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蕾 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速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示范应用政策措施,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的开发、测试和应用。特别是自2021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发布后,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在其基础上制定了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上路通行和开展运输服务的政策措施,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些政策的落地,不仅加速推动了产业技术的发展,也预示着智能网联汽车实现多场景商业应用的脚步越来越近。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上路后的交通安全问题成为各方重点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在自动驾驶场景下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值得学界和业界共同研究和思考。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如何适应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场景下的责任变化,如何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发挥服务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为保险行业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智能网联汽车”的官方阐述可以追溯到2015 年5 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随后,战略规划逐渐升级;2018 年12月,工信部印发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0 年2 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确立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愿景、战略和规划。
目前,国内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相关立法规范以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为主,绝大部分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的相关规定。2021 年7 月27 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7 月3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发布;2022 年8 月8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年10月28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2 年11 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密集的产业政策法规相继推出,释放了从立法和政策层面加速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从测试到商业落地的积极信号。
通过对政策法规的整理可以看到,行业主管部门在关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的同时,对新产品、新技术发展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了高度重视。汽车产品本身是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与社会生活频繁交互、密切相关。汽车产品上路的安全问题更是涉及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因此,多项政策法规提到了智能网联汽车开展测试应用的保险需求问题。
与智能网联汽车保险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其中,道路交通管理包括了车辆上路、事故责任认定及分担、购买保险的规定等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2021 年,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该文件尝试对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对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进行规定,但在正式修订版中并未采纳。
2.《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 年8 月8 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组织起草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围绕运营单位、车辆、人员、安全制度等核心要素,从事前安全条件、事中安全保障、事后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了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参与运输服务活动、从事实际市场经营的基本要求,分场景明确了相关发展导向,其目的是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引导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规范化推广应用,最大限度防范运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深圳市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是国内首部正式出台的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该文件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在无人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承担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该文件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4.其他相关法规
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领域主要涉及《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现行法规尚未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细分领域进行规定。2022 年2 月,工信部办公厅印发了《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对行业构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起到指引作用。
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的文件几乎都提到了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测试、应用和商业化推广等环节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如何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相适应的产品,也是近年来保险行业不断探讨的话题。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障和赔偿主要是以法律法规对主体责任的认定作为依据和基础,智能网联汽车恰恰因为涉及自动驾驶功能,对特定应用场景下车辆引发的事故责任认定的研究,对未来相关保险产品的研发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现行法律的适配问题来看,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各项条例规章。由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年修订)尚未对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作出相关要求,也尚未对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作出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需采用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式和归责原则(见表1)。
▶表1 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
按照对现行法规的理解,从事故第三者的角度考虑,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论上只需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索赔,是否为无人驾驶车辆或者车辆是否在自动驾驶状态下运行,在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影响不大。但是,由于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可能是在车辆自动驾驶状态下导致的,因此,承担“车方”责任的主体在对交通事故进行相应的赔偿后,可能有后续对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进行相应责任追偿的问题,从而导致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与传统事故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未来“车+X”的发展趋势下,所有者、使用者、制造商、运营商、销售者等都有可能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因此,对自动驾驶场景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以及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保障不同的参与主体的潜在责任风险,成为智能网联汽车保险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不涉及自动驾驶功能的传统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通常由驾驶人自行承担或由驾驶人的雇主承担;车辆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场景下,平台类的车辆运营商在通常情况下无责任,或仅需承担雇员即肇事司机的责任。目前,针对传统交通事故,涉及的保险产品包括第三者责任适用的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车上人员或承运货物责任适用的车上人员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驾驶人自身损害责任适用的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险等。
在涉及自动驾驶功能车辆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是由辅助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或在无人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车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
潜在的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车企、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销售商以及道路信息服务商。在传统道路交通事故中,上述主体基本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但在自动驾驶场景下,上述主体可能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涉及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根据相关规定,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质量问题或辅助驾驶信息服务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承担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辅助驾驶信息服务提供商请求赔偿。当然,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中,车企、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销售商、道路信息服务商等在身份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其中可能涉及的保险产品大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
保险行业现有的标准化产品面临如何适应智能车产业发展需求的挑战。特别是在我国“车、路、云、网、图”交互式的V2X 发展模式下,很多车企、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销售商、道路信息服务商等主体,除了关注车辆事故责任以外,也在关注信息交互过程中产生的事故各方主体追责问题。目前,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发的专属保险产品比较有限,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产业端新技术的应用使得传统汽车的事故损失定价模型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二是智能网联汽车在传统汽车的基础上拓展出了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多方面风险保障需求;三是在事故潜在责任承担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现有的保险产品存在产品适用和保障缺口的问题。
另外,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功能特性的区别不仅在于交互,更在于智能化。特别是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特性,使得其与传统汽车和具备低级别的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相比,智能网联汽车已经不是简单的单车智能,而是存在着人—车、车—车、车—路、车—网等复杂的实时交互功能;车载自动驾驶系统可以通过摄像头、雷达等装置感知驾驶环境,从而独立地作出驾驶行为决策;车辆使用者可以在车外远程操控汽车完成预定行程;自动驾驶系统的升级维护(OTA)可以在脱离服务维修站的情况下,由车主通过网络连接独立实施并完成车辆驾驶功能的升级。这些场景的变化,对传统车险服务的挑战无疑是巨大的,包括:如何在投保前评估车辆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风险;如何在自动驾驶系统升级维护(OTA)之后,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变化情况;发生事故后如何准确地划分各方责任并及时作出理赔结论等。
以上只是站在保险经营的角度列举的智能网联汽车保险服务的部分挑战。站在车企、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销售商、道路信息服务商等主体的角度,保险服务的需求将不仅是提供单一的事故风险保障,还需要在如何通过保险服务提高车辆使用的事前安全条件审查、事中安全风险的监测和保障、事后风险改进的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改进,从而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消费者对车辆产品的品牌认可度。
结合以上因素,笔者尝试对智能网联汽车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鉴于目前多部委发布的规章文件以及深圳等地的政策法规文件,均已明确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因此,需要尽快针对自动驾驶场景优化相应车险产品,以适应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阶段的基础保险保障需求。
第二,在优化车险产品的基础上,考虑未来全场景商业应用情景中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将车险产品延伸到其他保险产品的定制化组合中,开发针对自动驾驶场景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车上人员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综合责任产品组合,从而保障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运营商)、车企、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销售商等主体在商业应用各环节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
第三,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特性的产品。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本身尚处在发展初期,无论是产业端的研发经验数据,还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数据,尚不足以完全支撑保险保障范围的制定和费率厘定。另外,根据现行《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对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系统不可验缺陷(即预期功能安全中的部分缺陷)所造成的侵权责任,不认定为产品质量缺陷,生产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现有的产品责任保险存在针对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的保障缺口,亟需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障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安全的保险产品和定价工具。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备了集汽车、电子、通信、网络信息等多领域、跨学科的综合先进制造的特点。因此,险企应尽快从产业端需求出发,将认证、测试、风险监测、事故鉴定等服务整合至保险服务模式中;采用从点及面、从功能到整车、从测试到推广应用再到商业化场景全面落地的方式,逐渐积累风险、分析经验的路径,相信这也将是未来保险业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创新服务模式的有益路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