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习俗,是人类文化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随着某一种人类文明存于社会,当一种文明逐渐消失后,婚姻的形态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而逐渐消失,但是即使婚姻形态消失,有关的一些婚姻习俗仍旧会在很久的一段时间里面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抢婚”这一习俗,最初起源于氏族之间的群婚制向对偶婚进行转变的时期。这一时期,原始的氏族成员家庭生活方式由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这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抢劫婚制度的完成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个主要过程。也正是这种转变,对女性的社会以及家庭地位造成了历史性的改变。
【关键词】 抢婚;婚俗;婚姻形态;女性地位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08-0074-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08.023
一、“抢婚”的历史与今日
“抢婚”又称做“掠夺婚”或是“抢劫婚”。史料中最早关于抢婚的记载是周朝的《易经·爻辞》,其中《六四》中有:“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上六》中有:“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后来梁启超先生在他的《中国文化史》一书中对《上六》的语句加以阐释并将其作为掠夺婚的解释,简单的来说,就是听到马蹄的声音,幼女的啜泣,本以为是遇到了匪徒,结果细问才知道是婚媾[1]。余永良先生在他的《易挂爻辞的时代及其作者》一书中对抢婚的历史存在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掠夺婚姻,在社会进化史上的篇幅,很明白的”。[2]“抢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抢夺的方式来缔结婚姻,而被抢夺之人则多是未出闺阁之女子,也有二嫁之女或是寡妇,这是一种古老的婚姻习俗。最原始的抢婚习俗,是男人携带着武器和伙伴,抢劫妇女并且胁迫其成婚。重点在于抢夺,在于强迫,在于非自愿性。
而伴随着时代的变化,婚姻形态的变迁,抢婚已经不再作为一种主要的婚姻缔结形势存在,但是抢婚习俗并未就此消失,而是换了一种方式存在,直到解放前后,还有很多地区仍旧保有抢婚的习俗。在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中国各民族风俗》中,中国的56个民族,尚且有17个民族明确保有抢婚习俗,男方大多在夜晚尚未告知女方的情况下,携亲朋前往女方家,不吹不打不放鞭炮,悄悄地将新娘接走,若是被女方家人发现,甚至还要进行一番“打斗”。其余的部分民族婚俗中的哭嫁,拦门等婚礼环节也都是由抢婚习俗演化而来。但是这时的“抢婚”已经与最初的抢婚大有不同了,这里的抢婚只是作为婚礼中的一个逗趣环节而存在,大多数民族“抢婚”的前提是两家在互相知晓、互相愿意且已经在男女交换信物的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少数的民族是在男女双方情愿但家庭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但重点已经改变,在于自愿,在于非强迫,且多用于逗乐,为婚礼增加趣味。
二、“抢婚”的来源与原始婚姻形态的变化
探寻其根源,“抢婚”习俗最初来自族外群婚向对偶婚过渡的时期。而由族外群婚逐渐向对偶婚的转变,直接推动了原始社会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发展。以下就此观点进行简要分析。首先要从群婚制的本质谈起。群婚制就是指原始社会中在一定范围内生存的某个氏族的一群男子和另一个氏族的一群女子互相为夫妻的一种婚姻形态。他们结合的目的在于通过婚姻缔结来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生存,共同抵抗外野兽或外来的氏族侵略。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两性关系的发展在一定的范围中受到了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是排斥。这种形态下的母系氏族社会是一个严密的血缘家族社会,男女为了扩大氏族可以随意结合,因此新生的孩子只知其母为谁,而不知其父,这也就决定了家族世系只能按照母系来继承。《商君书·开塞篇》中说远古时代“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类似说法也同样在很多书中出现。恩格斯说:“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3]女性作为一个氏族,一个部落的权利核心而存在,她可以支配部落中的工作及食物分配,男性只作为生育所必需的工具而存在。这样的结构必然导致女性成了当时社会的中心。
但是,随着氏族社会的日益发达,生产方式的变更,婚姻形态开始迅速地变更,在群婚制度下,开始出现了出现了或长期或短时期内的配偶制。并且随着文明程度的发展,关于婚姻的各项禁例日益复杂,群婚也就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对偶婚随之出现。对偶婚也就是一夫一妻制,在一段时间内以及一个相对稳定的婚姻状态下,一个女子只能与一个男子保持两性关系。这种婚姻形势对此前群婚制下原始社会的每一个氏族成员的政治及经济地位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两个氏族缔结关系的方式逐渐破裂。为了组成一个新的家庭,男女双方必须有一个人打破以前分别居于自己氏族的旧习俗,出嫁到一个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氏族中去,而这个人由于脱离了自己原来的氏族,则失去了自己在原来氏族中的政治、经济权利,成为附庸的一方。
对偶婚最初形成时,由于制度尚未形成,婚姻关系极其容易破裂,但是这时的子女依旧“只属于母亲”[4]。并且这一时期的婚姻形式大多是某一氏族的男子前往另一氏族与该氏族内的某一女子缔结关系,因此这个损失原氏族政治经济权利的人这一时期是男性。氏族主导权任旧掌握在女性手中。对偶婚也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一种婚姻形态, 它是和母权制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形态, 世系多半也还是以母系来计算的,也就是从妇而居;子女要留在母亲氏族里。因此,在很多氏族墓地中, 多发现儿童附在母亲身旁, 却没有发现父子在一起。这时的丈夫任旧归属于另外一个氏族, 死后也只能葬在他出生的氏族之中, 因此此时也尚未出现夫妻合葬的现象,尽管此时夫妻关系和婚姻形态发生了变化,但人们关于氏族的观念仍旧存在,也仍旧以氏族为单位生活。
对偶婚的逐渐稳固后,大氏族内的小家庭慢慢成形,家庭中又增添了一个新的因素, 除了母亲以外, 也能够确定父亲的身份了。人们逐渐开始既“知其母”又“知其父”了。这样的发展趋势, 就必然会导致 “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同時,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逐渐发展,工具的发明和使用,人们开始了狩猎,养殖工作,而在体力上具有的先天优势使男性承担了这一份任务,女性则多居家操持,在这种生活模式下,男性的重要性与家庭地位逐渐凸显,家庭的经济与政治地位开始逐渐向男性转移,女性开始慢慢失去了家庭的主导权。当男性占据主导权后,对于婚姻形态的要求也开始出现,女性要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婚姻模式由从妻居变成了从夫居。而这个状态的变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并不是某一男性要求拥有权力和转变婚姻模式就可以随意转变的。这其中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和男女性对于权利的相互拉扯。母系氏族与从母居的生活习惯已延续上千年,女性自然不愿意轻易改变,成为别人的附庸,而在此时拥有绝对力量的男性想要将自己的主导权确立下来并使其稳固,于是双方不断地拉扯,男性开始采用强制的手段,逼迫女子居于自己氏族之中,与原氏族脱离关系,来促成这一状态的改变,于是抢婚习俗就在这样的历史的条件下发生了。
而抢婚在父系氏族社会长期存在的原因不止于此,由于男性权利上升,同时这一时期为了占据生存空间,部落斗争日趋激烈化,对男性的需求量也增多,为了增加部落的生產力和战斗力,同时减少生活支出,很多女婴在出生后便被溺死,于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女性人数少于男性。女性减少,一夫一妻的生活模式已经固定,为了能够使部落人丁兴旺,男子只能以抢的形式将别的氏族部落的女性据为己有,缔结婚姻。在这一过程中,母系氏族的余韵逐渐散去,女性的主导地位不再,只能作为男性的附属品存在于家庭之中,被贬低,奴役,成为男性宣泄淫欲的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为了纪念这种胜利,在以夫权为主的阶级社会中,抢婚习俗便被作为巩固和发展父权的婚姻习俗而被保留下来。
三、“抢婚”背景下产生的“文”与“字”
上部分提到,在以夫权为主的社会中,抢婚习俗任旧继续被作为战利品保留了下来,这在许多资料中都有记载:如《滇南杂志》及《东川府志》中都有关于爨人抢婚习俗的记载:“爨之父母,将嫁女三日前,持斧入山。伐带叶松,树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持械瓢杓,列械环卫,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两家械斗。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浇。大呼亲族同逐女,不及,怒而归。”《老学庵笔记》中也有关于苗族婚俗的记载“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妇以归,亦怒争叫号求救,其实皆伪也”。清代学者赵翼的《郂余丛考》中《劫婚》篇中有这样的记载“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金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这不仅说明了抢婚习俗在我国古代社会十分普遍,也说明了在很久以前“抢婚”的性质就同最初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除了在这些史料中可以看到“抢婚”存在的历史痕迹,在日常使用的一些文字中同样也可以探寻到“抢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我国古代主要的婚姻结合形式。以下从与婚姻关联最亲密的“婚”“娶”“妻”等字加以分析。首先“婚”字,左边是“女”,右边是“昏”许慎认为,婚字右边为昏可有两种解释,一是古时在黄昏时娶妇,而是女代表阴。第二种解释在学术界争议很大,暂且不提。第一种解释说古时在昏时娶亲,也就是太阳落下天黑之时,这种娶亲风俗即使在现在很多地方也还留有,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风俗呢?很显然,结合前文提到的少数民族抢亲风俗可知,因为天黑便于逃遁,因此男方会在天黑夜深人静时前往女家抢亲,《说文解字约注》中也有相关解释:“古娶妇必以昏时者,当缘上世有劫掠妇女之风,必乘夜昏人定时取之。”随着文明程度的发展,抢亲这一野蛮行为不再作为主要婚姻缔结形式时,昏时娶亲保存了下来,并将其作为礼制的环节,并赋予其他意义,但是人们仍旧将天黑时娶亲这一习俗认为是由远古抢亲制度在经过长期变化发展后遗留的风俗。
而关于古时的抢婚,“娶”字在学术界看来更具有说服力。将其分解,取字上为“取”下为“女”,简单来理解就是将女性取回家,但是从这样的解释中仅仅只能看出女从夫,这是夫权社会的普遍特征,并不能将其作为抢婚存在的证明。但是若更深入探究,不难发现,“取”字是“娶”的古字,也就是说在古代“取”便可义做嫁娶之意, 《说文》又部篇中有“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左边为“耳”右边为“又”,“又”在《说文解字》中被定义为手的象形词,也就是说“取”字为右手左耳。古代以军功论封赏,打仗时若抓的俘虏或杀死敌人,便将其左耳割下作为获取封赏的凭证。因此“取”字不仅是取,还是暴力获取,以武力获取。这时便可以发现“娶”不仅是将女取回家,而是通过武力的方式将女“取”得。在一些先秦时期的典籍中也常可见到以战争或武力为手段娶妻的记载,楚文王强抢息媯,周幽王征伐有褒后强娶褒姒。
“妻”字形容女性为人妇后的家庭角色,探寻“妻”字与抢婚的关系,需从甲骨文说起,甲骨文中的“妻”字形似一只手抓住一个女子的长头发,似要将其拖走,古文字学家徐中舒也说:“有掳掠妇女以为配偶之俗,是为掠夺婚姻,甲骨文妻字即此掠夺婚姻之反映。”[5]除了上述的三个字外“妾女从手”和“奴”二字也有着极强的掠夺意味,“奴”字从女从又,“又”前已提到过是手的意思,指掠夺。《周礼·司厉》中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在氏族社会乃至封建社会初期,男性被俘虏后成为奴隶,或是充作祭品,女子则成为婢或者妾。“妾”字,上为“辛”下为“又”,“辛”是古代的刑刀,意为有罪,因此“妾”就是抢夺俘虏来的有罪之人,而“婢”从女从卑,即地位卑下的女性,这些身份的女性都可以为主人做任何功用,包括宣泄淫欲,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婚姻,只是无婚姻之名,比婚姻中的女性地位更加低下卑微。而这些字中的“手”形象地展现了这一场关于掠夺与占有的血腥事实,也展示出了夫权时代男性抢掠女性的文化信息。
“抢婚”习俗从氏族部落时期的掠夺婚制,延续到封建社会时期成了一种伴随婚姻发生的习俗,甚至到今天仍旧能够在一些婚俗中看到抢婚遗迹,其真实存在的痕迹也能在现存的文字典籍中发现,便足以证明抢婚这一婚姻形态在某一历史时期对当时及后世带来的影响之巨,它不仅是原始时期的夫权制为与母权制斗争而产生的一种婚姻习俗,也是古代氏族社会生活由从妻居向从夫居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日益膨胀的夫权的客观要求,是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中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随着夫权的胜利,这也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6],甚至在夫权制胜利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它为了满足男性巩固夫权制地位的要求和完成男性对于自身地位的掌控而一直存在。
四、结语
如果说由母系社会转为父系社会是女性地位相对平和的失去过程的话,掠夺婚的出现就是男性为加快事实掌控主权对这一过程的推波助澜。掠夺婚和封建社会的出现,共同将女性地位贬低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延续,如果没有掠夺婚的出现,女性的政治地位和家庭地位至少不会像后来发展的那样迅速丧失殆尽。因此,抢婚在女性权利丧失的历史长河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并且它以另一种形态持续存在了数千年,直到今天仍有残存,即使现如今它已经成为婚礼环节中的逗趣环节,但仍旧不能忘记它诞生的初衷,研究抢婚及其背后的文化信息,对研究我国的婚姻形态变化和女性地位的变化都具有很高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梁启超著,张品兴译.梁启超全集(第九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5080.
[2]顾颉刚.古史辨(第三册上编)[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58.
[3]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A].马克思恩格斯文库[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27.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2.
[5]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九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762.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何九盈,胡双宝,张猛.中国汉字文化大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54.
作者简介:
肖鑫,女,汉族,甘肃玉门人,宁夏大学民族与历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