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的互助保障
——以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为切入点

2023-03-17 07:37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上海保险 2023年1期
关键词:会员劳动者工会

胡 鹏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依托平台开展的新就业形态不仅服务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成为人民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特别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新就业形态成为稳就业的“蓄水池”与保民生的“稳定器”。

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日益壮大,该群体能否同传统劳动者一样获得相当的社会保险保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阶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与平台不具有劳动关系,他们无法直接参加工伤保险。事实上,由于平台工作具有任务化特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十分灵活,使得劳动者的工伤风险更加突出。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平台高度依赖以效率优先为主要准则的算法,在算法指挥下的外卖员为了赶时间送单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频发,其个人和家庭极有可能因遭遇事故而产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如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保障,防范其因伤致贫返贫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进行构建,无法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而,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下寻找到适宜的职业伤害风险保障路径十分迫切。2022年7月,上海市总工会下属的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了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为上海市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借助交通工具以平台企业名义通过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快递等劳动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未满60周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疾病、意外等保障。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充分挖掘各级工会力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互助保障互济,这在制度上是创新之举,有助于丰富政策工具箱,有利于健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的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是对工会互助保障制度的创新与拓展。笔者拟以此为切入点,首先,探讨工会互助保障制度的理论性质及制度特点;其次,结合网络互助的过往发展,辨析两者的异同;最后,尝试把工会互助保障制度与网络互助的各自优势融为一体,重新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二、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互助保障计划推出的背景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依托平台的线上消费迅猛发展,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激增。为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2021 年,人社部等8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要求“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该项工作正处于全国试点阶段,浙江、广东、山东、河南、福建、四川等省份纷纷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从地方的实际出发来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上海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超过320 万人,亟需挖掘各方资源强化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正是为落实中央政策和地方试点要求而作出努力的结果。

(二)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根据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2022年试行版),保障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在上海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借助交通工具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快递等劳动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未满60周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第二类,在上海区域内从事护工护理、家政服务行业,未满60 周岁的劳动者,但仅限于团体参保。两类保障对象的划定既把握了施策的重点(即平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也兼顾了上海自身的特殊性(即老龄社会下的家政护理群体)。

两类群体的参保方式有团体参保和个人参保两种。团体参保是由街道总工会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参保生效后,由工会平台短信告知参保人员参保情况,并请其登录“随申办”APP 进行信息确认。个人参保需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通过“随申办”APP 进行参保申请,填写参保信息并缴纳费用。团体参保方式有助于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基层街道、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多方力量,集中组织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进行参保。而个人参保方式则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碎片化、用工方式多样化和就业流动化的行业特点,通过“互联网+”把灵活、分散、流动的个体劳动者尽可能地组织到工会中来,防止发生漏保的情况。

(三)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待遇

目前,互助保障计划分两种缴费标准:一年期和半年期。在2022年12月30日前缴费成功的,按一年期缴纳费用,标准为72元/人;而在2022 年12 月31 日至2023 年5 月30日期间缴费成功的,按半年期缴纳费用,标准为36 元/人。相较于高昂的商业保险费,互助保障计划所收取的费用非常低廉,在不增加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多一份保障。嘉定区工会甚至还安排专项资金为劳动者代缴费用,使互助保障计划惠及更多劳动者。

低投入、高赔付是互助保障计划的核心亮点。在互助保障期限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获得住院类、重病类、意外类的保障项目。具体而言,劳动者在上海市区域内发生意外或住院治疗等情形时,可以获得以下保障:(1)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按住院天数补助,每天300 元,可获最高5.4 万元保障金;(2)首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获2万元保障金;(3)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的,可获2万元保障金;(4)患重大疾病住院,按医疗费补助,可获最高32 万元保障金;发生疾病身故,可获2 万元保障金;(5)发生意外身故,可获15万元保障金;发生意外,达到伤残等级,可获最高15万元保障金;(6)发生意外,未达到伤残等级,符合慰问标准的,每次500元,可获最高6000元慰问金。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的制度特点及理论性质

(一)制度特点:工会给职工的二次医保,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2020 年2 月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挖掘各方资源,组织形成合力。但遗憾的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捐赠等保障形式投入了较多关注,而对体现中华民族相互帮助传统美德的互助保障计划关注较少。事实上,在我国各级工会的组织体系中,单位内部广泛存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并且已经形成制度化运作,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只是对单位内部原有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进行了创新和拓展。

199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其性质是全国性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在各省市工会设立办事处,并在各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维护职工医疗、健康等权益的职工互助共济活动。各级工会组织下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始终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方向,为职工提供低成本、低缴费的普惠性保障服务。目前,许多地方的工会建立了以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女职工特殊疾病为主体的互助保障服务体系,帮助职工抵御和化解风险。(2)充分体现工会会员互帮互助的组织特色。职工互助保障活动采取会员制运作模式,单位内的工会会员缴纳少量费用就可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通过各级工会的积极动员,职工广泛参与,符合大数法则,成为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的根本保证。(3)充分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的互助保障活动是在多层次社会保障的整体框架下,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合理设置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覆盖范围广、受益面宽,大大增强了工会会员的抗风险能力,为广大职工筑起了医疗健康的“第二道防线”。经过多年的运作,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被职工亲切地称为“工会给职工的二次医保”,大大减轻了职工因病因灾产生的经济负担。

(二)理论性质: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非保险,而属于慈善公益活动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和重视,有人甚至戏称它为“没有户口的黑婴儿”。为此,有必要找准其理论定位,特别是要廓清它与保险的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学者叶启洲教授在其著作《保险法实例研习》中将保险的构成要件细分为五大要素:危险、补偿需要性、团体性、有偿性、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换言之,满足五大要素即可定性为保险,而缺少其中一项,便不是保险。以五大要素为依据,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至少符合危险性、补偿需要性、团体性、有偿性这四大要素,可见其与保险的相似度极高。至于工会会员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开办者——职工保障互助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则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所谓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是指在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从而对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请求赔偿给付之权,该请求权是法律所支持的,并非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请求”。一些互助团体对其成员于特定事故发生时提供的无法律约束力的经济援助则不属于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支付社保待遇等侵害其社保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被保险人/参保人都享有对保险人/社保经办机构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并且该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职工可否就互助保障计划产生的争议向法院起诉职工保障互助会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双方的纷争属于职工保障互助会为实施保障计划过程以及内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从而裁定驳回职工的起诉。典型案例有(2019)沪02 民终2818 号、(2018)沪民申1503号、(2017)赣07民终3047号、(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号等。由此可知,职工对职工保障互助会并无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在纠纷产生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请求救济。因此,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保险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可纳入保险范畴。事实上,各地职工保障互助会已在民政局登记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互助互济,保障服务”,从主体类型上便与保险企业划清了界限。

患难相恤、互助共济是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亦如我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由此可见,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虽然不是保险,但具有明显的慈善公益特征。

四、网络互助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的理论契合与制度差异

邻里相帮、互助共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在实践中,特定组织与特定群体之间开展的互助保障共济活动在我国仍广泛存在。虽然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在我国开展已有30年,但是社会公众对其仍然十分陌生,普通工会会员也知之甚少。近年来,以“相互宝”为代表的网络互助引发舆论热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助保障这一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非正式制度重新燃起兴趣。依笔者之见,依托平台开展的网络互助与依托工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在理论上具有内在契合性,而在制度设计上又有些许差异。

(一)理论契合: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同属于互助共济范畴

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两者具有高度的同源性,它们都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帮互助性质,都具有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功能。作为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新型风险保障模式,网络互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抵御需求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集聚在一起,成为某项互助计划的一员,大家遵守互助协议的约定,形成风险共担、助人自助的网络互助关系。具体来说,会员通过网络互助平台加入互助计划,通过观察期后,互助资格即可生效,当会员不幸患病时,全体会员帮助患病会员均摊互助金,互助范围涵盖各种常见及罕见大病。由此可见,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同属于互助共济范畴。而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网络互助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吸纳陌生的会员,从而建立风险共同体,并利用数字技术进行风险转移和分担;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则利用各级工会的动员能力,吸纳单位内相对固定的工会会员组成风险共同体进行风险转移和分担。虽然两者的组织方式不同,但无碍于其互助共济目的的实现。

网络互助、职工互助保障这两者与保险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同源性,也正因如此,它们在业务经营中时常与保险纠缠不清。例如,职工保障互助会曾对外以“互助合作保险”“互助保险”名义开展业务,但在1999年和2007年受到两次整顿和整改后,逐步规范为“职工互助保障”。而网络互助慢慢退出大众视野,也与其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无论如何,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在本质上发挥着转移分散风险的特殊功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及家庭遭遇疾病时所产生的经济负担。

(二)制度差异:缴费先后和会员组织上的差异性

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虽然都具有互助共济的本质属性,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保障费用缴纳的先后是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的显著区别。实践中,职工保障互助会往往事先按年提前收取费用,待到约定的事故发生时再向参保职工作事后的经济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类保障计划下,职工所缴纳的费用是相同的,缴费不因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各地工会有时还会对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0 年印发的《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非常多元,包括会员缴纳的费用、社会捐赠、政府和工会的补助、其他收入等。反观网络互助,它采取的是费用事后分摊模式,也就是说,会员在加入网络互助时事先无须缴费,互助事件发生后,各个会员再进行事后分摊。由于互助事件数量和会员人数是不断变动的,会员每期所要均摊的费用并不固定,这与职工互助保障预收确定金额的费用也有所不同。相比较而言,工会及政府支持下的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来源更加稳定,可持续性更强。

除了缴费先后的差异外,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在会员组织方式上也有明显差别。网络互助更多地体现互联网平台时代网络社群“共保、共享、共治”的特色。通过互联网的社交属性,网络互助平台迅速积累了数千万名甚至上亿名会员,会员彼此间发生直接联系,并自动自发地建立自治机制。以“相互宝”为例,会员可以通过“共议家园”和“赔审制”发表意见、参与社群治理。所谓“共议家园”,是指定期收集会员的合理热门建议,并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对互助规则持续优化和完善。所谓“赔审制”,是指会员在申领互助金时,如对审核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请赔审团审议,由赔审人员对互助案件进行投票、讨论、评议并作出案件结论。赔审人员从“相互宝”会员中遴选产生,站在客观立场、充分讨论和交流,进行案件评议。“赔审制”实质上创设了“准司法权”,其不仅能够灵活快速地化解会员间的互助纠纷,更唤醒了会员自主参与的主体意识。在长期的监管真空之下,网络互助平台所建立的自治机制对网络互助的自我调节和持续运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观各级工会组织下的职工互助保障,则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推动,工会会员虽然广泛加入职工互助保障之中,但工会会员对本单位互助保障计划的内容仍不甚了解,参与感远不如网络互助那样强烈,更难以对其运作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互助保障的改进建议

如前所述,虽然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同属于互助保障共济范畴,但两者具有各自的优势。职工互助保障在各级工会的组织动员下,覆盖面广、稳定性高、可持续性强。而网络互助依托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实现了会员自治,大大增强了会员的参与感、凝聚力和归属感。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全国试点的背景下,有必要结合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各自优势,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理论、立法和政策上重新认识互助保障的性质及功能

互助是人类社会共担风险、共同进步的最原始保障形式,体现了人类善良友爱的道德风尚。只是民间互助由于具有松散、小型及不稳定的弊端而逐渐没落,取而代之的是以大数法则和精算科学为支撑的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保险也是最为常见且十分成熟的风险补偿机制。然而,由于政府力量的推动与数字技术的革新,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以及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网络互助使得互助保障这一最原始的形式焕发了新的生机。在实践中,职工互助保障和网络互助的覆盖面广、普惠性强,已成为一支不容小觑的保障力量,理应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聚集了大量灵活从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本身就是数字技术孕育而生的。因此,该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完全可结合网络互助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各自优势,充分挖掘互助保障的本土制度资源。但在制度搭建之前,务必要在理论、立法和政策上重新认识互助保障的性质及功能,以更好地发挥制度功效。

(二)互联网平台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各级工会的社会动员力

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拥有强大的组织号召力和集体谈判力,能够在最大范围内组织会员持续稳定地进行互助保障。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问题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本质冲突,在寻找解决对策时要充分挖掘工会资源,创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达到互助保障共济的目的。当下之计,要切实督促各大互联网平台,特别是外卖、快递、网约车平台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并加入职业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据初步统计,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达2 亿人,若发挥平台工会的社会动员力,吸纳绝大多数劳动者参与职业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并持续稳定地缴费,则可以形成庞大的风险资金池,从而有效地分散职业伤害风险。再加上各级工会组织多年来运作职工互助保障所累积的丰富经验,依托平台开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也能够平稳运行。

(三)组织建立网络社群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教育

各级工会组织下的职工互助保障存在透明度偏低、会员参与感偏弱、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等问题。为此,依托平台开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要吸纳网络互助运作中的“共保、共享、共治”特色。

首先,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搭建囊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网络社群,把分散化、灵活化的数字劳动者个体连结起来,增强劳动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其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自我监督。这方面可借鉴网络互助的实践经验,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需要互助保障时,可组织“探视团”对互助案例进行回访。“探视团”由本地会员组成,不仅送去全国会员的问候与祝福,还能进一步核实互助的真实性,防范欺诈行为。最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自我教育。这也可借鉴网络互助平台的运作经验,发挥工会的组织力量和动员力量,定期组织线下公益活动,宣讲职业健康风险知识等。在平台工会的组织和动员下,着力培育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自治意识,使其在社保的基本保障之外,主动搭建并维护属于自己的互助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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