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伦理审视与优化

2023-05-11 03:43许身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10期
关键词:判罚公共卫生传染病

许身健

一、问题的提出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等重大传染病,公共卫生(public health)是全世界几乎所有的人、机构和政府最关心的问题。为了维护、恢复和促进整个公众的健康,各国政府积极采取了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政策等措施。(1)Roger Yat-Nork Chung,Alexandre Erler,Hon-Lam Li,et al.,“Using a Public Health Ethics Framework to Unpick Discrimination in COVID-19 Response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Bioethics,Vol.20,No.7,2020,pp.114-116.其中,刑事政策及法律在化解公共卫生风险中的价值不断凸显,在其工具价值、秩序价值和预防价值的共同指引下,刑事政策及法律成为公共卫生中国家干预的重要内容。(2)陈小彪、储虎:《论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的刑法适用——兼论突发事件中刑法适用的价值导向》,《医学与法学》2021年第5期;川口浩一著,陈俊秀、夏杉青译:《新型冠状病毒与刑法——基于德日刑法的比较研究》,《海峡法学》2023年第1期;赵秉志、袁彬:《中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刑事政策研究——以中国新冠疫情防控刑事政策为中心》,《江海学刊》2020年第6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国便通过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典型案例和刑事指导性案例三个层次对涉疫情犯罪进行治理。(3)李茂久:《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涉疫情犯罪的治理机制研究》,《医学与法学》2023年第2期。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提出了“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目标。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了16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据统计,截至2022年2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 047件9 377人,不捕1 584件2 528人;起诉11 340件15 666人,不诉1 437件2 393人。(4)参见《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3/t20220331_552924.shtml#1,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7日。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相关的刑事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于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通知》要求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通知》要求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由于《通知》并未对已经生效的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这引起了社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出发,对于在“乙类乙管”之前已经判决确定有罪并生效执行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5)参见杨晓露:《167人涉疫轻微不再被起诉!已判决生效的会继续执行!》,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9957830290021555&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7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体现国家的宽容和法治的温度的角度看,可以将新出台的《通知》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的特殊情况,对涉疫犯罪人员尽快予以假释,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6)参见金泽刚:《防疫新政后已裁判的涉疫案件怎么办》,经济观察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4533054443459481&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7日。实践中也出现了在新冠肺炎“乙类乙管”之前已经生效执行的涉疫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判决,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7)参见魏倩:《绥中货车司机涉疫案再审进行中》,三联生活周刊,https:∥www.lifeweek.com.cn/h5/article/detail.do?artId=193412,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7日。

事实上,围绕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而展开的争议本质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的伦理困境有关,如公共善与个体善、国家权力干预与个体权利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负担、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等。(8)郭杜婧怡、任天波、姜彩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伦理困境的策略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23年第4期。若国家、社会和个人能够正确认识上述伦理困境,并形成具有共识性的价值或者利益权衡方法,那么将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集体和个体行为决策更加合乎伦理。换言之,伦理分析和推理的技能已经成为公共卫生决策者及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能力。公共健康伦理(public health ethics)主要涉及公共卫生的道德基础和理由,促进健康的有限资源所带来的各种伦理挑战,以及集体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实际或感知的紧张关系。(9)Françoise Baylis,Nuala P.Kenny,Susan Sherwin,“A Relational Account of Public Health Ethics”,Public Health Ethics,Vol.1,No.3,2008,pp.196-209.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公共健康伦理可以为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伦理冲突提供一种分析框架和价值指引,可以帮助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组织及利益相关者评估他们应当做什么以及为什么这么做。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公共健康伦理为视角,对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进行理性审视,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以期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能力提供建议。

二、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伦理审视

公共卫生领域的伦理问题,如疫苗强制性接种政策、预防性措施(如筛查、隔离等)、健康宣传活动、医疗保健资源分配等,在世界各地均日益突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卫生决策的伦理复杂性会进一步加剧。一方面,对特定公共卫生干预措施进行有效利弊评估所需的证据信息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特定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及实施通常忽略了公平决策过程的要求(如公众参与、透明度等)。(10)Daniel Strech,Irene Hirschberg,Georg Marckmann eds.,Ethics in Public Health and Health Policy:Concepts,Methods,Case Studies,New York:Springer,2013,p.1.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家干预措施之一种,同样面临相应的伦理问题。通过对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进行实证考察,有助于我们分析其背后隐含的伦理问题。

(一)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现状考察

笔者研究样本的获取主要来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全文检索的关键字,案由为“刑事”,专题分类为“疫情防控”,共搜集到裁判文书247份。随机挑选其中的91份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裁判文书。

第一,判罚罪名。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我国形成了以《刑法》为主导、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为补充的刑法规范体系。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还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解释、公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对相关罪名的认定规则予以细化。在91份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中,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罪名的居多,达到67件,占总样本的73.63%;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分别为20份和4份,分别占研究样本的21.98%和4.40%。此外,在91份裁判文书中,也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在广西检察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薛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薛某某在被某医院告知疑似患上新冠肺炎后,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并前往另一医院就诊,确诊后导致与薛某某接触的20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侦查。

第二,行为类型。通过仔细梳理91份裁判文书,发现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点,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二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隐瞒自身活动轨迹信息,最终导致多人被感染、隔离。(11)参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三是在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隔离,并与不特定人员接触,导致多人被隔离或者感染。四是未确诊新冠肺炎之前隐瞒旅居行程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或者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导致多人被隔离、感染。在91份裁判文书中,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属于上述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绝大多数案件均属于第四种情形。

第三,刑期认定。在91份裁判文书中,尽管绝大多数案件的行为类型均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现为未确诊新冠肺炎之前隐瞒旅居行程信息,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或者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不同案件中刑期的认定仍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梳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可以发现行为引发的“后果”(如导致多少人被密接、导致多少人被确诊等)通常对刑期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同样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杜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杜某某隐瞒了武汉旅居史,未进行居家隔离、多次进入公共场所,导致51人被采取居家隔离措施,法院最终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2)参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96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在“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郭某某隐瞒了境外旅居史,未自觉落实隔离措施,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导致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被封闭7天,法院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第四,案件周期。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曾提出“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目标。这意味着某种涉嫌犯罪行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一旦被划入“涉疫违法犯罪”范畴,就应当“依法及时、从严惩治”,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刑事司法机关在涉疫犯罪案件与常规犯罪案件之间分配的办案资源并不平衡。(13)林喜芬:《疫情期间刑事司法治理的挑战与回应》,《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地方司法机关都对不涉新冠疫情的刑事案件适用了诉讼中止制度,使得他们有更多精力集中办理涉疫刑事案件。(14)参见赵秉志、袁彬:《中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刑事政策研究——以中国新冠疫情防控刑事政策为中心》,《江海学刊》2020年第6期。在91份裁判文书中,相对常规刑事案件而言,绝大多数涉疫案件的案件周期(从被告人确诊新冠肺炎到法院作出判决)都体现了“及时”的要求。例如,在朗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朗某于2022年8月19日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判决;(15)参见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2022)藏02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在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郭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判决。(16)参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96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

第五,是否上诉。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这一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目标的指引下,一些相应涉嫌犯罪行为的入罪标准把握、刑罚裁量轻重与程序流转速度等方面都可能受到影响。(17)陈伟、吴裕飞:《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理性审视与优化进路》,《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在91份裁判文书中,只有极少数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并且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例如,在丁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丁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丁某某认为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18)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刑终751号刑事裁定书。在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孙某某认为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缓刑,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19)参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刑终286号刑事判决书。

(二)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问题检视

从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现状来看,尽管刑事司法治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一些论者从法教义学层面或者刑事政策层面进行了理性反思。例如,有论者认为,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刑事规范体系,但仍然存在现有刑事规范体系内部不协调、应对不足等问题。(20)郭耀天:《公共卫生事件之刑法应对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教义学反思——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医学与法学》2022年第6期。还有论者认为,涉疫刑事司法政策是基于社会现实基础的积极举措,但是仍然存在涉疫犯罪范畴框定不当延展、以司法解释严密部分犯罪难以契合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责任界定要素有失规范等问题。(21)陈伟、吴裕飞:《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理性审视与优化进路》,《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与现有观点的切入路径不同,本文主要聚焦于这些规范问题背后所隐含的伦理困境或者价值冲突,试图从另一个层面来审视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刑事罪名框定不适当扩张,凸显国家干预权力与个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公共卫生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是:在保障与促进公共健康的国家权力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之间达成一个公正的平衡。(22)参见[美]劳伦斯·高斯汀、林赛·威利著,苏玉菊、刘碧波、穆冠群译:《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事实上,国家权力干预本身就是公共卫生的显著特征,为促进公共卫生而开展的许多工作都需要国家的机器和权力才能有效。(23)Bruce Jennings,“Right Relation and Right Recognition in Public Health Ethics:Thinking through the Republic of Health”,Public Health Ethics,Vol.9,No.2,2016,pp.168-177.实现良好的公共卫生成果通常需要诸多行为者的广泛协调。为了确保协调,往往需要改变个人的激励结构,而国家通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调动资源进行这些改变。正是由于这种权威,国家特别适合在促进或者实现公共卫生方面克服特有的挑战。然而,正是由于拥有这些权力和资源提出了重要的伦理问题,即这些权力的界限在哪里,政府的政策和干预是否合理,以及这些权力是否在社会成员中平等和公正地行使。(24)Roger Yat-Nork Chung,Alexandre Erler,Hon-Lam Li,et al.,“Using a Public Health Ethics Framework to Unpick Discrimination in COVID-19 Response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Bioethics,Vol.20,No.7,2020,pp.114-116.因此,为实现集体利益,公共卫生权力能合法正当地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但是权力的行使必须有科学依据,并且要遵循宪法与法律对国家行动范围的限制。(25)参见[美]劳伦斯·高斯汀、林赛·威利著,苏玉菊、刘碧波、穆冠群译:《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

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以何种罪名立案侦查、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最终又以何种罪名判罚在本质上均涉及国家干预权力的行使,同时也涉及个人权利的保护。从已有的判罚实践来看,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并不确定自身已经感染新冠病毒,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病毒传播的行为或者导致了病毒传播的风险,但其主观上更多的是侥幸心理,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可能更为合理与合法。(26)王文华、姚树举:《涉疫情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刑事政策衡平》,《人民检察》2020年第8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查处了一批隐瞒行程、隐瞒接触史、隐瞒病症,最终导致病毒传播(风险)的案例,大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前七批涉疫典型案例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无一例外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事实上,涉疫刑事罪名框定的不适当延展,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规范性不足,(27)陈伟、吴裕飞:《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理性审视与优化进路》,《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本质上是国家干预权力的不当扩张,再加上受到“从严从快”的涉疫刑事政策目标驱动,最终可能导致个人权利保护受到不当压缩与限制。(28)赵宏:《疫情防控下个人的权利限缩与边界》,《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

第二,有期徒刑广泛严格适用,凸显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在公共卫生领域,关于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一种观点,它肯定了经典的人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国家权力仅限于确保社会成员能够不受他人干扰地享有这些权利。另一种观点,主要目的是通过关注实现最大可能的集体利益来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意味着行动或者规则通常以其减少痛苦的程度来衡量,并促进整体幸福、福祉或者所谓的“良好健康”。因此,在公共卫生方面,当在几个相互竞争的干预措施或者方案之间进行选择时,国家和政策制定者应当选择那些可能产生最大综合利益的干预措施或者方案。(29)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Public Health:Ethical Issues,Cambridge:Cambridge Publishers,2007,pp.13-14.例如,在处置流行病时,集体主义的方法通常倾向于隔离和检疫,而在上述自由主义的框架中,这类措施便可能会导致相当大的紧张。在新冠疫情防控中,虽然世界各国政府实施的干预措施及政策(如在公共场所强制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强制隔离旅行者、大数据监控、边境管制和经济封锁等)大多数都符合预防疾病和保护健康的功利目标,但是不同伦理考量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是否在其构想和决策中得到充分和明确的考虑则是存在争议的。(30)Roger Yat-Nork Chung,Alexandre Erler,Hon-Lam Li,et al.,“Using a Public Health Ethics Framework to Unpick Discrimination in COVID-19 Response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Bioethics,Vol.20,No.7,2020,pp.114-116.

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绝大多数被告人所受到的刑罚主要是有期徒刑,少的仅为几个月,多的则长达几年。在为数不多的上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要诉求也聚焦于有期徒刑的刑期问题以及能否缓刑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中,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一般认为,有期徒刑能够发挥教育改造功能,有利于行刑机构根据罪犯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更符合特殊预防的需要。(31)参见张小虎:《刑法论的比较与建构》(上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页。在新冠肺炎防控中,由于病毒可以在密切接触者或者感染者咳嗽、打喷嚏之间迅速传播,再加上没有发现治愈这种疾病的治疗方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采取大规模隔离措施来防止病毒传播。(32)A.Wilder-Smith,D.O.Freedman,“Isolation,Quarantine,Social Distancing and Community Containment:Pivotal Role for Old-Style Public Health Measures in the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Outbreak”,Journal of Travel Medicine,Vol.27,No.2,2020,pp.1-4.就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而言,有期徒刑之所以被广泛且严格地适用,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需要发挥有期徒刑的教育改造功能,再加上这一刑罚方式最常用;另一方面的原因则可能是受到通过隔离来阻断疫情传播的认知逻辑之驱动,满足特殊预防的需要。尽管如此,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有期徒刑被广泛严格适用本质上主要体现为一种彻底的功利主义方法,这对重要的非功利性伦理考虑(集中体现为行动自由)施加了不当限制。此外,以彻底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为指引,有期徒刑的广泛严格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积极责任要素之确定,进而将过失行为予以犯罪化,可能产生不当扩张处罚范围之虞。(33)陈伟、吴裕飞:《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理性审视与优化进路》,《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第三,刑事处罚的污名化效应,凸显社会利益与个人负担之间的冲突。在公共卫生领域,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有时需要赋予个人利益,有时则会施加个人负担与经济负担。利益与负担除了需要相互平衡外,还应当被公正地分配。(34)[美]劳伦斯·高斯汀、林赛·威利著,苏玉菊、刘碧波、穆冠群译:《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65页。国家应当采取最有可能促进健康、预防伤害与疾病,却只给个人施加最少负担的公共卫生政策。在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带来的个人负担中,污名化(stigmatization)备受关注,其可能带来一系列独特的负面后果,特别是社会地位的丧失和社会隔离。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污名化可能是非正义的,特别是当污名化的行为者是国家或者一些强势机构时,污名化可能会强化不利的结构性模式和不公平的权力关系。(35)Madison Powers,Ruth Faden,Structural Injustice:Power,Advantage,and Human Right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p.35-36.在公共卫生领域,当个人或者群体被贴上患有“疾病风险增加”的标签时,污名化的影响将使针对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果健康问题本身与羞耻或者耻辱有关,那么针对那些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或者群体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可能会强化现有的令人反感的陈规定型观念,从而破坏其他关键的正义问题,如社会尊重的平等以及社会团结。(36)Madison Powers,Ruth Faden,Social Justice: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Public Health and Health Poli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70.

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刑事处罚的污名化效应更加复杂,最终导致对个人施加的负担相对较重。首先,重大传染病患者在受到刑事处罚之前本身就深陷“标签效应”的旋涡。在新冠疫情初期,由于事态不断蔓延和恶化,带有“湖北”特别是“武汉”标签的人被视作“危险人群”。一旦被贴上“武汉人”或者“湖北人”,甚至是“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就会引来周遭的恐惧和歧视。“原本需要防范的是病毒,但病毒是看不见的,防范对象就变成可能携带病毒的人”。(37)车浩:《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法学》2020年第3期。其次,刑事处罚进一步延伸了“标签效应”。犯罪的评价是一种最严厉的谴责与否定,而受到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更是一种犯罪评价的有形象征,由此基于标签理论,犯罪标签难免会给重大传染病患者今后的生活造成阴影。最后,失信惩戒叠加了所有“标签效应”,进一步强化了污名化效应。在新冠疫情防控中,重大传染病患者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不仅向社会公示,而且还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中,再加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38)参见蒋湘琼:《疫情防控中社会信用建设的法律治理思考——从将个人隐瞒疫情列为失信谈起》,《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2020年第3期。导致重大传染病患者的个人负担进一步加重。

三、公共健康伦理嵌入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

鉴于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困境),仅仅通过法律规范建构与完善可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美国著名学者布鲁斯·詹宁斯(Bruce Jennings)也曾指出,“必须承认,公共卫生政策和实践既有政治层面,也有伦理层面。公共卫生的基本目标——公平地实现人口的可持续高水平健康和福祉——只有通过运用政治权力以及有原则的伦理论证和承诺才能实现”。(39)Bruce Jennings,“Right Relation and Right Recognition in Public Health Ethics:Thinking through the Republic of Health”,Public Health Ethics,Vol.9,No.2,2016,pp.168-177.公共健康伦理可以用来更好地理解公共卫生的性质,理解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价值,理解如何通过质询构成公共卫生活动的概念、原则、观点和实践来加强或限制公共卫生议程。(40)参见[英]约翰·科根、基思·赛雷特、A.M.维安著,宋华琳、李芹、李鸻等译:《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南京:译林出版社2021年版,第47页。因此,有必要将公共健康伦理嵌入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

(一)公共健康伦理的基本原理与分析框架

公共健康伦理是生物伦理学中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它与旨在维护和改善人口健康的各种活动之道德影响有关。随着风险因素、传染病威胁和慢性健康问题(如糖尿病和肥胖症)的日益增长,政策制定者、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和社群利益相关者也越来越关注公共卫生实践中复杂的伦理冲突问题。(41)Daniel Callahan,Bruce Jennings,“Ethics and Public Health:Forging a Strong Relationship”,in Lawrence O.Gostin,Lindsay F.Wiley eds.,Public Health Law and Ethics:A Reader,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8,pp.58-59.从哲学与理论基础的角度看,有两个主要问题导致了公共健康伦理框架的形成:一是克服公共利益对个人自由与自主权的影响;二是优先权的确定与稀缺资源的分配。(42)Mahmoud Abbasi,Reza Majdzadeh,Alireza Zali,et al.,“The Evolution of Public Health Ethics Frameworks:Systematic Review of Moral Values and Norms in Public Health Policy”,Medicine,Health Care and Philosophy,Vol.21,No.3,2018,pp.387-402.公共健康伦理框架通常具有共同的基础假设和信念。按照加拿大生物伦理学著名学者努拉·肯尼(Nuala P.Kenny)等的观点,公共健康伦理的基础是三个基本价值观:一是相对自主(relative autonomy),其与个人自主不同,它承认公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条件方面的联系和相关性,通过社会变革为自主性服务,而不是专注于更好地保护个人自由。二是相对社会正义(relative social justice),与关注非歧视和分配正义(有限资源的分配)不同,它强调公平获得社会物品,包括机会、权利和权力。三是相对团结(relative solidarity),与传统的利他主义和“我们”与“他们”的对立群体不同,它强调“我们”的包容与互动。(43)Nuala P.Kenny,Susan B.Sherwin,Françoise E.Baylis,“Re-Visioning Public Health Ethics:A Relational Perspective”,Canadi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Vol.101,No.1,2010,pp.9-11.

我们生活在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社会,在试图确定适当的公共卫生政策时,道德诉求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公共健康伦理学框架可以帮助政策制定者、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利益相关者认识到公共卫生实践中多种多样的伦理问题,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经过长期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探索,按照美国生物伦理学著名学者南希·卡斯(Nancy E.Kass)的总结,公共健康伦理可以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以评估拟议干预措施、政策建议、研究项目与计划的伦理影响。(44)Nancy E.Kass,“An Ethics Framework for Public Health”,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Vol.91,No.11,2001,pp.1776-1782.

第一,拟议计划的公共卫生目标是什么。任何拟议的公共卫生计划(包括政策与干预措施等)的第一步都是确定该计划的目标。这些目标一般应以改善公共卫生(如降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来表示。例如,艾滋病毒筛查计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减少艾滋病毒的病例,而不仅仅是一定比例的人同意接受检测。

第二,该计划在实现其既定目标方面的效果如何。拟议的干预措施或者计划通常基于某些假设,而这些假设使我们相信这些计划将实现其既定目标。不过,这种信任需要相关数据来予以证实。根据经验,一项计划带来的负担越大(如在规制成本、对自由的限制等方面),必须有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该计划将实现其目标。

第三,该计划的已知或潜在负担是什么。如果相关的数据表明一项计划可以合理地实现其既定目标,那么我们还需要明确拟议的公共卫生计划可能导致的负担或者损害。不同类型的公共卫生活动或多或少都可能造成不同类型的负担,如隐私与保密风险、对自由与自决的风险等。

第四,负担是否可以最小化,是否存在替代方法。若通过分析或者评估发现某个计划或者政策具有潜在的或者实际的负担,那么政策制定者需要确定是否可以以最小化负担的方式实施相关计划或者政策。

第五,该计划是否公平实施。公共卫生计划应当坚持分配正义的相关原则,公平分配利益和负担。公共卫生福祉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社群,也不能让某个社群或者个人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

第六,如何公平地平衡计划的收益和负担。如果确定拟议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政策或者计划有可能实现其既定目标,其潜在负担也能够实现最小化,并且该计划也能够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则必须就预期收益是否证明已确定的负担是合理的作出决定。

(二)公共健康伦理嵌入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正当性

就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而言,公共健康伦理不仅与其隐含的伦理问题存在内在的逻辑相关性,而且公共健康伦理还能发挥工具价值,为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提供价值指引和设定伦理规范。

第一,公共健康伦理契合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所隐含的伦理性。如前所述,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诸多问题的背后均隐含着重要的伦理冲突,并非简单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其整个过程充满了伦理性。公共健康伦理的主要使命就是为促进公共健康、预防疾病、减少风险和伤害提供伦理支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将公共健康伦理嵌入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具有内在的逻辑必然性。

第二,公共健康伦理可以为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提供价值指引。如前所述,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诸多伦理冲突的背后实际上关涉重要的价值判断,不同的判罚结果实际上是伦理价值观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看,有什么样的伦理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健康状况。在任何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公共健康伦理的核心任务都是为公共卫生活动提供伦理价值观、原则和标准方面的指导。(45)参见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6页。例如,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制定的《公共健康伦理守则》(PublicHealthCodeofEthics)便规定,公共卫生实践应当致力于实现如下价值:一是职业主义和信任;二是健康与安全;三是健康正义与公平;四是相互依存与团结;五是人权与公民自由;六是包容性和参与性。(46)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Public Health Code of Ethics”,https:∥www.apha.org/-/media/files/pdf/membergroups/ethics/code_of_ethics.ashx(Last visited on May 10,2023).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公共健康伦理可以为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的伦理冲突提供价值指引。不过,解决伦理冲突并不意味着找到正确的答案,而是意味着在考虑了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寻找一种伦理上合适的前进道路。

第三,公共健康伦理可以为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设定伦理规范。为了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无论对于社会、政府还是公共卫生机构以及从业人员都需要一套必须奉行的伦理规范。(47)参见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9页。例如,《公共健康伦理守则》便规定,尽管有的时候如何解决不同目标与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并不总是很清楚,但是通过在审议决策过程中认真考虑可允许性、尊重、对等性、有效性等因素,公共卫生活动的从业人员及决策者可以努力确保公共卫生权力不会以武断、歧视或者滥用公众信任的方式行使。(48)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Public Health Code of Ethics”,https:∥www.apha.org/-/media/files/pdf/membergroups/ethics/code_of_ethics.ashx(Last visited on May 11,2023).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无论是作出相关决定的司法机关,还是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其行为都应当遵循一定的伦理规范。因此,公共健康伦理可以为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设定伦理规范。

四、公共健康伦理视阈下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优化

在公共健康伦理视阈下,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不仅应当遵循底线价值,集中体现为社会正义,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有效性、相称性、必要性、最小侵权、公开理由等因素,在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一)公共健康伦理视阈下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底线价值

公共健康伦理与诸如临床护理伦理等其他领域存在明显的不同,原因在于公共卫生对人口健康的关注以及政府在这种追求中发挥着巨大作用。(49)Ruth Faden,Justin Bernstein,and Sirine Shebaya,“Public Health Ethics”,in Edward N.Zalta ed.,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22 Edition),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ublichealth-ethics/#WhatMakePublHealTherPublHealEthiDist(Last visited on May 11,2023).因此,公共健康伦理中的价值通常需要反映公共卫生的“公共性”(publicness)。在理论与实践中,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被视为公共卫生的核心使命,以至于成为公共卫生伦理的核心价值观。(50)参见[美]劳伦斯·高斯汀、林赛·威利著,苏玉菊、刘碧波、穆冠群译:《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正如美国学者丹·博尚(Dan E.Beauchamp)所言:“虽然许多力量影响着公共卫生的发展,但应当尽量减少可预防的死亡和残疾这一公共卫生的历史性梦想正是社会正义的梦想。”(51)Dan E.Beauchamp,“Public Health as Social Justice”,in Dan E.Beauchamp,Bonnie Steinbock eds.,New Ethics for the Public’s Health,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05.

社会正义所关注的不是狭义的个人利益,而是社会整体的利益。(52)Loretta Capeheart,Dragan Milovanovic,Social Justice:Theories,Issues,and Movements,New Brunswick:Rutgers University Press,2007,p.2.从法学的角度看,社会正义是一种实质平等的表现,并且强调国家法律制度与公共政策设计,均应致力于协助每个人能在立足点相同的基础上,于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中,有公平发展自我的机会。(53)参见许宗力主编:《追寻社会国:社会正义之理论与制度实践》,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7年版,第3页。作为这一宗旨的组成部分就是确认并改善系统性不利模式(systematic patterns of disadvantage),这些不利模式在多个方面深刻而普遍地损害了人们的幸福前景。作为系统性不利模式的一部分,健康方面的不平等是伦理上迫切需要解决的不平等问题。社会正义要求积极的公共卫生干预,以确认并纠正现有的系统性不利模式及有害后果。此外,社会正义还提出了未来的义务,以确保公共卫生政策至少不会加剧系统性不利模式,并确保公共卫生政策有助于防止这种模式的出现。(54)Madison Powers,Ruth Faden,Social Justice: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Public Health and Health Poli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87.

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公共健康伦理的主要任务便是指导公正有效地追求人口健康。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将社会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观。具体而言,在判定重大传染病患者是否入罪以及实施何种刑事处罚时,应当坚持分配正义和平等参与。就分配正义而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公共利益,对重大传染病患者进行刑事处罚,需要对刑事处罚所带来的利益及负担进行平衡,避免不合比例地增加重大传染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就平等参与而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传染病患者本身就处于不利地位,既属于传染病的“受害者”,同时还要遭受因“标签效应”带来的歧视与不公,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弱势群体”,这意味着重大传染病患者的需求也应当得到同等尊重和倾听,并有参与性制度安排。(55)参见[美]劳伦斯·高斯汀、林赛·威利著,苏玉菊、刘碧波、穆冠群译:《公共卫生法:权力·责任·限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9页。

(二)公共健康伦理视阈下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考量因素

为了在公共卫生活动中实现社会正义,公共健康伦理提出了一些伦理分析框架或者正当性条件,用以帮助确定促进公共卫生的功利性目标是否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压倒其他非功利性价值。在理论上,美国学者詹姆斯·柴尔德里斯(James Childress)等认为,在公共卫生决策过程中有五个基本的正当性条件:一是有效性,即有效保护公众健康;二是相称性,即对公众健康的可能利益超过了危害;三是必要性,即没有其他替代性的方法;四是最小侵犯,即对一般伦理价值的侵犯应当最小化;五是公开理由,即实施公共卫生政策的机构及人员有责任向公众提供解释。(56)James F.Childress,Ruth R.Faden,Ruth D.Gaare,et al.,“Public Health Ethics:Mapping the Terrain”,Journal of Law,Medicine &Ethics,Vol.30,No.2,2002,pp.170-178.在实践中,如前所述,《公共健康伦理守则》也规定,若要使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决定获得充分的伦理审查,应当认真讨论以下八个考量因素:一是可允许性;二是尊重;三是对等性;四是有效性;五是负责任地使用稀缺资源;六是相称性;七是问责制与透明度;八是公共参与。(57)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Public Health Code of Ethics”,https:∥www.apha.org/-/media/files/pdf/membergroups/ethics/code_of_ethics.ashx,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12日。

以此上述理论与实践作为参照,结合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也应当对如下考量因素进行认真审视,以实现社会正义。

第一,可允许性。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对于重大传染病患者的罪名适用及处罚量刑,不仅应当于法有据,而且应当在伦理上是可允许的。就法律上的可允许性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的实体及程序规则,对相关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作出科学合理的认定。就伦理上的可允许性而言,不仅需要考虑行为的外在后果与内在性质,还需要考虑涉疫刑事政策本身的社会和文化背景。

第二,相称性。几乎所有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都有利益和成本,相称性涉及对一项行动或者决定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估。一般认为,相称的行动是指为实现公共卫生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根据其带来的利益和付出的代价是合理的,但这些利益和代价必须以公平和非歧视性的方式分配;不相称的行动是指对少数人来说,获得重大利益的机会非常小,而对大多数人来说,却要付出广泛的剥夺或者伤害的代价。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对于重大传染病患者的罪名适用及处罚量刑,需要从时间及空间两个维度来审视是否符合相称性,即既要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处的时间阶段,同时也要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处的空间范围。

第三,必要性。在公共卫生实践中,并非所有可允许且相称的政策及干预措施都是实现公共卫生目标所必需的。在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可能适用的罪名,有期徒刑以及管制、拘役都是有可能适用的刑罚方式。不过,在具体适用罪名及量刑时,仍然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本身对于实现公共卫生目标是否必要。在新冠“乙类乙管”后,有一些涉疫违法行为虽然被立案侦查,但最终并未被提起公诉,除了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属于情节轻微以外,还有一个可能的考量因素就是对这些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于实现公共卫生目标而言已无必要。

五、结 语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重大传染病患者进行刑事处罚属于一种非常严格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从实践情况来看,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并非只是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背后隐含了诸多伦理争议,如国家干预权力与个人权利保护、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社会利益与个人负担等。公共健康伦理的使命便是为公共卫生活动提供伦理分析与价值指引。因此,将公共健康伦理嵌入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中具备必要性与正当性。依靠公共健康伦理提供的分析框架,可以对重大传染病患者涉罪案件判罚进行充分的伦理审视,使相关决定在伦理上是适当的,进而公正有效地保护或者促进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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