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莹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环境犯罪的重视程度提高,改变了以前仅关注企业环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状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打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做出了解释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详细解释了环境犯罪的惩罚内容,对企业环境犯罪适用“双罚制”的严格责任,并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但行政规制、刑事制裁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紧紧依靠严刑峻法治理企业环境犯罪,效果甚微,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在企业环境犯罪领域引入合规制度越发显得重要。
以企业环境犯罪中被适用最多的罪名——污染环境罪为例,文章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2023 年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数量进行了统计,涉企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全国范围内,东部沿海地区企业环境犯罪最为严重[1]。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为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企业密集,有大量的污染物产生,较中西部地区企业环境犯罪率高。企业环境犯罪率居高不下有以下两方面主要原因。
1.1.1 企业环境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一,规模性。企业环境犯罪的规模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企业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要远大于自然人,一旦触犯环境犯罪,其危害持续的时间更长,涉及的范围更广,会带来不能逆转的大规模生态环境损害。第二,隐蔽性。企业依法成立,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且环境犯罪的污染结果一般不会立即显现。环境犯罪对侦查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费用高、因果关系判定复杂及损失难以确定等,都增加了对企业环境犯罪进行事后刑事追责的难度。第三,行政规制性。关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制与处罚多规定在行政法规中,且企业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犯罪,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而行政法规主要通过执法者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格执法、行政威慑等方式进行治理。
1.1.2 高耗能产业短时间内持续存在
我国东部地区正在进行低碳转型,需要建立众多新型电力系统,即需要投产众多重大耗能项目,使得企业能耗“双控”、二氧化碳、污染物排放等压力增大[2]。中西部地区则受经济、自然条件限制,高耗能企业转型难。即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高耗能产业,单纯依靠行政规制、刑事制裁等传统治理方式来治理企业环境违法犯罪并不现实,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无法遏制企业环境犯罪的发生。
企业环境犯罪的传统治理模式为行政主导与刑事制裁相结合。在企业的日常运行中,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由行政法规做出规制,包括企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当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则由刑事制裁措施来治理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这种传统治理模式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第一,行政主导模式弊端显著。行政法规中有关企业环境犯罪的规定大多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格执法等义务性规制手段[3],对企业造成过于严苛的经营环境。且行政法规中的治理措施都是义务性的规定,而甚少考虑企业方面的意愿及诉求,对企业守法的激励不足,缺乏调动企业环境守法积极性与提升企业环境守法能力意愿的机制措施。
第二,单纯刑事制裁效果不佳。刑事制裁措施的严厉性远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涉嫌环境犯罪,除企业被处以罚金、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因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后果而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无法承担环境污染赔偿金、无法负担环境恢复的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合规这一概念,最初应用于医学领域表谨遵医嘱之意[4],后延伸到经济、法学领域,表示风险防控、监管之意。刑事合规是指国家对企业施以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促使企业遵守刑事法律规范,避免给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带来刑事风险[5]。简言之,刑事合规是一种企业刑事犯罪风险内部防控机制,一方面督促企业遵守刑事法律、规范企业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刑事合规促进企业自身增强预防犯罪的能力[6]。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起步较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受到其他国家的合规制裁,推动了我国合规制度的建设。企业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广泛参与到经济、社会、文化活动中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的风险。刑事风险是最为严厉的风险,涉嫌犯罪的企业一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会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甚至破产停业的不利后果。而企业犯罪数量逐年递增,若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刑事追诉,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阻碍经济发展。在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减少对企业刑事追诉的大背景下,我国开始设立刑事合规制度。
刑事合规制度存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两方面的功能。法律功能即实现企业出罪。刑事合规制度通过对企业责任和自然人的责任进行切割以实现企业出罪。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就需要向管理人员、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制订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包括制定并严格实行本企业的合规政策、建立本公司的合规队伍以及奖惩机制等,充分体现本企业的合规决心与合规实际行动。这样在管理人员、员工出现违法行为时,企业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上述合规管理行为的证据,以对企业责任与管理人员责任、员工责任进行切割,实现企业的出罪。
社会功能即维护社会稳定。如前所述,企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体,其内部涉及个人、社会、市场、家庭等诸方面的利益。企业面临刑事风险时所引起的后果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受创,涉嫌犯罪的企业一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会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破产停业等不利后果,此外还将导致员工下岗失业的不利后果。合规制度在实现企业与内部人员责任切割的情况下,可以使得企业顺利运行,继续创造经济、社会价值,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综合治理。
第一,弥补传统治理模式的不足,推动企业环境犯罪治理的高效化。刑事合规制度是更具有效率优势的企业环境犯罪预防与治理方式,在事前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促使企业建立起自己的环境犯罪合规机制,以预防可能的环境犯罪风险;在事后以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刑事环境犯罪合规计划为条件,从轻或减轻甚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最大化地减少损失、遏制环境污染的扩大,使企业得以重整改造、实现新生。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改变国家单方面治理的模式,创造国家与企业共同治理环境犯罪的新局面。
第二,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我国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上升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之一,强调“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具备实践基础。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支持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且在最高检的部署下,试点工作已经开展,2018 年的“张家港市L 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便是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尝试适用刑事合规制度的典型案例,该案同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的第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合规路径,最终能够形成我国的刑事合规法制。
将合规制度纳入起诉、量刑激励范畴,应首先考量相关企业的环境犯罪行为侵犯了哪种法益,不同法益的侵犯影响着起诉、量刑激励是否适用。一般而言,仅影响财产法益、社会法益的环境犯罪,可以适用合规不诉、暂缓起诉、从轻起诉,可以从轻量刑、适用缓刑;而对涉及生命健康法益的环境犯罪行为,不宜适用合规起诉、量刑激励机制。
有学者提出对国外刑事合规计划做“有限借鉴”,根据企业的规模、存续时间、实践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差异等,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必要的改造[7]。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建立环境犯罪的合规制度,即以企业事前是否建立合规制度、是否认罪认罚、事后是否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改造及合规改造的成果是否合格等作为标准,检察院在起诉、法院在量刑时做出区别对待。
4.1.1 企业环境犯罪的合规起诉激励
检察机关能采取的预防企业犯罪的措施较少[8],且很难涉及企业的管理体制,起诉激励是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环境犯罪治理方面的推动作用的途径。
首先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引入合规激励机制,会冲击传统的犯罪预防理论和企业监管理论,但同时也蕴含了发展新的法律理论的契机[9]。检察机关在处理企业环境犯罪案件时,应查明企业是否在涉嫌犯罪前就制订了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如果企业内部有完整的环境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涉嫌犯罪后企业能够主动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的扩大、污染结果较轻、能够应检察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合规计划,这五方面全部满足,则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其次是暂缓起诉。如果企业内部有完整的环境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涉嫌犯罪后企业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的扩大、污染结果较轻、能够应检察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合规计划,满足这四方面的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暂缓起诉。
最后是从轻起诉。如果企业内部有完整的环境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污染结果较轻、能够应检察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合规计划,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从轻起诉。
对事前没有制订内部环境合规计划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以评估涉案企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污染结果的严重程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是否愿意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制订合规改造计划等因素的综合考察,以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从轻起诉。
4.1.2 企业环境犯罪的合规量刑激励
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适用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的前提下,案件进入法院后,法院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对案件进行处理,即从轻量刑、适用缓刑。法院审判阶段的环境刑事合规制度,主要为法院通过审查企业的环境合规计划的内容、实施运行及作用发挥情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改造,从而做出相应激励措施的决定。
首先为从轻量刑。适用条件可参考检察机关起诉阶段中的从轻起诉条件,如果企业内部有完整的环境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污染结果较轻、能够应检察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合规计划,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则法院可以对涉案企业从轻量刑。类似做法在不少国家也有运用,如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的“组织体量刑”部分明文规定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及合乎道德准则的程序是从轻量刑的情节。
其次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条件高于从轻量刑,适用条件可参考前述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五个方面:如果企业内部有完整的环境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涉嫌犯罪后企业能够主动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的扩大、污染结果较轻、能够应检察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合规计划,这五方面全部满足,则法院可以对涉案企业适用缓行。
合规制度的参与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但不论企业合规还是刑事合规,核心的主体仍然是企业本身。只有企业树立合规理念,制订合规计划并切实执行,才能真正地预防刑事风险、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行,使得合规制度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企业内部环境合规计划是环境犯罪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自身实现现代化治理的重要途径。根据环境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的目标要求,企业内部的环境合规应当包括制订环境合规计划、建设环境合规队伍两方面内容。
4.2.1 制订企业内部的环境合规计划
首先,企业是否能制订合规计划,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决策者、管理者是否有在企业内进行合规管理的决心。企业决策者、管理者应当组织全企业进行合规制度的学习,从根本上改变任意污染环境的传统观念。此外,董事会、经理等决策者、管理者,应当做出合规承诺,以确保本企业合规计划能够自上而下地顺利施行。同时构建企业环境犯罪风险的应对措施,一旦面临环境犯罪风险,企业可以及时阻止污染行为,避免环境污染伤害结果的扩大。这就要求企业在合规计划中做好相应的部门分工,减少可能面对的风险,在风险发生时,有相应的恢复性措施[10]。
其次,企业应当对完整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评估,确定重点污染环节(如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其药品原材料制品的生产过程中必然要面临污染物、化学废物的排放环节)、重点岗位人员(污水处理、化学品运输、污染物排放等涉及环境的岗位人员)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污染环节做好实时监控、对重点岗位人员做好合规教育,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对可能污染环境的相关信息保证公开透明并建立规范高效受保护的违规信息收集程序,并对重点污染环节、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进行排查,做好相关记录。
最后,建立内部举报、奖励与制裁机制。企业内部一旦出现污染环境行为,为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企业需要建立起完整的举报、奖惩机制,对污染者“零容忍”,并给予相关员工申诉、表达的程序和机会。如前所述,企业的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决策者、管理者很难及时发现员工的污染环境行为,员工对决策者、管理者同意的污染环境行为也很难有监督、举报的途径,在此前提下,建立完善可行的内部监督举报机制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对证据充分且查证属实的举报,必须要奖励、惩罚同时规定到位。对确定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合规机制进行处罚,对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并给予保护。此外,若举报的污染环境行为经查实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则企业应主动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以换取起诉、量刑的减轻。
4.2.2 建设环境合规队伍
为避免内部人员兼任数职导致无法保障合规计划顺利施行,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都应该设置专门的环境合规队伍。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在对企业的合规进行审查时考虑的重点因素就是“分配监督政策、标准和程序的合规性的全面责任和分配具体的责任确保每个设施或操作的合规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保护合规队伍应该至少包含一个有权授权日常支出的高层管理成员。与此同时,环境合规队伍的主要领导还应同时担负起企业环境合规协调工作的职责[11]。大型企业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在企业内部成立,可以吸收各个部门的人员,尤其是重点污染环节的员工,以及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董事会人员,确保自上而下都参与到合规计划的施行中。小企业不具备组织完整的合规队伍的能力,可以引入外部支持力量。从实践经验来看,律师事务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够为合规计划的施行提供支持,帮助小型企业制订合规计划、在企业有涉嫌环境犯罪风险时及时给予相关的提示。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的指导下,企业在生态环境犯罪领域的合规改革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企业环境刑事合规能够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改进我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体系。在环境犯罪越来越受到重视、环境犯罪率居高不下、传统严刑峻法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效果的前提下,引入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是一种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