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曙宏: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坚持“三个一体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要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要统筹做好推进“三个一体建设”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发展导向、问题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顶层设计,切实抓好贯彻实施。要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要坚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
(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如是说,《人民日报》,2020年4月21日)
丁祖年: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重在精细化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党中央明确提出“推进立法精细化”,这是当前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推进地方立法精细化,需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问题选择,即立法解决的问题要精准。如果问题意识不强,就可能制定出在实践中没有真实需求也没有实际价值的地方立法。二是方案设计,即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有效可行。如果方案简单粗放、内在结构不协调,就会难以操作,不但实际效果欠佳,甚至可能与上位法冲突。三是表达形式,即立法表达明确恰当。如果表达形式求大求全,用词不规范、不严谨,就会出现歧义,难以准确适用。我们必须将精细化的要求贯穿问题选择、方案设计、表达形式三个环节,努力实现精准选题、精良设计、精炼表达。推动地方立法精细化,还需要相应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作为保障。比如,形成立法项目的征集、申报、评估机制,严格精准选择立法项目;完善审议机制,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责任,加大审议前调研力度,提升审议水平;完善公众参与,拓宽参与渠道、创新参与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立法实效等。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如是说,《人民日报》,2020年4月21日)
史际春:着眼复工复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要通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把握疫情冲击之下新的发展机遇,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产权是投资和交易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产权保护就要保护出资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使其履行承担风险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护不具有控制权的财务投资者获取与其资本份额相应收益的权利,保障其知情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害。这些举措都有利于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使企业特别是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契约或合同是交易和信用的法律形式。交易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沟通来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部门和法院也可依据法律规则,做好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纠纷。也可运用技术手段来保障合同约束力。如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自动履行、自动启动救济,智能合约应用本身也是一种新的商机。税收和各种监管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进一步在“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为企业多服务多解难,把市场主体活力更好释放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如是说,《人民日报》,2020年4月15日)
杨建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疫情防控
在严峻的疫情背景下,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既要避开行使强权对人权的过度限制和侵害,又要实现保护健康和生命的至高目的。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范,将政府部门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动员、呼吁等转化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应当强调和确认,在危机管理范围内,只要能够很好地实现善治,在紧急状态下临时立法并完善其法的根据,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各种矛盾和纷争。应当考虑构筑平常时期和疫情防控时期顺利切换的机制。采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严重限制的措施,无论在平常时期,还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非常事态”或者“紧急事态”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非常措施,防止将非常措施常态化,并对非常措施所导致的各种后果进行科学评价,该补偿的予以补偿,该扶持的予以扶持,该奖励的予以奖励。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乃至更进一步专门制定紧急状态法,使其能够有效应对所有“非常事态”,又能够确保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能够顺利转入平常时期,尤其是在世界秩序正在重新形成的背景下,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如是说,《法制日报》,2020年4月17日)
李 静:在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
一是进一步强化疫情预防。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并强化相关执法等十分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等立法执法也非常重要,保护国家`和地球生态平衡稳定,对于防范不测之疫病有重大意义。疫情预防规划体系应当更加完备、更加科学,属地管理应当不漏一人,防疫设施应当通盘考虑。二是进一步做实应对预案。应当对此次疫情应对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及时进行阶段性、系统性总结,为修订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今后的应对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三是进一步完善疫情预警。建议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设定预警的科学条件和信息系统,从专业方面作出疫情科学判断,以此作为预警的基本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完善细化关于预警的规定和要求,让看得见危险、听得见枪炮的人有发出信号的权力和责任,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应对处置赢得时间窗口,坚决克服由于种种因素制约导致不能预警、不敢预警、不愿预警问题。四是进一步规范应急措施。政府和社会在采取各种措施处置时,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应对,并且需要随着局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或强化措施或放松管制。比例原则、补偿原则、程序原则等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时最大限度守住法治底线的重要依据。五是进一步细化回复常态。一方面要加强中央统筹,另一方面应给地方授权,可以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发挥好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李静如是说,《法制日报》,2020年4月22日)
陈思明:发挥普法效能提高突发事件的法治应对能力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既需要强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领域的治理成效,也需要发挥普法的多重治理效能。要进一步强化宪法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宪法宣传对言论表达权的必要法治引导,适应全媒体时代全民普法的疏导治理需求,发挥宪法宣传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应急条件下的理性秩序价值,急需明确权力扩张的边界与权利保护的底线,宪法宣传的柔性法治效能更加凸显。要进一步创新法治传播方式。应以应急信息公开为突破口,促进法治传播融入法治政府建设。以应急法治协同为突破口,促进法治传播融入法治社会建设。要进一步整合普法工作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的普法成效,需要将法治原则普及与行业治理实践实现有效整合。普法议事协调机构内部整合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普法与行业治理的融合程度。在行政程序法治不足的情况下,提高法治大数据的跨行业利用率成为推进普法议事协调机构内部整合的重要途径,其中法治大数据的多角度法治解读是增强普法工作整体操作性的重要内容。以法治方式发挥普法的整体治理效能,急需明确各层级普法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定关系。鉴于目前应急条件下我国各地依法治理水平存在的差异,应当以整体视角推进普法路径纵向拓展,将工作流程整合作为普法议事协调机构之间整合的重要契入点,其中法治原理与多重地方治理有效融合是增强普法工作整体协调性的重要内容。
(陈思明如是说,《学习时报》,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