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上的姓名权

2023-05-07 13:50:10徐嵩杨政
人民之声 2023年4期
关键词:姓名权小石刘女士

文 徐嵩 杨政

在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为了表达对逝者的感情和敬意,很多地方都有在墓碑上刻后人名字的风俗,然而这样的风俗却引发了一起姓名权纠纷……

案情简介

近期,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刘女士离婚后因不满其名字刻于前夫家墓碑上,诉至法院。据悉,刘女士和石先生在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石,在二人婚姻期间,石先生的祖父、祖母、继祖母相继离世。2018年,石先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祖母,在未告知石先生一家的情况下,就径直将石先生、刘女士、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孙媳、曾孙辈的名义刻于墓碑之上。

根据当地的风俗,在墓碑上刻子孙名字是传统文化中一种尊重和纪念老人的方式,也是对家族延续的期望。刘女士和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石某宁私自在石家墓碑上刻刘女士和小石姓名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自从2020年刘女士和石先生离婚后(小石的抚养权判给了刘女士)事件性质就不同了。每想起来这件事,刘女士便夜不能寐:自己现已离婚,但前夫家的墓碑上还刻着自己和儿子的名字,难免心里膈应。

于是刘女士便以姓名权被侵权为由,认为石某宁私自将自己和儿子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的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停止对母子二人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的墓碑,清除二人的名字,消除影响,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同时赔偿母子二人3万元精神抚慰金。

(漫画/赵晓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小石和石某宁之间存在宗亲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关系将两人姓名镌刻在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的主观故意。在刘女士提起诉讼后,石某宁也及时清除石碑上刘女士和小石的名字。此外,涉案的墓碑位于当地偏僻深山里,没有专门的道路通行,附近也没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光顾,而且碑文内容也不足以让公众对刘女士和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不能认定刘女士及儿子小石有姓名权和名誉权被损害的结果。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索赔诉求,刘女士、小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姓名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女士、小石的姓名权,但在本案件事发后,石 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女士、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石某宁停止了不妥行为,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故刘女士、小石要求销毁石碑与消除影响的目的不相符,且明显过当,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刘女士、小石的赔偿请求,虽然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女士、小石的姓名权,但是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与在墓碑上多刻名字的情形相对应的,现实中还会发生因墓碑漏刻名字而引发纠纷。若是发生墓碑漏刻名字的情形又该怎么办呢?比如因兄弟不合,兄长在父亲去世后篆刻墓碑时故意不篆刻弟弟名字的行为是否适当呢?在死者墓碑上篆刻亲属姓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死亡后,子女在墓碑上留名是尽孝和体现血缘关系的一种体现,更是其享有的权利,对生者和死者都是一种尊重。负责办理逝者丧葬事宜的子女,一般应当将逝者所有子女姓名在墓碑上署名,如仅因与其他子女之间的矛盾,未将其他子女姓名在逝者的墓碑上署名,则侵害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兄长在父亲墓碑上故意漏刻弟弟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权益,也有悖善良风俗,存在不当,弟弟可以请求兄长补刻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更换墓碑并篆刻名字的方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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