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王 蕾
武汉市新洲高级职业中学 童紫健
武汉市财贸学校 梅 花
2020年12月教育部公布了《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站在学校管理的角度,教育者可以强烈感受到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学校应该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校情实际和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纪校规,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和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但是,任何政策措施的推行落地,都有一个理解、贯彻、落实、推广、执行的落地生根的过程。笔者长时间处于中职学校一线教学,结合中职学校教育惩戒现状,对《规则》推进落实作了一些思考。
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空前重视,各地中职学校办学及管理水平也在逐步提升,初中毕业生分流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自主报读中职学校的毕业生规模日趋稳定,多数中职学校在面临着空前的学生管理压力。中职学生处于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容易发生各种违纪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违纪的形式和内容也在逐步多样化,正处于青春期,情绪波动大,自我意识刚刚形成,自控能力差,学习目标不明确,生活习惯松散,文明素养不高,突出表现在手机使用、不讲诚信、打架斗殴、抽烟酗酒、沉迷游戏、与异性交往不当等方面存在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产生的成因较为复杂,家庭教育缺失、义务教育段落实素质教育不力或失当、社会环境因素、个人因素等都是可能的问题根源。
针对历来存在且居高不下的学生高违纪率问题,各中职学校参照《中学生守则》《中职生公约》《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中职德育大纲》等上位文件纷纷起草了适应学校实际的校纪校规并付诸实施,针对校规各班还制订了班纪班规,多数学校还以新生入学教育、专题学习等形式开展了校纪校规主题教育。总体来看,学校对于屡次或严重违纪者,多数要么采取传统柔性的呼吁、劝阻、批评、正向引导、家校协同等教育方式,要么采取刚性极端的体罚(变相)、呵斥等教育方式,且实施惩戒的流程缺乏统一规范。现实是成长在新时代的中职生和家长对老旧或稍显“柔弱”的惩戒方式似乎并不买账,导致违纪惩戒执行不力;因为惩戒法规的缺失,致使违纪成本较低,一些违纪现象有禁不止;鉴于教育惩戒的社会争议性,不同的班主任实施惩戒尺度不一,千人千面。
长期以来,学校在教育矫治学生行为、违纪现象时无规可循、底气不足,教师面对违纪现象不敢惩、不愿惩,教师中“佛系”心态者频现校园。从立法目的来看,《规则》第一条开宗明义: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从立法依据来看,《规则》呼应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教育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师法》在第八条中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这些内容在《规则》中均有体现。
恰当运用教育惩戒,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规则规范及底线意识及知错——认错——改错的自控能力,提高道德品行。在教育惩戒中,要求教师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外,还要还要能熟知“必惩、应惩、可惩”的学生违纪情节;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要求教师做到客观公正、尺度适切统一,选择与学生过错情节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为此,《规则》不仅从宏观视角明确了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四项原则,还从微观层面明确了学校和老师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第七条)、一般惩戒(第八条)、较重惩戒(第九条要求及时告知家长)、严重惩戒(第十条要求事先告知家长)和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要求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五个层级的惩戒手段。明确了各类教育惩戒行为的实施条件、方式、范围和限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规则》第十二条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八类禁止行为。
教育惩戒的科学实施需要多维度全面系统支撑,明确惩戒及受惩戒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家校共育维度看,《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过程中学校、教师的权责和家长的责任。如:第十六条规定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在师生参与的维度看,强调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校纪校规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以防止学校对教育惩戒尺度把握不准可能导致的错误或偏差。从受惩戒主体维度看,《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变更或撤销途径,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如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也分别规定了学生及家长的可申诉或诉讼情节及办法。
现行《规则》中虽明确了适用范围、主体、方式尺度,也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力与责任等要素,但中职学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规则》中第三条提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能等到问题出现了再去解决问题,而应尽早着手补齐短板,反复调研,结合辖管区域内各学段、各学校学情实际,进一步明确惩戒实施的各项国家法律依据,制定惩戒实施指南或纲要,为各校制定惩戒细则提供具体指导,从源头把关,确保各校校纪校规科学严谨、惩戒方式适切可行、惩戒流程规范简洁易行;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指导各校在制定惩戒细则时将教师职责、师德规范等紧密对接,促使各校面对违纪行为愿惩、敢惩、会惩,充分发挥学校惩戒的教育功能。
现行《规则》中关于实施惩戒的预备工作、惩戒权的归属、应予以惩戒的情形、因惩戒不力造成的申述、纠纷等问题处理、惩戒尺度及监管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关乎惩戒实施的责、权、界,需要各学校结合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进行综合研判,从中职实施惩戒角度看,学校要让惩戒工作纳入德育管理体系且运行通畅,有些工作责任还要进一步压实,惩戒权限、建议尺度及执行主体还要进一步明确,做好顶层设计,在保障实施及问题解决上做细致文章,在监督管理上持续关注,将教师实施惩戒实绩与作风建设挂钩,既消除教师不愿惩戒的后顾之忧,也解决教师不会惩戒的现实之困,更纠正教师胡乱惩戒的悖德之行。具体来讲,中职学校应由校长亲自重视,依托德育管理及班主任团队,发挥校纪委监督监察职能,征求、整合家庭及社会意见建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及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执纪惩戒工作机制,结合上位文件及法规,从规范制定或修订校纪校规着手,反复调研、论证,最终形成学校层面惩戒实施细则并执行。
《规则》对教育惩戒定义是基于教育目的,以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矫治的教育行为,体现了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应把握教育惩戒的根本遵循,注重育人实效,“惩”只是形式,“戒”和“育”才是目的。中职生现实表现具有反复性,道德品行教育日积月累,法纪规则教育警钟长鸣,理想目标教育循序渐进,行为养成教育不会一蹴而就,实施惩戒教育也可以理解为是另一种挫折教育或是责任担当意识教育(过错的代价),“胸中有爱,手中有尺,眼中有光”也是教师实施惩戒时应有的模样,出发点是爱,学生看得清尺,自会笃学奋进;若是得意忘形,即便施以尺戒,也应让其看见眼中的光。在学校系统、科学制定的惩戒细则基础上,班级还应在班主任的带领下集体决策以班级公约形式形成班级惩戒文本,教师应深入研读,积极参加学校关于惩戒实施的针对性培训,准确把握边界不突破,综合分析学生的违纪情节同时兼顾学生个性特点,发挥班级智慧,加强家校沟通,合理决策该不该惩、以何种方式惩、惩到何种程度,既不要有失偏颇违背客观公正,也不宜为惩而惩丢失教育的人性温度,服务学生终身发展需要发挥教育者的智慧,提升教育的艺术。
《规则》中对于各地各校公正、公开、民主、规范实施惩戒有明确要求,尤其在中职学校教育惩戒的使用频率较高的背景下,各校更应该重视家校协同、家校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配合不力或是理解偏差造成家校矛盾纠纷,对学生、教师造成双方精神伤害影响教育效果,引起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失真片面的负面报道也会损害职业教育形象。家长作为学生成长的第一、终生责任人,配合学校协同教育学生是义务,家长对于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执行情况有知情权,如对惩戒实施有异议或不服当事人和家长也有权申诉甚至诉讼,家长委员会代表广大家长意志,还具有惩戒相关制度设计的参与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家校协同的前提是要畅通沟通渠道,信息化时代为此搭好了诸多技术平台,在学校做好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家长也要从自身做起,包容理解,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围绕统一目标同向用力才能形成教育合力。社会各界对学校、教师、家长在实施教育惩戒问题上也应给予理解、配合和支持,协同解决好教育这个民生问题,体现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媒体应为教师依法正当行使惩戒权维权撑腰或为学校教育发声,引导或营造正义宽容的舆论空间,参与家校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对教师因失职失德或惩戒过当引起的安全问题的进行追责,给予经学校多次惩戒无法矫治的“问题学生”社会教育援助等方面。在学校育人方式方法日趋多元,运用教育惩戒成为达成立德树人任务不可或缺的非必要手段,集成家、校、社合力,发挥1+1+1>3的作用,需要三个维度群策群力。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学生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教师利用惩戒方式规范学生行为时,要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笔者认为这也正是该法规制定的初衷并能持续散发生命力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