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研究
——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野

2023-02-27 12:03黄静秋邓伯军
山东工会论坛 2023年5期
关键词:资本家劳动者分配

黄静秋,邓伯军

(1.浙江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数字技术日新月异,重构了人类社会的时空关系,导致钢筋水泥的世界日渐被虚拟符码的数字世界所覆盖,人类开始投身于赛博空间操纵星罗棋布和纵横杂乱的数字符码,以窥视背后的价值密码,数字劳动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劳动形态。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动者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的活动,是为数字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者趋向于在数字空间中构建社会的生产生活和自身的微观印记,接二连三地进行场景再造和意义赋能,形成了数字化的生产关系,塑造了数字化的生命家园,开启了数字化的发展征程,呈现“一波才动万波随”之势。由于数字资本逻辑的作用,数字资本家通过借助数字技术提高了数字劳动生产率,获得了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本身是处于过程中的矛盾,因为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1]。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是指雇佣数字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超过数字劳动力价值的、并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数字资本家通过攫取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以达成数字资本增殖的目的,这导致数字资本家越来越富有,数字劳动者越来越贫困,使得数字劳动者不得不深度依附于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体系。为此,需要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野继续深化对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和剩余价值分配以及二者关系的考察,厘清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的发展样态,梳理归纳其中蕴含的内在规律,从而推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延伸与发展。

一、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

数字劳动的发展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形成强烈冲击,出现所谓“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失效”的论断。“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作为衡量标准,因为今天无法再用工作多长时间来衡量产生多少剩余价值。”[2]在数字时代,剩余价值的创造诚然出现新变化,但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仍然对剩余价值的创造具有解释力。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仍是剩余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数字资本家仍不断攫取数字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并未改变资本增殖的本质。“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3]

(一)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

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死劳动”只能保存和转移价值。数字劳动者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将自身的活劳动作用于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生产一定的数字产品,经过市场交换出售给广告商或生产者,这导致数字资本家能够获得超额的剩余价值。数字技术的赋能产生一种“乘数效应”,但是数字技术并非创造剩余价值的根源。由于技术只是劳动能力的延伸,剩余价值的创造仍在于依靠现实的人以及应用和研发技术的劳动能力。技术是死的,劳动是活的。换言之,数字技术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是这种转化不能离开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的中介作用。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事实并未改变。总而言之,当数字技术被数字资本家所应用,成为数字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的有力手段,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未归劳动者所有,反而为数字资本家所有。数字资本家通过私人占有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满足数字资本的增殖需要,促进数字资本的加速积累,牢固数字资本主义的统治秩序。

(二)不同类型平台的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方式的多样性

数字劳动者依靠数字平台开展劳动活动,而不同类型平台的数字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其一,在社交媒体平台中,数字劳动者能够对互联网用户在推特(Twitter)、元(Meta)、优兔(YouTube)等平台中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处理,生产一定的数字商品,出售给广告商或生产者,推动社交型数字商品的“成功跳跃”,实现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其二,“云平台指的是拥有数字相关业务的软件和硬件,并根据需要将其出租的一类平台,它能够将平台整合成一种独特且强大的商业模式,譬如AWS(亚马逊网络服务)、赛富(Salesforce)”[4]。云平台的数字劳动者通过积极开发软、硬件系统,强化云平台的服务器、软件开发工具和操作系统以及应用程序等。其中,数字劳动者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数字技能对云平台收集和存储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同时其他数字劳动者也能够租用云平台的服务器、软硬件和应用程序、数字算力等对数据信息展开复杂化加工,并可以将数字劳动进行外包、分包、众包等,推进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其三,数字技术推动工业物联网的构建,促进工业平台的发展。例如,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或西门子(Siemens)构造专属的工业平台,能够将传感器、执行器、供应商、软硬件等进行智能连接。数字劳动者通过对工业生产各环节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明晰工业生产的每一环节的进度、优劣、效率等,以便实时展开科学调整,达成对工业生产的智慧管控,优化工业生产环节,创造巨大的经济利润,推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也由此,具有专属工业平台的数字企业成为数字时代的最大赢家。其四,在产品平台中,由于各种产品的服务效果都转化为可以读取的数据信息,数字劳动者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分析,智慧把控各种产品的服务成效,科学优化产品的服务过程,持续改善产品的应用效能,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推进产品的市场交换,促进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其五,“精益平台就是指例如优步、爱彼迎,尝试通过尽可能降低成本,将其资产所有权降至最低并获利”[6]。在精益平台中,数字劳动者能够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明确平台服务的缺陷,动态把握用户的需求,优化精益平台的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同时,精益平台的发展吸纳更多的社会人员参与平台服务工作,积累海量的数据信息,提供繁多的数据原材料,推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其六,在广告平台中,数字劳动者主要就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生成一定的数字商品。广告商通过借助这些数字商品评估、研判和预测互联网用户的兴趣爱好,并按照不同的广告需要归入不同的组别排序,对互联网用户精准投放定向广告,提高广告效果,推进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

(三)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的两种形式

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可分为两种形式,即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其一,绝对剩余价值是指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度而生产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把以绝对剩余价值为基础的形式称为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揭示资本对劳动的形式操控。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社会的时空结构,数字劳动者在人身关系和劳动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形式自由,这导致数字资本家也能够更自由地购买和操纵数字劳动力。为此,数字劳动者与数字资本家具有一种买卖关系,将过去的强制依附关系转为自愿雇佣关系。然而,在这种模式中,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却直接或间接地延长,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对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数字资本家则攫取了超出原劳动时长生产的绝对剩余价值,继续深化“形式从属”。换言之,当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劳动条件越决裂,数字资本家越强化对劳动者的控制,越占有劳动者的休闲时间,这促使原本规定的劳动时长越来越长,劳动外延量越来越增加,形式从属越来越充分,增进数字劳动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同时,这种“形式从属”极具隐蔽性,大部分数字企业如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谷歌(Google)、微软(Microsoft)、元(Meta)等或不再明文限定劳动时间,或不再囿于固定劳动地点,或不再直接要求强制加班,而是借助考核劳动任务、制定指标、绩效反馈、“赶工游戏”等形式潜在地引导数字劳动者自主延长劳动时间。“互联网员工每周要工作长达80—100 小时,加班至深夜已经是工作常态”[5]。数字劳动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用生命力换取优势力,力求在激烈的数字劳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大部分数字企业都积极营造一种舒适化的办公环境,设立多种多样的休闲娱乐场所,这实际上旨在延长数字劳动者在公司的“待机”时间。数字劳动者随时处于能够快速进入办公的状态,日渐混淆劳动时间与休闲时间的界线,隐性增加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数字劳动者看似获得更多的独立性,但却经受更深度的剥削和压迫,源源不断地为数字资本家创造绝对剩余价值。事实上,数字劳动者的长时间劳作极易达到劳动承受的上限,造成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严重损害劳动主体的生命力。因此,过度劳动是数字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其二,相对剩余价值主要是指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或提高生产力以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当法律使资本永远不能延长工作日时,资本就力图不断提高劳动强度来补偿。”[6]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断增强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激发数字劳动者的内在潜能,整体上加快数字劳动的工作效率。数字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数量更多的数字产品,在更大程度上被数字资本家剥夺,提供越来越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同时,数字技术的兴盛持续提升社会生产率,智能配置社会生产要素,精准控制数字生产各环节,不断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延长数字劳动的剩余时间,这导致数字资本家能够获得加倍的相对剩余价值。也由此,数字资本家并不严格限制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逐渐弱化对数字劳动过程的管控,转向对数字劳动者的成果管控,削弱了数字劳动对数字资本的形式隶属,强化了数字劳动对数字资本的实质隶属。数字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付出更多的劳动力,在相同时间段内生产更多的数字产品,创造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然而,数字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并没有相对增加,隐性加重自身的生存负担,造成自我的穷困潦倒,反观数字资本家却越发腰缠万贯。并且,数字劳动者的分散现状将降低集体谈判能力,加速形成大批产业后备军。数字资本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雇佣数字劳动力,增强数字劳动力的“替代效应”,这导致数字劳动者在与数字资本家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深化对数字资本的实际从属。总而言之,数字资本家以越发内隐性的形式加强对数字劳动者的深度微观牧领,有力提高了数字资本的运作效率,持续生产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满足数字资本增殖的目的,彰显数字资本的逐利本质。

二、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

分配是价值运动的重要环节。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深刻影响数字时代的价值运动。只有不停地占有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数字资本家才愿意并持续地雇佣数字劳动者,以此维持数字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换言之,数字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核心在于对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分配。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资本家对数据信息、数字技术、数字平台的控制将深刻影响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这导致数字劳动者需要付出更多的“活劳动”,但却得到相对较少的剩余价值的分配额度。因此,数字资本家和数字劳动者应如何分配剩余价值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的焦点,需要厘清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与实践,推进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的智慧协调,形构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的正义之态。

(一)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

通过厘清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梳理归纳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规律。其一,数字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分配领域本应随着新型劳资关系的变动以生成更加合理化的模式,但现实却是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分配本质与分配规律,仍表现为平均利润的形式,但也存在两极分化的现象。具体而言,在工业时代,产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先在产业资本中进行分配,没有直接参与剩余价值生产过程的商业资本、生息资本以及农业经营资本等则凭借平均利润率规律和所有权占有规律以达成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在数字时代,大型跨国数字企业借助“先发优势”获得了垄断地位,成为了数字寡头,深刻影响数字社会的生产实践,极度压缩资本循环的分配环节,缩小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范围,构建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秩序。在这种模式中,产业资本家生产数字劳动所需的硬件、基础设施等,金融资本家提供更多的资金,推进数字企业开展生产和再生产活动,这导致不同形式的资本家获得了不同的收益。再则,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数字平台,形成了平台抽成的方式,不断减少中间环节,数字平台商日渐取代商业资本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对数字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其二,步入数字时代,数据成为数字劳动的核心生产要素,成为新时代的“土地”,深度影响数字剩余价值的创造,并参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一方面,数字资本以基础层平台数据接口的有条件开放,实现与平台生态圈内外市场第三方的数据交易,持续获取生产要素意义上的‘数据租’;另一方面,数字平台蓄意制造‘数据壁垒’,通过数据提取形成市场溢价的数据商品或服务,不断攫取市场经营垄断意义上的‘数据租’。”[7]质言之,数字空间成为数字时代的“土地”,促使“数据租”取代地租。数字资本家通过控制数字平台的介入渠道和独享数字技术的研发专利等成为数字空间的绝对主导者,私人占有互联网用户在数字空间中生成的数据信息。随后,数字资本家雇佣数字劳动者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占有数字劳动者生产的数字产品,占据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的优势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数字资本家获得一种数字级差“地租”,并通过推荐排序和平台引流以收取海量的广告费用,增进获得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额度,这导致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结果的“极化效应”。其三,劳动、资本、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发挥各自的作用,理应获得一定的收益,能够共同参与瓜分数字剩余价值。事实上,由于关涉数字劳动的各种生产要素被数字资本家所操控,数字资本家能够占有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以所谓的“利润”替代“剩余价值”,掩盖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过度剥削。其四,进入数字时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获得数字化形式,催生不变数字资本和可变数字资本。不变数字资本主要是指数字劳动者在创造数字商品过程中需要的数字软硬件设备、数据原材料、数字基础设施等。这些不变数字资本并不会实现价值增殖,仅仅展开价值的转移活动。可变数字资本主要是指能够实现价值增殖的资本。数字劳动者将自身的劳动力作用于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生产可以进行交换的数字商品,获得了超过数字劳动力成本的价值。总体而言,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率是用可变数字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数字劳动的利润率则是用总数字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当数字剩余价值率转化为数字利润率之时,将遮蔽数字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和分配体系的剥削性。

(二)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实践

通过考察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实践,厘清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的发展样态。在资本逻辑作用下,数字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欲求臻于极致,最大限度地榨取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对剩余价值的私人占有,成为剩余价值分配的绝对主导者。其一,数字资本家通过雇佣数字劳动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杂化加工。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生产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种超额的价值附着于数字产品之中。当这些数字产品被放置于交换市场中得以成功售卖,数字资本家能够攫取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质言之,唯有当数字劳动力成为一种商品,数字资本家才会购买数字劳动力,以合法的方式占有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凭借工资的形式掩盖数字资本的剥削性。“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的剥削的基本形式。”[8]其二,数字资本家利用传统雇佣工资、弹性雇佣工资、任务薪金、绩效奖金等形式掩盖数字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内在关系,实施各种隐匿化策略,引导数字劳动者自愿地为数字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数字资本家总是力求以最少量的数字劳动者创造最大量的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占有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份额。其三,跨国巨头数字企业如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谷歌(Google)、微软(Microsoft)、元(Meta)等依靠数据、技术、场景等先发优势,或能够绝对占有数据、算力、算法等数字生产资料,或能够控制数据流、资金流、物流等,或能够在规则、标准、技术和流量分配等方面占据优位,或能够隐匿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的现实情况以逃避过程税和摊薄利润税。为此,大数字资本家渐次挤压中小数字资本家的利润空间,获得更多的数字剩余价值分配额度。数字剩余价值分配一再“窄化”,加剧数字红利分配的非正义性,影响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秩序,牢固数字资本家的优势地位,深化数字资本的“固化效应”。其四,由于资本逻辑作用,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剩余价值分配体系中居于劣势地位。数字资本家出于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的目的,越发延长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这导致数字劳动者除了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内需要开展劳动,还需要利用休闲时间进行专业化劳动或提升自身的数字劳动技能。其中,数字资本家不再以明确的规定要求数字劳动者加班,而是通过其他的隐性形式规训数字劳动者,使其自主加班,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然而,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大部分被数字资本家所攫取,越是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越是获得相对较少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其五,由于数字劳动是一种复杂化的加工活动,数字劳动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才能够取得相对一般劳动者而言较高的工资。但是,数字劳动者维持再生产劳动的生活成本、教育成本和劳动成本却较高。同时,就数字劳动者为数字资本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言,数字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分配的额度并不高,生成“劳多获少”的非平等之态。此外,数字劳动者内部在剩余价值分配方面也具有差异性。数字劳动者掌握的数字知识、数字素养、数字技能等各不相同,在相同劳动时间内付出不同量的劳动力,需要进行有差别的分配,而不能一视同仁,避免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

(三)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标的:分配正义

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标的是分配正义。数字劳动者应当获得自我生产的剩余价值,而不是由数字资本家私人占有剩余价值。通过积极构建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分配结构的正义性,科学调整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智慧推进数字剩余价值的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活动,促进实现分配正义。其一,在数字剩余价值的第一次分配活动中,需要调动数据信息、数字劳动力、数字资本、数字技术、数字管理、数字知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将各种生产要素智慧投入生产环节与再生产环节,提升数字剩余价值的创造效率,做大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的“蛋糕”。数字劳动者和数字资本家需要公平地参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活动,按照等量投入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加以分配,深化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的正义之态。其二,在数字剩余价值的第二次分配活动中,各国政府需要借助财政和税收的强制性手段调整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活动,按照一定比例对数字劳动者进行补偿,缩小在第一次分配活动中造成的贫富差距。剩余价值分配按照合理的比例展开,以政治强力手段规制数字资本逻辑,增进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的正义之态,提高数字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分配的比例,削弱数字资本家的绝对优势,形构公道合理的数字剩余价值分配体系。其三,在数字剩余价值的第三次分配活动中,需要强化以募集、义工、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弥补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活动的不足。其中,居于边缘地位的数字劳动者和传统劳动者能够获得更多的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份额,能够拥有更多的数字财富和物质财富,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有力提升弱势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促进构建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正义。总而言之,通过科学规范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的三次分配活动,环环相扣,共同服务于构建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正义的目标,建立更合理、更智慧、更正义的财富分配新格局。

三、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关系

一直以来,关于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争论不断。有部分学者认为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具有内在关系,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毫无相干。依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生产决定分配,不同的生产方式决定不同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同时,不同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也反作用于生产方式。因此,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关系既不能直接同一,也不能完全割裂,两者并非是一种线性关系。事实上,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是剩余价值分配的基础。同时,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是否合理将对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起到能动的反作用。然则,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又并不仅仅完全取决于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因为其在现实生活中也深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影响,这导致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存在一种非线性关系。

(一)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是剩余价值分配的基础

鉴于剩余价值的创造活动深刻影响剩余价值的分配活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是剩余价值分配的基础。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主要由剩余价值创造的价值量决定。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的总量越多,“蛋糕”越大,才能扩大剩余价值分配的底盘。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需要肯定数字劳动者的创造主体性,明确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是剩余价值创造的根源。即使数据、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是剩余价值创造的重要影响因子,但是缺乏数字劳动者的“活劳动”赋能将难以真正实现剩余价值的创造。但事实上,数字劳动者作为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却占据了较少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反观数字资本家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却占有了较多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需要打破数字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强化生产资料的共享建设,肯定数字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作用,推进数字劳动者收入分配的正义性。同时,由于数字劳动者作为剩余价值的创造主体,也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剩余价值的分配活动中需要倾向于数字劳动者本身,提高数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分配占比,保护数字劳动者的合法分配权益。总之,需要明确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是剩余价值分配的基础,没有剩余价值的创造则没有剩余价值的分配。通过展开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多次分配活动以保障数字劳动者的价值分配额度,提升数字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动性,做大剩余价值分配的“蛋糕”,满足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推动人类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二)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对剩余价值创造的能动的反作用

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对剩余价值创造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其一,合理的剩余价值分配推动数字劳动者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起到正向作用。基于数字劳动者是剩余价值创造主体的事实,需要强化按劳分配。然则,数字劳动的开展也离不开数据、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同样需要深化按生产要素分配,激发各种生产要素活力。目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生产要素所有权从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需要肯定数字劳动者、数据信息、数字资本、数字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合法性,给予相应的合理报酬,激活各种生产要素创造剩余价值的效能,推进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促进数字经济的高效发展,发挥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对剩余价值创造的积极影响。其二,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的非正义性亦将影响剩余价值的创造活动,造成创造活力的弱化。由于数字资本逻辑作用,数字资本家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的主导者,形构非正义化的剩余价值分配模式。数字劳动者源源不断地为数字资本家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价值,但却获得越来越少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生成一种“马太效应”,日臻降低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不利于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为此,需要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分配额度,并争取更高的剩余价值分配占比,祛除数字资本家对剩余价值分配的绝对垄断,达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正义目标,避免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非适配现象,规制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对剩余价值创造的负面作用。总之,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对剩余价值创造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需要智慧构建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体系,发挥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的正向作用力,规避其反向作用力。

(三)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分配的非线性关系

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关系不仅只是决定与被决定的线性关系,还存在非线性关系。非线性强调一种不确定属性,彰显事物之间的复杂性的基本质性。事实上,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和剩余价值分配的非线性关系将持续地渗透于数字社会。即言之,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既深受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活动的影响,也经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受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影响,原因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是价值理论的元问题。剩余价值创造属于生产领域,主要强调数字劳动者将自身的脑力和体力作用于互联网用户生成的数据信息的对象化过程,表明价值的增殖过程,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深受剩余价值创造的条件制约。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是价值理论的派生性问题,是一种所有权归属问题。剩余价值分配旨在说明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量应如何处理、去往何处等问题,同样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更多地经受所有权的制约。目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生产要素所有权从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需要充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生产,尤其是数字技术所有者、数据信息所有者、数字资本所有者等,激活生产要素创造剩余价值的内在效能,推动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提升社会财富的分配总量。为此,这些所有者能够而且应该在数字剩余价值分配过程中占有一定的分配体量。由于数字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完全公有或完全私有,这导致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深具复杂性。究其根本,在数字时代需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明确数字劳动者是剩余价值创造的核心主体,也需要依照数字劳动的各种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分配原则。这并非表明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够直接创造剩余价值,而是因为这些生产要素是数字劳动生产过程的重要因素,参与了剩余价值创造的过程。一言以蔽之,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非线性关系并非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分配正义的构建,促进激发数字社会的发展活力。

四、结语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需要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探析数字劳动,深入把握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的新时代样态。通过研析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分配以及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关系等内容,厘清数字时代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理论与实践,考察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创造背后的资本逻辑,明确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内在张力关系,深化批判数字资本主义建制,引导数字劳动成为创造人类幸福生活的源头活水,并延伸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其注入新的时代意蕴。同时,面对数字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归属于劳动者自身的异化现象与数字劳动者在剩余价值分配环节的劣势地位,通过推动数据生产资料的共享开放、构造公共性的数字平台、引导数字资本的科学应用、精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完善社会分配生态系统等,推进数字劳动者的收入增长与数字资本的持续扩张相匹配。在那时,数字劳动者能够真正占有自我创造的剩余价值,推动构建社会分配正义,祛除数字资本逻辑对数字劳动者的深度规训,打造服务于人类福祉的数字生存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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