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黎
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的整合研究
徐 黎
(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客观上的经济困难,加之劳资双方地位的发生新的变化,上海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呈现紧张态势。为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保证企业生产运营,上海市军管会一方面通过尽快出台相关法令,规范统一劳资争议的调处程序,明确争议的调解与仲裁机构;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整合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的多项举措,推动创构了政府主导下以“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为核心的新型劳资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外资企业;劳资关系
从1949年9月到1950年底,为稳定和恢复城市经济的发展,上海市军管会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采取了多项措施调整了外资企业中混乱的劳资关系,并推动创构起新型的劳资关系。然而,此种劳资关系模式的创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复杂演变。目前,学界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对在华外资企业政策演变的宏观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对在华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的微观研究尚不多见①。本文以在华外资企业档案为视角,在深入挖掘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整合的过程,以期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1843年上海开埠后,外国资本首先在沪投资创办的是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洋行和船舶修造厂,如英国在沪开设了怡和洋行、宝顺洋行、祥生船厂和耶松船厂;美国创办的旗昌洋行等。此后的50余年间,尽管外商并无获取在旧中国开办企业的权力,但实际上外商在上海先后共开办企业约88家,投资总额约1 200万元,主要经营船舶修造、印刷、缫丝、棉纺、卷烟、火柴、制皂、食品以及公用事业等,雇佣工人36 220人[1]53。这类经济组织大都叫做公司,但在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资金筹措上各有不同。
1895年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摄取了在旧中国主要通商口岸城市投资设厂的权力。于是,外国资本在旧中国投资的规模迅速增大起来。以上海为例,1895-1913年,新设外资工厂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就达43家,开办资金总额达2 320万元,雇佣职工总人数达7万余人,其中雇佣工人500人以上的工厂有18家,工人36 030人(表1)[1]61。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各国都忙于战争,对中国投资有所减缓,而日、美等国则乘机加快在中国的资本投入。1928年,外国资本在上海工业投资总额高达18 998万元,占当时上海中外工业资本总额的64.7%。1936年,上海外商工业投资总额实际已达4亿元,雇佣工人121 090人(据1939年日军侵入租界时的统计)[1]62。此时,以壳牌火油、亚细亚火油、卜内门洋行和怡和洋行为代表国际垄断资本成为上海外资企业的主力军。它们资力十分雄厚,不仅直接控制了上海的水、电、煤气、电话、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还操纵了包括进出口、国际汇兑、远洋轮船和保险在内的国际贸易,并在造船、卷烟、肥皂、电气制造、蛋品、火柴等工业制造上占据垄断地位。
表1 1900-1910年上海使用工人500人以上外资工厂情况表
(资料来源:《上海市劳动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61页.)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用“军事管制”“委托经营”等方式垄断上海经济。抗战胜利后,英美法等外国资本在上海除了公用事业、卷烟等部分行业仍具雄厚实力外,总体上比抗日战争以前已大为削弱。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外商纷纷收缩和转移资金。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时,共有外资企业910家,分属32种国籍,其中英、美、法、瑞士等国企业685家,分布在进出口贸易、航运、银行、保险、造船、房地产、公用事业等行业中。从企业实力来看,部分外资企业在行业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英法三国的企业垄断了上海的水、电、交通等公用事业等行业;英国的颐中烟草公司的卷烟产量占当时全国产量的1/3;英商在肥皂、造船、版纸等行业中也均占压倒性的优势。910家外资企业共雇佣职工5万余人,资产总值估计约为5亿美元[2]15,其中资产最大、职工最多的是以英国为主(表2)[2]21。
表2 1949年5月在沪外商企业概况 [2]22
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在取消帝国主义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控制权以后,“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3]1434。5月,上海全面解放后,上海市军管会根据中央精神,在坚决取消在华外资企业一切特权基础上,允许其在遵守政府法令下继续经营。同时,为迅速恢复经济,保障市民的生活,军管会对少数外资企业主要是在公用事业中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实行了监督。如美商上海电力公司、法商电车电灯公司、英商电车和自来水公司等,都派了军事特派员或联络员。对于其他行业,包括在国际经济正常往来上尚有作用的外商银行、进出口企业、轮船公司以及外侨赖以生活的小工商业,则须重新申请登记,核发许可证,按上海工商管理规章予以管理。
但留存下来的外商对新政权大都心存疑虑,对企业未来的生产发展持消极观望态度。如英商颐中烟草公司询问政府“以后生叶是否统购统销,如果是,则将无继续存在之必要”[4]110;美商上海自来水厂董事长认为,“新市政当局究将承认本公司之供水专营权与否,不敢预卜,对尚在军管会管制下之将来如何递变,实为重大问题”[5]168。尤其是国民党于6月武装封锁了上海港口后,商品无法运出,生产所需原料严重短缺。在上海的外商们更是认为经营无望,对生产的信心降至冰点。有的企业乘机抽逃资金,停止从境外运入已经订购的设备和原料,生产设备检修也日益松弛,行政管理日益松垮。
外商的消极观望态度与工人们迫切要求改善待遇和复工就业的愿望发生了矛盾。面对矛盾,刚刚解放的工人群体中,部分存在单纯的解放观点及报复心理和平均思想。有的工人认为,这些企业是外国人的,外国资本家不仅是资本主义剥削者,他们也是“帝国主义者”[6];有的工人说,“过去外国人压迫剥削我们,现在解放了,应该让资方多多赔偿;”[6]170还有的工人只看到眼前的个人利益,不管厂方做到做不到就提出过高要求。在此背景下,6-8月,上海外资企业中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纠纷频发。纠纷中,部分工人还采取包围厂长和工厂等不正当斗争方式。如英美颐中烟厂离职多年的职工要求复工。而这些要求复工的职工情况复杂,有患肺病离职的,有在太平洋战争时被辞退的临时工、包工以及解放前因政治迫害解雇的等。复工的要求遭厂方拒绝后工人们包围了写字间。
解放后的上海,工商业发展面临巨大的困难。外资企业中劳资纠纷的紧张严重影响了企业恢复生产和正常运营,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和调整。但刚刚解放的上海缺乏有效管用的调解方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设立调解劳资争议的专管机关。尽管上海于6月1日成立了劳工处(到9月13日才正式成立人民政府劳动局),但期间无明文规定由哪个机关来专管企业的劳资纠纷,导致城市中的每个区委,街区政府,每个工作组,每个下层工会组织,都可以自由解决劳资纠纷。这不仅使资本家害怕、消极对待,而且工人群众也不满意[7]111。二是缺乏统一的管理方式。工会、区委和街道都在管,但标准不统一,各有一套,各行其是,结果越管越乱。尤其是由工会来调解劳资争议。有些地方的工人说:“哪里有工会,哪里的工人就倒霉。”这体现出工会不是站在工人地位代表工人说话,而是代表政府地位去处理劳资纠纷。有的工会在采取“调解、仲裁”并告诉工人“要求过高了不行”,结果工人对工会不满意,再有了劳资纠纷就不去找工会解决了,他们有的自己去干,自己去包围工厂,自己到资方去要求,有的脱离工会。这种解决劳资纠纷机制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紧张状态。对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解放后由于国内外形势的改变,外资企业一般业务清淡,甚至久无营业,加以特权消失,外商无意经营,因此纷纷歇业,涉及职工的解雇,成为管理外商的主要问题。”[2]8-9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和稳定城市生活秩序,8月以后上海市军管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调解劳资纠纷的办法政策。
第一,明确市劳工处为调解和仲裁劳资争议的机关。8月19日,上海市军管会公布《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市劳工处为调解与仲裁劳资争议的机关。企业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劳资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则依法仲裁。办法强调“在协商、调解、仲裁未成立前,双方均应维持生产原状”[1]77。
第二,规定复工复业纠纷的调解办法。与《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同时颁布的还有《关于复业复工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保护工商业发展和繁荣是头等重要的任务,也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最基本的办法。雇佣、受雇与解雇三者之自由与权利,不仅是有关劳资双方切身利害的大事,同时在发展生产经营企业化上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具体操作上,反对资方随便无理的或违约解雇工人,但保障私人企业基于生产之上需要及契约之规定(无契约者从习惯)有雇佣及解雇工人之自由与权利。在确定雇佣及解雇与否时,应从发展生产的观点出发,即基于生产的需要,并依照劳动契约的规定,资方应拥有雇佣及解雇的自由与权利。针对英美颐中烟厂离职多年的职工要求复工的纠纷,经市军管会劳工处调解,对正常离职、临时工、包工及违反厂规的职工复工要求不予以支持,对因政治迫害和患肺病已痊愈的在提供确切证明后予以复工。同时对患肺病已死亡的,按厂规由死亡职工的子女一人进厂做工,共计46人[1]78。
第三,帮助扶持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上海市军管会通过实行收购、贷款、供给燃料等办法,主动帮助外资企业恢复生产,提高开工率以减少劳资纠纷。上海市的外资公用企业在解放后普遍出现产量直线下降、经营亏损,不仅导致市民日常用电和出行困难,而且影响了上海的社会稳定。为扭转局面,军管会公用事业处在对六家外资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作了详细的调查与核算基础上,决定适当提高煤、水、电和电话的价格。该举措很快缓解了六家外资公用事业财务上的入不敷出局面,使他们经营信心大增。在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同时,军管会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公司提供大量贷款以维持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仅194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向美商上海电话公司提供168万折实单位,向英商电车提供了113万折实单位,向英商上海煤气公司提供80万折实单位和1.2亿人民币(旧币)美商上海电力公司提供590万折实单位,向美商上海自来水公司提供78万折实单位,向法商电灯电车公司提供154万折实单位[8]81。军管会的主动调价和发放贷款,对于经营处于极度不稳定的外商来说,是强效定心丸,缓解了他们的忧虑情绪。
这些办法和政策的实施,初步整顿了上海外资企业中混乱的劳资关系,加之,10月以后上海市工商业经济有所好转,企业劳资关系有所好转,生产和经营也逐步稳定下来。
1950年2月6日,国民党飞机对上海狂轰滥炸,杨树浦发电站设备被炸毁,全市供电受到严重影响,工业生产被迫停顿,刚刚有所好转的上海经济再度遭受重创。轰炸发生后,上海的外商欲纷纷撤离,无心维系生产,工人们生活困难,劳资关系再度紧张。据统计,从1950年2月至年底,市劳动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因工薪问题引起的劳资争议即达176起,其中英美企业占了多数。劳资矛盾主要集中在停工、解雇、减薪等问题上[1]83。
考虑到和外国企业打交道,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和外交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1950年初,政务院在对颐中烟草公司等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时提出:“我们认为外商劳资关系的处理原则,在中央尚未确定统一办法前,基本上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法令,以及关于处理私营企业劳资纠纷的原则去进行,但在实际处理时,又须根据外商企业的性质、情况条件和对我国国计民生需要程度,以及在外交政策上的考虑,又将有所不同,如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福利等。”[9]130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实际,从2月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劳动局和总工会等部门对全市外资企业的情况条件和雇工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引导工人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积极推行劳资协商会议,鼓励劳资双方以协商和合作应对经济困境,并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保障。
据1950年7月市工商局和劳动局的不完全统计,上海外资企业共684家,除29家无国籍外,其余分属32国,包括英、美、法、瑞士、瑞典、挪威、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苏联、捷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印度、巴基斯坦、伊朗、伊拉克、锡兰、叙利亚、土耳其等。684家外商企业中以英商185家为最多,占全部的27%;苏联商128家和美商123家次之,占全部的19%和18%;再次为法商41家,占6%;瑞士商35家,占5%;印度、波兰、丹麦和希腊商各在10至15家之间;其余都在10家以下,属于锡兰、伊拉克、巴基斯坦、巴拿马、土耳其、南斯拉夫6个国籍的各仅1家。
从性质上看,这些外资企业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组织,一类为非公司组织。属于公司组织的绝大部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个别为两合公司或无限公司;属于非公司组织的有独资和合伙两类。684家外商企业中属于公司组织的324家占47%,非公司组织的有360家占53%。324家公司组织中90%,即291家,为英、美、法、瑞士商所有,余下33家分属12国,主要为比利时7家、丹麦6家、荷兰6家。苏商情形最为特殊,仅4家为公司组织,只占全部苏联商128家的3%[5]1。
从雇工情况看,684家外商共有中外职工50 742人,其中绝大部分职工都是中国籍的,外国籍的职工仅占5%且以职员占多数(表3),这是外商标准的经营方式,即以极小的一部分高级外籍职员来管理企业。50 742名中外职工绝大部分集中在英、美、法三国企业中(表4)[5]7。
表3 1950年7月上海外资企业雇工情况
表4 1950年7月英美法三国企业雇工情况
从行业来看,684家外商在上海经营的业务有20类之多:进出口、银行、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航空、轮船、码头仓库、运输报关、影片戏院等;工业方面有机电、纺织、化工医药、食品及其他;商业方面有服务等。在进出口业中,规模最大的是美国美孚、德士古、中美和英国亚细亚四大石油公司,每家都有1 000-2 000名职工。9家公用事业只占684家外商的2%不到,但其资产几乎占外商全部资产的一半,雇佣职工18 926人占全部外商所有职工的27%。工业企业87家,资产占全部外商资产的28%,雇佣职工21 146人,占全部外商职工的42%。其中英国颐中烟草公司共有职工7 000余人,英国怡和纱厂、纶昌纱厂各有职工2 000人以上,英国英联船厂有职工近1 000人,英国上海毛绒厂、密丰绒线厂、美商中国电气公司等有职工500人左右[5]9-12。
针对外资企业中部分工人存在报复心理,中共上海市委强调,新中国诞生后,过去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已经逐渐削弱或被打垮了。但也不能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外资企业就应一律消灭或盲目排除,而应从整个经济利害和外交政策上去全盘考虑[9]145。尤其是对城市公用企业这类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要积极恢复生产,保证城市正常生产和运营。
针对美商上海电力公司中的部分工人认为企业反正是外国人的,因此在生产中存在磨洋工、无故延长工时以取得额外工资和一些营私舞弊的现象,上海市劳动部门配合外商公用企业工会,下到企业中对工人的消极工作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明确指出“在现阶段对外商公用事业的基本政策是维持而不是接收”的原则,教育广大职工要认识到公用企业关系到城市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运转,关系重大,应树立正确劳动态度,配合资方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通过说服和教育,多数工人都能认识到经济困难的严重性,他们打消了报复心理,自觉纠正劳动松懈思想,以实际行动主动团结资方克服困难维持生产[10]。
1950年4月29日,中央劳动部颁行《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其宗旨就是鼓励以民主平等的协商解决企业发生的生产、业务和职工带等各项具体问题,促进劳资关系正常化,减少劳资纠纷[8]61-63。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实际,30日,上海市军管会公布《上海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劳资协商委员会由劳资双方各推出同等数量的代表(5-7人)组成;协商事项为有关互相协助克服生产和经营上的困难和有关同业性质的劳资争议等;双方在协商会议上只有取得一致意见时方可成立协商笔录。[11]6-10随后劳资协商会议开始在全市外资企业中推广建立。
这一时期劳资协商会议主要以调节停工、解雇、减薪等争议和克服企业困难为主。上海英国公和祥码头公司包括公和祥码头、华顺码头以及浦东公和祥码头。从1950年1月起,公司资方称上海被封锁后,营运船只减少,仓库存货被提空,营业收入降低,要求职工减薪60%。3月,公司召开劳资协商会议,外商提出解雇职工25%,离职者发给离职金每一年(工龄)半个月薪水,最少3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将来有复工的优先权,留存职工普遍减薪25%。公司下属三家工会均不同意解雇工人。双方争议不下,协商无结果。4月底,资方正式向政府劳动局申请,准予疏散职工70%,留下职工减薪25%。
劳动局受理案件后对公和祥码头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公司三个码头共有华籍职工(领月薪者)930人,外籍职工37人,固定临时工(领日薪者)167人。外籍职工37人,薪金占华籍职工930人全部薪金的五分之一。此外,公和祥公司还为外籍职工每月额外提供其薪金总数的10%作为储备积金及家属津贴(每月约港币8 500元),返国预备金等,并享受年终红利。而华籍职工除年终双薪外并无其他津贴。因此,劳动局认为公司在保证外籍职工过高薪酬的同时要求解雇华籍职工的要求不妥,但考虑到企业确实有生产经营困难,经劳动部门积极联系后,将公司部分仓库转租给中粮公司,以争取盘活部分资产。同时,在劳动局的主持下,公司于6月间再次组织了劳资协商会议,经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不解雇工人的前提下工人工资支出减少37%[12]。
通过协商,劳资双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减薪标准,不但消除过去的紧张态势,而且为双方合作克服困难提供契机。工人在生产上有了积极性,外商在协商过程中也逐步增强了经营信心。如英商上海纶昌纱厂资方过去对生产经营一直比较消极。经过劳资协商后,工人们同意资方提出的减薪15-38%,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渡过困难。随后,资方也努力争取继续投入资金以保证开工。
当然,由于劳资双方利益关切点的不同,这种协商机制的成功运行还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英国公和祥码头公司通过劳资协商会议达成减薪方案,并于6月初开始实行。方案规定减薪办法为劳资双方克服暂时困难争取好转的暂时办法,待营业状况好转后再行调节。到1950年年底,职工要求资方根据公司固定惯例,向全体职工发放双薪。但公司外籍负责人以1950年下半年公司营业虽较好,但不能保本为由拒绝向工人发放。双方协商数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劳动局仲裁。上海市劳动局在对劳资双方征集数次意见并针对资方提出生产经营不能保本说法,通过调查后认为,在1950年6月劳资双方达成减薪协议,公司每月生产成本有所下降。1950年下半年,公司进出口货物增加,同时公司又将剩余仓库、房屋等租给煤矿公司存煤、实际营业状况已逐渐好转(六月份该公司营业额仅为450余吨,11月份已达9 300余吨)。加之该公司年底双薪为该公司之固定惯例,每年均获利不增、亏蚀不减,预先由资方按月付出十二分之一转入暂记账内至年终一次性照发。资方以并无现金为由,拒发年奖,实属不妥。且1950年的年终奖款项,公司已每月提取,另存账户,资方自应予归还。况且劳方至减薪后生活水平已相当降低,此次于公司营业好转时又继续让步暂不恢复原薪,对克服公司困难已尽其责。资方当事人再强调困难拒发年奖,殊为不合。根据上述理由,劳动局仲裁资方当事人应按照公司职工1950年6月份减薪后之标准发给全体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1951年2月13日发给一半,其余限于2月21前付清[13]。
为了调整企业的劳资关系,上海军管会在积极推行劳资协商会议的同时,还对在工资待遇、解雇条件和劳动福利等容易产生纠纷的方面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第一,在解雇条件上,根据政务院的要求并结合实际,上海市军管会规定:如果该在华外资企业本身已经被政府批准歇业,则其职工也自然批准解雇;但如果企业本身并不歇业,其要求解雇职工以减轻负担,则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如美国两大石油公司,美孚公司和德士古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六轰炸”后,资方称部分厂房炸毁,无法继续营业,要求先解雇300人。政府表示可以和职工谈判减薪。减薪谈判失败后,7月间政府接管了前经合署美援油料,紧接着德士古和美孚重新提出解雇,并明白表示将在华贸易改为对华贸易的进出口商。经过累月谈判,到11月德士古达成协议,解雇1 600人,保留300人;美孚石油公司到12月底达成协议解雇1 200人,保留300人[14]87-88。职工的解雇条件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则按解放后惯例应发给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解雇金另加退职金。退职金多少应按企业之规定,如企业没有规定,或原规定不被劳方所满意时可提出由劳资协商决定[15]。
第二,在工资待遇上,解放前,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由工资、奖金和津贴三部分组成。由于解放之初,上海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了临时维持费的办法,付酬的方式则是五花八门,有的按报纸上公布的折实单位计发薪金,有的以实物形式(如大米等)发给职工。此后较长一段时间,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正常,频频停工停产,许多企业发生拖欠或减发职工工资的情况,由此引发了众多劳资纠纷。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调整财政收支和粮价的规定,按照当月粮价标准发给职工工资差额补贴。此项规定由市总工会、工商联分别通知企业后,部分企业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太古公司、颐中烟草公司等甚至在政府部门仲裁后仍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驳回了资方的诉状,维护了职工的利益[1]74。
第三,在劳动福利方面,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对盈余较多的企业可以酌量多提取职工应得的福利金,但必须切实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倘该企业已有必要的福利设施而福利金尚有多余时,可由该企业工会组织提交上级工会统一掌握运用。”[16]203-204上海市军管会要求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推行劳动保险条例,工会督促资方必须在企业内设立必要的安全卫生设备,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与资方协商建立托儿所、食堂、子弟学校和大礼堂等[17]201。对企业的盈余,在华外资企业的盈余可以分配,但必须有外资企业的工会与资方协商处理。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和劳资双方的协力生产,到1950年年底,上海市外资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已日趋正常。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从恢复和发展城市经济出发,在坚决取消在华外资企业一切特权的基础上,对其实行了监管和利用的政策。面对这一时期上海外资企业中两度紧张的劳资关系,上海市军管会统一规范了调处劳资争议的程序和机关,积极帮助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尤其是1950年2月以后,军管会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实际,以劳资协商合作恢复生产为主题,逐步探索了根据外资企业的性质、行业和作用等,采取多种措施以调节和稳定劳资关系。这一历程,不仅全面展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是如何确立在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劳资关系,也揭示了中共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进行社会整合的艰辛与努力。
1950年底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中共对在华外资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都随之发生了转变。加之从当时的经济发展来看,资本主义尤其是外国资本主义与中共逐步推行的单一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相容的。因此,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对在华外资企业的改造与清理也成为历史必然。
注释
① 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华外资企业的研究,目前学界多从宏观视角梳理和分析中共对其从利用监管到清理改造政策的演变过程,如张侃《建国初期在华外资企业改造初探(1949-1962)》(《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徐黎《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对在华外资企业政策的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部分学者关注了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行业如银行、进出口和公用事业等,全面梳理了中共对不同行业的监管、利用和清理、改造政策,如徐黎《中国共产党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利用和清理》(《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1期)、宋佩玉《监管与清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外资公用事业改造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7期)。
② 例如怡和洋行的英文名称是Jardine, Mathe-son&Co.;宝顺洋行英文名称是Dent&Co.;老旗昌洋行的英文名称则是S.Russed &Co.;东印度公司的英文名称是East India Company。
③ 外商在上海经营的公用事业共9家,经营范围遍及有关市政的各个重要部分。其中,英国4家: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电车公司、上海煤气公司、大东电报公司(实际并无营业);美国3家,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电话公司、沪西电力公司;法国1家,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丹麦1家,大北电报公司(实际并无营业)。
[1] 《上海劳动志》编纂委员会, 编. 上海劳动志[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8.
[2] 范守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恢复史(1949-1952)[M].北京: 求实出版社, 1988.
[3] 毛泽东选集: 第4 卷[M]. 人民出版社, 1991.
[4] 上海市档案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七)[M]. 内部出版, 1987.
[5] 孙强、裴建国. 对外商“六大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3.
[6] 中共上海市公用事业委员会办公室1949 年12 月份中心计划[Z]. 上海市档案馆: A59-1-1.
[7] 中国社科院, 中央档案馆, 编. 1949-1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上)[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8] 臧志军、陈晓原、樊勇明, 等著. 奋发前行: 新中国70年上海公用事业[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8.
[9] 《章汉夫传》编写组. 章汉夫传[M].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3.
[10] 中共上海市公用事业委员会办公室1949 年12 月份中心计划[Z]. 上海市档案馆: A59-1-1.
[11] 劳资协商会议有关文件[M]. 北京: 劳动出版社, 1951.
[12] 上海市英商公和祥码头怡和公司关于职工工资福利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书及上海市劳动局调解报告(1950 年5月)[Z]. 上海市档案馆: B128-2-366.
[1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1951 年2 月)[Z]. 上海市档案馆: B128-2-573-4.
[14] 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八)[M]. 内部出版, 1987.
[15] 关于上海市印度、意大利、捷克、瑞士、荷兰、菲律宾、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外商企业解雇职工问题争议的申请书和协议书及上海市劳动局审查调处报告(1950 年4月)[Z]. 上海档案馆藏: B128-2-87.
[16] 上海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M]. 内部出版, 1987.
Research o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New China
XU Li
(School of Marxism,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621010, Sichuan, China)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due to the objective economic difficulties and the new changes in the status of both labor and capital,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were tense.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and ensure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Shanghai Military Management Commission, on the one hand, standardized and unified the mediation procedures for labor disputes by issu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defined th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for disputes; On the other hand, it actively explored a number of measures to integrate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and promoted the creation of a new type of relations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government with the core of “developing production and benefiting both labor and capital.”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foreign enterprises,relations between labor and capital
F0/F2
A
1672-4860(2022)06-0035-08
2022-04-21
2022-08-25
徐 黎(1980-),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共党史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对在华外资企业政策的研究,项目编号:14sg3102。
·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作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