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阳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5)
2011年12月30日,在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基础上经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1];2012年6月1日,新版《标点符号用法》开始实施。接着,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于2012年9月出版了由《标点符号用法》课题组编写的《〈标点符号用法〉解读》[2],进一步解释了各类标点的使用规范。需要指出的是,《标点符号用法》中的一些用语含义模糊,给读者带来一些理解上的困惑,进而影响了规范标准的执行。下面,我们就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对《标点符号用法》中的四组词语予以辨析,以说明用语规范的重要性,并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所引用例,除个别情况外,均出自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不再一一标注出处。
对于《标点符号用法》中所使用的一些词语,特别是意义相近的重要词语,如果我们不仔细辨析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就不能把握其作用,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因此,准确理解这些用语,有利于我们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推而广之,也有利于促进其他语言文字规范的制订。
细读《标点符号用法》,可以发现,其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用“标示”和“表示”来区分标号和点号的用法。标号的作用是标明,用来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提及标号用法时均使用“标示”一词;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停顿和语气,提及点号用法时均使用“表示”一词。在实际使用中,标号和点号的用法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即点号可能具有标号“标示”的作用,标号也可能具有点号“表示”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陈述问号的标号用法时,《标点符号用法》使用“表示”:
(1)4.2.3.4 问号也有标号的用法,即用于句内,表示存疑或不详。
二是在陈述破折号的点号用法时,《标点符号用法》使用“标示”:
(2)4.10.3.6 标示话语的中断或间隔。
三是在陈述省略号的点号用法时,《标点符号用法》使用“标示”:
(3)4.11.3.4 标示说话时的断断续续。
(4)4.11.3.5 标示对话中的沉默不语。
四是在陈述间隔号的点号用法时,《标点符号用法》既没有用“标示”,也没有用“表示”:
(5)4.14.3.4 用在构成标题或栏目名称的并列词语之间。
五是分隔号具有点号的作用,可以在诗歌接排时分隔诗行,《标点符号用法》未提及这一用法,宜作补充。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标点符号用法》“标示”和“表示”区分的标准是标号与点号的分类,而标号与点号的分类依据是某一标点符号最主要最核心的用法。点号具有标号用法、标号具有点号用法,都属于具体的用法,并不影响“标示”和“表示”的使用。比如,问号最主要最核心的用法是“用于句子末尾,表示疑问语气”,那么问号在分类上就属于点号,虽然问号也有标号的用法“表示存疑或不详”,但陈述这一用法时仍使用“表示”一词。认识“标示”和“表示”的内涵,有助于加深对《标点符号用法》的理解。
值得关注的是,台湾地区在2008年发布了《重订标点符号手册》[3],这一规范并没有对点号和标号进行明确分类,也没有大陆《标点符号用法》这样的规律。它在提及逗号、顿号用法时均使用了“标示”一词,提及删节号时则使用了“表示”一词。具体如下:
一是《重订标点符号手册》中的逗号说明:
(6)用于隔开复句内各分句,或标示句子内语气的停顿。
二是《重订标点符号手册》中的顿号说明:
(7)用于并列连用的词、语之间,或标示条列次序的文字之后。
三是《重订标点符号手册》中的删节号说明:
(8)用于节略原文、语句未完、意思未尽,或表示语句断断续续等。
关于同一标点符号的重复使用,《标点符号用法》共使用了“套用”“连用”“叠用”三个不同的词语。
在提及冒号和括号时,使用“套用”:
(9)4.7.3.5 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应套用冒号。
(10)4.9.3.6 除科技书刊中的数学、逻辑公式外,所有括号(特别是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
从中不难看出,“套用”强调嵌套,适用于前后成对出现、标点或文字可以内置的标点符号,如括号;此外,也应适用于在其后具有一定管辖范围的标点符号,如冒号。
(11)4.8.3.4 当引号中还需要使用引号时,外面一层用双引号,里面一层用单引号。
(12)4.15.3.5 当书名号中还需要书名号时,里面一层用单书名号,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
《标点符号用法》中这两条引号和书名号的使用规则,实际上就是引号和书名号的套用规则,前半句可以分别表述为“当引号需要套用时”“当书名号需要套用时”。
在提及省略号时,使用“连用”:
(13)4.11 省略号的形式统一为六连点“……”,但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连用。
若学生主体可以真正地参与到整个教学活动中,切实地实现了学生主体发展,那么这种类型的教学设计便可以被看做一种成功。因此,语文教师在阅读教学活动的教学设计,要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信息处理工作,来适应各类学生的不同需求,还可以利用经验设计出最适应学生主动参与的课堂氛围,让学生的情绪教学活动的驱动力,让学生在课堂上可以支配自由时间与空间,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从而构成一种完全开放的学习气氛。语文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们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调查活动,然后学生完成后与合作伙伴辩论、交流,最终实现知识的内化。语文教师要真正地在思想上对学生主体重视,才能将这一想法贯穿于课堂中。
(14)4.11.3.7 在标示诗行、段落的省略时,可连用两个省略号(即相当于十二连点)。
在提及问号和叹号时,使用“叠用”:
(15)4.2.3.3 在多个问句连用或表达疑问语气加重时,可叠用问号。
(16)4.3.3.3 表示声音巨大或声音不断加大时,可叠用叹号。
为什么《标点符号用法》要使用“连用”和“叠用”这两个不同的用语?二者又有何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叠”的解释是:“一层加上一层;重复。”[4](P303)强调重复之义;对“连用”的解释则是:“连起来使用。”[4](P809)从形式上看,“???”“!!!”和“…………”都是同一标点符号的重复使用,但实际上“???”“!!!”表示的是语气上的加强,是非线性的,是“叠用”;而“…………”表示的是时间上的拉长,是线性的,是“连用”。这是“叠用”和“连用”的不同之处。
分隔号具有接排时分隔诗行的作用,韩冬阳指出,标示诗歌节与节之间的接排时的惯例是同时使用两个分隔号,形式为“//”,它可以表示比单个分隔号更大的停顿[5]。这时的分隔号的同时使用也是线性的。因此,如果对《标点符号用法》分隔号相关部分进行修订,建议使用“连用”一词。
此外,如果表示不同的标点符号的接连使用,一般使用“连用”一词,以示与相同标点符号“叠用”的区分。《〈标点符号用法〉解读》第五章便名为“不同标点符号的连用”[2](P113),里面提到了引号内外、括号内外、破折号前后、省略号前后、分隔号前后标点符号的连用情况。
《标点符号用法》4.6.3.3提及分号的作用之一是“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并予以举例说明:
(17)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为:一、讲授本学科的主干基础课程;二、主持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三、领导本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四、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世界先进水平。
这里的“分项列举”很好理解,即所陈述的不止一项,分别列举的各项中间使用分号。
《标点符号用法》4.10.3.8曾提及破折号具有“标示事项列举分承”的作用,并予以举例说明:
(18)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环境物理学分为以下五个分支学科:
——环境声学;
——环境光学;
——环境热学;
——环境电磁学;
——环境空气动力学。
《标点符号用法》前言中在描述该标准的主要变化时,也使用了破折号这一用法,并列举了十三项主要变化:
(19)本标准代替GB/T 15834—1995,与GB/T 1583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编写规则(GB/T 1.1—2009),对本标准的编排和表述做了全面修改;
——更换了大部分示例,使之更简短、通俗、规范;
……
前言中还有这样一处,仅列举了“GB/T 15834—1995”一项:
(20)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阳、刘妍、于泳波、翁姗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834—1995。
那么,何为“标示事项列举分承”?我们认为,“列举分承”是一种修辞方式,其作用是使语言匀称工整,结构紧凑,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富有理性。李玉琂认为,“列举分承”式是固定语序句子的排列,是一种严格的语序形式[6]。许皓光指出,所谓“列举分承式结构”,是指后面说的项目总是同前面说的项目逐一对应的结构,并对列举分承式结构的语法、语义和语用三个方面的特点作了较为全面的讨论。作者指出,列举分承式结构应有列举项、承接项、连接项三个组成要素,这三个组成要素可以全部是显性的,也可以有部分是隐性的[7]。下面即是许文中举出的列举项省略的例子:
(21)剑力过人的谭志辉在决赛中场场获胜,何治平仅负一场,他们二人为广东队争得了重剑个人赛的冠亚军。(《体育报》,1979-09-22)
在例(21)中,“他们二人”的指代很清楚,但两个列举项是隐性的,隐藏在“他们二人”中。列举项的隐性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前文而省略,读者依然能从前文中了解到隐去的列举项是什么。
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中都常见列举分承的手法,例如:
(22)昔伯牙绝弦于钟期,仲尼覆醢于子路,痛知音之难遇,伤门人之莫逮。(三国魏曹丕《与吴质书》)
(23)种花好,种菜更好。花种得好,姹紫嫣红,满园芬芳,可以欣赏;菜种得好,嫩绿的茎叶,肥硕的块根,多浆的果实,却可以食用。(吴伯箫《菜园小记》)
在例(22)中,先列举“伯牙钟期”“仲尼子路”,再按此顺序分承陈述“痛知音之难遇”与“伤门人之莫逮”。在例(23)中,先分别举出“种花”和“种菜”两件事,再按此顺序分承陈述各自的好处。可见,“分承”应理解为“分别承接”,例如董秀芳在其著作中多次使用“分承”一词[8](P58):
(24)从上举三例中都可看出“规矩”是用在具体的意义上的,第一例中“方员”(即“方圆”)分承“规矩”,证明了“规矩”的短语性。
事实上,“列举分承”一词用于描述破折号的用法并不恰当。理由有二:
第一,若称“列举”的话,则应在前文提及下面要论说的各项(除了前文提到的列举项有时可以是隐性的之外),但破折号标示分条陈述时,常常没有前文的“列举”,而是直接分条陈述。比如前文提及的《标点符号用法》前言中描述标准的主要变化,又如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25)过去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本届政府依法履职第一年。我国发展面临多年少有的国内外复杂严峻形势,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砥砺奋进,攻坚克难,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
——人民生活持续改善。……
第二,若称“分承”的话,则应该不止一项,但破折号标示分条陈述时,可以只有一项。如例(20)提到的《标点符号用法》前言中对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的说明:“——GB/T 15834—1995”。同时,该例中“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仅有一项“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却没有使用破折号换行书写,而是直接跟在冒号之后。“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同样仅有一项,却使用破折号。二者作为相邻的同类型表述,采用的格式却不相同,实在令人不解。再如:
(26)这是胜利的预言家在叫喊:——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高尔基《海燕》)[9](P11)
在实际使用中,仅有一项事项需要陈说而采用破折号分段列举,有时可能是出于上下文格式统一的考量。2021年7月,浙江省博物馆“抗日战争浙江受灾不完全统计”展览牌曾有如下用例:
(27)据2009年2月统计,日军入侵浙江,在这片土地共造成伤亡人口405,125人:
——死亡252,020人
——受伤95,191人
——失踪20,315人
——死亡、受伤难以区分37,529人
……
房屋损失:
——90余万间
公路破坏:
——3,624公里
汽车损失:
——518辆
工业损失:
——工厂11,899家
——资本395亿余元
在例(27)中,“房屋损失”“公路破坏”“汽车损失”都只有一项,它们之所以使用破折号,主要是沿用了前文“伤亡人口”下使用破折号的做法,以保持格式的统一和美观。
林穗芳指出,分段的手段之一是,“在各段的开头加(·)、(●)或(——)等标点符号作为分项标志”[10](P79)。可以说,这一观察是十分准确的。在例(25)中,正因为“——”的使用,六项工作成就之间才有了明显的分界。由此可以看出,此处破折号的作用有二:一是分项,即其统领的段落的关系往往是并列的分项;二是分段群,即同由破折号引出的相邻段落可以组成同一个段群,从而与上下段落形成明显分界,以提升表述的清晰度和阅读的效率。这一用法多见于公文等正式语体。
综上,分号的“分项列举”分出的各项是句子,各个分项内部不能带有句末点号;破折号“分段列举”分出的各项是段落,各个分项内部可以有多个句末点号。因此,《标点符号用法》4.10.3.8的破折号用法可以考虑修改为“标示事项的分段列举”,而不要使用“列举分承”这一容易引起误解的修辞学术语。
《标点符号用法》表述中多次使用“应”和“宜”。《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应”的助动词用法解释为:“应该。”[4](P1569)“应该”的意思是:“表示理所当然。”[4](P1569)“应当”的意思是:“应该。”[4](P1569)《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宜”解释为:“①合适”;“②应当(今多用于否定式)”[4](P1544)。从词典的释义来看,“应”“宜”在表示“应该、应当”义时是同义词,此外,“宜”还具有“合适”义。那么,应如何理解《标点符号用法》中的“应”“宜”呢?
《标点符号用法》中的“应”“宜”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印发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提到了标准规范中的常用词用语,其中,对表示“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的含义解释如下:“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11]
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语言使用规范应保持内部规则的一致性。《标点符号用法》中的“宜”应取“合适”义,其强制性弱于“应”,表示是允许稍有选择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标点符号用法》中几个含有“宜”的规定:
(28)4.5.3.5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
示例4: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示例5:办公室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4.5.3.5的表述中使用了“宜”,即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时,是否使用顿号似乎还有选择的余地。这里的“宜”用得并不准确,可以改成“应”,理由如下:
首先,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之所以有这一规定,是因为并列相邻的引号和书名号在视觉上已经具有分隔作用,其间再使用顿号,容易造成“满纸黑瓜子”,形式繁琐,不够美观。正如吕叔湘、朱德熙在《语法修辞讲话》中所指出的:“如果一连串的词语都是用引号括起的,按道理是应该在中间加上顿号的。可是形式难看,而这些引号也附带着有隔断的作用,因此一般的习惯就把这些顿号省掉了。”[12](P336)《标点符号用法》也正是考虑到这一意见而做出了上述规定[2](P16)。不过,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引号和书名号在视觉上的分隔作用就不存在了,这时必须使用顿号。
其次,顿号是表示并列的显著标志,如果不使用顿号,势必会形成这样的表述:“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办公室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这样一来,阅读时就会增加思考的负担:“这些成分是什么关系?是并列的吗?谁和谁并列?”这将会对阅读的效能及理解的准确性形成障碍。也就是说,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时,一定要使用顿号。因此,建议这里的“宜”改成“应”。
(29)4.7.3.5 一个句子内部一般不应套用冒号。在列举式或条文式表述中,如不得不套用冒号时,宜另起段落来显示各个层次。
《标点符号用法》中冒号一般不能套用的规定是合理的,它不仅有效规避了许多歧解,而且有助于提升阅读速度。不过,语言使用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有时冒号的套用不可避免。如许多期刊的惯例是在页眉处以“作者名:题目名”的形式来进行标注,如果题目本身带有冒号,那么冒号的套用在页眉中是必然会出现的。例如:
(30)李宇明:大华语:全球华人的共同语(《语言文字应用》2017年第1期)
(31)张春泉:语象:现代修辞学的一个重要新术语——李心释《诗目所及》的典型语象例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因此,在4.7.3.5的表述中,“宜另起段落来显示各个层次”之“宜”是准确的。
《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指出:“标点符号的使用,有正误之分与优劣之分。”[13](P417)总的来看,对“应”的条目的遵守和违背,属于标点符号使用的正误之分;而对“宜”的条目的遵守和违背,则是属于标点符号使用的优劣之分。语言文字的实际应用情况纷繁复杂,《标点符号用法》在区分“应”和“宜”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本身即具有示范性,理应是语言文字使用的典范,其文本用语的选择、确定和解释应当深思熟虑、慎之又慎,千万不可掉以轻心。无论是专业术语还是一般行文,都应本着科学、准确的要求,在范围、程度、分寸、对象等方面做到表述严密、得体。为此,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用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标示”的解释是:“标明;显示。”[4](P85)对动词“表示”的解释是:“①用言语行为显出某种思想、感情、态度等”;“②事物本身显出某种意义或者凭借某种事物显出某种意义”[4](P87)。需要指出的是,辞书的解释并不能使我们了解到“标示”和“表示”在《标点符号用法》中的确切含义,二者应属于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专门用语。这些用语应得到适时的解释,或者在《标点符号用法》“术语和定义”处增添相关条目,或者在第一次出现时采用括注、脚注等形式加以说明,或者在《〈标点符号用法〉解读》中进行补充阐释。可以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术语解释的充分、到位,有助于实现在有限的文本空间内精准、简洁、严谨地表达,做到要言不烦、文约义丰,使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在读者阅读时心中有数、使用时有据可依。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权威性,它的每一次修订,都应当建立在对语言文字使用现状的细致调查和充分认识上,以保证规范的客观真实性。具体来说,应尽量使每一个用语的确定都扎根于具体、细致、丰富的语言事实中,避免因用语歧解而导致表述混乱。同时,对于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不仅要关注“制定”,也要重视“维护”。所谓“维护”,就是始终关注语言文字使用的具体变化,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应结合语言文字使用的实际状况,考虑对言之有失的条目进行优化,从而更好地进行下一次修订工作。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本身具有极强的表率作用,同一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用语应具有内部一致性,否则,可能会使读者以为这些用语的使用是随便的、两可的,不利于提升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比如,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借代意义的释义提示语有“借指”“代指”“泛指”“特指”“也指”“指”等多种形式。孙银新认为,这一用语应具有一致性,可以统一改用“借代指”:“如果借代意义都一律改用‘借代指’作为提示语,则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升辞书的编纂质量,也将使辞书的使用者、语言教学与研究者使用词典时更加便利快捷,辞书的资料价值和检索价值也就更大。”[14]不仅是辞书语言内部应具有一致性,语言规范中的用语也应当如此,即在性质相同的条目中,术语的使用要尽量保持统一,避免因表述的前后不一而导致理解的困惑。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之间应当相互借鉴,努力实现各种规范之间的一致性。正如钮葆所说,各语文规范标准之间务必相互协调,不能“撞车”,确需突破的,要有充足理由,要把理由表述得明明白白,否则的话,“对于同一个词语,两份规范标准却是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人们该如何理解、如何执行”[15]。比如,上文提到的《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提到了“应”“宜”的区分,这种区分在《标点符号用法》等各种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都应加以贯彻落实,否则就会造成规范之间的不统一,引起规范执行者使用上的误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指路牌,首先要做到各规范之间的内部统一,一些术语还可以应用到辞书、教材、法律条文等关键领域,进而对社会的语言文字生活产生更大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成就斐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需要指出的是,语言文字标准的规范性不仅体现在所制定的各个条目中,还内化在每一个用语、每一个标点、每一处格式中。就用语规范而言,首先,用语的选择和解释需要“瞻前顾后”,即扎根语言事实,尊重语言事实,并关注同一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内部一致性;其次,用语的选择和解释还需要“左顾右盼”,即与其他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相互对照、借鉴,以避免出现用语之间存在交叉、龃龉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语言生活的指导作用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的养成,推动语言生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