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论析

2023-04-29 00:44李叶宏邹清华
商洛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北宋互市法律

李叶宏 邹清华

摘 要: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的互市贸易一度盛行。法律规定互市管理机构严格管理互市,稽查货物、征收商税。北宋对互市中的粮食、弓矢兵器、锦绮绫帛、青盐等商品进行限制,对官员违反互市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的法律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以律、敕、令、格、式为表现形式,重赏法律执行者与告发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呈减轻趋势。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的法律实施效果欠佳。

关键词:北宋;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033(2023)01-0051-06

引用格式:李叶宏,邹清华.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论析[J].商洛学院学报,2023,37(1):51-56.

Abstract: The trade betwee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and minority regimes was once common. The law required trade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and the Northern Song government strictly managed the trade such as checking the goods and leviying business tax. The sale of food, weapons, silk and salt was prohibited and Song government severely punished officials who breached the trading law. Trading law betwee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and minority regimes went all out to safeguard the national safety and was in the form of lv Chi Ling Ge Shi. The law rewarded law executors and informers, and the punishment for violation of the law tended to be mitig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 betwee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and minority regimes was not ideal.

Key words: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minority regimes; trading; law

基金項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2BZX041)

作者简介:李叶宏,男,陕西吴堡人,博士,教授

北宋经济繁荣,文化兴盛。由于外敌环伺,朝廷极为重视对外交往,追求最大化的政治、经济利益。北宋经济中心已经南移,再加上西夏对西北陆路的隔阻,沿海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出现了广州、泉州、杭州等一批海外贸易中心。与此同时,北宋与周边民族政权也存在大量“互市”。“互市”离不开法律,本文主要探讨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概况

与北宋进行“互市”贸易的民族政权较多,主要有瓜州、西夏、沙州政权、于阗、西州回鹘等。宋太祖时听任契丹边境互市。《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载,宋太宗于端拱元年(988年)下诏,称幽州、蓟州百姓,“皆吾赤子,宜许边疆互相市易。”允许边境互市。淳化二年(991年)后十余年,北宋对边境互市态度曾有反复。景德元年(1004年)宋辽的“澶渊之盟”,促进了互市贸易。同年,宋真宗接受了边官赵延祚的建议,大力发展榷场贸易。《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九载,景德二年(1005年),北宋在雄霸州、安肃军复置榷场,以正式公文通知北方,“使勿於他所贸易”。初期的宋辽贸易,政府管理松散,后来管理日趋严格。《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九载,契丹派人携公文,要求允许商贾在新城贸易。雄州上报宋真宗,不久下诏雄州,“如北商赍物至境上者,且与互市。”对于契丹的互市请求,北宋慷慨应允。宋与西夏的贸易以茶叶为主。《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五·榷茶》载,茶叶官方买入时轻估,卖出时重估,利润巨大,商贾被迫转去西北,“以致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贩茶利润可观,朝廷甚为重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载,景德四年(1007年),“赵德明请许蕃民赴保安军榷场贸易”,宋真宗从之。宋夏开始榷场贸易。宣和二年(1120年),宋金签订“海上之盟”,规定“银绢依与契丹数目岁交”。仍设榷场,进行贸易。北宋与吐蕃也有大量贸易,吐蕃出售马匹,北宋还通过吐蕃与西方国家或民族进行贸易。

宋朝互市贸易兴盛,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王安石认为,“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 [1]宋朝统治者对法律的作用有着充分认识,宋太祖认为,“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议事以制,必务于哀矜。”[2]宋太宗告诫大臣,法律书籍,“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奉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由于统治者重视法律,北宋互市贸易法律较为发达。

二、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的基本内容

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内容甚多,主要包括互市管理机构、互市过程、互市商品的限制及对相关官员的处罚等。

(一)互市管理机构

对于榷场贸易及民间贸易的管理机构,北宋法律皆有规定。北宋一般性的贸易管理机构有市易司、榷务、催辖司、太府寺及都商税院。为有效管理互市,宋朝在古渭(今甘肃陇西境内)设市易司。《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载,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北宋朝廷令镇、易等州各设榷务,管理贸易。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1067年)起,其货物由催辖司管理,“而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督计之”。由催辖司负责榷场贸易。与唐朝相比,宋朝太府寺职能有所削弱。《宋史》卷一百六十五《职官五》载,太府寺旧设判寺事一人,以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或带职朝官充任。设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任。凡国库、贸易、朝贡、官员供给,都由三司负责。“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市场贸易已与太府寺关系不大,由三司中的盐铁司负责。《宋史》卷一百六十二《职官二》记载,盐铁分掌七案:兵案、胄案、商税案、都盐案、茶案、铁案和设案。但元丰改制后,太府寺又获市场贸易管理权。《宋史》卷一百六十五《职官五》载,太府寺卿负责国家财货的政令与库藏、出纳、商税、平稳物价、贸易事宜。“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北宋在开封和临安设商税征收机构,即“都商税院”或“都商税务”。

北宋专门管理茶马贸易的机构有陕西转运使、陕西解盐官、都大提举茶马司、榷茶、买马司及群牧行司。《宋史》卷第一百九十八《兵十二·马政》载,购马官员,自嘉祐年间(1056年9月—1063年)开始以陕西转运使兼东路监牧、买马事务。“后又以制置陕西解盐官同主之”。市马事务先由陕西转运使,后由陕西解盐官共同负责。宋朝茶叶实行专卖,熙宁七年(1074年)设“都大提举茶马司”管理川秦茶马,此职由地方官兼任。《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茶》载,北宋政府设榷茶到四川购茶,设买马司到今甘肃临夏、临洮购马。还设牧行司监管马匹贸易。

(二)互市过程

北宋在戎州、黎州、泸州等地设置博易场,购买西南少数民族政权的马匹。宋政府严格管理榷场贸易,法律规定由所在地监司及州军长吏负责管理榷场,另设专官,稽查货物,征收商税。官府有贸易优先权,法律规定官牙人评定货物等级,兜揽承交,收取牙税。宋朝法律规定,小商人十人结保,每次携一半货物到对方榷场进行交易。交易双方须由官牙人斡旋,不得直接接触。法律对榷场贸易的商品有严格规定,禁止交易北方战马、南方铜铁、硫磺等物。《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之三十二载,入榷场贸易,须互相结甲,五人为一保。榷场填写甲贴,交保头保管。“榷场又开到,申数客人单名物货件。”给淮河渡移交公文,渡口凭公文勘验甲贴真伪,与榷场主管官及本军所差官当面点名核对,搜检随身物品。如无禁物,方可进入。可见检查之严格。北宋官吏有责任维护榷场物价的公平与交易秩序。景德二年(1005年),北宋朝廷令河北转运使刘综指导雄州榷场,“孔揆等与诸州军长吏共平榷场物价”。以保持和睦,“务立永制也”[3]1358。更有甚者,同年宋真宗曾诏令雄州,称“契丹请榷场市易者,优其直与之。”[3]1340

北宋政府约束边民,以防滋事,为互市创造良好环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七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瀛州奏称北狄商贩私来贩卖货物,被瀛州百姓恐吓,“即潜行厚赂而免”。宋真宗下诏,令边境安抚使追逼贿赂,交还北狄。令通知北狄百姓,有互市时去榷场,“无得潜至边郡”。可知北宋政府维护了互市贸易秩序。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宋真宗下诏,称担心辽国商贩进入榷场,“未知条式”,或者与边境商人贩卖禁物。应当令雄州告知辽国商人,“仍录所降诏付之”[3]1930。北宋积极告知辽国商販互市相关法律。榷场交易情况复杂,蕃夷使臣或在榷场中购买违禁物,北宋政府也不允许公开调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七载,元祐元年(1086年),范百禄奏称,北国送伴使萧祐在榷场购得竹牛角,“诏河北、河东缘边安抚司密行指挥,觉察禁止。”

(三)互市商品的限制

北宋禁止与少数民族政权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有铜钱、铁钱、粮食、人口、锦绮绫帛、弓矢、书籍、纤缟、硫黄、焰硝、卢甘石等。

北宋禁止铜钱出境。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宋太宗下诏,边境要塞官吏严格检查蕃商,“无许阑出铜钱”。敢于故意放纵的,从五百到五千,“令有司差定其罪,着于甲令。”[4]9181《宋史》卷一百八十《食货下二》载,法律规定,“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携二贯徒一年,携三贯以上处死。江南钱不许过江北。太平兴国四年(979年),规定“铁钱不出境”。宋朝还禁止粮食外流。《宋会要辑稿·兵》二七载,雍熙四年(987年),宋太宗下诏,称调查河北、河东边境城镇粮食流出北方边境,“累降诏旨断绝”。这两地缴纳赋税的民户,“止许籴上二斗供家食用”[4]9181。实行粮食管制,处罚严厉。《宋史》载,边境地区粮食、青盐不许越过宋朝与河西的边界贩卖,“犯者不以多少,处斩。”[5]宋朝禁止贩卖人口。《宋会要辑稿》载,淳化二年(991年)六月,宋太宗下诏,令西路各州山岳、江河路口镇寨,“不得放过贩卖人口入蕃”,令北宋住户不许留宿。如故意违抗,或被官方查出,或被举报。“勘鞠不虚,所犯人当行严断。”[4]9182《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景德二年(1005年),“令雄州勿以锦绮绫帛付榷场贸易”[3]1325。宋真宗担心少数民族政权贪得无厌,规定锦绮绫帛为榷场贸易禁品。旧制规定,弓矢兵器“不入外夷”,当时西凉样丹族上表恳请弓矢贸易,宋真宗认为样丹在西部边境效忠,“委之扞蔽,特令渭州给赐。”[3]1326严格控制兵器外流,仅是赐予。《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载,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诏,“非《九经》书疏悉禁之。”元丰元年(1078年),宋朝再次申明“卖书北界告捕之法”。《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下八》载,治平八年(1064年),宋朝令以铜、锡购买马,“而纤缟与急须之物皆禁”。熙宁九年(1076年),宋朝禁止私自越界买卖“硫黄、焰硝及以卢甘石”。北宋一度禁止私人从境外买马。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六月,宋真宗称“界首人户于北中买马”,如听闻从北方蕃夷买马者的姓名,即全部处以死刑,“全家远配。”[4]9190

北宋法律明确规定了携禁物出境或贩卖禁物的法律后果。《宋刑统》载:无公文而携禁物擅自过关,“坐赃论”。赃物不多的,“从私造、私有法”。如属于私有财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6]139法律还规定,携带百姓家里不该有的财物,虽然没有过关,“亦没官”。携带百姓家里可以有的财物,规定不允许过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物品收缴官府。如已过关及私自规避关津而过被抓获,该财物分三份,“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6]139-140

(四)对相关官员的处罚

北宋初年,即禁止官员参与互市。平兴国二年(977年),宋太祖诏令大臣,此后禁止乘坐驿车出入,“赍轻货,邀厚利。”且不许令人在各地交易,与百姓争利,有违反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3]392-393。北宋对官员违反互市法律处罚严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载,法律规定,“榷务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五百以下,徒三年。”得赃超过三贯,黥面送交宫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四载,宝元二年(1039年),王德用主管随州,特设一员判官。“德用既以孔道辅言罢和枢密院,而河东都转运使王沿又言德用尝令府州折继宣市马。”因私自市马,王德用被贬。《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康定元年(1040年),宋仁宗下诏禁止陕西边界军官兵与蕃夷贸易,“犯者以违制论”[3]3034。军官违反互市法律影响更坏,所以朝廷格外警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一载,庆历四年(1044年),张可久的官职由淮南转运使贬为保信节度副使。“贩私盐万余斤在部中也”。此为监察御史包拯法外开恩,不以所获斤两定罪的结果。官员经商易于以权谋私,北宋对此严加查处。北宋不允许官员私自在榷场中购物。《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七载,庆历五年(1045年)七月,延州梁适奏称,怀疑保安军榷场有官员收买外来商品。“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澶渊之盟后,霸州修整桥梁,辽兵前来寻衅。此事各级官员都有责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九十九载,元符元年(1098年),河北沿边安抚使李谅“强愎自任”,害怕生事。负责榷场的官员或胆小怕事,“不豫为防备”或“不即救援”、推诿责任。最后这些官员都被处罚。元符元年(1098年)六月,诏令昭珙官降一级,“权通判寇毅并依冲替人例,推官梁涣差替。”界河同巡检王溥、勾当榷场徐昌明分别被撤二职。刘家涡莫金口巡检贾嵒、刁鱼巡检杨极分别被撤一职,全部停职。此外,河北沿边安抚使李谅被免遥郡一职,“别与外任差遣。副使刘方降一官,机宜张棠差替。”同年诏称“雄州榷场不依样纳布”,监司官降一级,通判延长二年考核。“北客已般到布”,令降价购买。“今后不如样者须退回,如违,重行停替。”[3]11782元丰改革修法体例后,制定《罚格》,专门处罚渎职官员。

三、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的特征

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内容甚多,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互市”秩序,有力维护了北宋政府的政治、经济利益。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具有如下特征。

(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北宋互市法律维护贸易秩序,但同时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出境人口可能成为宋朝未来的攻击者。《宋会要辑稿·兵》二十七之三载,淳化二年(991年),宋太宗诏令西路各州,禁止贩卖人口出境,“及指挥汉户不得停泊”。《宋会要辑稿》兵二十七《备边一》载,天圣二年(1024年),宋仁宗下诏,“断绝私过渡河西兴贩违禁物货及鞍马人等”,命河东转运司查考前后条例,做出决策或向朝廷汇报。鞍马可增强邻国军事装备,所以禁止贩卖。兵器威胁国家安全,禁止卖于境外。《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五十七载,庆历五年(1047年),宋仁宗下诏,“河东、陕西缘边州军有以堪造军器物鬻于化外者”,用私自贸易法处罚,“仍编管近里州军”。《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十六载,夏国角厮罗荖人入宋朝贡,“虑于延、秦州、镇戎军沿路收买陕西粮草交抄,乞行禁止。”其请求被朝廷接受。《宋史》卷一百八十《食货下二》载,“西北边内属戎人,多继货帛于秦、阶州易铜钱出塞。”融铸为器。诏令无凭证擅自带一百铜钱以上出边关判罪,带五贯以上送交宫廷。为避免熔铸兵器,宋朝严厉处罚私贩铜钱的行为。

除人、马、铜钱外,宋朝严禁铜铁等物出境。《宋史》卷一百八十五《食货下七》载,禁止百姓将铜熔铸成佛像、释迦牟尼等人物,“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消除铜铁出境后熔铸为兵器的隐患。土地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领土完整是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北宋严禁私卖土地给外国或民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五载,熙宁八年(1075年),宋神宗下诏,边境农户将土地典卖给北方蕃夷,依照私自贸易法严惩,“皆配黄河南本城”。允许告发,每亩赏十千钱。“所典卖地勒犯人家或地邻赎归”,犯人财产不够时,由官方借给。如北方外族人已经在被典卖的土地上居住,由官吏委婉打发。

北宋通过榷场刺探外蕃情报。元丰二年(1079年),河北边境安抚司奏称,边境州军“主管刺事人,乞选募。”给三千钱,以使者、有职衔的员司或平民充任。边境安抚司广信、顺安军分别有四人,雄州、北平军分别有三人,霸州有七人,保州、安、安肃军分别有六人。雄州、霸州、安肃军、广信军四榷场的牙人,在北狄蕃客处刺探边情。“乞选举通判及监官考其侦事虚实,如至和元年诏赏罚。”宋神宗从之[3]7267。同时北宋高度警惕蕃夷间谍。宋神宗年间(1067年1月—1085年4月),韩绛奏称,北狄郝景越宋境暗画地图,已秘密派人拘捕。诏令定州路安抚司、河北边境安抚司指挥所派人,务必查实奸细实情,“方得收捕推鞫,无致引惹生事。”[3]7172

(二)以律、敕、令、格、式为主要表现形式

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律、敕、令、格、式等。就律而言,虽然部分被废止、修改,但终北宋之世,律一直是基本法。如《宋刑统》卷八《卫禁律》规定,“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则计赃一尺处以二年半徒刑,计赃三匹、计赃十五匹分别加重处刑。北宋通过大量编敕取代格和格后敕。敕应用广泛。敕与律都用来定罪量刑,是补充和被补充的关系。宋敕实际上已发展成为刑律的组成部分。建隆四年(963年),将格令宣敕及宋初敕令共一百零六条编为《新编敕》四卷,与《宋刑统》同时实施。除保留部分原敕外,皇帝诏敕为敕的重要法源。《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十三载,咸平元年(998年),给事中柴成务上奏,令敕应依法及朝廷礼仪处理,未定刑名的,参考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敕,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条区分。”准违制敕时区分了故意与过失等。元丰七年(1084年),宋神宗把之前混合编敕改为按敕、令、格、式四种形式分类修纂[7]。并对敕、令、格、式定义做了明确区分: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8]。政和二年(1112年)制定的《政和敕令格式·名例敕》载,“律、刑统疏议及建隆以来赦降与敕仙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从敕令格式。”无疑律与敕皆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二者发生冲突时,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于九月十七日下敕,规定商贩除登、莱州及大辽外,可以去其他地方[9]。

北宋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令,也有单行之令。宋初,格仍为补充、修改律的法律形式,后来成为藉以比照和衡量的等级制度,用以落实朝廷各项措施。即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二之七—八载,现今重新制定《赏格》,官员亲自查获私人茶盐,查得一火,满三百斤,“升半年名次”。而式是一种文本书写规范。元丰以前,宋还保留唐式,元丰以后,不用唐式。北宋修式入令。北宋前期,文献中可见令式连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一载,景德二年(1005年),“上闻之曰:戎人佩刀,是其常礼,不须禁以令式。”宋式不全为令的实施细则,而为府衙程式和公务期限、名物、规格等方面的规定。宋例可分为行政方面的例和刑罚方面的断例。具有典型意義的成案被参照施行时,即为断例。

(三)重赏法律执行者与告发者

为鼓励执行者、告发者的积极性,北宋制定了具体的赏金制度。《宋刑统》规定,携带百姓家里不该有的财物,已过关及私自规避关津而过被抓获,该财物分三份,“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6]139-140用财物的大部分进行奖励。《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皇祐三年(1051年)八月,定州路安抚使司奏称,辽人在雄州、广信安肃军榷场互市,多私带铜钱出宋境,今后巡逻防护人员“凡三告捕得所犯人者,并迁一资。”宋仁宗接受了该提议[3]4117。《乐全集》卷二十六《论钱禁铜法事》记载,“犯铜并石”达到一百两,则杖一百。每多一斤罪加一等,达到九斤刺面发配随处牢城,达到十斤刺面发配千里之外的牢城。“仍许人陈告”。告状者获赏钱,“一两以上一贯,每一斤加二贯。”超过徒三年的,每多一斤多赏五贯,“并至五十贯止”。以上是《嘉祐编敕》中的内容。《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元丰元年(1078年)四月,宋神宗下诏,各榷场给辽人卖九经疏以外的书,以及私自卖给外国人书的,“并徒三年”,招揽介绍者罪减一等,全部发配“邻州本城”,关系亲密者发配千里之外。“许人告捕给赏”[3]7068。不过此处并未明确奖赏的具体标准。《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七—八载,政和五年(1115年),尚书省奏称,现今重新制定《赏格》,官员亲自查获私人茶盐,查得一火,达到三百斤,“升半年名次”。达到八百觔,免于考核。“一千二百斤,减磨勘一年。”

(四)对违法的处罚呈减轻趋势

出于种种现实原因,北宋对违反其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行为的处罚有减轻趋势。其一,减少死刑适用。《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四载,开宝三年(970年),宋太祖下诏,称私贩矾应从宽处罚。指出旧法对私贩矾入境及知情者一律决杖处死,今后私贩满十斤处死,不足十斤区别处理。法令难行,私贩茶的处罚也逐渐变宽。《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五·榷茶》记载,茶叶仅在“川陕、广”地区自由买卖,“不得出境”。乾德二年(964年),宋太祖下诏,地方官吏持械贩卖官茶达到一贯五百,“为官私擒捕者”,一律处死。太平兴国二年(977年),重新修改法律,“务轻减”,不再适用死刑。《宋会要辑稿·兵》二十七之六记载,咸平五年(1002年),宋朝对边界贸易者不再轻易处死,规定“可令明谕缘边人户今后不得入贼界置会”,提前明确告知,然后违犯,才可处罚。《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下三》记载,自范祥请禁八州军商盐起,不少人不惜抵死私贩青白盐。至和年间(1054年3月—1056年9月),宋仁宗下诏,私贩青白盐获死罪者,仅流放海岛。“嘉祐赦书”改为在较近地方流放,“自是禁法稍宽”。

其二,其他方面的减轻处罚。《宋史》卷一百九十八《兵十二》记载,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宋太宗下诏,称官方只买蕃人良马,禁止私买马匹,照顾不到蕃夷。今后令地方官员辨别良马劣马,“驽即印识之”,允许民间买卖劣马。可知比旧法已有宽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二载,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河东缘边安抚司奏请抓捕夏州界私自进行榷场贸易的麟、府百姓。宋真宗回复,“闻彼歧路艰险”,私下贸易不严重,依照之前的诏令处理,“量加觉察可也”。不难看出,最高统治者对私下贸易有所体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五十九载,元丰八年(1085年),资政殿学士韩维奏称,旧法禁钱出境甚严,今每贯取税五十文钱,任其出境。“臣请复禁如旧法”。正是现行法律宽减实施不佳,不得已才提议恢复旧日严法。《宋史》卷二百零一《刑法三》载,祥符六年(1013年),宋真宗下诏,对于“犯茶盐矾曲”、私造兵器、买境外香药、携铜钱、引诱国民出境及地方官贩卖官方财产,“夜聚为妖”。对以上情况,参照旧法“咸从轻减”。

四、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的实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但效果不甚理想。《宋史》卷一八四《食货下六》载,至和初年,禁止百姓私自收藏贩卖茶叶,对腊茶禁止更严,“犯者其罪尤重”。奖励告发私藏私贩茶叶。“然约束愈密而冒禁愈繁,岁报刑辟,不可胜数。”茶农被茶税困扰,被官吏勾结鱼肉,“因陷罪戾至破产逃匿者,岁比有之。”茶农无法忍受,只有逃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十二记载,淳化四年(993年),宋太宗下诏,陕西地区禁止西北蕃夷交易青白盐,允许解盐交易。诏令下达之后,“而犯法者众”。应当废除该诏令,“悉仍旧贯”。有法不行,不如废除。《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六之六记载,从咸平三年(1000年)六月始,禁止私贩青盐,允许在鄜州、延州等二十一州军,“客旅入中粮草”,贩卖解盐。北宋之前有过禁令,再次禁贩青盐,表明禁令不畅。治平三年(1066年),大臣范纯仁奏称,江淮各路私贩食盐利润日以丰厚,使得盐贩千百人聚众,“州县之力无能禁止”。请求修改《私盐条贯》,“分为两等”。以求“法制平一,民渐知禁。”[10]私贩盐者不仅难禁,而且可能聚众闹事。《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八之三十一载,熙宁四年(1072年)十月,宋神宗下诏,称陕西、河东各路禁止百姓与西戎交易,去年冬、今年春略能禁绝,此后难以禁止。三月大顺城所辖蕃部在西部边境多次携生绢、白布、杂色罗锦、被褥、臈茶等物互市,又与戚美泥、咩匕悖讹等在黑山岭买卖青白盐、乳香、羊货等物。“况近方令回使议立和市”,如无法禁止私贩,“必无成就之理”。宋神宗坦承私贩难以禁绝,无奈之下筹划和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五载,元祐元年(1086年),环庆路经略使施昌言禁止互市,但西夏兵临边境,派使臣询问缘由,西夏称只为贸易不畅。“使者惧其兵威”,私自答应允许互市,“法遂复坏”。使臣个人原因导致法令难行。《宋史》卷二百七十七《郑文宝传》记载,因贩卖两池盐利薄,商贩“多取他径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官吏无法禁止。“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禁盐令不能推行,还影响到边境稳定。

互市法律实施效果之所以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官吏不严格执法。文彦博指出,边境各路经略安抚使严禁宋朝百姓与西戎私下交易,皆有告知。“近闻诸路沿边因循习谷”,不严格禁止,“常有蕃汉私相交易”。大概由于官吏“不遵守条贯明行赏罚”,导致百姓无所忌惮[11]。百姓出于追求私利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载,商贩从榷场转入金朝国境后,利润颇丰,“几禁虽严,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此外,稅负过重也是商贩规避法律的重要原因。

五、结语

宋朝互市贸易兴盛,“互市”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于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尤为重要。一方面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内容甚多,政府严格管理榷场贸易,对互市商品进行严格限制,对官员违反互市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等。另一方面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的法律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以律、敕、令、格、式為表现形式,重赏法律执行者与告发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呈减轻趋势。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为“互市”的管理和运营创造了良好环境,有力维护了北宋统治阶层的政治、经济利益。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互市法律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主要有官吏不严格执法、巨大利益的驱使、产品供不应求、税负过重等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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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范纯仁.上英宗乞减江淮诸路盐价[M]//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1174.

[11] 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九[M]//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3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95:696a.

(责任编辑: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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