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萱
(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不仅能够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而且创造了许多的就业岗位、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可以说民营企业的发展关乎到每个人的经济活动。近些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要重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央及各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向好民营企业的政策,保证了民营企业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治理手段,股权激励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辉瑞制药公司,当时的辉瑞公司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奖金的方式,不仅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而且降低了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从而大大提高了公司的业绩。至此,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实施。
我国从1998年开始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曾先后经历了四次实践,前三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但均以失败告终,第四次主体转为民营企业,逐渐探索出了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股权激励计划。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主体,其内在的运行机制为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首先,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担心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稀释国有股份,不利于国有企业发挥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所以国有企业实施高管股权激励计划的报备审批工作相较于民营企业复杂得多。其次,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国有企业的高管由政府任命,享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行政待遇,导致国有企业高管追求的是政治目标而非经济目标,因此对国有企业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作用不大。
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体量较小,且大多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这对民营企业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实施股权激励能够很好地调整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为民营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使企业跟上时代的步伐,有效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而且会赋予高管“主人翁”意识,使得高管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趋向一致。当高管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而想要损害股东权益时,他们会衡量短视行为和企业价值的提升能够为自身带来多少利益,当股权激励比例越大,高管从提升企业价值方面获得的收益就越多,高管的短视行为就会越少,企业业绩就会有所增加,所以在研究民营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时,应当将高管股权激励强度纳入研究的范围内。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主要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模式,这两种方式的作用机理不尽相同,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优缺点也有所不同,所以在考虑高管股权激励强度的同时,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对民营企业业绩的影响还有待研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透明度不高,股价受一定政治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度量企业业绩,进而研究民营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较为合理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全球化的趋势让人们越来越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GDP的提高离不开民营经济的贡献,股权激励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分权让利”,能够有效地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和管理制度,利于民营企业的转型。本文基于以上分析,研究高管股权激励对民营企业业绩影响,从而探究民营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的有效性问题。
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所有者发现自身的能力不足以继续管理公司,于是雇用具有专业管理知识的经理人代为管理企业,从而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追求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他们希望企业能够长期健康的发展下去。而公司的管理者作为公司经营的直接负责人,其收益来源主要是薪酬,对公司的权益并不享有所有权,追求的是个人的短期收益,最终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正是由于两权分离的现状导致了股东和高级管理者之间传递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并且两者之间的最终目标不同,必然导致其会发生相应的冲突。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和”容易在员工中产生许多利益团体,从而使员工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中,不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股权激励制度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赋予高管一定比例的股权,使其与企业之间不再仅仅只是雇用关系,当高管在进行相关决策时,他们不再只考虑个人利益,也会看重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从而有利于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决策。当高管拥有的股权越多时,其与企业的联系会更加密切,通过努力工作进而提升企业业绩获得的收益也就会越多,使得企业和高管之间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民营企业实施高管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企业业绩。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当然也有部分民营企业采用交叉股权激励模式。授予高管股票期权实际上是给予高管一种选择的权力,在行权日,如果公司的股价高于约定行权时的价格,高管可以处置该股票并获得收益;相反,如果公司的股价低于约定行权时的价格,高管可以选择放弃行使该权利,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授予高管限制性股票是当高管达到相应的规定,如公司业绩目标、高管工作年限等,才能行权或者处置这些限制性股票,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对比这两种股权激励模式可以发现,高管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股票期权对于高管而言没有什么风险,只是一种选择行权和不行权的权利,高管并无实际损失,只是放弃了可能获得的收益。而限制性股票对于高管而言具有一定的惩罚作用,因此,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授予高管一定数额的限制性股票能够在对高管进行激励的同时有效的监督其行为,这种奖罚分明的方式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相关统计结果显示,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超过70%都选择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因此,本文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对民营企业的业绩提升有明显的作用,且其激励的效果要优于其他股权激励模式。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民营企业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对企业业绩提升效果优于股票期权模式。
本文研究了民营企业高管股权激励对企业业绩的影响,通过上文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民营上市企业高管股权激励强度高有助于提升企业业绩。随着高管股权激励强度的增加,企业的业绩也随之增加。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可以为企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而且可以为企业吸引高管人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奠定良好的基础。民营企业大多为家族式管理企业,股权集中度较高,然而实施高管股权激励能够很好的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在管理者制定重大经营决策时,能够广泛吸收建议,避免盲目决策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能够使高管与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在制定经营决策时他们会衡量短视行为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能够为自身带来利益的多少。当高管股权激励强度越大,高管从提升企业价值中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就越没有必要做出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高管的短视行为相应也会大大减少。出于利益共同体的考虑,他们会更加努力的提升企业业绩,促进企业的发展。
(2)我国民营上市企业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对企业业绩提升效果优于股票期权模式。通过上述相关回归分析显示,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比股票期权模式更能促进企业业绩的提升。虽然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但是其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研究和探索还有一段路程要走,尤其是股权激励模式仍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在提升企业业绩方面的优势,因此,股权激励模式不同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效果差异不是非常明显。
为了使我国民营企业达到预定的股权激励目标,促进民营企业业绩的提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民营企业可以通过高管股权激励来提升企业业绩。民营企业通过权益性的股份支付授予高管一定比例的股权,能够使高管不再仅仅是管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高级员工”,而是拥有企业剩余权益索取权的股东,从而赋予高管一种主人翁意识:高管为企业工作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从而促进高管更加忠心地为企业服务。随着高管持有企业股票的数量越多,其就越没有必要因为一些外部因素来损害企业的利益,因为他们自身的利益就是和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力资源往往比物质资源更加重要,企业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挖掘高管的潜在能力,并配合一些激励措施,使其更加努力的工作并有意识的自觉提升自身价值,所以民营企业在治理公司时可以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高管从而提升企业价值。
(2)民营企业要依据自身情况设计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高管股权激励方案。每个民营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股权激励虽然能够提升民营企业的业绩,但是相关实证研究也发现,部分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业绩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甚至还有所下降,所以不是每个企业都适合对高层管理者实施股权激励。民营企业在制订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切身地考虑自身的发展情况,在分析企业高管业务能力的同时,也要注重高管的个人特征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在确定股权激励强度时,并非越高越好,只有适合的强度,才能在达到有效激励高管进而提升企业业绩的同时不至于激励成本过高,影响企业的业绩。所以,民营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要考虑行业的发展现状、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并综合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股权激励方案。
(3)民营企业实施高管股权激励时可多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企业在进行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时,通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和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对比这两种模式可以发现,高管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股票期权是授予高管一种选择的权利,高管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高管并无实际损失,只是放弃了可能获得的收益。而限制性股票通常对高管设定了一定的行权条件,如服务期限和业绩达标条件,如果高管没有达到行权条件,对于高管而言具有一定的惩罚作用,故相较于股票期权模式而言,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能够在激励管理者的同时对管理者有一定的约束,这种奖罚分明的方式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所以民营企业可以多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
(4)完善民营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注重对高管的行为约束。股权激励的对象通常是高层管理者,高管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负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降低代理成本、提高高管的工作热情、给予高管对剩余权益的分享权进而促进其做出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经营决策,这样才能提升企业业绩,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缺乏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监督体系,企业在聘任高管时应当提前制定好相应的聘任制度,在注重高管业务能力的同时也要关注其道德修养。企业在高管入职后还要进行后续教育,加强其对企业的忠诚度,并制定相应的选拔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就应该被淘汰,这样留在企业中的高管将是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兼具的、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对优秀的管理者实施股权激励能够充分发挥激励作用,达到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目标。企业还应对高管的行为加强约束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使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