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紫航
企业与外部专家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外部专家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企业支付外部专家劳务费时,主要在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四方面存在涉税风险。
劳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的涉税风险
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判断存在误区
增值税起征点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两种,起征点的金额以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来判断。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以每次销售额500元为标准;对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以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为标准。无论是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超过规定标准的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期纳税可以降低专家的税负率。只有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可以按期纳税。实务中,绝大部分专家都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认同自己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此时企业往往已经支付了劳务费,难以要求专家代开发票。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判断错误
企业常出现的误区在于为不该代扣代缴的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了,却忽略了应当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代扣代缴的税率错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才需要购买方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只有境外个人提供劳务,企业作为购买方才应当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而且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应按适用税率计算,而不是用征收率计算。此时,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如果是境内个人提供劳务,企业作为购买方是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的。
三、专家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误区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采用计算抵扣的方式。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会根据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等票据计算抵扣进项,不会区分火车票、飞机票上注明的人员是否为公司员工。如果企业为专家报销差旅费,那么财务人员容易想当然地将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用于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只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严格来讲,对于企业临时聘用的专家,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是不应当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
四、附加税费的涉税风险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为企业“减税降费”,附加税费政策更新较快,财务人员如果对政策关注度不够,可能会造成开票金额错误。
根据国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按次纳税的自然人,“两费”可以免征。
此外,对于附加税费能否在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相关税务政策并未明确,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不同。如果财务人员对政策细节研读不仔细,会影响税费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专家提供的发票金额、专家的个人所得税等情况。
五、代开发票方面的误区
专家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如涉及)是要预先缴纳的;但是该环节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专家不愿意提供發票的原因之一,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代开发票需要携带很多资料前往税务局代开。实际上,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了非接触式办税的普及,从目前浙江省的情况来看,现在劳务发票已完全实现网上办理,税务局窗口基本上不再代开劳务发票了,纳税人只需要提供申请资料(电子版)即可取得劳务费电子发票。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误区
实务中,许多外聘专家、企业经办人员针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环节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二是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局已经知晓了专家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无须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误区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仅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代开发票中甚至会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针对误区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即企业支付给专家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误区
实务中,企业在为外部专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常见错误是以劳务发票上的含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43号公告,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应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
三、劳务报酬未超过800元的申报误区
企业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减除费用为800元,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0。预扣预缴金额虽然为0,但是仍然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申报时未区分专家身份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税率等存在不同,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对专家的身份进行判断,否则会带来税务风险。
从纳税方式上看,外部专家取得劳务报酬,需要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到次年6月30日前根据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而大部分外部专家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都会产生退税。而对于非居民个人,只需要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从减除费用来看,居民个人的减除费用是按收入区间来划分的;非居民个人的减除费用,并没有按照收入区间来划分,而是统一为收入的20%。
更重要的是,居民个人预扣率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完全不同,如果未区分专家身份,对个人所得税影响较大。
劳务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一、劳务费不开发票税前扣除的误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专家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取得的劳务费每次不超过500元,企业可以按照小额零星支出的规定,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也需要具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素信息,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或者每次销售额超过500元的,企业的支出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就意味着,如果专家取得的劳务报酬大于500元,企业应当取得劳务费发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务中,因外聘专家不配合代开发票,企业可能将劳务费拆分发放,以此来达到小额零星支出不开发票的目的。税务稽查时,企业会被责令取得发票,否则会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
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误区
在聘请专家时,企业可能会承诺承担专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做出承诺时,可能并不清楚这部分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所得人,专家的个税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如果约定由公司承担,这部分个税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劳务费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劳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关键要看该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印花税仅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故需要根据合同性质来判断。而印花税法中对合同未做任何解释说明,因此其中所涉及的合同应按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定义一致。针对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判断,除特殊规定外,还要根据民法典来判断。财务人员毕竟不具备法学背景,在实务中也容易判断错误,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劳务费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一、制定劳务费发放指引,进行全员宣传贯彻
制定劳务费发放指引,明确劳务费发放标准、发票开具、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的承担规则,并进行全员宣贯,从源头上规范劳务费发放。
为更合法合规地发放劳务费,企业可以改变发放劳务费的形式,将以往的评审现场现金发放改为评审现场收集专家信息,后续凭发票进行网银支付。一方面可以避免专家不愿提供发票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也确保劳务费增值税不出现未缴、少缴的情况,从而减少专家的涉税风险。
二、设计劳务费涉税计算模板,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劳务费虽然金额上可能并不大,但是涉及的税种繁多。税金计算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企业约定的发放标准是含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较为复杂,还需要倒算不含税收入。而个人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的劳务费为计税依据,一个税种计算错误,其他税种也会出错。设计劳务费涉税计算模板,一方面可以提高劳务费税务咨询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统一财务人员计算劳务费涉税计算的口径,避免因为计算错误或者财务人员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向经办人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
近年来,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法律法规变化频繁,财务人员只有不断更新财税知识,不断扩充诸如民法典等相关知识储备,才能合法合规地处理劳务费,以此规避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设计并完善劳务费涉税计算模板,规避劳务费涉税风险。
三、制作劳务专家告知函等文件,规避税务风险
外聘专家大部分并不是财务专家,而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劳务费税收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不足。实务中,许多专家认为既然已经取得了劳务费,便不需要提供发票了,增值税及附加也不需要繳纳了,甚至也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在聘请专家时,应提前告知专家有义务代开发票、如何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应承担的税费,还需告知专家其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等情况,避免专家事后因为各种原因拒绝代开发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专家劳务费增值税纳税筹划,减少与专家之间的矛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未办营业执照的个人若发生增值税应纳税行为的,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适用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如果外聘专家经常赚外快,企业可以建议专家主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享尽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政策,以此来缓和专家对于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的抵触情绪。
劳务报酬对企业、对专家个人,一般而言金额虽然不大,但是涉及的税种较多,计算也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专家个人带来税务风险。尤其是“十四五”规划,部署了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税收监管、税务稽查的重点任务,企业更需要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管理,同时对专家进行财税政策的普及,减少与专家之间的摩擦与矛盾,对专家劳务费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专家的税负率,规避涉税风险,促进企业向合法合规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杭州杭港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