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2023-02-07 10:54
工友 2023年1期
关键词:代位权肖某被执行人

本栏目由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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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外的车库?

《工友》编辑部:

法院判决个体工商户肖某向我们支付欠薪的判决书生效后,肖某因无履行能力而没有付款。肖某虽然只有一套60余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且一家五口挤住在一起,但有一个23平方米的独立车库。请问:我们能否申请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执行该车库?

江莉

江莉读者:

你们不能申请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执行该车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执行的。结合本案,就肖某居住的房屋而言,无疑与之吻合。

但是,所涉车库是否属于“唯一住房”之列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6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也指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基于车位、车库具有特定用途,决定了车位、车库虽然不同于商品房,但车位、车库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为商品房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其使用权与业主的居住权密切相关。在商品房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有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而肖某所购买的车库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具有居住权利的属性。

工友

员工能否提起代位权之诉索要欠薪?

《工友》编辑部:

我们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长期未支付,但公司对A厂拖欠其已经到期的大额货款,却以没有最终结算,彼此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甚至可能存在争议为由,一直拒不索要。实则是公司与A厂存在合作关系,公司不想得罪A厂,由此也影响了我们欠薪的兑现。请问:我们能否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A厂索要欠薪?

魏萍萍

魏萍萍读者:

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A厂索要欠薪。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

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你们的情况符合对应要件:一是A厂(次债务人,公司的债务人)所欠公司(你们的债务人)的是货款,对公司而言属于合法债权。二是公司拒不向A厂索要货款,已经影响你们(债权人)工资的兑现。三是公司对A厂的债权已经达到期限。

工友

因躲避占道车辆,未接触对方却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工友》编辑部:

我驾驶小车途中,肖某驾驶小车相向而来,时速超过100码(该路段限速40码)且严重占用了我所在车道,加之相距很近,为避免两车相撞,我急忙右转向躲避,不料小车由于掉下路坎而造成损失。当我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小车损失时,却被对方以双方所驾驶的小车没有接触,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为由拒绝。请问:肖某及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王丹丹

王丹丹读者:

肖某及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里涉及到紧急避险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与之对应,虽然双方未发生直接接触,但没有接触不等于无责任,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你的行为当属紧急避险:一方面,险情客观存在。你驾驶轿车与肖某驾驶小车交会时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另一方面,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也指出: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肖某严重占道、高速行驶,与之相违,对险情的产生存在过错。再一方面,你在会车瞬间,向右转方向避让,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即你的避让行为具有不得已性;第四,你因为避让,导致小车掉下路坎的损失,与肖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该损失小于两车直接碰撞所导致的两车损坏、人员伤亡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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