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贺 张凤华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债性的特殊股票,作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中重新出现的一种融资工具,对我国的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研究了使用优先股融资的相对优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为优先股在我国创造更好发展条件,有利于充分调动优先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活力。
一、引言
在资本市场较发达的西方,优先股已具备法律和制度支撑,形成了较完善的发行和流通体系。然而,自20世纪以来,优先股虽经我国引用,却并未形成常态化发行,之后优先股在我国被资本市场长期搁置。2014年3月,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我国才开始优先股制度的试点和推行。2019年7月,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商业银行率先推行优先股融资,银保监会、证监会再度修订《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了我国银行业优先股的实施环境,商业银行优先股融资正逐步走向成熟。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和市场化发行机制的不断完善,优先股对于发行主体改善资本结构、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等作用逐渐显现。
优先股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都有重大意义。将来,优先股可能成为公司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之一,与普通股、公司债地位趋同。与西方经济市场相比,我国有关与优先股的法律法规实施较晚,还在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关于优先股的实施与推行,也在不断摸索和前进。本文从优先股的基础概念和特点出发,将优先股与其他融资方式进行优劣差异比较,提出使用优先股进行融资的相对优势和存在问题。基于优先股融资目前可能存在的問题,本文对其发展和改进方向提出建议,有助于我国公司优先股试点发展走向成熟。
二、优先股的基础概念与特点
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是一种具有明显债权属性的股权形式。优先股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优先股的股息回报率是事先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优先股的股息不会随着企业的管理运作情况而改变,但也不加入公司的分红队伍;二是股东权利范围小。一般而言,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和决策,只能在小部分与其利益有关的事情上拥有投票的权利;三是分派优先。优先股作为一种固定权益工具,股东拥有获取固定股息的权利。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当企业发生破产结算时,优先股股东也享有剩余资产索取权。从名称上可以直观体现,优先股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特指在分红方面和受偿方面上。但优先股股东的受偿顺序依旧劣后于债权人,当公司盈利分红或破产清算时,都要先支付债权人本息,之后再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或剩余资产。总的来说,在受偿规定中,债权先于优先股,优先股又先于普通股。
三、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以及其他股债混合产品的比较
(一)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
优先股与普通股存在着五个方面的区别,分别是:参与公司管理程度;股息和剩余财产;股息率稳定情况;收益来源与流动性情况;可否按约定分为多种类型。
第一,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程度低。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来说,可以监管并参加公司的运作,拥有股权收益和参与特大事项决定和选举高层人员等权利。而对于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来说,正常情况下,无法参加企业的运作,也不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在特别情况下除外,比如,公司打算再进行新一轮的优先股融资,作为直接的利益关联方,优先股股东拥有提出反对以及投票的权利。此外,为保障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企业在所规定的期限内没能按照协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则可以按协定拥有投票权;如果企业偿还了所欠股息,还是会取消优先股投票权。
第二,优先股股东优先分派股息和剩余财产。和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在对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顺序。
第三,优先股股息率固定。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是波动的,依赖于企业当年度盈利水平,还要参照具体的分配方案,对当年利润作出不分配的决定也是其中一种情况。而优先股的股息是规定好的一个固定比例水平。
第四,收益来源与流动性不同。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收益来源与流动性不同。股票的收益来自两个方面,除了自身股利分红,还有市场波动价值。对于普通股来说,收益主要取决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而对优先股来说,其股价波动较小,收益来源主要依赖优先分红。
第五,优先股可按约定分为多种类型。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二)优先股和债券存在的不同
优先股与债券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区别分别是:本质属性不同;到期期限不同;还本付息规则不同;分配利润来源不同。
第一,本质属性不同。优先股和债券的根源不同在于其本质属性,优先股本质还是股票而非债券。
第二,到期期限不同。优先股的发行时间是无期的,因此,发行公司不需要偿还本金。而在债券中,除了永续债券这一类特别的投资品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以外,大部分债券都需要在期限内偿本付息。
第三,还本付息规则不同。对于优先股而言,当企业净利润为负,或者不够偿还股息时,优先股持有人可以选择,一是根据原有协定,将拖欠股息积累到下年进行分发,二是恢复持有人的投票权,直到公司偿还所拖欠的股息。而对于债券而言,在到期时将本金连同利息一同偿还,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会造成公司违规行为,有面临处罚的风险。所以从风险层面考虑,优先股的分派收益比债券更大。
第四,分配利润来源不同。优先股和债券的收益来源不同,对于优先股来说,其股息正常来源于可分配税后利润,而对债券来说,其利息收益则来自于企业的税前利润。
(三)优先股和其他股债混合类产品对比
与可转债比较。可转债具有股债双性,既能通过债基保本,又能获得一定的转股收益。与优先股相比,可转债优先股有设定的到期年限,且包含具体的转股方案和实施细则。在转股之前,可转债的持有人身份仅为债券持有者,在转股后,持有人成为企业普通股股东,享受投票权等普通股股东权利。
与永续债相比。从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方面来看,优先股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重新拥有投票表决权,而永续债并不具备这一特点。从破产受偿顺序来看,债权人的顺序优于股权人,故永续债券投资人受偿要先于优先股股东。
四、优先股相对其他再融资工具的优势
当前,金融机构开展的权益类业务已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其中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融资的方式被称为再融资行为,主要分为股票定增、配股、优先股和可发行可转债。考虑到公司融资工具的多样和运用时期的不同,在此主要分析比较优先股相对其他在融资工具的优势。
(一)避免股权被稀释,保护控制权
从融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虽然优先股和股票定向增发、配股同属于股权融资;可转债也同时具有股债双重属性,可以到期转化为公司股票,而由于优先股不享有决策权,所以不会稀释上市公司的股权。
在并购重组事件中,上市公司常采用股票定增和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其中优先股由于自身性质,作为企业的支付并购手段时,可以有效保护并购方的控制权,从而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发挥集合效应,加快整合行业资源。
(二)不会对市场构成冲击
一方面,发售优先股,可以完成上市公司融资的目标,另一方面,优先股并不流通于市面,不会影响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或因为像配股、定增一样稀释股份,对公司股价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因为优先股与普通股交易模式不一样,风险上也有区别,现在的二级市场投资人大多都表现出投机行为,流动性差、风险收益较低的优先股难以成为他们的投资目标,由此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同时,若企业营收能力和发展潜力较好,当优先股所设定的分红比率估计低于企业的发展潜力时,优先股的价格就被低估了,可以影响股价上升,企业被投资者看好。
(三)清偿顺序相对较前
企业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倒闭,进行破产清算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首先将剩余财产处置,并偿还债权人。然后,再向优先股持有人清偿先前未发放的股息,以及协定的清偿额度,若不够支付,则依据优先股股东所持有股份份额比例进行发配。当优先股股东受偿完全后,才是向普通股股东清偿。综上而言,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清偿顺序为,债权人(可转债)最先,优先股其次,普通股(定增和配股)最后。
(四)扩充公司股本,提高举债能力
类似于其他几种股权融资方式,发行优先股也增加了公司股本,便于企业未来更好地进行举债或再融资。通过发售优先股,可以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杠杆的作用,优化公司的财务报表,更有助于公司的财务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优先股融合了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工具创新,拓宽了一级资本补充渠道,同時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资本成本,满足有关的监管需求。
五、优先股存在的缺点与面临问题
(一)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对于优先股来说,其发放的股利不能抵消所得税,因此其成本高于债务成本。同时与普通股相比,普通股享有表决权,而优先股不享有,需要相较普通股更多的股利进行补偿,使得优先股的资金成本相对其他再融资方式更高。
(二)发行优先股的逆向选择问题
根据优先股的特性,盈利非常好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利润将被大幅稀释,所以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发行优先股;而盈利差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使得公司发行优先股进行筹资具有逆向选择的特点,需要筹资的公司可能较难通过发行优先股进行筹资。
在目前市场实践中,由于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资质有着较高的要求,一般符合发行要求的上市企业较少,主要是大中型以上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平安、兴业、中信、浦发等)、中国电建、中国交建、中国建筑等承担国家级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型央企。如何使得更多公司符合条件与资质,通过发行优先股进行再融资,就成为优先股未来发展的一大展望。
(三)优先股的流通性较差
因优先股不上市、对公司管理不享有决策权等,流动性比较差,相比普通股限制大,对散户缺乏吸引力。具体而言,大部分优先股都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其交易方式更相近于债券的银行间市场交易,需要满足供需匹配关系,才能完成交易,由此优先股的流动性远不及普通股。
六、建议与展望
(一)建立和完善优先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优先股制度自2014年开始才在我国市场进行推行实施,与起步较早的西方成熟经济市场相比,我国对优先股的施行法律并不完备,还有改进和提升空间。
要实现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市场良好施行与发展,建立并完善与优先股有关的法规是必不可少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与市场现状的优先股法律体系。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我国优先股制度的实施已在稳步推进。但对于一些优先股具体规则,其中仍存不明晰的地方,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能否互相转换,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如何转让等相关问题细则,还有待配合政策和实施办法的逐渐优化和指导。
(二)在优先股实施中提高对原始股东权益的保障
在优先股实施的背景下,应注重对原始股东权利的保障。在企业第一次公开募集股份前,会将企业原始股东所持有的一部分股票转化成优先股,保证创始人权益的同时激励创始人继续致力于公司发展。但又因优先股并不具有表决权,作为公司的创业人,在所持有的普通股转变为优先股后,实际会导致其在企业中所持有股权被稀释,投票表决权和经营决策权都会变小。综上,应结合多角度原因进行考量,一方面,在实施优先股的同时,应注重对公司重要股东参与决策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着手让优先股持有人也适度参与公司日常运作。
(三)加强优先股流通,完备退出机制
优先股不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其交易方式更相近于债券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优先股供需双方需要匹配,方能达成交易,因此相比于普通股,优先股流动性更差。并且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行和优先股制度试点以来,优先股发行案例无一例外都采用了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这样的发行方式由于受到投资者范围的限定,比公开发行的方式流通程度更差。这样一来,进一步完善优先股流通和退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调整并落实优先股赎回方法等规则,为优先股持有人建设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保证优先股制度良好推行。
(四)适度提高优先股收益率,打好“群众基础”
优先股不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与此同时伴随有风险较低,回报率水平一般,流动性差的特点。我国市场投资方式有限,优先股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于对收益敏感性一般的群体,这类群体一般资金体量较大,追求稳固收益,投资品类还包括国债等类似低风险品种。当今时代,市场投资者普遍具有逐利性,参与市场表现出的投机行为多于投资行为,优先股这一证券品类并不符合散户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因此若要发展优先股,应加强其受众程度,提高流通性,可以适当提高优先股的收益率,譬如设立含有投资优先股股权的投资基金,吸引机构投资者乃至散户投资者参与,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才能更有利于优先股的发展实施。
(五)开展多元化的优先股试点,推进优先股制度实施与发展
目前,我国优先股试点主要集中于金融行业,主要包括用于补充资本金的商业银行等上市公司。为使优先股制度更多元化实施发展,相关部门应提倡并引导优先股在其他行业、其他板块类别的实施。例如,可以推进优先股制度在新三板的试点,可以有效缓解中小型公司融资窘境,亦能有效减少新三板的财务风险累积,有利于缓解并提高市场总体的财务情况。总体而言,优先股的推行有利于调整资本市场股权结构,应把握优先股在主板和新三板多元化试点的机会,重点发扬优先股优点特性,促使我国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七、结语
与其他再融资方式相比,优先股在本质属性、股息率、到期期限等多方面存在着区别,也因而存在着以上所分析的情况。基于上述分析,为使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市场可以更好实施与推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与建议:首先,建立和完善优先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应在优先股实施中提高对原始股东权益的保障;再者,应进一步加强优先股流通,完备退出机制;然后,适度提高优先股收益率,打好“群众基础”;最后,开展多元化的优先股试点,推进优先股制度实施与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的优先股制度才推行一段时间,已有一定的运用与实践案例经验,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融资、企业并购、危机救助等重要作用,体现出初步成效。从长期角度来看,优先股是有别于普通股的一种特殊股权,为持有股东优先提供利益分配,其发展有着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优先股的发展需要市场长期的积累与实践。应对过往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基于先前学者的先进经验,进行理论创新,最后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情况,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优先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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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张贺,国家信息中心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理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张凤华,中国人民大學经济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