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老旧小区治理:现实梗阻与未来路向

2023-04-29 10:33:58冯慧付国伟
学习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治理

冯慧 付国伟

[摘要]城市老旧小区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状况是城市治理水平的直接体现,其治理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重要课题。当前,城市老旧小区治理水平提升面临诸多困境。基于利益博弈的视角,以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为线索,重新审视老旧小区治理中的治理主体利益分化、居民个体博弈能力弱、物业在治理中不在场、居委会的弱化和边缘化等现实梗阻及其产生原因,尝试探索老旧小区治理的协商共建、合作共治、保障共享等未来发展路向,力求为疏解城市老旧小区治理的现实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老旧小区;治理;治理主体;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  D669.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608(2023)03-0093-08

一、研究背景与理论框架

城市老旧小区是城市问题最突出、情况最复杂的治理场域之一,城市老旧小区治理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以利益博弈为理论视角,分析当前城市老旧小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梗阻及其产生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城市老旧小区治理,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问题缘起

随着社会治理中心下移,社区成为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而小区作为社区的基本单位成为基层治理的最小单元。城市老旧小区是我国城镇化、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产物,主要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指出:“全国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大概是22万个,涉及的居民近3900万户。”总体而言,城市老旧小区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从房屋和基础设施来看,老旧小区的房屋年代较久、硬件设施落后,公共基础设施较为缺乏;从居民构成来看,老旧小区居民大多数为退休职工、老年人、流动租户;从地理位置来看,老旧小区主要位于中心城区和老城区;从用途来看,老旧小区有许多是单位职工的家属院,此外还有商品房。城市老旧小区的这些特点使得其在治理问题上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近年,从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来看,随着城市老旧小区问题尖锐化,良好的治理体系尚未建立,严重影响城市老旧小区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城市老旧小区涉及数量之多、范围之广、问题之复杂,对民生幸福之重要,使其成为城市治理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为促进完善城市老旧小区治理提供了重大政策支持和宏观指导。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各省市也相继出台适合当地的改造计划和方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地开展,对改善老旧小区人居环境,提高老旧小区居民幸福感产生了深远影响。与此同时,城乡社区治理状况也得到极大改善。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1],强调将老旧小区改造与治理能力提升相融合,对推进老旧小区治理体系升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老旧小区治理已经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部分,老旧小区面临房屋改造翻新和治理体系升级双重任务。目前,房屋改造易、治理体系升级难,在老旧小区改造与老旧小区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张力。2021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四批)》明确指出,当前部分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存在房屋改造与治理升级脱节的问题,“不注重结合改造同步健全小区治理结构,没有引导居民确定改造后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2]。在物质设施和物质建筑改造升级的同时,治理这一“政治上层建筑”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老旧小区的治理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在原来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鉴于此,从治理维度来讲,本文所探讨的老旧小区,既包括尚未改造的老旧小区,也包括已完成改造但治理尚未同步升级的小区。如何看待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治理问题?老旧小区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能动性弱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推动老旧小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破解这些问题,既需要国家政策支持和宏观指导,也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中微观层面的理论研究。

(二)研究回顾

回顾学术史,2002年,刘承水、刘玲玲等就分析了老旧小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3]。学者们对城市老旧小区治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从研究类型上看,当前关于城市老旧社区治理研究主要是“问题—对策”型研究,注重分析我国社区治理面临的困境及相应的策略。目前,学界对城市老旧社区治理从不同方面作出了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式。一是从不同治理主体出发进行探讨。例如,王越和陈烨以物业这一治理主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物业失管与北京市老旧小区整治更新的关系[4]。任燕和任育瑶从居民的角度,阐述了老旧小区居民在参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组织、意愿、方式、内容四个方面的问题[5]。二是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研究。庞娟基于韧性治理的视角,分析了城镇老旧社区更新治理存在的困境,将着眼点置于老旧小区改造和风险应对能力[6]。陈美楠从角色理论出发,认为城市社区治理困境的根由在于治理主体对自己角色认知不明,主体间互不认同[7]。三是从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出发进行阐释。邬樱和李爱群提出了老旧小区面临的“双重老龄化”,即人口老龄化和住宅老龄化,探讨了注重人文关怀“柔性化”治理理念[8]。四是针对小区专项治理的研究。黄珺和孙其昂以老旧小区环境治理为切入点,分析了老旧小区治理存在的三种困境,即协调困境、过程困境和互动困境[9]。五是提出治理的理想模型或实践模式。汤秋芬和辛星基于“三区计划”的个案调查,提出了“枢纽型社会工作”的老旧小区治理模式[10]。秦小建和朱俊亭提出了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条件下,依靠基层政党组织的整合功能,建立政党整合型熟人社区的老旧治理模式[11]。

总体而言,学者们在老旧小区治理问题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对于改善老旧小区治理具有建设性意义。但是,实践是不断发展的,老旧小区现实情况是复杂多样的,相关理论还需要继续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拓展。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在城市老旧小区治理问题上还缺乏基于利益博弈这一重要分析视角的研究。为此,本文从利益博弈的理论视角出发,分析老旧小区治理梗阻及产生的原因,并试图为城市老旧小区治理的未来路向提出方案,以期对老旧小区治理提供理论补充和实践借鉴。

(三)理论框架

马克思从物质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人们行为的动因,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也就是说,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之一。由此,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成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方面,而利益博弈也就成为处理主体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形式。徐琳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那么,协调社会利益就成为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13]。此观点虽有夸大“利益”的嫌疑,但也显示了协调利益关系与国家治理之间的重要联系。现代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多主体参与,从利益博弈的视角看,治理主体与利益主体是统一的,治理主体多元化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治理主体在参与治理时无不表达着各自的利益诉求,而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纠纷。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4]良性的利益博弈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改善社区治理现状。因此,利益博弈成为探究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视角。

城市老旧社区治理的时空场域是社区,包含公共领域和部分私人领域。治理主体,从狭义上讲,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民、物业,在单位制小区中还包括所属单位。社区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治”。管理中的“管”体现着一种权力关系,在管理程序中,必定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划分,管理的主体与客体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纵向关系;而“治”的主体是民主平等、共同参与的横向关系。在治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界限不再具有刚性的划分,所有的参与者都是治理主体,面对共同的问题,通过协商来解决。各主体间民主平等关系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奠定了主体性条件,为各主体的共建、共治从而达到共享提供了可能。平等带来的不仅是合作,还有竞争。治理主体间民主平等、共同参与关系不仅使合作共治成为可能,也为各主体进行博弈提供了条件。治理过程实际上就是治理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治理结果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博弈结果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老旧小区各主体参与治理的行为、动因以及治理效果置于利益博弈的视角下,根据利益博弈形式及其对治理效果产生的影响,建构兼具现象阐释功能和实践导向功能的理论框架,即“博弈形式—治理效果”的分析框架。

二、现实梗阻:治理主体深陷负和博弈与零和博弈

总体来看,当前城市老旧小区的治理梗阻可以归结为:各主体之间负和博弈与零和博弈致其治理深陷负效治理和零效治理的泥潭。将城市老旧小区治理问题置于利益博弈的框架内分析,可以把小区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从理论上归结为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深化我们对老旧小区治理问题的认识,从而为明晰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进一步探索治理出路提供理论前提。

(一)负和博弈——负效治理

治理主体之间的负和博弈是在双方博弈力量较为悬殊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博弈结果往往是某一主体利益受损,而另一主体的利益也没有增加,主要存在于业主与物业之间。负效治理就是由负和博弈导致的小区问题无法解决甚至恶化,严重阻碍小区治理进程和治理水平的提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性组织,理应代表业主的利益,为业主发声,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多数情况下,由个别业主与物业进行直接交涉。在业主与物业进行博弈时,由于业主的无组织性,特别是老旧小区业主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导致其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物业处于强势地位,这在实质上暴露了物业在小区治理中的“失管”状态。居委会对物业没有管理权,业主对物业缺乏监督权,业主在与物业进行利益博弈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的员工,如保安只对公司负责,而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房管局,其只对房管局负责,物业在与业主的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导致业主作为个体力量对物业公司及其员工毫无办法。在业主自身利益受损、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时,部分业主会选择以迟缴或不缴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争,而这又造成物业的不满,于是在服务上继续降低标准,甚至停止服务。这种恶性循环的负和博弈,不仅没有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而且恶化了治理主体间的关系,降低了其共同参与小区治理的意愿和可能性,最终妨碍小区治理水平,降低小区治理的整体效能。

(二)零和博弈——零效治理

治理主体之间的零和博弈主要是指,治理主体在涉及彼此利益的问题上,在双方博弈能力较为接近的情况下,互不退让、长期僵持,最终的博弈结果没有增加任何一方的利益。零效治理是指,零和博弈导致的治理进程上的停滞,由于治理主体长期僵持,对某一问题长时间无法达成决议,导致治理难以向前推进。这种零和博弈是城市老旧小区中较为常见的博弈形式之一,主要存在于居民与居民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

以加装电梯为例,“老旧小区改造,老楼装电梯既是热点话题,也是难啃的硬骨头。一方面,高层住户意愿强烈,低层住户不情愿——加装电梯衍生噪声大、采光差等问题,以公共利益来‘道德要挟,容易制造对立情绪”[15]。另一方面,加装电梯费用高。由于城市老旧小区房屋建造年代久,在建造之初,居民多为年轻人,对电梯的需求并不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居民中老年人比例增大,高层居民出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加装电梯成为高层居民的最大呼声。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的一项重要安排,政府对此也有财政支持,本是一件利民好事。但实际情况是,加装电梯往往需要楼栋居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票同意才可施行。低层居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采光、空间等,不顾公共利益,以各种理由阻止加装电梯。低层居民看似在利益博弈中取得了胜利,实则最终结果既无益于自身,也不利于他人(甚至会损害他人利益),没有增加双方的利益,是一种零和博弈。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违建”拆除问题上的利益博弈。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拆旧建新是一项重点工作,一些小区为了建造新的公共基础、改善小区绿化、增加车位,需要拆除原来的由私人搭建的停车棚、杂货间等设施。但是,这项工作也难以推进,主要是因为在居民搭建这些设施之初并没有被视为“违建”,且已使用多年,为自己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居民在心理上难以接受搭建的设施被拆除。因此,许多居民在此问题上与其他主体进行博弈,甚至会发生冲突。但这种利益博弈往往都是零和博弈,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导致彼此都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小区改造也难以推进,治理问题难以解决。

三、治理梗阻的发生原因:治理主体利益博弈失衡

要化解老旧小区的治理梗阻,必须首先弄清其发生原因。从利益博弈视角看,老旧小区上述梗阻的原因主要是治理主体利益诉求不同、组织程度不同、力量强弱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治理主体间利益博弈失衡。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治理主体利益分化

由于主体利益分化,导致在治理实践中存在失位的情形,治理主体难以形成治理合力。从居民内部来看,居民与居民之间、租户与常住居民等利益诉求不同,其利益又是分化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组织,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其制约,其实际运行是一种“社会契约”在起作用,居民将权利、诉求赋予业主委员会及其代表,业主代表替其行使部分权利。这本是增强居民博弈能力,促进小区治理的重要组织,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多数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反而形成了自己的利益集团,有自己的利益考虑。业主委员会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造成了治理主体利益的进一步分化。物业作为市场主体,主要目标是盈利,在这一目标的驱动下,并不能完全参与小区治理。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制度的组织结构,是小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主导者。但在小区治理实践中,由于各种考核指标,上传下达的任务指令,使居委会显示出行政化的倾向。行政化造成了居委会以政绩考核为导向的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有时是与小区治理实际问题相脱节的,导致居委会与其他利益主体也逐渐分化。以上各方利益诉求在治理实践中带来的结果最终表现为业主无以作为、业主委员会“胡乱”作为、居委会难作为、物业不愿作为,整个治理过程呈现一种无序化、离散化状态。

(二)居民个体博弈能力弱

居民参与是小区治理的基本前提,居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影响其利益博弈能力强弱的关键因素。当前,城市老旧小区居民呈现“三化”特征,即老龄化、原子化、异质化,严重影响了老旧小区居民的参与治理能力和利益博弈能力。城市老旧小区居民主要由老年人和部分流动租户构成。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客观上造成了其参与治理的能力较弱;主观上,其文化水平较低、参与治理意识薄弱、参与动力不足。这些因素导致老年居民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此外,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重要资源。随着数字化治理的深入发展,各种信息以数据形式呈现,而居民中的老年人数字素养不足,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能力弱,老年居民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信息鸿沟,相对弱化了其博弈能力。原子化主要表现为“陌生人社会”,尽管这种陌生人社会在老旧小区的表现较为隐晦,但老旧小区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原子化常常造成居民在利益博弈中“单打独斗”、以一对多的局面。而单凭个别居民的力量,难以应对物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这种有组织的力量。异质化主要表现为小区常住人员由原居民向流动租户的转变。流动租户多为年轻人,由于工作压力大,加上其对自己的身份认知是小区以外的人,因此参与小区治理的动力不足,表现为集体行动少、组织化程度低、博弈能力弱、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不强。

(三)物业在治理中不在场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中,物业无疑是小区治理的重要主体。物业的服务管理水平对小区治理效果有着重要影响:物业服务水平高,居民幸福感高,有利于小区治理提效;物业服务不好,居民怨声载道,妨碍小区有效治理。但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理念尚未转变和市场逻辑的驱使,其在治理中常常不在场,却在利益博弈中更加活跃。就物业公司性质而言,它作为市场主体是以利益为导向的,而“社区服务领域相当大一部分都是薄利、微利,甚至无利的”[16]。这就导致物业在参与小区治理时动力不足,对自己作为小区治理主体的角色认同度低。在一些居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上,物业的做法是“踢皮球”,将居民的诉求“踢给”居委会或小区所属单位。此外,物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行为主体,其组织程度在老旧小区治理主体中是高于其他主体的。因此,物业公司不受老旧小区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管,甚至有时会“俘获”监管机构,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其在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地位,从而在博弈中挤压居民利益,加剧老旧小区治理主体的负和博弈与零和博弈,阻碍小区治理。

(四)居委会的弱化和边缘化

当前,老旧小区居委会面临弱化和边缘化的窘境。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的重要组织,理应在基层自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系的全面推开,社会组织、物业、业主委员会等也都成为治理主体,造成居委会的部分职能被分割。针对小区存在的问题,居委会单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尤其是在改造过程中,需要项目施工单位、居民等多主体协商解决,居委会在协商过程中难以起到主导作用。加上在现有体制下,居委会对小区物业没有监督力和限制力,小区居民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不会向居委会反映,甚至会越级上访。在老旧小区的复杂环境下和艰难的治理任务面前,居委会显得组织能力不足、动员能力不够、治理能力不强,最终导致居民对其失去信任。此外,许多老旧小区是单位家属院,这样的小区居民往往存在单位制导致的依附性后遗症,在遇到问题时,居民更依赖且更信任单位。“社区中大部分单位员工依然跟随单位安排,参加社区活动或是配合社区治理,而非居委会”[17]。因此,居委会的种种窘境削弱了其组织协调能力,当小区治理主体之间发生不良利益博弈时,居委会无力协调,极大影响小区治理水平。

四、未来路向:正和博弈——共建共治共享

以妥善协调利益为线索,通过引导利益博弈的转型推动治理效果的提升。在本文语境下,正和博弈就是既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又能够增加各治理主体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促进改善治理效果的良性博弈[18]。针对城市老旧小区治理梗阻及其发生原因,以协商共建为前提,以合作共治路径和保障成果共享为目标,推动负和博弈、零和博弈转向正和博弈,实现从负效治理、零效治理到善治的质变,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协商共建:协调主体间利益关系,走出负和博弈的藩篱

主体间存在利益纠纷而无法得到合理公正解决,是主体间负和博弈的主要原因。那么,妥善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就成为推动治理主体走出负和博弈的重要前提。

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利益整合作用

坚持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体现。“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创新实践,既为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也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19]。加强基层党建,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妥善协调治理主体利益关系,是推动老旧小区治理主体走出负和博弈与零和博弈困境的重要途径。“近年,北京市在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同时,在失管、弃管小区治理上做了很多探索。特别是‘党建引领的提出,为破解这一难题开辟了新的路径。北京通过党组织搭建平台,多措并举,指导物管企业,引导社区管理,使有的小区物业重回正轨,有的小区实现居民自治,朝阳区还成立了区属物业公司专门兜底”[20]。坚持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小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小区治理过程,促进各主体良性互动,实现正和博弈,提升小区治理水平。在业主、物业乃至居委会等治理主体中,只要任何一方不能完全超脱利益的牵绊,在治理中就无可避免地会陷入利益博弈之中,而单靠任何一方的力量也都无法实现利益博弈均衡。以党支部和居委会为代表的党和政府的力量在社区治理中居于主导性和指导性地位,能够最大限度地摆脱市场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21]。基层党组织为妥善协调治理主体利益关系,实现利益整合提供强大组织和领导保障。

2.充分发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协商民主的优越性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需求多元,社会矛盾复杂。协调利益关系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和协商民主的必经环节”[22]。为此,需要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商机制,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国协商民主的优越性。就城市老旧小区治理而言,鼓励搭建利益协调平台,由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代表组成小区协商议事会,每月定期召开会议,针对关系主体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小区的公共事项,由各主体提交议题,共同商讨,有条件的可聘请市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议事会顾问。针对关系每个治理主体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小区改造问题,坚持改造与治理并重,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充分协商,促进治理主体充分了解改造项目,尽最大力度协调主体间利益关系,防止因利益纠纷导致负和博弈。例如,在物业“失管”问题上,可由房管局赋权,由居委会牵头,设立小区物业监督小组,建立合理的物业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弹性物业费,增强居委会、居民、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的监督和考核,以监督考核倒逼物业服务水平提升。针对不服监督的物业,通过业主集体投票,经居委会同意,对物业进行更换。协商不仅是解决利益纠纷的重要形式,同时又可以锻炼各主体的参与治理能力,防止不良利益博弈,促进小区治理整体水平提升。

(二)合作共治:增进共同利益,推动零和博弈跃向正和博弈

利益分化是导致主体离散的重要诱因,共同利益则能够有效地凝聚不同主体,驱动不同主体朝着共同的治理目标合作发力,增强治理合力。在多数情形下,城市老旧小区治理各主体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这为推动竞争走向合作,发掘更多共同利益,规避负和博弈,推动零和博弈向正和博弈转变提供了条件。

1.强化治理主体公共意识,增强合作化程度

城市老旧小区作为一个“有机体”,其良性运行和有效治理需要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单靠任何一个主体单独行动都不能实现善治。既不能将治理任务全压给居委会,也不能完全依靠物业,而是需要调动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合作治理。一方面,公共意识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意识,公共意识对主体共同合作参与小区治理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公共意识培养以促进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另一方面,利益一致是实现合作的重要条件。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涉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事项为契机,如小区路面改造、环境美化、车棚车位修建、娱乐休闲区建设等,充分调动各主体在关涉集体利益事项上的参与性,确保其治理在场,提高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意识与能力。

具体来说,居委会要以引领者和组织者的身份,积极动员治理主体参与小区治理事项,积极促进各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在制度和法律上充分赋权居委会,增强居委会公信力、组织力和号召力。增强居民参与治理的观念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其从居民到公民的意识转变,提升参与治理的自觉性。物业应增强对自身小区治理主体的身份认知和认同。在小区治理实践中,物业不是场外人,也不是旁观者,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者,是小区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同时,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定位,通过提供良好服务,为老旧小区治理提供良好条件。业主委员会要明确其作为业主代表的身份,积极发挥为业主发声的作用。总之,以增强公共意识为重要举措,通过各方协同发力,促使小区治理主体拧成一股绳,切实增强治理主体合作共治能力。

2.发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和小区文化的黏合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蕴含与邻为善、乐于助人等丰富道德资源,是实现老旧小区自治和德治的重要资源。一方面,充分发挥道德的滋润作用,以德治助力自治。例如,开展小区道德模范评选,对评选出来的道德模范、特别是积极参与治理的居民进行褒奖,带动小区治理主体向上向善。同时,建立道德黑榜,对违反公民道德、小区公约的主体进行公布,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和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营造小区文化氛围。由居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协助以及物业参与,组织开展包括各主体在内的集体性文化娱乐活动。通过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居民之间的认同感和对小区的热爱,从而为其共同参与治理创造情感条件。

(三)保障共享:使治理成果真正惠及每个主体,促进正和博弈良性发展

能否实现共享是治理主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能否实现正和博弈——共建共治共享的关键环节。

1.保障治理主体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治理主体正当利益诉求是影响治理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因素,能否保障治理主体正当利益是评价治理效果的重要尺度。为此,要充分保障治理主体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第一,建立小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老旧小区改造及各种关涉治理主体利益的问题都要公开透明,确保治理主体在认识到自己责任与义务的同时,还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从而为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尽责奠定基础。第二,建立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设立小区利益诉求台账,每个治理主体可把自己的利益诉求上报,经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代表、居民代表联席会议总结整理,每月将小区利益诉求公布,通过各治理主体共同努力,实现合理利益诉求。第三,畅通居民参与治理渠道,创新居民参与治理方式。对行动不便、文化水平及数字素养较低的治理主体,委派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基层党组人员登门拜访,将老旧小区的治理事项仔细传达,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参与权。同时,探索数字治理方式和数字参与,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探索线上参与治理形式。第四,建立小区监督机制。成立小区治理事项监督小组,由优秀党员和小区德高望重的居民组成,加强对小区重大事务的监督,推动小区治理良性运行。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协同努力,保障各主体物质利益得到实现,精神利益得到满足,提升老旧小区居民幸福感,提高各主体的获得感,推动实现成果人人享有。

2.始终坚持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3]城市老旧小区是居民的生活场所,也是其他治理主体的工作场所,其治理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治理主体的美好生活。从短期的、个别的治理任务来看,共享是一次治理任务的终点,实现共享,保障各方正当利益的实现,也就意味着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从长远和整个治理系统来看,一次治理任务的终点又是下一个治理任务的起点。因此,城市老旧小区治理工作必须始终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作城市老旧小区治理工作的评价标准。通过各方努力促进城市老旧小区治理向好发展,使小区治理主体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城市老旧小区治理真正实现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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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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