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嶷《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

2023-02-24 08:07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制史法制教科书

乔 惠 全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近代法学人物群星璀璨,可书者极多,法学家郁嶷便是其中之一。近现代法学研究繁盛,但有关郁嶷的研究相当寥落。概括而言,黄宝瑞的《李大钊与郁嶷》[1]、程波的《法律教育的实像——以朝阳大学夏勤、郁嶷和王觐的法学通论为中心》[2]、李瑛钧的《论郁嶷法律思想的特色——以四部著作为例》[3]、刘建民的《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的人物记忆》[4]、唐子清的《郁嶷立法思想研究》[5]等是代表性论文。诸文从生平事迹到人际交往,从学术著作到大学讲义,从政治观点到法律思想,均有涉及,可谓详备。但集中论述郁嶷《中国法制史》者极为少见,张卓明教授以《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为名点校出版郁嶷的《中国法制史》,点校前言分析郁嶷《中国法制史》的章节、主要内容以及研究方法[6]126-127,不仅是郁嶷《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山之作,而且对郁嶷《中国法制史》的后续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文本。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拟以郁嶷先生的《中国法制史》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章节设置、内容框架、知识体系等,进而探讨《中国法律史》本科教科书的书写模式。

一、郁嶷版《中国法制史》的出版

1931年8月20日,郁嶷作《中国法制史》第4版“例言”时云:

本书原系供朝阳大学讲义之用。自民国九年至十二年曾经三版行世。十二年后,因朝阳大学出版之法律讲义,将本书列入,遂未单独印行。现在朝大法律讲义,出版尚需时日,而购者频来函促,迫不及待。特重印四版,以应急需[6]127。

由此可知,《中国法制史》出版于民国九年即公元1920年。据李瑛钧先生考证,1920年至1923年间,郁嶷出版《中国法制史》,该作“广受读者欢迎,3年间再版3次,1931年发行第4版,1933年发行第5版。”[7]7此说与郁嶷的说法吻合。另据张卓明先生考证,北京和记印字馆1927年版为第4版[6]127。自1920年至1933年取时间上限,长达十余年,从出版到再版,共计5版,足以表明郁嶷之谓“购者频来函促,迫不及待”并非虚构,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受欢迎程度之高。此后,此书虽然在坊间售卖,但一直没有再版。曾宪义先生主编的《法律史研究在中国》收录郁嶷的《中国法制史》,但仅节选唐代法制一章[8]323-342,并非全貌,殊为遗憾。张卓明教授点校的《中国法制史》,署名颇有古意:郁嶷述,张佐辰、李佐璜合疏。郁嶷的《中国法制史》距今百年之久,百年内被不断再版和引用,一本教科书有如此影响力,必有其独到之处,它触及从中国法制史到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书写的永恒性问题。

二、郁嶷《中国法制史》的体例与内容

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分为绪论和本论两编。绪论共6章,分别为“法制之起源及其进化”“中国法制史之意义”“中国法制史研究之重要”“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困难”“中国法制进步迟缓之原因”和“中西法制之差异”。本论5章,分别为“唐虞三代之法制”“秦汉之法制”“唐代之法制”“宋代之法制”和“明代之法制”。体例决定内容,就体例和内容而言,郁嶷版《中国法制史》与现在通行的教科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教材)相比,既有鲜明特色也有严重缺陷,其特色是使用广义“法制”概念和缺少“清代法制”一章,缺陷也是如此。

具体言之,郁嶷《中国法制史》中的“法制”包括经济、王制、阶级、官职、兵制、学制、救恤、交通、法典、刑制等,而“经济”则涵盖田制、税制、币制等。郁嶷没有明确界定“法制”的范围,但由“法制史则所以详历代之典章制度者,其兴趣之淡薄,研究之困难,较普通历史为尤甚,不待言矣。”[9]121之谓中可以看出“法制”即历代典章制度。显而易见,此处的“法制”与当下学界法制通说“法律制度”迥然有别,更没有将法制具体化为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制。

书至此处,不得不重提法史名家陈顾远先生的名作《中国法制史概要》,陈先生认为,“今人虽谓‘法制’为法律制度之简称,但采广义者,则认为‘法律’与‘制度’合而言之曰‘法制’”[10]10。狭义的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一目了然,而广义的法制则稍显复杂,陈先生对法律和制度的定义极为明确:“为社会生活之轨范,经国家权力之认定,并具有强制之性质者曰法;为社会生活之形象,经国家公众之维持,并具有规律之基础者曰制。条其本末,系其终始,阐明其因袭变革之关系者,是为中国法制之史的观察。”[10]12主张广义法制观的《中国法制史概要》共有总论、各论和后论3编,各论是组织法规、人事法规、刑事法规、家族制度、婚姻制度、食货制度。陈顾远先生的另一本名作《中国法制史》(1)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出版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设置章节为4篇,即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和经济制度,选举、田制、币制等皆在其中[11]186。简言之,广义法制除了法律制度之外,还包括兵事、选举、食货等,而陈顾远的老师程树德先生所著《中国法制史》(2)程树德《中国法制史》,出版于荣华印书局,1928年。是狭义法制观的代表作,该书共4篇,第1篇总论,包括法律之语源、周秦诸子法治之观念、法系、中国法律之特征和律家等5章;第2篇为律令,共计9章,分别为律与令之别、上古及三代、法经及秦律、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及五代、宋及辽金元、明及清;第3篇为刑制,细分为唐虞及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及宋、辽金元等6章;第4篇名为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共8章[12]目录1-5。程先生狭义法制观的“法制”集中表现为律令和刑制,法制史的研究对象非常明确且集中。如果用现代学科分类来观察广义法制观和狭义法制观,那么,不难发现,广义法制更像是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22年通过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中作为12个或14个学科门类之一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和社会学等一级学科,而狭义的法制则与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更加对应。

总之,郁嶷的《中国法制史》主张的广义“法制”观包罗万象,为“历代典章制度”,而狭义法制观中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是同位概念,内容相对集中,二者差异明显。

郁嶷《中国法制史》的另一特色也是其缺陷是没有专章书写“清代法制”,张卓明教授引用该书第4版的例言进行解释,郁嶷云:

本书仅编至明代,逊清一朝,则未之及。盖吾国法制,自古迄今,其根本的变动,仅秦清两朝。而逊清以异族入主中国,创制立法,多存猜忌。且华夏数千年法制,于焉终局,自应特加纪述。拟另成清代法制史一书,以资衔接,故本书遂付阙如[6]127。

在郁嶷看来,“清代法制”缺失直接原因是拟以《清代法制史》专书出版。清代法制非常重要,为中国法制两大变革期之一,千年法制于此终结,意义重大。遗憾的是,今日未见郁嶷的《清代法制史》,李瑛钧先生点校《郁嶷法学文集》搜集郁嶷的《比较宪法讲义》《亲属法要论》《郁嶷论文集》等书,但没有清代法制的论著,使得《中国法制史》的缺憾延续至今。相比之下,程树德先生的《中国法制史》虽在律令篇中设置了“明及清”一章,但和明代律令相比,清代极为简略,而刑制篇“明及清”一章中的清代刑制近乎一笔带过,程先生《中国法制史》中的清代几乎形同虚设。原因分析向来是开放而多元的,这一现象的解释除了郁嶷的说法之外,或许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郁嶷、程树德与清代没有足够的距离感。他们的书出版时清朝消亡不久,甚至远去的脚步声还在回响,远没到尘埃落定的阶段,而历史的书写需要有距离感,否则难以达到上帝视角的高度,俯瞰有清一代的法制。年代久远,必然导致“古制茫昧,明文难征”,但距离太近则易失史学本色。马工程教材《中国法制史》把历史书写的时间下限定在2010年,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前一年,此举有贯通古今、接续法制传统、再造法治文明之意。然而,法制史的书写应该是尘埃落定之事,而不是尘埃飞扬之事,对于正在发生的事实,难以远观以实现客观、中立,不宜纳入笔下。

综上所述,郁嶷的《中国法制史》采信广义法制观,其得在于突破礼律、刑制的局限,扩展法制史研究对象,而其失则是研究对象过于宽泛,不无芜杂之嫌。该书没有涉及清代法制,导致章节不完整,缺点明显,但其启示在于对研究对象应该有距离感,不宜介入当下发生的事实。

三、郁嶷《中国法制史》的评价

“法制”一词原是中国固有词汇,近代以来赋予法制广义与狭义之分,争议不断。郁嶷《中国法制史》主张的广义法制观在其所处的时代并非孤例,也并不孤独。然而,在陈顾远先生看来,“有采广义者,如康宝忠、丁元晋、林咏荣诸人之著作是也。有采狭义者,如程树德、朱方、徐道鄰、戴炎辉诸人之著作是也。”[10]9不见郁嶷之名。据周会蕾博士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中的统计,20世纪上半叶名为“中国法制史”的书有二十余种[13]255-259。陈顾远先生笔下康宝忠的《中国法制史略》最早,出版于1918年,其次是1920年出版的郁嶷《中国法制史》,丁元晋的《中国法制史》1930年出版,陈先生的《中国法制史》则出版于1934年,而郁嶷应该在陈顾远先生所说的“诸人”之中,这一说法约略可见陈先生对郁嶷《中国法制史》的评价,虽然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多次出版,广受欢迎,但陈顾远先生有意无意地无视或忽略,表明其对此书的评价不高,准确地说是它并未得到同行一致的赞许。

曾宪义先生主编的《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一卷后记中高度评价清末民国法制研究成果:

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学,在西学东渐和对西方法律体系移植的潮流中,以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眼光,通过梁启超、陈顾远、杨鸿烈、郁嶷、朱方等一大批学者的共同努力,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初步形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科学体系,使中国法律史学逐渐走上了科学的发展轨道,其成绩和贡献都是非常突出的[8]735。

曾先生罗列的名家,郁嶷位于其中。曾先生评价“开创性尝试”和“开创性贡献”应该包括郁嶷的《中国法制史》,由此可以推断出曾宪义先生对郁嶷《中国法制史》的赞扬。张卓明教授称郁嶷版《中国法制史》是“一部向现代法学话语体系过渡中的《中国法制史》”,它的一大特色是“尚未完全用一套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来架构和叙述中国古代法制史。”[6]126现在通行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以现代法学概念和理论,书写传统中国法制,不管采用何种体例,均以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理论为分析工具,所谓王朝法制史则在部门法章节前后分设立法、司法2节描述或阐释某一王朝的法制。职是之故,法制史教科书很难见到职官、选举、食货、户婚、兵制等固有词汇,也引发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等旷日持久的讨论(3)中国有无民法的讨论激烈而持久,既有整体性阐释,也有具体制度的讨论,代表性观点参见张生《中国古代“民法”三题》,见《法学家》2007年第5期;陈景良、王天一《典卖与倚当:宋代法律的逻辑与生活原理——以会要体文献为中心》,见《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等。。郁嶷所处的时代既是“模范列强”、法律移植和法制近代化的时代,也是传统律学向现代法学转型的时代。以此而论,郁嶷的《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未完成的中国法制史,准确地说是一部传统法制向近代法治转型中的法制史教科书,其鲜明的时代性也是其浓重的历史局限性。

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

中国法制史应该如何书写,法史学界长期争论,段秋关教授在《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一文中提出一系列问题:

法史学的使命是尽可能地反映法律与法律思想在历史中的真实状况,然而如何编著近五千年延续未断的中国法制史,用王朝年代体例还是问题范畴体例?怎样阐述解析其内容与特质,是以古说古、自我中心还是以今释古、参照西方?以何标准或立场对话其进行归纳评说,以维护政权为准还是以适应社会发展为据?[10]364-365

诸多学人付诸实践,各种版本的中国法制史不可不谓繁多。不管采用哪种体例、如何阐释,就《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书写而言,张晋藩先生的《中国法制史》(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出版于商务印书馆,2010年。和马工程版《中国法制史》堪称典范。而在新时代,法史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教科书的书写如何由“中国法制史”转向“中国法律史”,质言之,《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出版空前紧迫。在教育部发布的《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分类设置模式,“10”是指10门专业必修课,中国法律史即在其中。至此,中国法制史转身为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反应极为迅速,时下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中,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马小红教授等人的《中国法律史教程》和王沛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史入门笔记》最具代表性。诸书的体例、内容和阐释与以往的《中国法制史》极为不同,皆有创见。然而,就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底色而言,诸书皆在现代法学的框架之内。

如果说郁嶷《中国法制史》是“以古说古”的话,那么,当下学人的中国法制史或中国法律史则是“以今释古”。事实上,时至今日,“以古说古”既难以做到,也不再是当下学术的风气。据王立民教授分析,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对象的主流分类法为立法、刑事、民事、行政、司法5个方面[14]392。这种分类法固然有种种弊端,但不妨视为律学完成了现代转型成为了现代法学,当然,也可以评判为律学消失和现代法学崛起。无论如何在学术转型的同时,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书写也呈现出“以今释古”的气象。这是学界的共识和主流叙事。但“以今释古”运用的分析工具是源自西方的现代法学概念和理论,由此引发“中西古今”之论。

具体而言,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至少应该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法制与法律之别。法制与法律的区别并不复杂,但作为二级学科的法律史和作为本科教科书的中国法律史,与此前的中国法制史,差异不可谓不大。就学科而言,中国法律史学至少应该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和中国法律文化史,三个领域有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李光灿和张国华教授等人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曾宪义先生主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等代表性的大部头著作,也基本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果和趋势。相应地,中国法律史本科教材若是中国法制史的迭代升级,那么,其内容至少包括制度、思想和文化三个层次。马小红教授等人的《中国法律史》将“制度史与思想史融为一体”,期待读者“明了制度与思想的关系”[15]前言1。王沛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史入门笔记》提出中国法律史是“有机融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西法律史比较’等内容后而出现的新课程”[16]4。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体例令人耳目一新,真知灼见颇多[17]目录1-3,但也没有达到制度、思想和文化的融合,三者融合范例是黄源盛先生的《中国法史导论》,但“法史”一词是“为了避免陷入名词之争”的概括性指称[18]9,与作为法律史的学科内涵明显有别。不难发现,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编写正在进行,除了上述制度、思想和文化的融合之外,还存在“人的隐去”“人的消失”等致命问题,未必实现了李在全教授所说的“人”的回归[19]。时下不宜苛责中国法律史具体版本的缺点,它的定型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步,极有可能在2035年前后完成从中国法制史到中国法律史的升级。

其二,法学化还是史学化。学界关于所谓法律史研究“范式”的讨论相当丰富,胡永恒教授的观点颇有见地,“理想中的法律史研究,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兼容性、实验性的学术园地,百花齐放、多元竞争、各美其美。”[20]171作为学术研究,法律史的方向和方法应该多元化,不宜以研究者的学科出身而评定。中国法律史应该回归法学本身,毕竟,中国法律史是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教材,理应凸显法学的学科特性,而不是史学化。当然,历史系的中国法制史或中国法律史书写也应凸显历史学的特色。如果非要以“正宗”与否判定中国法律史,那么,就法学院的教科书而言,法学化的中国法律史就是正宗,而更加正宗的中国法律史则是马工程版中国法律史,尽管它还暂时没有出版。当然,法律史研究不应有“正宗”之说,“法学界和史学界的研究者都应尽量跨越学科鸿沟,走向优势互补与学科融合”[21],法律史研究应该破除难题,进一步解放[22],将“学术法律史学”和“应用法律史学”区分开来[23],把相关研究成果及时纳入中国法律史教科书。

五、结 语

从郁嶷所处的清末民初到如今的新时代,从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到今天的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与中国法制的近现代化一样,变动不居而传承有序。百年间教科书佳作迭出。所谓鉴往知来,时下中国法律史的书写应该从制度到思想再上升到文化,扩大研究对象,但不宜主题分散、芜杂不清。又所谓见微知著,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是当下学界对传统法律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直观反映,到底中国法律史以何种面貌示人,考验着法律史研究者对传统法律资源的理解和转化能力,而书写的过程可能漫长而艰辛,应该保持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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