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09年9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
2009年9月26日早,刘女士以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短信内容为:“吴经理,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发短信请假,称自己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2009年9月30日,公司以刘女士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自己的请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后刘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其未领取的工资1839.08元。公司不服,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刘女士工资1839.08元。刘女士亦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资,还要返还自己为公司垫付的办公费用16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女士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乏依据。故公司据此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公司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刘女士2009年9月1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刘女士反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工资1839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