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勞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文章在三次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四次收入分配概念,探讨以初次分配为基础、再分配为重要补充、鼓励发展三次分配及四次分配的收入分配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路径。基于中国脱贫攻坚实践的四次分配是对三次分配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四次分配;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分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76(2023)01-0017-09
DOI:10.16716/j.cnki.65-1030/f.2023.01.002
一、引言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特别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①。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是在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上的普遍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因此,如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命题。
收入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基础标准之一,也是衡量共同富裕的基础标准之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首先要提高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传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只要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国民总财富增长,就能消除低收入现象,提升全体国民整体生活水平。然而国内外的实际情况和研究均表明,经济增长只是消除贫困、提升全体国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其与提升全体国民整体生活水平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国民总财富的增加是提升全体国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对国民总财富进行分配后形成的,收入分配对提升全体国民整体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在2021 年8 月17 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收入的首要分配形式就是按照市场效率原则,依照生产要素所形成的分配即所谓的初次分配,这是市场经济主要和重要的分配形式。而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视角而言,仅按照效率原则、依照生产要素进行的收入分配即初次分配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加强调节、引导慈善事业,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进行再分配,以及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即第三次分配来补充完成。马丁·布朗芬布伦纳[1]全面、深入、系统地论述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几乎所有领域和这些领域里所出现过的争论和相关重大理论创新及贡献,阐释了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作用及相互间的关系。厉以宁指出,通过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一次分配(初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二次分配(再分配),在这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①。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即收入分配的第三次分配方式。
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进入我国主目标实施阶段。当前,收入差距与两极分化问题愈加凸显,低收入户摆脱低收入状态成为主要社会问题。面向新阶段、新任务、新挑战,为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接续乡村振兴,必须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的共同富裕性。
二、收入分配:从初次分配到四次分配
(一)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
按照传统三次收入分配理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中最基础的环节。初次分配是对生产要素的分配,再分配则是在生产环节之后以经常转移的形式对收入进行分配。生产活动形成的原始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形成一国的初次分配总收入,经过收入再分配后形成一国的可支配总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劳动、土地、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提供的报酬构成生产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
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是政府对生产要素收入进行调节的重要过程。再分配从税收、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等方面着手,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保障,从而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构成,前三类属于初次分配范畴,转移性净收入则属于再分配范畴,从近几年我国居民的收入构成来看,再分配收入占比较高且有上升趋势。对无劳动能力的群体而言,转移性净收入几乎是其可支配收入的全部来源,无劳动能力者将成为最后一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主体。因此,再分配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
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上还有三次分配,三次分配是指所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自愿捐赠一部分收入,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无论是对公益组织还是对高校、科研机构的捐赠,无论是直接捐赠给个体还是捐赠给组织、机构,都属于三次分配。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然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要兼顾和平衡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容易忽略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需求。
三次分配是在市场和政府双失灵情况下,对国民财富进行的又一次分配。在以社会捐赠为主要内容的三次分配中,相当一部分资源被直接投入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公益慈善组织被称为区别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部门,对包括低收入户在内的弱势群体具有天生的关注与关怀,并且公益慈善组织信息灵敏、行动灵活,使其能够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双失灵的地带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四次分配的提出
随着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逐渐深入,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水平提升问题。这部分人群多具有老龄化、残障、识字率低等问题,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具备优势。传统解决收入差距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救济式”,即直接为低收入人群发放补助;一种是“开发式”,即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就业支持。而对部分低收入人群而言,因其在市场竞争中不具备优势,发放补助又会引发“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于是介于“救济式”济困与“开发式”济困之间的公益性岗位应运而生,其被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公益性岗位多用于提供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如保洁、保安、道路维护等,能够在增加低收入人口收入的同时,兼顾解决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对农村发展来说,公益性岗位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投入资金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动员当地低收入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可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产业发展与服务水准。公益性岗位还可将解决诸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看护等问题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相结合。
对低收入户来说,公益性岗位既能鼓励其付出劳动换取收入,又能保护其免受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影响。实行以工资、奖金代替补贴之后,低收入户的参与感、获得感和积极性得到明显提升;同时,用劳动换福利、以报酬代替补贴的做法可纠正“等、靠、要”的消极思想,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共同富裕资金的利用率。此外,残疾人是我国低收入人口中特殊、庞大的群体,也是公益性岗位面向的重要群体,除了利用市场手段、社会保障兜底等手段帮助残疾低收入户脱困外,基于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提升也可帮助残疾人脱困。
基于中国脱贫攻坚公益岗位等实践以及作者本人参与脱贫攻坚的亲身实践,本文提出四次分配[2],四次分配是在我国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工作实践中出现的特色分配环节,即针对有劳動能力的低收入户,将部分补贴从以往的无偿给予变为有偿发放,将补贴、补助变为奖金、工资,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户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这部分收入。从分配角度来说,提供公益性岗位属于四次分配的范畴,是基于四次分配的灵活应用。再分配、三次分配中低收入户无偿获得收入,而四次分配则是鼓励低收入户付出劳动来换取收入。
四次分配与前三次分配既有区别又有相似之处,可视为前三次分配的混合。从分配原则来看,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四次分配中低收入劳动力虽同样需要将劳动这一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环节中才可获得收入,但四次分配中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向低收入劳动力倾斜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从分配对象来看,初次分配的分配对象为生产过程产生的国民总收入,而四次分配的分配对象则为各类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资金,涉农资金或村集体资产。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和社会力量主导的三次分配相比,四次分配的资金虽有相当一部分也来自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款,但其与再分配、三次分配的运作方式明显不同。再分配、三次分配中低收入户无偿获得收入,四次分配中则鼓励低收入户付出劳动来换取收入,是我国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工作转向可持续发展方向的体现。
三、收入分配: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路径
从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和提升全体国民整体生活水平的重要性不难看出,应当充分重视收入分配对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作用。应加快构建以初次分配为基础、以再分配为重要补充、鼓励慈善捐赠和进行四次分配的收入分配模式,从单纯以促进收入增长的开发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向以改善收入分配为重点的社会保护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和开发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并重转变。
(一)初次分配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路径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中最基础的环节,提高低收入户通过初次分配获得的收入是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治本之策。初次分配可提高低收入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或市场参与能力,提高低收入户在市场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从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模式。初次分配推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低收入户的边际生产力,增加劳动所得,鼓励劳动增收、就业增收。等价交换是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的运作目标。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投入到生产过程当中,其报酬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成正比。增加收入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者只有提高自身劳动技能,才有机会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低收入户在市场中同样要参与竞争,没有理由因其特殊状况而获得额外“照顾”。人力资本是个人参与市场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低收入户的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就是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故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尤为重要。提高人力资本,既要对正处于劳动年龄的低收入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又要鼓励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教育。2016 年7 月印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强化职业培训,鼓励低收入家庭子女等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2018 年8 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鼓励通过以项目制方式,为低收入劳动力免费提供技能培训以及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等创新做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从思想观念上进行鼓励,从物质条件上予以补贴,充分激发低收入劳动力的主动性。掌握技能仅仅是手段,低收入户实现就业、创业、带动家庭增收才是目的,因此还必须做好培训与就业、创业的衔接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就地就近就业、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让低收入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
二要盘活农村土地、房屋等资产,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获得的利息、租金等,以及运营财产获得的分红、增值收益等。实证研究表明,财产性收入差距是造成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原因之一,这种差距既体现在城乡居民之间[3],也体现在农民之间[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既是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选择,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要求。提高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首先要增加低收入户的合法财产。绝大多数农村低收入户仅拥有房屋和土地两项财产,提高财产数量和丰富度是财产增收的前提条件。其次必须创造条件使低收入户的财产具有增收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护财产的重要依据,但以低收入户最为重要的财产——土地为例,目前不完善的农民土地财产权转让制度已经成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收的制度障碍[5],亟待建立完善的产权体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让低收入户享有全面的财产权利。要积极探索财产创收的实践路径,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加强产业融合等途径活化低收入户的资产,如引导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以资产入股方式提高闲置资产利用率,整合闲置土地与房屋,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6]。
三要推动农业现代化经营,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农业经营是大多数低收入户的基础收入来源,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靠天吃饭”的脆弱性和落后性以及过于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等,是不少低收入户的致贫原因。在农业现代化、乡村振兴的发展格局下,提高农业竞争力仍是增加低收入户初次分配收入的重要渠道。今后应继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灌溉、仓储、运输等方面的力度;建立完备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为农户提供科学的农业技术指导,发放良种、优质化肥;利用电商平台和现代物流拓宽农产品销路,打造“互联网+农业”,更好匹配生产信息与消费信息,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加强农民的联系与合作,鼓励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增强低收入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能力较强的低收入农户多承包耕地,能力弱的低收入农户流转耕地获得租金、分红,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多种农业经营方式;结合本地特色发展加工业,实现产业融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金融市场的包容性,优化农村金融的供给数量与质量,为低收入农户提供优惠的农业保险产品,提高低收入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二)再分配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路径
再分配推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应从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两方面进行考虑。从财政支出角度出发,必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工具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社会保障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低收入户提供社会保障兜底,打造社会保障安全网。从财政收入角度出发,可依靠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与合理的起征点减轻低收入户的纳税负担,利用税收工具,通过税费改革增强财政资金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实力;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关系,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改变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状况;转变税收重心,建立以间接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收体系,完善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充分发挥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可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到欠发达地区发展,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发挥政府的先导和统筹作用。
对此,我国已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一是取消了农业税。这是我国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税费负担最为瞩目的举措之一。2006 年前,农民要负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契税在内的“农业四税”,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农业费用。农民沉重的税费负担,既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选择,又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不协调。农业税和其他农村税费加剧了农村低收入户的增加,以1995 年数据进行模拟测算的结果显示,全面取消农民的税费可使当年的低收入发生率由7.4% 下降至3.9%[7]。基于现实情况,我国于2000 年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并于2006 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效减少了低收入户。
二是发放惠农补贴,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低收入人口中,大部分是集中在农村地区、从事低附加值农业生产的农民,惠农补贴对于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户而言是重要的收入补充。自2004 年起,我国先后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三项惠农补贴政策,统称“三项补贴”。后经2015 年试点,于2016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三项补贴”进行改革,將其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促进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三项补贴”改革以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连续两年发布了当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对补贴内容与发展目标作出规定。“三项补贴”改革在不改变原有扶农助农原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农业现代化经营的目标,有助于引导农户转变经营方式,将帮助农民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与提高农业生产率、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体现了我国农村发展方略的新思路。
三是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社会福利兜底。初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动力足、渠道多、可持续等优势,但劳动能力不足或无劳动能力的低收入户除资产收益外,很难从初次分配中再获得其他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给予这部分群体兜底保障,确保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于1997 年首先从城市开始实施,2007 年开始在农村推广,从单一的城市低保转向全社会低保。除低保外,农村还实行五保供养制度,建构起低收入户以及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网。应当注意的是,在低保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差异化评估,避免简单按照家庭人口计算低保金,应当赋予病人、高龄老人和儿童更高的权重。在未来新的低收入线标准下,绝对低收入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从而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要巩固脱贫攻坚的胜利果实,必须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精准识别帮扶对象、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增加低保户生活福利、探索差异化保障等方面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四是加强教育、医疗、住房保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中央财政对低收入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规范使用中央财政专项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资金。2015 年11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规定,我国现行脱困标准除收入标准外,还要加入“两不愁、三保障”,即农村低收入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低收入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在再分配环节中要加大对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避免出现因病、因学致贫或返贫的现象。低收入地区政府承担了艰巨的脱贫攻坚任务,依靠税收的财政收入十分有限,加剧了低收入地区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相统一的矛盾。对此,中央财政通过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持续增收,加大对低收入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脱贫攻坚过程中,2016 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超过600亿元,2017 年为860.95 亿元,2018 年则达到1060.95 亿元①,详见图1。同时,为规范资金使用,2017 年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要求各省将该项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低收入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低收入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为脱贫攻坚提供了物质和制度保障。
五是利用财税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打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格局。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6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以及政策依据作出清晰界定②。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点多局限在农村、农民和特定地区的低收入问题上,应当加强关于推动小微企业发展、解决城市低收入问题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8]。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全社会的事业,政府是先导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政府应当设计全面、长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低收入地区、低收入人口流动。
(三)三次收入分配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路径
近年来,我国慈善捐赠事业蓬勃发展,民营企业成为了慈善捐赠的主力军,而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成为主要捐赠目的之一。民政部公布的历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慈善捐赠总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17 年达到754.2 亿元,详见图2。《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6 年度民营企业捐赠占企业总体捐赠的比例为49.65%;《2017 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全年捐赠额达482.83 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0.12%;《福布斯》中文版发布的2018 年中国慈善榜中,上榜的100 位中国民营企业家及企业在2017 年的现金捐赠总额达173.1 亿元,约占2017 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额的23%,远高于2016 年103.8 亿元的现金捐赠总额和13% 的占比①;《广东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6)》显示,有公益慈善行为的企业占被调研企业总数的71.7%,并且民营企业在济困方面的投入最多。据中国慈善榜统计,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已成为慈善捐赠最主要的方向之一。仅2016年和2017 年两年,民政部登记的206 个基金会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累积投入48.13 亿元②。
共同富裕成为主要捐赠目的之一。民政部公布的历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慈善捐赠总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17 年达到754.2 亿元,详见图2。《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6 年度民营企业捐赠占企业总体捐赠的比例为49.65%;《2017 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全年捐赠额达482.83 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0.12%;《福布斯》中文版发布的2018 年中国慈善榜中,上榜的100 位中国民营企业家及企业在2017 年的现金捐赠总额达173.1 亿元,约占2017 年全国慈善捐赠总额的23%,远高于2016 年103.8 亿元的现金捐赠总额和13% 的占比①;《广东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6)》显示,有公益慈善行为的企业占被调研企業总数的71.7%,并且民营企业在济困方面的投入最多。据中国慈善榜统计,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已成为慈善捐赠最主要的方向之一。仅2016年和2017 年两年,民政部登记的206 个基金会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累积投入48.13 亿元②。
三次分配推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应更加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大对慈善捐赠中济困事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脱贫攻坚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中列举了针对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的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进行捐赠、财产捐赠行为、接受境外捐赠的受赠个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打造“互联网+捐赠”模式,创新捐赠渠道,完善信息公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捐赠因其高度便利性而成为了个人捐赠的首选,捐赠人数和捐赠数额都呈快速增长趋势。2016 年民政部公布首批13 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平台名单,标志着互联网捐赠进入法治时代,推动互联网捐赠再上新台阶。2017 年首批依法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捐赠流量共计25.9 亿元①。互联网公益要持续提高透明度、数字化水平和生态效率,参与筹款的公益项目、进展情况披露都应用区块链技术,使相关信息可溯源、可回查、不可随意更改,数据信息全程可追踪,从而保证每个公益项目都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加强对网络捐赠的规范和监管。要加强对公益项目的审核,杜绝诈捐、骗捐行为。完善信息公开,让捐赠者事前能够全面了解项目基本信息,事后能够知晓资金流向和项目进展,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提高捐赠者认同感。此外,慈善组织的网络资源运用能力、组织规模、品牌和口碑、信息公开度等都会影响捐赠效果,因此慈善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内有号召力的慈善组织可牵头举办主题论坛、研讨会等,促进行业交流讨论,争取在开展募捐活动方面取得更大共识。
(四)四次收入分配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路径
四次分配推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主要应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庇护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协助低收入户和残疾人口脱困。
一是实行以奖代补,通过公益性岗位提高低收入户的参与感、获得感。随着共同富裕的深入推进,目前剩余低收入人口多有老龄化、残障、识字率低等问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低收入程度向深度低收入发展。公益性岗位是介于救济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和开发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之间的新思路,即在欠发达地区设置一批由低收入户就职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或社会组织利用专项资金为低收入户提供实物或现金报酬,可进一步拓展为“购买服务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与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政策十分相似[9]。2018 年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提到,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安置,要求各地统筹利用各类资金积极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公益性岗位类似的还有以工代赈,即国家安排资金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动员当地低收入农民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这在各地已有诸多实践。
二是发展庇护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协助残疾人口脱困。如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等26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的《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指出:“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护林员的工作中,优先吸纳有管护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应坚持多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制度化保障,由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大力推动庇护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协助残疾低收入人口脱困。对于相关机构,政府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
四、结语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增加低收入户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四次分配是基于中国脱贫攻坚实践对三次分配的补充和完善,政府通过设置一批安置低收入户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为低收入户提供实物或现金报酬,是介于救济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和开发式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之间的新思路。形成以初次分配为基础、再分配为重要补充、鼓励发展三次分配及四次分配的收入分配,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真正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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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