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存在管理难度大、分公司和子公司多、成本发票问题多等问题,并且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资金周转较以前放缓,存在以房抵债的情况。本文以主营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H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财税问题为例进行探究。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风险;发票;合同
DOI:10.12433/zgkjtz.20233630
H公司是注册在某省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设立了较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项目成本发票涉及的供应商繁多,有时会因为成本发票的问题受到税务部门的协查,有关分公司在税务认定上存在风险;在经营中存在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采取以商品房抵偿工程款的情况;公司总部在各项目上私车公用的情况较为普遍。因为施工企业在经营中有较多的财税问题,所以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财税风险的管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本发票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多并且遍布全国各地,导致项目供应商繁多、发票、合同管理难度大,建筑施工企业有时会收到税务部门关于取得成本发票可能存在虚开问题的协查。例如,H公司在2023年6月份收到税务部门关于其在本省A市某水利工程项目,涉及挖掘机租赁的发票10份(含税金额982,000.00元,不含税金额953,398.09元,增值税28,601.91元),因供应商失联而被要求协查,H公司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了《情况说明》,并提供了H公司与该机械租赁经营部的《机械租赁合同》、租赁挖掘机的权属证书、合格证、操作证、台班记录、付款凭证复印件等文件,根据要求对取得该挖掘机租赁费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28,601.91元暂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暂作为不合规发票不税前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笔者建议应尽可能地把与供应商相关的工作做实做细。
1.建筑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的各项经济业务应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检测合同》《运输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履约要求、付款节点、付款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2.对于合同中违约责任,建议如下:
(1)对于质量方面,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供货物(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卖方(服务方)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同约定、所供货物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买方可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同时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返工费、建设方罚款、违约金等)。
(2)对于履约时间方面,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服务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履约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未按照买方送货通知要求的时间交付货物的,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或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因此造成交付延误的),每逾期壹日,卖方按照应交付货物总金额的 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付款方的合同,要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例如,可以约定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因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后,在逾期付款时可以减轻公司的违约责任。
3.让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在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App等查询供应商的涉诉、被执行、经营风险等信息,如有风险提示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不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其他有关措施。如果是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应让供应商提供相关的建筑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是检测合同,应让供应商提供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是运输合同应,让供应商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机械租赁合同,应让供应商提供所出租机械的权属证书、合格证书以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等,如该供应商是转租的,需让供应商提供其与前手的租赁合同并且合同要有明确的同意其转租的条款。
4.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能力进行一定的核查,对于成立时间较短的供应商以及贸易公司、建材经营部等,要让其提供相应的其与前手的采购合同、发票、进货单、付款凭据等复印件,要核实供应商销售的货物与其采购货物名称的一致性、销售货物的数量是否在其采购货物数量的范围内,必要时可以现场核实供应商的经营能力。
5.对供应商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相应的证据留存。对于货物的采购,应留存送货单、送货车辆的车牌号码、卸货时的照片;对于机械租赁,应留存机械的台班记录,由机械操作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机械现场作业的照片;对于劳务作业,应留存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打卡记录、考勤表等,并留存现场作业的照片;对于运输,应记录好车牌号码,并留存运输的照片。
6.对供应商的付款,应由项目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从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或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除极少数小额零星采购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7.对于税务部门通知的对有关成本发票可能存在虚开问题的协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以下两点工作:
(1)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协查,查找原因,提供相应的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
(2)对可能存在一些疑点的发票,先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做暂不税前扣除。
二、外省分公司税务问题
H公司在2022年10月12日进行2022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请时,税务申报系统提示要对本期企业所得税额的50%在总机构缴纳,另外的50%在分支机构进行分配,经询问H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是H公司在2022年7月份中标外地的B省C市的某水利工程项目,当地政府要求其在当地开设分公司,经办人员在办理该分公司的税务登记时,登记成了该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进行总分支机构汇总分配缴纳,到H公司所在地的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总机构分摊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另外的50%,分支机构之间按照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再计算分摊。H公司原来的外地项目,大部分是以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形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外地项目开设了分公司,则分公司在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时选择“独立核算”。而B省C市的这个项目金额为500多万元,要将H公司50%的企业所得税在那边缴纳感觉是不太适合的,H公司经与B省C市税务部门联系后,修改了该分公司税务登记的相关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跨省的外地项目时,建议如下:
(1)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外地项目,尽量不开设分公司,采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形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2)如果项目所在地强烈要求在当地开设分公司,建议在办理分公司的税务登记时,该分公司在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时选择“独立核算”。
(3)对于无资质要求的其他事项,也可以采用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三、以房抵债问题
H公司2021年8月承接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商品房小区部分地基工程降水施工。受房地产市场影响,作为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资金周转比较紧张,支付了作为承包人的H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部分工程款后,甲方提出以商品房抵偿应付乙方剩余的工程款。
为明确责任、减少风险,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抵房合同》中需要约定:作为抵债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小区名称、楼层、面积等,抵销债务的情况,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是分包人)(以下简称: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一)第一种情况
如果乙方拟持有抵债的商品房,则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开具商品房金额的发票给乙方。
乙方作为购买人,购入商品房抵偿工程款,与直接从外部购买商品房的涉税处理一致,主要涉及契税和印花税税费。
(1)契税: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房产原值不包括增值税。
(2)印花税:房产购销合同,按照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房产原值不包括增值税。
1.甲方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
2.乙方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甲方
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二)第二种情况
如果乙方拟将抵债的商品房转让丙方,则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乙方被认定为购入抵债商品房后再转让给丙方而可能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建议甲方、乙方、丙方做一份债权债务转让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是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给丙方,与乙方对丙方的债务(应付账款)进行抵销,三方当事人凭三方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1.甲方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应收账款—丙方
2.乙方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丙方
贷:应收账款—甲方
3.丙方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甲方
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借:应付账款—甲方
贷:应收账款—乙方
四、私车公用问题
H公司2022年7月收到税务部门推送的《税收风险提示》,其中一条是H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很多交通费,而H公司固定资产账上车辆较少。H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公司车辆有限,公司大多活动都用员工私车解决,公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承担员工车辆的相关费用(汽油费、过路费等),由此发生了较多交通费用,并给税务部门提供了有关资料。
对于私车公用问题,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风险控制,建议如下: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车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出租方、出租车辆的所有人(原则上要求出租该车辆的员工为车辆的所有人)、车牌号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公司制定《私车公用管理制度》,对每公里的汽油费标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养费、维修费,外地出差补贴等进行明确规定。
3.由私车公用的员工按月统计用车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用车时间、起始地点、到达地点、里程、用途等。
4.私车公用的员工每月根据用车里程统计,据实提供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发票,如果有保养、维修费用的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据实提供发票,出差补贴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给予。
5.对于私车公用租金,常用的两种处理方法如下:
(1)将租金作为员工的一项补贴计入员工的工资总额,这种处理方法不需要员工另外提供发票,但需要进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
(2)由员工去税务局代开租赁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员工出租私车的租金是低于这个金额的,所以员工去税务局代开租赁费发票可以免征增值税。
6.通过以上处理,私车公用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租金、保养费、维修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要努力学习会计准则、税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并合理运用,做好过程中的证据链留存,把控好各项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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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
作者简介: 施春华(1980),男,江苏省南通市人,本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研究方向为财务、税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