵害案件中,被害留守儿童存在某种被害倾向性的自我塑造,这也是其被害诱发性的表现。如女孩性感、暴露的穿着以及大胆、轻浮的言语,都可能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诱饵,为加害行为制造了诱因。

3.因被害人的顺从而引发的案件。留守儿童对于社会复杂性的认识程度较低,社会经验严重不足,是非判断能力缺乏,容易受犯罪分子欺骗而顺从侵害行为。这在近年来留守儿童被害案件的判决书中可见一斑(见表2)。

表2 留守儿童因缺乏判断能力而被害的案件

除此之外,基于与加害人之间特殊的人身信赖关系而同意或者默认加害行为的情形亦不少见。例如,在留守儿童遭受老师、家长等熟人的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为了“做听长辈话的好孩子”而在相关看护主体的指令下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默许其对自己实施性侵害等现象也不少见。

(二)被害时的相互作用

在这一阶段,被害与加害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各自具体行为的碰撞与连结。“被害人无论是际遇悲惨,还是命运嘲弄,或者只是运气不好,并不全部都是被狡诈的‘恶狼’所吞噬的柔弱、无防卫能力、清白无辜的‘羔羊’”。①[美]安德鲁·卡曼:《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李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48 页。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并非必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其在被害时的本能反应、积极行动以及与加害人之间的生理与心理的较量都有可能对加害行为的持续和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1.因留守儿童被害感知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而导致被害结果发生。这类情形在相关判决书中反映得较为明显(见表3)。

表3 留守儿童因缺乏感知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而被害的案件

这类情形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其一,留守儿童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难以感知,在侵害行为发生时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仅无效,并且会与加害行为发生耦合,从而导致被害结果的发生。其二,对加害行为的反抗和自救能力较差。在多数情况下,留守儿童在体力与精神上均处于弱势,尤其当侵害人是师长等被其所信任的熟人时,留守儿童的反抗可能性要更小。在有的案件中,留守儿童遭受老师的性侵害甚至长达数年都未被人发觉。同时,留守儿童往往独自出行,不仅加大了被害的可能性,也使其在面临犯罪行为时处于势单力薄的境地,即使心理上具备了足够的防卫意识或是对犯罪行为保持着高度警惕,也不具备相应的防卫能力,难以与加害人相抗衡。其三,留守儿童尚未具备与自我认知水平相匹配的法律意识,且受传统家族观念影响,对熟人侵害会保持较高容忍度或集体无意识。②林茂:《亲子分离条件下留守儿童自我保护的建构》,《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9 年第3 期。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留守儿童的代理监护人多为祖辈,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文化以及“耻讼”观念的影响下,留守儿童在面对长辈的打骂、虐待甚至性侵害时,通常不会去寻求法律保护,反而将其视为一种正常的家庭教育方式。这种状况在留守儿童遭受熟人性侵害案件中屡见不鲜(见表4)。

表4 留守儿童遭受熟人性侵害的案件

2.因留守儿童自身过错而导致被害结果发生。此处的“过错”主要指留守儿童存在的某些过激、挑衅等攻击性言行、违反道德或法律的不良行为,或者主动进入不良环境中。

一方面,留守儿童的不当言行往往促使了被害结果的发生。由上文分析可知,在被害前,留守儿童的不当言行容易成为激情犯罪的诱发性因素。在被害过程中,此类不当言行也会成为推动加害行为进一步发展而导致更严重后果的诱因。例如,当留守儿童面对侵害,出于愤怒而辱骂或者挑衅加害人时,可能会强化犯罪人既有的加害心理,使原本可能放弃侵害的行为人重新实施其犯罪行为,甚至有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由原本轻伤害意图转变为重伤害甚至杀人的故意)。

另一方面,留守儿童自身的不良因素也会引发被害结果的发生。父母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留守儿童缺少正确的“三观”;①魏军峰等:《亲子分离对农村留守初中生心身症状的影响》,《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 年第21 期。加之,受其他各种负面、消极因素的影响,留守儿童更容易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介入儿童不宜的娱乐活动、与不良朋辈进行交往或者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这些不良现象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一种不良现象的出现将会牵连或者激发其他不良现象的出现。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的千丝万缕关系是控制人不犯罪的“社会键”。②[美]亚历克斯·皮盖惹:《犯罪学理论手册》,吴宗宪主译,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241 页。有学者依据该理论指出,实施越轨行为者与被害者具有类似的特征。③L.M.Broidy,J.K.Daday,C.S.Crandall,D.P.Sklar,P.F.Jost,“Exploring demographic,structural,and behavioral overlap among homicide offendersand victims”,Homicide Studies,Vol.13,No.10,2006,pp.155-180.也有学者用该理论来解释被害现象,认为一旦社会约束被打破或减弱,人就容易实施违法或越轨行为;也可能身处危险生活环境中,形成一种容易被害的生活方式。④G.E.Higgins,D.N.Khey,B.C.Dawson-Edwards,C.D.Marcum,“Examining the link between being a victim of bullying and delinquency trajectories among an africanamerican sample”,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view,Vol.22,No.2,2012,pp.110-122.近年来,因留守儿童自身不良因素而导致被害的案件频发(见表5)。

表5 留守儿童因自身不良因素而被害的案件

以上不良因素会导致留守儿童兼具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双重人格潜质:第一,留守儿童实施的越轨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会加害他人、危害社会,表现出加害人的人格属性。第二,这些不良因素会使留守儿童荒废学业、虚度光阴,导致人格缺陷。同时,不良的社会交往也大大增加了留守儿童被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风险,从而体现出被害人的人格属性。第三,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忽视,迫切渴望得到关注与重视,因而往往会按照社会不良人员的要求实施某些越轨甚至犯罪行为。一旦其不服从,就极易招致他们的加害,由此体现出由加害人向被害人转化的人格属性。第四,在打架斗殴等某些具体的越轨或者犯罪行为中,有可能难以对行为双方的加害人与被害人身份作出明确界定。他们往往既是被害人又是加害人,由此又体现出留守儿童加害人与被害人兼具的人格属性。

(三)被害后的相互作用

在这一阶段,被害与加害的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留守儿童在首次被害后,未能正确对待被害事实或者采取正确的救济方法,从而导致二次被害或者转变为加害人。

1.留守儿童因被害性而再次被害。这主要是指留守儿童未能克服被害倾向性或者有意识地避免被害时空情境的再度出现,或是未能遏制被害诱发性而导致再次被害的情形。在被害倾向性致害方面,留守儿童的被害倾向性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形成的。因此,在被害后,其往往将被害结果归因于外部因素,容易忽视自身的被害倾向性。加之,被害倾向性是经过长期生活形成的,即使被意识到,也很难有意识地改变或者隐藏,因而稍有不慎就会再次被利用。在被害诱发性致害方面,如果被害留守儿童未能意识到被害诱发性并积极改变自身,相应的加害诱因未能消除,那么一旦该诱发性因素再次显露,就又有可能成为引发加害人再次对其实施犯罪的导火线。

2.留守儿童因顺从而再次被害。这主要是指留守儿童在首次被害后,非但没有积极寻求救济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反而对被害结果采取容忍甚至同意的态度,从而导致再次被害。这种情形在留守儿童遭受家庭成员暴力伤害或者虐待的案件中最为常见。由上文可知,留守儿童对于来自熟人的侵害具有较高的容忍度,尤其是在遭受家庭成员以教育为名的殴打或辱骂等加害行为时,往往表现为默默忍受甚至认可。之后,被害留守儿童的顺从会演变为一种加害主体重复加害的润滑剂,使其加害行为更加容易甚至变本加厉,也使留守儿童长期所处的被害状态变得更不容易被外界知晓。

类似情形在留守儿童遭受校园欺凌或者性侵害等案件中也时常出现。例如,留守儿童在遭受校园欺凌后,往往因害怕而不敢将被害事实告知老师或者家长,但这种忍气吞声并不会使加害人就此作罢,反而可能会变本加厉地对被害人实施更为严重的侵害。这一现象在不少留守儿童遭遇性侵犯的案件中表现较为明显(见表6)。

表6 留守儿童因顺从而遭受熟人性侵害的案件

究其原因,主要是留守儿童缺乏对“性”的认识或者性权利的维护,往往因羞耻、自卑而未选择第一时间报案或者告诉其监护人、老师、同学等,反而在加害人的威逼利诱下再次被害,从而导致侵害后果的扩大。

3.留守儿童因被害而实施加害行为。留守儿童由被害人向加害人的转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防卫过当型(发生在被害时阶段)①虽然被害留守儿童的角色转变主要发生在被害之后,但是为了类型列举与内容论证的完整,本文将发生在被害时的防卫过当类型亦置于此处一并阐述。。对于留守儿童而言,这一现象多见于同龄人相互侵害的场合,在被害与加害双方实力相当时发生的概率较高。通常,留守儿童控制自己行为和情绪的能力较弱,不具有一般成年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沉着、理智心态,因而更容易发生防卫过当、事后防卫的情形,从而转变为加害人。②贾健、王玥:《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广西社会科学》2019 年第2 期。

二是报复或发泄型。一般紧张理论认为,经历过紧张或压力的个体往往会通过犯罪或越轨行为来应对紧张或压力源。③李德等:《歧视与越轨的多重中介关系:应用一般紧张理论解释社会压力对流动儿童的越轨行为的影响》,《犯罪学论坛》第4 卷。一方面,先前的被害经历使得留守儿童的身心出现某种不平衡状态,进而产生维护自身利益或者情感宣泄的需要;另一方面,相关主体的不当管教方式,如给轻微违规的留守儿童贴上“问题学生”的标签或者采取贬低人格等惩戒行为,会导致其自卑、愤怒、背叛等心理感受加剧,强化其反社会的心理。④同②。

三是被迫型。被害留守儿童具有“被害人”“留守”“未成年人”的三重特殊身份,身心发育不够成熟,性情大多敏感孤僻,缺乏从外界获得的安全感。由于被害遭遇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创,加之自我保护意识和寻求事后救济的能力较弱,这些儿童出于对再次受害、面临歧视、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被破坏等情况的担忧,往往不敢或不愿报案、告知他人,最终被迫听从加害人的要求。

四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型。处于弱势的留守儿童面对加害人,极度渴望获得外部救济。此时,若他们难以获得外界的保护或者外部保护不力,则会导致被害留守儿童丧失寻求外部救济的信心,从而任由加害人摆布。⑤张旭:《漫谈犯罪被害防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 年第4 期。这样,被害留守儿童对加害人的心理状态就会由最初的极度恐惧转变为一种理解甚至依恋,进而配合或者协助其实施加害行为。

四、互动关系不同阶段中留守儿童被害预防对策

本文拟以留守儿童被害过程的不同阶段为基础,从被害留守儿童自身以及外部力量等两个角度分别提出预防首次被害、防止被害程度加深与被害结果发生以及防止再次被害与角色逆变的应对策略。

(一)侵害发生前:预防首次被害的对策

在被害前阶段,造成留守儿童被害的原因主要为其自身的被害性与对加害人的顺从。

1.在被害留守儿童方面,需要控制被害性、提高辨别力。其一,对于被害倾向性因素,应当有意识地予以避免或者隐藏。例如,留守儿童应当尽量避免独自出行或者减少独自出行的频率,并尽量避免在偏僻、人少的区域停留,尤其是留守女童独自一人外出时应当尽量避免穿着暴露。对于被害诱发性因素,留守儿童应当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言行,避免使用挑衅、过激的方式与潜在加害人发生正面冲突。

其二,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留守儿童应当积极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准确识别违法犯罪行为。⑥林茂:《法治教育推动留守儿童自我保护》,《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年3 月21 日。同时,要让他们主动学习被害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对加害行为的敏感性与被害感知力,增强明辨是非和抵制诱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加害人利益引诱的警惕性。对于来自家庭成员的侵害要具有敏感性,必要时应当勇于向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2.在外部力量方面,需增强加害遏制力、加大被害保护力。现实生活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惯常行为理论的前两个因素,即具有犯罪动机的行为人与合适的犯罪目标往往难以控制或者消除,因而通过增强对犯罪的遏制力和对犯罪目标的保护力以减少犯罪活动是更具可操作性的应对策略。其一,应当建立留守儿童被害性的提前识别机制。一方面,各地政府应当着重关注留守儿童家庭组成类型、替代监护人或者照护人员状况以及身心健康等情况,实现对留守儿童被害性的提前掌握。另一方面,学校、社区以及社会机构应当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以及交友情况,并将存在各类困难和障碍的留守儿童进行类别划分,以实现对留守儿童被害倾向类型的有效识别。此外,社会力量也应对留守儿童的动态时刻保持警觉。比如,当社区邻里发现留守女童频繁进出独居人员的房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反映,最大限度地降低女童被性侵害的可能性。

其二,应当加强亲职安全教育,提升监护人的安全教育能力。与留守儿童建立相对稳定亲密关系的替代监护人,能够以义务与亲情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留守儿童因父母不在身边而产生的情感痛苦与心理创伤。①朱人杰:《试论留守儿童的特殊需求——以湖南省沅陵县为例》,《现代交际》2017 年第20 期。亲职教育的内容涉及高度的责任感、理性的教育观、丰富的知识面及良好的心理素质等,②袁振国:《当代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3 页。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消除导致留守儿童被害的家庭内部因素。③张玲玲:《论我国亲职教育的立法完善——借鉴台湾亲职教育立法经验》,《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 年第2 期。这一工作对于及时发现留守儿童被害情况,避免出现私了现象以及陷入重复被害的恶性循环等意义重大。④贾健、王玥:《留守儿童犯罪被害预防能力提升的教育对策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9 年第7 期。

其三,应当改善照护环境,提升照护人员职业素养。由前述案件可知,在侵害发生前,一些对留守儿童负有照护职责的主体利用其照护地位和身份,往往更容易成为加害人。因此,一方面,鉴于留守儿童对照护主体依赖性强、反抗意识弱,应当警惕有关照护主体可能存在的加害行为,必要时应当避免留守儿童与有加害倾向的照护主体接触;另一方面,应当强化照护主体的职业素养,对其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对照护人员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监督机制。

其四,政府应当做好相关被害预防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方面,应当将留守儿童被害预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将区域留守儿童被害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被害预防教育、被害救助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此外,还要对不同类型的留守儿童进行被害风险分级,对辍学、未登记户籍、处于困境和无人监护、父母亲无监护能力等风险等级较高的留守儿童予以重点关注,提升被害预防的精准性与针对性。

(二)侵害发生时:防止被害程度加深与被害结果发生的对策

1.在被害留守儿童方面,需保持冷静思维、掌握防卫方法。在面对侵害时,留守儿童应当保持冷静,学会理性地评估自身与加害人之间的实力差距,并采取相应的防卫方法。一方面,如果自身实力在加害人之上或者与加害人大致相当,那么应当勇敢反抗,对加害人实行正当防卫,阻止被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当加害人在力量、体格等方面弱于自己且未持有器械时,应当勇于和加害人抗争,但同时要正确把握防卫限度。比如,针对除抢劫罪之外的财产犯罪,一般不能以危害人身权的方式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自身实力在加害人之下,如加害人是成年人或者手持器械时,则不应盲目反抗,而是要想方设法从外界寻求帮助,以免因刺激对方而扩大被侵害的程度。例如,独自在家中的儿童面对成年人的性侵犯时,要学会采用寻机报警等隐蔽且便捷的途径来代替与加害的人正面搏斗。

2.在外部力量方面,要开展经常性模拟演练,尽力遏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其一,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模拟演练等方式使留守儿童掌握应对侵害的正确方法。一方面,留守儿童在面对侵害时,往往会表现出非理性的应激反应,或是激烈反抗,或是盲目求救。这不仅可能会加深其被害程度,还容易导致防卫过当。另一方面,留守儿童也容易因不知如何自救而选择容忍与妥协。因此,包括学校在内的相关组织应共同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法治警示教育讲座和模拟演练,以具有趣味性与亲历性的方式,让留守儿童知晓并熟悉自我保护的正确方法,以免在应对侵害时错误防卫或者束手无策。其二,对于因自身不良行为而陷入被害状态的留守儿童,为了避免被害程度的加深以及严重后果的出现,家庭、学校等主体应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管与教育力度,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其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并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交友观,并促使其放弃不良的交往行为。对留守儿童出现的越轨行为应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将法律规范与道德浸润教育结合起来,培养并强化其正确的是非观,为其身心成长发育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时刻关注其身心状态的变化,加强沟通对话,引导其积极向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三)侵害发生后:防止再次被害以及角色逆变的对策

在被害发生后,留守儿童被害与加害的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因其自身的被害性或顺从于加害人而再次被害,或者由被害人逆变为加害人。

1.在被害留守儿童方面,需总结原因、合理应对。其一,留守儿童在首次被害后应尽可能认识到自身的被害原因,不断增强自身的感知能力,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来避免侵害的发生。例如,若在人迹罕至的僻静地带被害后,应当尽量在人员较多的区域行走;因独自出行、势单力薄被害后,应当尽量由监护人带领,或者与同学结伴而行;因过激或者挑衅等不当言行诱发被害后,应当注意自身平时的言行举止,使其符合人际交往的正常要求。

其二,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例如,在经历首次被害后,被害留守儿童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控告、告诉他人等方式积极地寻求事后救济,而非任由摆布,容忍甚至同意不法分子的再次加害。

2.在外部力量方面,需加强心理干预并及时报告。其一,家庭、学校以及政府应当对被害留守儿童进行适时、合理的心理干预。一方面,对于报复或发泄型角色逆变,由于留守儿童对家庭的依恋程度较弱、信任程度较低,①张丽芳等:《留守儿童主观幸福感与教养方式的关系研究》,《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6 年第4 期。因而不建议其通过向家人倾诉被害经历来排解负面情绪。对此,社会各界应当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尽量减少被害经历对其身心造成的“后遗症”,避免出现二次伤害。同时,应当杜绝对被害留守儿童的“污名化”与“标签化”,加强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不安等情绪。另一方面,对于被迫型和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型角色逆变,公安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害留守儿童提供及时、充分的法律救济,家庭、学校、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应当加强同留守儿童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并追踪其身心健康状况;提升留守儿童对外部救济的信心,使其能够了解并敢于寻求正确的救济方式,不断增强其社会安全感,力求将被害留守儿童角色逆变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其二,应当完善被害留守儿童的及时报告机制。一方面,应当明确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学校外,留守儿童被害案件的高发区域大多是被害人或者加害人的住处及其周边场所。根据社会失序理论,在不同地区,邻里间彼此约束力的强弱各不相同,在相关地区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随之出现变化。②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 年版,第103~104 页。基于空间上的优势地位,各区域中相关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能够及时发现留守儿童被害情况③徐剑:《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 期。。因此,各地应当结合留守儿童被害案件高发的区域特点,对社区机构中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另一方面,应当落实报告制度的后续配套调查工作。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当做好被害留守儿童家庭与公权力机关之间、专业服务与留守儿童现实需要之间的沟通连接工作。

五、结语

留守儿童的特殊生存环境与心理状态使得他们常常处于被害人的位置。现实中,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象频繁发生,留守儿童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按照系统论观点,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两者存在着引起、推动、遏制等密切关系。采用被害与加害的互动关系视角并从犯罪被害人的立场出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问题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丰富的实证研究素材。同时,结合较为成熟的犯罪预防理论,有助于探究留守儿童犯罪的被害因素,进而构建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留守儿童被害预防体系。因此,只有归纳留守儿童被害的各种情形,发掘造成留守儿童被害的内外部因素,类别化构建被害与加害的互动模式,分析不同阶段中的具体被害原因,才能使被害预防工作更具针对性。当然,这一目标的达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留守儿童自身、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切实防范各类风险隐患,不断提高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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