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万
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但我国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家需要做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对部分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避免公民权利与义务失衡,影响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发展。而遗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对调节国内的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目前针对遗产税的讨论已经在社会层面上掀起了一些波澜。社会各界人士对遗产税征收持有不同的意见,但更多的人持以积极的态度表示支持。面对人民群众的呼声,国家机关需要对我国当前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进行预测分析,提前预测遗产税征收过程中可能受到的阻碍并做好应对策略。本文就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推进我国公民私有财產权和对应义务的平衡。
虽然我国当前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实现了由贫困向小康生活的历史性跨越,但实际上我国贫富差距问题依旧存在,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亟需国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其中,征收遗产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加上近年来,国家在改善民生方面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多个行业领域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遗产税逐渐步入立法者的眼中,国家工作人员希望通过开征遗产税,缓解财政压力,调整贫富差距。
遗产税内涵及税制模式
针对当前社会各界人士对开征遗产税的焦点问题,国家社科院和相关专家学者搜集并整理了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安排和成果,目前这部分国家所采用的遗产税制主要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这三种类型。
在这三种遗产税制中,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总遗产税制。相对于其他两种税制,总遗产税制更具优势,在税务征收程序上相对简便,税务人员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并不需要消耗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将税务人员的重心放到更为紧急的的工作上,缩减国家在税务工作上的人力资源压力。总遗产税制是指对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来征收遗产税,即“先税后分”。
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虽然采用的国家相对较少,但也有各自独到的优势。分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分给每一位继承人,然后分别对每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税的征收,对被继承人直系亲属更为有利。总分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死亡后先行征收一次总的遗产税,待第一次征税完成后,将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各个继承人,再对每一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进行二次征收。这种税制对国家财政收入更为有利,但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遗产继承人认可度、接受度不高,容易出现阻碍遗产税落实的情况,并且由于税收征收过程过于复杂,需要消耗税务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税制在国际层面上的认可度并不高,仅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税制。
宪法理论上遗产税开征的实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
就我国存在贫富差距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曾经长期存在。面对这种情况,麦克富森构想出了参与式民主社会,期望能够在保证国家人民物质自由的前提下,为人民获取到更多的政治、经济权利,在理论中强调“克私立公”的社会管理,为了谋取到更多的政治经济权利,实现社会环境的相对稳定,需要对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权利进行适当限制,规避不必要的恶性竞争。遗产税开征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不仅在宪法教义学上得到合宪性论证,而且也存在宪法精神下的社会参与、公共利益优先的社会规则方面也得到了认可,因此遗产税开征符合国家宪法理论的要求。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遗产税属于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能够对当前社会环境下人民群众的贫富差距进行调整,主要针对相对较为富裕的群体进行征收,尽可能地避免社会财富流向少数群体中。加上遗产税一直以来都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并未针对这方面的税务进行征收。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主要针对工资、薪酬、企业相关收入等方面的内容,企业的税务还能通过税务筹划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对于财产转让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这也是当前部分群体与人民群众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开征遗产税的影响下,能够对财产转让过程进行进一步规范,让遗产的分配更为合理,从而实现我国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所经历的时间较短,部分富裕阶层抓住了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红利,实现了财务自由。但实际上在这部分富裕阶层中存在过分重视经济利益的情况,并未承担富裕阶层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反而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初级阶段中,存在破坏环境的情况,影响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遗产税的有效落实,能够让富裕阶层重新明确财富积累的难度,引导国内年轻人积极投入市场环境进行创新创业,再次激发出我国市场环境的活力。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当前富裕阶层人口数量较多,据胡润研究院发布《2019胡润财富报告》相关数据显示,拥有千万元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58万户,拥有亿元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0.5万户。我国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发展速度还在进一步提升,受到互联网风口的影响,又有一批人实现了财富的迅速积累,迈入到富裕阶层中。我国原有的富裕阶层也在自身超前眼光、资金储备以及相关机遇的影响下实现了财富的进一步扩张。在这种大环境下,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如果能做到对遗产税的合理征收,实现遗产税制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资金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国家有更加充足的资金储备作为加强各个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条件,我国社会环境下的贫富差距问题也能得到一定的调整,缓解我国社会稳定性所面临的压力。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并未在遗产税方面有过明确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但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有着遗产税征收的重要制度基础,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加上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民法典中对遗产的继承范围给出了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国家遗产税的征收的税源也将进一步扩大。我国在遗产税方面的经验明显不足,而西方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征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情虽然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差异,但依旧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征收经验。为保证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征收经验的合理运用,还需要国家税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税务研究方向的专家、学者做出努力,尽可能地做好对这部分经验、教训的调整优化,实现我国遗产税的合理征收,在保证社会稳定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升遗产税征收的规范性,实现对国家财务资金储备的补充。
优化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策略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可度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让人民群众对我国后续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政策调整进行宣传教育,在遗产税上需要获取到人民群众的支持,避免部分富裕群体出现抵制遗产税的情况。充分利用我国逐渐发展完善的传统媒体和发展速度较快的新式媒体,提升遗产税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并且在宣传期间加强对网民发言合规合法性的有效监督,避免部分不法分子藏匿其中,借助宣傳的方式获取人民群众对遗产税征收的有力支持,减少遗产税征收可能受到的阻碍。为尽量避免大范围的遗产税征收对社会环境稳定性的影响,可以考虑进行试点,但对整个社会环境下的人民群众的财产申报工作必须得到有力落实,循序渐进的做好遗产税征收工作。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个人财产的有效监管
我国当前在财产方面的制度体系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加上我国遗产税税源的丰富,为了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征收,必须确保社会环境下我国人民群众的财产登记情况与自身财产数量完全相符,国家需要在财产登记过程中做好审查。避免出现“借助他人持有财产”或“保留部分财产隐瞒不报”等情况,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来做好对我国各个阶层个人财产的有效监管,并且需要认识到,富裕阶层同样有可能与贫困阶层进行合作,影响到个人财产的申报情况。因此,在进行个人财产监管、审查过程中,必须保证全面性,避免贫困阶层、中产群体被富裕阶层中的部分不法分子影响,阻碍个人财产监管、审查工作,从而上为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有效调整奠定基础条件。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机关还需要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资产评估制度,确保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对个人各方面财产的全面考虑。
选择总遗产税制,有效降低遗产税征管成本
虽然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也拥有极为充足的遗产税税源,但同样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我国税务机关专业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并且税务机关的数量、工作人员数量长期保持稳定状态,贸然使用工作压力较大、复杂性较高的税制容易对这部分税务人员造成过大的工作压力。为了尽量保证税务机关发展的相对稳定,国家也很难继续扩大税务机关的数量和机关内部税务人员的规模。在遗产税制的选择上,总遗产税制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工作的影响相对较低,并且在工作落实前对机关内部税务人员的培养上所需要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也并不多,可以帮助国家尽快完成遗产税的征收,尽量避免对国家税务征收成本带来负面影响。加上在总遗产税制下,继承人的压力相对较小,国家其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过于明显的影响,因此,采用总遗产税制,在遗产税征收过程中所面临的阻力能得到更加有效地控制。
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部分富裕阶层继承人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规范,进而造成了人民群众对这部分人群存在较为明显的偏见,遗产税的开征能够有效降低这部分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视,从而做好对我国社会环境稳定性维护。在这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外资也更愿意进入到我国进行投资,有利于推动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在此过程中,我国富裕阶层同样能获取到一定的利益,但这部分利益不在于个人,主要在于社会责任和继承人的培养上。其中,富裕阶层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能够减少富裕阶层在社会环境下的负面风评。而在继承人的培养上,富裕阶层能够在遗产税制的影响下,做好继承人成长的关注,提升继承人的综合素质,确保财产继承完成后,继承人能更好地发挥出这部分财产的价值,并做好对被继承人精神理念的有效继承。
其他相关建议
国家在讨论开征遗产税的过程中,要做好对起征点的充分考虑,确保在推进遗产税征收的过程中能够更加顺利。虽然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但实际发展水平上仍存在明显的地区不平衡,因此遗产税的起征点需要进行统筹考虑,从地区特点出发,避免对富裕阶层造成过重的压力。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贫富差距问题,国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给予高度关注,但由于遗产税在我国发展过程中从未征收过,国家和政府并不具备该方面的经验,以及我国社会制度、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巨大差异,如果照搬对方的遗产税征收相关制度、条款,很有可能对我国面临的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继续投入精力,做好对遗产税征收合理性、可行性的研究,规避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实现对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和国家财政方面的问题的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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