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孙那 鲍一鸣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规范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内容。以往刑民交叉案件多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相关,随着大量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亟待统一裁判和监督规则,优化检察机关专项监督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 年3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狠抓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提质增效和强化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精准履职,一方面就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提出“新要求”,围绕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的移送、立案提出要求,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深入推进重大、疑难、复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另一方面,明确“底线意识”,预防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1. 来小鹏、王一鸣:《论版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法解释学和法律逻辑学为研究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23 年第1 期,第35-47页。
刑民交叉案件由于程序和实体问题交织,落入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调整范围,因此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难度系数高、办案出错可能性较大,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提出了高标准。如何精准监督和有效监督,统一裁判标准、限缩法院裁量尺度,类型化相关案件的检察审查思路,统一案件中止审理条件,协调民刑就同一事实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承担成为发挥检察职能的关键所在。2. 姜耀飞:《民事检察监督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思路》,载《检察日报》2021 年8 月11 日,第7 版。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并存多重法益,需要统一裁判标准,包括罪责定性及数额认定,以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从刑民责任的衔接视角,侵犯私权和公共利益并不矛盾,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复杂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落入刑民交叉模糊区域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亟待厘清刑民责任边界和还原法理内在逻辑,构建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检察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等规则体系,以实现法秩序的统一。3. 邱润根:《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界分步骤》,载《政治与法律》2021 年第10 期,第54-64页。
民刑在规范目的、规制范畴及规制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决定了知识产权交叉案件的处理思路不同,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举证责任及责任承担等具体内容处理更为复杂。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构成从形态上包括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而部分未定性为犯罪的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落入刑民交叉规制范畴。4. 周力:《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犯罪边界的界定》,载《中国检察官》2022 年第23 期,第23-25页。因此,需要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标准,构建刑民交叉案件的协同检察及审理机制。5. 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见》,2020 年3 月13 日发布。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明检察机关受理、首办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充分释法说理,达到消除疑虑、增进理解、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的目的。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错、刑民互涉、刑民结合、刑民交织等,按照刑民法律关系的类型可以具体划分为竞合型、过渡型和牵连型刑民交叉。6. 宋英辉、曹文智:《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5 年第5 期,第32-45页、第123页。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从表现形式来看,刑民交叉案件为刑事案件同民事案件共存一案的情形,以界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目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共性特征在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由此可能引发法律规范适用的冲突问题。统合刑事定罪量刑理论、罪刑法定理论及民事侵权责任等基本理论,实现刑事同民事法律秩序的统一、维护私权和平衡公共利益是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根本价值遵循。7. 田宏杰:《刑民交叉研究: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载《交大法学》2023 年第1 期,第129-144页。结合案件的性质和特征类型化研究,本文作如下定义: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是指由同一或者相互关联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存在相互重叠,同时触犯了知识产权刑事及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引发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最终造成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上程序的冲突的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七个罪名,涉及商标权类、专利权类、著作权类、商业秘密类等四大种类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均有对应的知识产权被侵权客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侵权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则落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交叉关系,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牵连型、竞合型和包容型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8. 陶加培:《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 年第6 期,第149-160页。是否构成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不应仅依据行为表象是否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罪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全案案件事实及行为特征整体审慎判断。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的共性问题在于“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选择。9. 冯晓青、涂靖:《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 期,第44-48页。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在保护对象、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类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不同。专利类刑民交叉案件则以专利侵权比对、是否系核心技术和职务发明、专利权正当性基础、假冒专利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展开。10. 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聊刑经终字第7 号刑事判决书。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围绕可识别性,就商业标识混淆可能性、恶意抢注行为和囤积商标行为进行认定,兼顾商誉和商标市场秩序影响评价。11. 张耕、黄国赛:《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 年第12 期,第40-52页。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围绕秘密点确定、秘密性认定、犯罪情节和数额是否符合入罪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线索移送和二次泄密等问题展开。商业秘密类刑民交叉案件则重点围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展开,具体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保密协议义务、商业秘密不当使用行为及其情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内容。一是要严惩窃取、泄露国家科技秘密的行为和防范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二是要妥善处理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人才合理流动之间的关系。12.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一则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为例,经过了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和撤销了一、二审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理由是其作为实际出资人,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原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新公司,违反了相关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类刑民交叉案件定性问题及成因复杂,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全案进行认定,尊重刑法适用的谦抑性避免罚过其当的同时,也要保证严肃惩罚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故意犯罪行为。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 号民事判决书。著作权刑民交叉案件则需要进行作品类型和实质性相似认定,并结合行为本身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定罪量刑。以“乐拼”侵犯“乐高”品牌玩具著作权案14.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 号刑事判决书。为例,该案作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联合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行为人通过复制拼装积木玩具,拆解正版乐高玩具、租赁厂房大规模生产,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批发销售,售价仅为正版乐高玩具的十分之一左右,且销量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按照审理模式可以划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四种情形。适用“先刑后民”审理模式的有冯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5.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 民终5872 号民事判决书。等,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 条民事部分诉讼时效因刑事诉讼而中断的规定。结合“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情节严重”情形,民事审理适用了两倍惩罚性赔偿,并细化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先刑后民”审理模式就刑民责任的衔接及判赔数额的计算,“大众”汽车商标侵权纠纷案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法院认为在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上,如果刑事审判未作认定或认定未遂的部分,则不能排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刑事部分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并不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在民事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民事赔偿数额同样不得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16.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 民终90 号民事判决书。
“先民后刑”审理模式是基于“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基础上的创新,如相关判决对天津环渤海公司等五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进行评述,认为商业秘密民事同刑事审判的难点重叠,均指向了商业秘密新颖性、创造性的判定,并指出尝试“先民后刑”审理模式有助于预先通过民事侵权认定进行侵权比对,便于后续对刑事犯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将抽象原理转化为具体技术方案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属非公知技术。17. 参见孙文清:《将抽象原理转化为具体技术方案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属非公知技术——天津环渤海公司等五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评析》,载《科技与法律》2010 年第6 期,第49-53页。“先民后刑”的正当性在于存在先决关系,即民事争议的处理是刑事案件推进的先决条件。18. 参见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3 期,第102-117页。“刑民并行”审理模式的依据主要在于民事审理并非以所涉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以烟台韩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水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是否涉及民刑交叉问题,一是要看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即落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制范围;二是要看民事案件是否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并非仅能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19. 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564 号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典型,针对销售假烟、假酒或假药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等,由于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予以处理。20. 参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 刑初476 号刑事判决书。
早期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遵循无特殊情况则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主要依据在于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具备价值和技术层面的优势,其中价值理念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位于私权;刑侦技术和取证水平一般较私主体更具可信度。上述理念体现了刑事优先原则,刑事优先原则本身存有争议,公权力不得对私权过分干预,21. 黄娟:《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解决之“先民后刑”思路:选择理由与实施机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2 期,第41-45页、第187页。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应当在不减损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权利人诉讼程序的选择自由。
在刑民交叉问题上程序处理先后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判断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所调查的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以及民商事案件是否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如果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且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先刑后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第1 款第5 项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前置作用关系,则“先民后刑”;此外,针对同一事实民事生效判决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部分,也属于“先民后刑”。除了“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情形外,也有案件适用“刑民并行”审理模式。以刑民并行审理模式为主,“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属于特殊审理模式,需要满足必要性条件和基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不满足先决条件则排除适用特殊审理模式,22. 同前注8, 陶加培文,第149-160页。以一则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23.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 民初677 号判决书。被告主张涉及的部分案件事实涉及刑事审判,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建议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而法院在认定刑民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问题上持否定态度,继续进行民事审理。
刑事定罪未必作为行使民事监督的前提,当刑事同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院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应当继续审理民事争议部分。2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 号民事裁定书。问题形式具体表现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刑”的模式选取上。根据民事立案和刑事立案的时间节点先后,分为民事裁判生效后刑事案件立案、刑事案件判决后民事裁判生效、民事诉讼程序已经进行但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三种情形。25. 李珂:《对刑民交叉案件开展监督时应区分三种情形》,载《检察日报》2021 年11 月3 日,第7 版。司法实践中刑民就事实认定出现争议,存在刑事认定构成犯罪而民事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不利于民刑责任的衔接及法秩序的统一,因此通过类型化整合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思路,应对复杂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26. 郑志:《民刑交叉视角下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要件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 年第5 期,第74-80页。
司法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审理适用泛化的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公共利益优位于私权的传统理念。刑民衔接不是简单程序衔接,也不是优先位阶的问题,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不同剖面的法律评价及内部整合,在回应复杂案件争点时还原法秩序内在统一及平衡不同法益,兼顾刑法谦抑性和遏制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从价值理念层面,“先刑后民”模式无法适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全部案件,反对的理由之一是认为“先刑后民”体现了公权优先、私权次位的价值理念,明显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私利益。知识产权兼具公私属性,主要是私权同时保留了公共领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现代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色机制兼具填补损失和惩罚作用,为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新的救济思路。
从救济效果层面,权利人如果通过民事赔偿已经足以填补损失,相应的刑事责任罚金部分可以适当协调。充分救济需要兼顾救济效率和救济公平。27. 王立梅、张军强:《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载《江淮论坛》2020 年第1 期,第116-123+193页。从责任标准方面,知识产权类犯罪和侵权行为情节认定主要依据数额,具体数额以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或者销售额等形式展现。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业性强、评估周期长,另外涉及商业秘密或专利类的纠纷可能需要引入技术贡献率等参数,导致最终计算出的犯罪或侵权数额不一,直接影响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认定。如果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民事审理以刑事判决为前提,一是可能影响造成民事审理效率导致救济效率受限,二是由于刑事同民事就行为定性的逻辑及构成要件差异,可能出现刑事判决对民事判决客观上参考价值有限的情形。甚至会出现刑事认定为有罪,而民事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形。28. 徐家力、张军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年第4 期,第134-144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其中第10 条规范了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线索应当移送线索及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要求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院发挥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立案监督职能和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中明确了经济纠纷审理过程对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的条件,为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线索移送提供了参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审理。29. 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载《法学家》2018 年第6 期,第147-160页、第196页。然而实践中为了防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出现冲突,往往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的结果,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尚需时间,是否应当案件移送存在时间节点的争议,因此拖延了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另一方面,民事举证存在短期内不完整、证据链未闭合的情况,等待刑事案件的线索移送也导致民事案件的侵权数额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事案件判决的结果。商业秘密类犯罪案件的侦察、刑事立案和法律监督环节,对商业秘密信息本身的保护和防止二次泄露等问题。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线索移送前后的监督工作标准有待明确。30. 刘丽娜:《克服认定难点优化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载《检察日报》2023 年4 月17 日第3 版。证据移送涉及案件的中止审理、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以及尽量缩减审理时长等问题。
民法思维主要以请求权理论为基础,以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基本逻辑,重法律关系;而刑法则强调实质判断,以不法和有责为递进的认定逻辑,对具体法益的侵害及其法律后果的评价。31. 陈兴良:《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2 期,第161-169页。整体而言,需要对形式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质为刑事犯罪行为、形式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实质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同民事行为交叉的情况加以区分。具体而言,对知识产权复制、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或近似以及混淆等的认定标准存在法律评价的差异。如对网络服务者注意义务的认定、间接侵权和共同犯罪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新型知识产权纠纷的定性均存有差别。具体到罪名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是侵犯著作权罪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关系处理问题。二是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的选择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不断扩大,而刑事同民事的客体内容存在显著差异。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民刑法律对行为定性及其责任、证据等标准不同,但不影响案件的综合认定和处理。32. 张志成:《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若干问题初探》,载《知识产权》2022 年第12 期,第3-22页。先民后刑的逻辑起点在于,只有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能受到刑法该当性评价。“举轻以明重”,如果属于知识产权合理使用行为或者正当竞争行为,则根本无法成立刑事犯罪,否则意味着违背了法秩序的内在统一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权利人有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于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由,然而若采用“先刑后民”审理模式,民事诉讼可能面临中止审理的情形,这同权利人获得及时救济的诉讼目的相悖。由于民事诉讼审理周期延长,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丧失了市场重大交易机会,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
虽然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两者构成要件的逻辑出发点不同,由此引发了民刑责任衔接失衡的问题。目前著作权刑民交叉案件存在民事程序推进困难,民事判赔同侵权行为性质不相适应的情况。33. 李晓:《版权犯罪民事赔偿实现路径研究》,载《科技与出版》2023 年第2 期,第103-114页。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民事请求权基础丧失而刑事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如专利被宣告无效、商标被撤销或者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或不明的情形,如何协调民事侵权认定和刑事定罪量刑的问题。
对于判赔而言,为填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或者对恶意侵权行为人施以惩罚性赔偿,需要协调民事赔偿同刑事罚金数额。实质是平衡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以及综合运用于知识产权个案,处理好“三合一”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程序的责任衔接问题。针对同一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刑法或民法单独无法包络评价全部行为时,才落入知识产权刑民交叉范畴。惩罚并非最终目的,否则可能造成对于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评价,或私权让位于公共利益而割裂了民刑法律的内部关系。也不得忽视两者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及评价标准,否则可能民刑法律评价的结果矛盾,出现罪责逃逸和保护不周的情形。整体而言,应当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维护法秩序的统一,实现刑法谦抑性和知识产权严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同刑事罚金,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犯罪数额与侵权获利等子项的内在协调。
“重刑轻民”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指导思想,审理模式、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均优先刑事部分,将体现出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价值判断,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而过分强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应以知识产权民刑共治和民刑融合的理念,坚持从物本逻辑向人本逻辑的转变,强调民刑共治模式下的知识产权私权保护。34. 刘艳红:《民刑共治:中国式现代犯罪治理新模式》,载《中国法学》2022 年第6 期,第27-46页。
刑民交叉是刑事同民事实体内容的交叉,也体现了刑事程序同民事程序的协调。其中实体争议涉及法律冲突的问题,法律冲突包括制定法冲突、规范冲突、价值冲突和原则冲突等方面,而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规范冲突和价值冲突层面。刑事和民事规范目的存在统一性,保障私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在法价值层面不应当被割裂和被异化。35. 同前注7,田宏杰文,第 129-144页。从价值理念的改造视角,应当从表象特征的“刑民交叉”转变为实质意义的“刑民协同”,虽然刑事同民事就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行为定性存在较大差异,民事往往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而刑事犯罪则从“违法—有责”视角;前者侧重私权的救济和填补损失,后者则强调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刑民的顶层价值依归高度契合,私权保障和公共利益维护相互印证,否则可能造成权利滥用或者权力干预。刑民调整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治理方向、违法评价和裁判理路等方面协同。36. 杨志国:《民法典时代:从“民刑交叉”到“民刑协同”》,载《检察日报》2020 年12 月3 日第3 版。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只是一种特殊类别的知识产权案件,无论通过刑事规则还是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规制目的均指向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财产,本身具备不稳定性、价值难以衡量及时效性,落实到个案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尚且存有争议,如果面临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不力的情形,将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和责任承担。尽管刑法和民法就同一行为的评价维度不同,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正当的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权利人利益。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则体现在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比例问题,避免公权力在个案过分扩张而干预私权行使,从而违背了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原则。37. 姜涛、张子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宪法路径》,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 年第6 期,第115-123页。因此在刑事评价部分,应当严格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和量刑标准,厘清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避免刑事司法不当介入民事经济纠纷。
由于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针对同一行为的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差异,民刑程序衔接则涉及审理顺序、诉讼保全以及执行程序的衔接等内容。38. 宋英辉、曹文智:《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5 年第5 期,第32-45页、第123页。就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等审理模式的选择尚未统一标准,导致不利于推动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审理周期的延长造成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未能提供及时的诉讼救济。司法实践中法官就审理模式的选取,表现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刑民并行”审理模式的采纳,理由多为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 条第五项规定的适用。39. 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541 号民事裁定书。而有关“先刑后民”是否有助于案件事实查明和证据收集,以及是否利于摸排侵权行为的规模、具体情节及其损害后果的具体判断并未设置细化标准。40.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 民终5872 号民事判决书。此外,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下,4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条。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42. 参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 刑初476 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 刑初39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 刑初24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302 刑初3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9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部分非法获益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精确的,需要协同民事部分关于侵权获利的认定,结合个案酌定最终判赔数额。43. 参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文中刑终字第65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件移送困难之一在于证据移送,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易察觉,民事主体单独取证的效果往往难以同公权力机关取证相比。从取证的范围和证据的效力层面,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具备优势。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需要公安机关查明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才能定罪量刑。民事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因举证不能而难以查明侵权数额,法院可能采取酌定判赔的方式。酌定赔偿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且适用率偏高而存有争议,因此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据移送规则可以予以调整。畅通刑事同民事审理环节的证据移送程序,协助民事侵权查明侵权数额。案件移送、证据移送穿插证据固定程序,优化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以固定证据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民事固定证据移转至刑事审理环节,节省办案时间。
以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为例,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刑事责任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适用的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10 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的欧普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4.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5 民初 3405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同时适用了罚金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兼具公私属性,目的是阻遏和惩罚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该商标侵权案件确实存在持续侵权等严重情节,被告违背了在先和解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体现了主观故意,因此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法院最终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从3 倍下调至2.5 倍。法院认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大,侵权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已受到一定的惩罚,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知名度、原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告的销售金额、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按照赔偿基数的2.5 倍确定赔偿数额。然而,被告需要同时缴纳罚金和支付惩罚性赔偿未免责任过重,就刑民责任的承担存在重复评价的情况,不利于精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和刑民责任的衔接。45. 刘俪:《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惩罚性赔偿减免事由研究——以“欧普”商标侵权纠纷案为切入点》,载《中华商标》2023 年第3 期,第48-52页。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三合一”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等制度存在关联,案件的优化涉及规则适用的逻辑和规则双重改造。遵循刑法适用的谦抑性的同时充分保障私权,对于投机性和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和有效预防。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模式是刑民协同,刑民共治才能克服家长主义和“去层级化”治理。以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刑民协同理念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路径。中国古代“重刑轻民”,采用礼治、德治而非民法之治。重打击而轻保护的思想不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借鉴民刑共治的理念,以《民法典》颁布和适用为契机,由民法解决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大部分矛盾,剩余的少数且严重的行为划归刑事规则范畴,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处罚不是目的和价值依归,预防严重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才是关键。反思传统以刑事治理模式为主的观念,向以民事治理模式为主、刑民协同治理的现代化治理模式转变,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和法秩序统一。46. 刘艳红:《民刑共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载《法学论坛》2021 年第5 期,第40-49页。
美国有专门的《商标伪造法案》(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ct)和《版权重罪法案》(Copyright Felony Act),对于知识产权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予以具体规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案还有《家庭娱乐保护法》等,以及对伪造、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等均予以规范。可见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范围比较宽泛,与之关联的知识产权市场竞争行为也可能落入到刑事检察和诉讼规制范畴。47. Kassie M, CesarA, Rianna J, Victoria K,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 2022, 59(3):1055-1044.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的逻辑演绎,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性和犯罪行为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分析。如依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程度,如果通过民事普通赔偿尚不足以填补损失,则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或刑事罚金。48. 周光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 年第3 期,第3-20页。完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制度同推进“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改革是相辅相成的,重点关注刑事和民事责任可能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形,如判赔数额相差过大、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利或者给行为人造成过重负担。再如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及数额在3 千万以上的大标的案件,可能引入技术贡献率计算和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情形。49. 孙那、侯佳妮:《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决路径的优化》,载《中国经济评论》2022 年第15 期,第118-119页。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易察觉,而刑事立案条件之一在于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如果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仅发现犯罪事实,有相关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就符合线索移送、证据移送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进入立案程序、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严格的法律监督程序。检察机关行使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监督权,联通法院、公安机关信息数据,高效办案和解决刑民交叉的冲突问题。在“三审合一”背景下积极探索相配套的检察模式,完善公安机关同检察院,刑事法庭同民事法庭证据移送、证据认定等程序衔接,推进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专家参与等方面改革创新。发挥检察院行使民事、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监督职能,应对高度疑难复杂、专业性强且技术性明显的知识产权案件。50. 马一德:《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论纲》,载《知识产权》2021 年第8 期,第21-31页。
数字检察思维、经验、方法综合运用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之中,对刑事罪名、证据类别及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大数据深度分析,就定罪量刑标准及民事同刑事部分责任衔接进行可视化指引。借助大数据平台类案推送优势和场景应用模型,自动筛查汇总有效案件线索数据,实现人机协同、数据排查、流程监管、线索预警和信息研判。51. 张继民、卢金增:《以数字检察优化刑事审判类案监督路径》,载《检察日报》2023 年4 月26 日,第3 版。
合规不起诉制度充分运用了利益平衡思维。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可能会面临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负责人缺席则可能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面临重要交易机会损失甚至破产风险。综合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性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行为人认罪认罚态度以及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适用合规不起诉。52. 张吟丰、邝静云、曹德莉:《不起诉后,督促企业合规经营》,载《检察日报》2022 年1 月23 日,第2 版。合规不起诉也体现了法经济学基本原理,社会治理成本和收益相持平的理念。刑法规制最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比如打击盗版产业链、以知识产权犯罪为业或者恶意诉讼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等行为,而对于初犯、悔罪态度好且及时上缴违法所得,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办案资源合理配置及高效纠纷解决。检察机关在总结知识产权刑民交叉合规不起诉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置合规整改期和第三方监督机制,审核验收通过则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53. 刘晓梅:《网络著作权刑事法保护的新思考——基于132 份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判决书的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22 年第4 期,第136-141页。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严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赔偿等惩罚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落实到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衔接问题,既要有力遏制和打击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要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和民事赔偿的适度原则,重点则在于平衡法益基础上避免重复评价同一侵权行为。若采取先刑后民审理模式,以刑事案件证据采集为依据的同时,应当对事实处理进行相对独立的判断,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在调整或规制行为的逻辑原点和思维范式存在客观差异,因此在定罪和侵权行为的认定事实重叠多于法律定性部分,法律定性重叠更多体现在刑民责任的衔接。具体表现为最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不能重复评价和矫枉过正,也不得简单否定责任承担而造成惩罚不力和权利救济不足。检察机关在具体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通盘结合移送线索,类型化不同模式下的办案监督思路,如区分刑事责任承担在先的民事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事实认定有待刑事部分查证处理等情形的重点检察内容,对民刑责任衔接进行重点监督。54. Xuan L,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lexibiliti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ane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of Criminal Measures and Its Implications,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0,13(5):639-659.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民刑责任衔接的重点在于判赔数额的协调,以商业秘密类案件为例,权利人主张刑事罚金数额同实际损失不成比例,进而请求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考量。法院在综合案件性质(共同犯罪)、刑事判赔及和解情况,最终采用酌定的方式确定民事赔偿数额。55. 参见颜理尧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 民终1380 号民事判决书。“先刑后民”审理模式下,由于刑事部分已经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民事判赔是否应当以刑事裁决的商业秘密范围和损害赔偿金为限,应当考虑涉案技术秘密是否为主要产品的核心部件技术信息、其商业附加值及泄露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商业秘密类刑民交叉案件,重点应辨析秘密点范围并区分公知领域技术。56. 参见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光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578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对侵权获利及利润存有异议的情形,法院就民事赔偿方式、基数及倍数的合理性应当予以说明。57. 参见张秋存与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504 号民事裁定书。至于民事部分的具体判赔数额,则应当结合权利人的具体举证情况予以确认。如侵权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否为不特定消费者以及实际经济损失的主张是否合理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8. 参见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贾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 民终1644 号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行使和完善,需要在系统总结检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始终以法秩序统一为依归。59. 参见陈禹橦:《滥用专利诉权行为的刑事规制——以“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为切入》,载《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第1 期,第92-100页。不得机械化理解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事附带民事”“刑民并行”的模式选择问题,应结合个案分析是否满足中止审理的条件,客观评价刑事同民事程序就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的关联,厘清知识产权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边界和衔接民刑责任。区分民事维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厘清各自同刑事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因行为定性的逻辑混淆造成民刑责任不协调。针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同刑事法律的行为定性及责任承担差异,不影响内部的统一性。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选择不应公式化形式化,应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基本权利和厘清案件事实的同时,审慎选择和变更程序。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背景下,注意运用民事、刑事不同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的差异,依法审慎对待在先不同诉讼程序关联案件裁判的既判力,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恶意抢注或囤积商标的行为;采取非正常手段申请专利的行为;以及实施上述行为后利用恶意诉讼牟利的行为,应当必要时发挥检察院专项监督职能。60. 同前注5,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见》。检察院应积极探索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协调办理机制,在证据认定、线索移送等方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效衔接、办案协调配合、规则共商共建的知识产权诉讼解决机制。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化的办案经验,以充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如通过溯源定损的方式,对于持续性、危害大、影响范围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借助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专业人员评估侵权获利或实际损失。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权利人利益的维护,也关系到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妥善处理好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在遵循知识产权严保护、强保护、大保护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启动不同的司法程序,达到遏制打压竞争者的目的,司法裁判中要防止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现象,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