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研究

2023-04-29 08:02:03高德胜许芳菲
学习论坛 2023年3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国家安全证据

高德胜 许芳菲

[摘要]国家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法律层面的证据判断原则已无法满足处理国家安全问题的现实需要,国家安全问题中的证据构成要件应在国家安全视角下进行认定。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安全领域中证据的认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总和,具体包括动机上有理由、理论上有可能和现实中有迹象。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研究对于把握国家安全总体规律有所助益,能够更好地满足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进而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关键词] 国家安全;证据;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  D9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608(2023)03-0116-06

“时代之变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1]。如何维护好国家安全成为我们当下面临的更为紧迫的课题。当前,世界各国相继出台并完善了国家安全法,这为维护其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法律体系中,证据因其客观性、真实性成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搜集证据是在法律层面进行制裁的必要前提。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且国家安全领域的危害行为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法律层面的证据无法满足国家安全的需要。证据作为认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关键一环,应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认定。

一、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提出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证据是证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重要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当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安全形势极其复杂,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危险性相对其他违法行为显得更高,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对维护国家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从国家安全视角来看,证据的认定应与法律上的证据认定有所区别,应具有针对性与特殊性。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研究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个新尝试,旨在完善证据认定的主体内容,回应现实需要,反映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性,促进国家安全学科的新发展,从而推动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

(一)现实需要: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研判

国家安全问题是指一国国家利益特别是核心利益、重大利益面临的危险和威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2]。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阐释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内涵,对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研究有助于应对新时代国家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诉讼中常常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将此原则应用到国家安全领域,则证据的不充分性会减弱证据的证明力度,最终结果可能是国家安全依然受到危害。一方面,传统安全威胁不断增加,尽管当前的国际局势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地区冲突仍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非传统安全威胁也在不断蔓延,传染病、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环境污染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影响了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在俄乌冲突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身影无处不在,它们试图以制裁的手段对战局进行影响,从而使战争局势朝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进而保障并扩大其自身的利益。这种别有用心的行为对世界和平与安全造成极大冲击。更为严重的是,俄罗斯在乌克兰境内发现了美国在乌克兰所建的近30个生物实验室,乌克兰在美国的主导下以利用候鸟迁徙传染禽类病毒、利用蝙蝠传播人类致病病原体等为研究活动进行传染病研究,这种研发生物武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各国的生物安全,对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但面对实验室被曝光,美国仅回应其在乌克兰是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3]。据美国相关杂志报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后,美国销毁了有关病毒研究的证据。从法律角度对证据进行认定,并不能证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行为具有危害其他国家安全的性质。在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中,为避免研究泛化,明确国家安全问题研究会使维护国家安全更具有指向性与实际可操作性[4]。因此,针对当代国家安全问题,从国家安全视角下进行证据构成要件研究显得尤为必要,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安全工作的创新发展,而且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

(二)功能定位: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需求

国家安全领域相比法律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毛泽东曾在《矛盾论》中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5]证据是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以证据为依据,因此,国家安全领域的证据应与法律中的证据区分开来。

其一,国家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立足于国家安全的性质,国家安全涵盖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以政治、军事安全等为主的传统安全和以生态、网络安全等为主的非传统安全均对国家、社会乃至个人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安全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国家安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全系统[6]。此外,国家安全威胁具有隐蔽性。随着国家安全领域的扩大,国家安全威胁的形式也在变化,西方国家往往会选择意识形态渗透的方式来推崇西方的价值观,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境内也有不少非法分子,利用国内热点事件在社会制造恐慌,以不易被察觉的形式危害国家安全。此类行为若按照传统证据认定的标准,很难被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此可见,国家安全威胁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因而证据的构成要件应根据国家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来进行认定,进而形成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认定原则。

其二,国家安全保障机制具有特殊性。关于保障机制,社会各领域都有其相应的保障机制,国家安全领域也是如此。国家安全保障机制是一个国家防范、消除和打击国家安全威胁与危害行为的国家安全防控机制,是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要素[7]。国家安全保障机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防控机制,而不是以危害他国的国家安全来换取本国的国家安全的机制,相比其他领域的保障机制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生物安全领域,我国以生物安全的相关立法为前提,制定了多重有关生物安全的审查、保护等机制,以提高我国应对生物安全威胁的能力。而对于国家安全领域来说,证据并不意味着仅是对事实结果的证明,还是对未来行为的预判。因此,从国家安全领域来说,证据与国家安全保障机制应保持协调一致,证据的认定应与国家安全的其他要素相适应,从而不断推动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科学发展。

(三)学科要求:国家安全学科的新兴发展

国家安全学的发展是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2018年,教育部提出要推动设立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开设国家安全学专业。国家安全学专业的设立表明我国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国家安全学的专业化发展推动了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当前国家安全发展形势来看,我国仍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需要不断完善国家安全学体系,发挥学科建设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作用。理论指导实践,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证据是裁判的基石,诉讼活动的进行离不开证据的应用,同样,国家安全工作的进行也需要证据的支持。进行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研究,有助于弥补国家安全理论中有关证据认定的空白,为系统化学科发展完善理论基础。

首先,国家安全学具有综合性与独特性。国家安全学是基于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与现实需要所成立的新兴学科,与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研究内容交叉融合。但国家安全学又存在其特殊之处,既要与其他学科建立联系,又要避免对交叉领域的研究内容的简单重复,进而通过对其他学科理论的借鉴与分析,形成国家安全学领域特有的研究主体。因此,在证据研究中,要使证据的认定满足国家安全学的独特需要。

其次,国家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丰富国家安全学理论的现实动力。从法学的角度理解证据的构成与认定是当前学科中的共识,但国家安全学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认定的独特性。实际上,在国家安全领域,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仅仅从法律角度认定,那么一旦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过错方责任,就不能认定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如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证据认定,就要依据国家安全问题的特殊性进行证据构成要件的分析,从而做好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预防工作,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效果。因此,国家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推动了国家安全学相关理论的完善。

二、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内涵

习近平强调:“认清国家安全形势,维护国家安全,要立足国际秩序大变局来把握规律,立足防范风险的大前提来统筹,立足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大背景来谋划。”[8]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研究是基于国内国际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提出的。这一理论的提出是现实中国家安全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学理论的积累、发展与创新的结果。只有从证据的本源入手,分析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才能丰富国家安全学的理论内容,推动国家安全工作的新发展。

(一)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语源探析

“证据”这一概念是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得以确定的出发点。在日常工作与科研活动中,证据通过已知事实来证明另一事实的存在。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证据都发挥其证明作用。早在古希腊时期,符号就是人们进行推理的重要依据。到了近代,西方文明的发展推动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对证据的理解也变得多样化。有学者从统计学的视角出发提出,证据具有一种能够改变对世界运转的看法的数据属性。在当代,对证据的解释更加倾向于法律的角度。纵观“证据”这一概念的发展脉络,证据从始至终都是证明事物真实性的依据。相比西方国家的观念,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证据经历了从以汉字为主的证明方式向“去汉字化”的逻辑中心主义的转变。但总体而言,在中西方证据概念的演变过程中,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是证据概念的核心要义。

目前,我国对证据的研究是基于法律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9]“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证据是证明的依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但是也强调对于证据的具体认定仍需要法官依照裁判原则进行裁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学者对于证据的定义不同。在诉讼法学中,普遍得到认可的关于证据的学说主要是“事实说”和“材料说”。“事实说”的主张者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樊崇义、陈光中等众多学者主张“材料说”这一观点,我国目前也以“材料说”为主要的证据理论。他们在其著作中从内容、形式、证明关系等角度提出,证据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形式收集并审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材料说”这一主张有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以及增强证据认定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总之,法律上的证据就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还是法律中的证据,对理解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而言往往是不够的,国家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安全中证据的特殊本质和特征。在国家安全领域,证据应该是能证明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依据。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是从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研判、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需求以及国家安全学科的新兴发展等国家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得来的。基于此,我们提出了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研究。在法律中的证据理论基础上提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证据话语体系,有助于推动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理论的发展。

(二)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基本特征

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安全领域中证据认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总和。具体来说,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动机上有理由、理论上有可能和现实中有迹象。作为构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必须据此对证据的合理性进行认定。从构成要件的内容来看,其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构成要件有所不同。针对国家安全的特殊性,证据应该以对危害行为的预防为主,以对行为结果的处罚为辅。因此,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具有关联性、非传统性、预防性等特征。

首先,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关联性特征体现在构成要件间的紧密联系上。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彼此间有紧密联系的。动机上有理由是证据构成的前提。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动机是决定行为的内在动力。动机上存在的可能性最终会推动现实中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理论上有可能是建立在动机上有理由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发现某种行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难免就会将其用到理论分析中,从而得出最终结论。现实中有迹象是以动机上有理由和理论上有可能为前提的,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最明显的特征。因此,以上三种要素共同构成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

其次,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非传统性特征体现在对证据构成要件认定方式的创新上。新形势下,传统意义上的证据难以解决国家安全领域中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认定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法律上证据的作用倾向于对案件结果的认定与裁判,而国家安全领域中证据的作用倾向于对未来风险的防范;另一方面,当前形势下,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增加,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必须与发展形势保持一致,因此,必须超越传统安全威胁,增强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认识。基于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非传统性特征,必须通过对证据构成要件的创新与发展,使其适应国家安全发展新需要。

再次,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构成要件的预防性特征体现在防范国家安全风险这个第一考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11]由此可见,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障国家处于安全状态,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应与这一目的保持一致,防范国家安全风险、保障持续安全状态是国家安全领域证据的主要作用。

三、国家安全视角下证据的构成要件

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不仅要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要对未来国家安全风险进行预判。证据构成要件是对证据认定的总体把握。证据构成要件并不是国家安全领域中所有证据认定因素的集合,而是从逻辑上对证据认定中必不可少的因素的整合。证据构成要件的提出并不是基于学科的单一理论说明,而是为了通过国家安全实践将证据构成要件的理论不断丰富和升华,从而对国家安全总体规律有所把握,以更好维护未来国家安全。

(一)动机上有理由

动机的产生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之上。推动人们通过某种行为满足自身需要,是需要主体的利益之所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2]。人的需要推动行为的发展,这是人类一切行为与活动的根本依据。一方面,国家安全行为的出发点是安全需要。动机是心理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弗洛伊德、斯金纳以及马斯洛等心理学家认为,动机是受本能、外界或需要支配的。当前,需要层次理论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理论,需要层次理论包括生理需要、认知需要、权力需要以及安全需要。其中,安全需要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人的生命、身体上的安全需要,从广义上来讲可以指国家领域的安全需要。国家安全行为可以参考需要层次理论,安全需要促使国家主体形成有利于国家之动机。另一方面,国家安全行为源于利益需要。利益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好处的事物。只有当利益是满足主体需要的有利因素时,才适合分析主体动机的利弊。利益需要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从个人层面来说,个人的行为动机一定是满足个人的某种利益需要的。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行为或决策实质上是为了满足国家的利益需要的。由此可见,若国家的行为可以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判定其动机的性质。

因此,以安全需要和利益需要为基础的动机是“动机上有理由”的基本要素,是证据认定的前提条件。但是动机也有善恶之分,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他国国家安全是判定动机善恶的标准。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时,中国在国内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后,立即对其他国家施以援手,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维护了本国的国家安全,又积极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将国际安全与国内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出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出发点。反观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将全部责任推给中国,煽动反华势力在中国制造混乱。美国还截留他国抗疫物资,禁止本国医疗物资出口,用种种行为表明了其为追求本国利益而侵害他国国家利益的动机。可见,动机是行为的内在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动机来分析行为理由。从动机上有理由这一构成要件来看,我们只要有理由证明其动机带有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要素,就可以将这一动机及其理由作为基础性证据要件,进而对其他要件加以分析以进行佐证。

(二)理论上有可能

理论可以指道理、理由,也可以指对知识的系统总结。国家安全领域中的理论是历史发展过程中根据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总结出来的。对于“理论上有可能”这一证据构成要件中的“理论”,可以将其定义为经过实证研究后用来解释类似现象的系统总结。简言之,理论上有可能是指在国家安全领域中经过国家安全实践所得出的普遍结论,对国家安全现实的判断具有理论价值。

从国家安全视角下的证据构成要件研究来看,“理论上有可能”这一构成要件有三种表现形式。首先,历史发展中始终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不同历史时期每个国家有着不同的国家安全因素。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因素在不断变化,问题也变得复杂多样,有些国家发展至今始终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威胁。从世界战争史的角度看,生物武器的滥用对人类社会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其次,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表现具有明显的企图。基于维护国家发展与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间通过国际行为构成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国家可通过国际行为产生与他国互利的结果,也可凭借其行为损害他国利益。当涉及国家安全时,损害他国利益的国际行为同时会对他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再次,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可以表明该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目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可以被分为必然与偶然两种类型,除了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产生的威胁,偶然的因果关系也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

(三)现实中有迹象

现实中有迹象是以动机上有理由和理论上有可能为前提的。迹象是事实行为的萌芽,是对国家安全领域中危害国家安全结果认定必须具备的要件。对于现实中的迹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一方面,出现了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判定现实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迹象要关注该行为从国际法来讲是否对其他国家产生危害。国家为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行动,但从性质上来看,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行动不外乎分为有害于他国的行动和无害于他国的行动。只有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危害到他国国家安全的行动,才应被视为国家安全中的证据构成要件的要素。除此之外,判定现实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迹象还要关注就危害行为所进行的具体活动。任何行为迹象都以或隐藏或显现的具体行动体现出来,否则不可能成为行为迹象。因为行为迹象的本质在于改变客观状态,而这种状态的改变一定是通过某种具体行动体现出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迹象具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某国违反国际禁止性规范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在他国边境进行军事挑衅和积极干预国际热点事件等。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行为迹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作为是指负有履行国际法规定的特定法律责任的国家拒不履行责任,如在全球治理问题上阻碍国际政策的执行,拒绝履行国际公约等。

另一方面,国家战略目标具有威胁性。国家战略是指国家统筹协调各领域的全局性发展规划。从一国的发展来看,国家战略目标的制定是有利于促进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的。因此,国家往往会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但此战略存在影响他国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可能性。当一国国家战略威胁到其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时,可以认定此战略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迹象。美国始终以“美国优先”为国家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无所不用其极。种种行为表明美国的国家战略目标是让美国成为头号强国,哪怕牺牲他国安危和利益也在所不惜。所以,美国与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保持合作关系,对于与美国利益有分歧的国家则会通过一切手段予以打压。由此可见,其国家战略已经对他国造成了国家安全威胁,具备作为证据构成要件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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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9.

[责任编辑: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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