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这是一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案件。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侵害姓名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应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有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1)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即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2)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包括盗用、假冒他人姓名。2.有损害事实。侵害姓名权的本身,如非法干预、非法使用的事实,即是侵害行为的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合一化的特点,因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必加以特别说明。4.加害人的过错。该种过错应为故意。
在本案中,母亲李小芳将儿子姚飞飞改名为“宋飞飞”,侵犯了儿子的姓名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是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应由其父母协商决定。姚飞飞在出生时,由父母共同为其取名。李小芳在没有征得姚飞飞父亲姚大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名改成他姓,显然干涉了儿子的姓名使用权。因此,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小芳将儿子的姓氏由“宋”改为父姓或母姓。
(文:王念一 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