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考

2023-01-06 02:55郭丽琴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教育法办学体系

郭丽琴

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考

郭丽琴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医学部,湖北 黄冈 438002)

新《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的内涵、地位、办学方向、办学主体、体制机制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在法律层面上有了新保障;加强了中央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明确职业教育属于类型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发展职业教育的新理念;职业教育要着重提升内涵建设,提升社会“贡献力”,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突破;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办学的新主体;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效促进职普横向融通,不同层次纵向贯通,拓展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新空间。通过对新《职业教育法》的动因分析、文本内容解读,探索新职教法背景下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助力技能型社会建设。

新《职业教育法》;职普融通;产教融合;职业教育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自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时隔26年。文本内容从3400余字的5章40条增加到10000余字的8章69条[1]1。新《职业教育法》标志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法治化进入新阶段,其内容更具体、涉及面更广,充分反映了新时期我国对职业教育及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新法的修订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职业教育的部署和规划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恰逢其时、意义深远,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一、新《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动因分析

(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有新需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新兴产业链的形成,社会岗位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趋紧迫。但是在现阶段,因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不高、社会观念有偏见、毕业生待遇低、就业门槛有差异等原因,严重制约职业教育的发展。因此,将职业教育作为普通教育的一个“层次”改为具有独立体系的“类型教育”,提升职业教育地位迫在眉睫,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学生个人职业发展和地区特色传承有需求

据中国教育在线的报告显示:2022年高考报名人数为1193万,比2021年增加了115万,创历史新高,除正常的生源波动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更多的中职生加入了高考行列,调查结果显示中职学生约占高考人数的20%以上[2]。这一部分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迫切需要得到有力保障。

其一,根据多元智能理论对教育的启示,学生的智能发展具有多元性,兴趣爱好、天赋特长各不相同,每个学生都其特有的智能优势,只要方法得当,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坚持面向人人,人人皆可成才。职业教育充分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权利,为其提供了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也是其实现终身教育的又一途径;其二,各地区历史文化背景及经济发展各不相同,区域技术技能特色优势如非遗技术等,需要差异性的职业教育政策来传承和发展;其三,新时期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期间的相关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如实习实训安全问题、就业问题、薪资报酬等问题,在旧《职业教育法》中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因此,修订《职业教育法》为受教育者的发展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多元协同办学需要政策法制保障

在《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应达到总学时数的50%以上,除医类专业外,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等。高比例、高要求的实践性教学,仅凭职业院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和办学实力难以完成,需借助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岗位需求侧的零距离对接,需要校企深入合作,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研发、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等方面共同参与,校企协同育人,才能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的紧密对接,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然而,目前,社会普遍存在“院校热、企业冷”等企业办学主体地位不突出等现象,急需国家出台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政府、行业、企业”等多方协同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切实可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职业教育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具有内容复杂、类型多样的特点,范围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社会职业培训;办学层次上有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生源对象范围广、层次多、类型复杂,以湖北省高职的生源为例:生源类型主要有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学生、技能高考学生、“一村多名大学生”、百万扩招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等,各类型学生入学标准不统一、考试形式不统一、生源质量也就不统一。因此,迫切需要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各个阶段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有效贯通的制度保证,以便于制订中高职衔接、中本一体化、专升本、专升硕、本升硕等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的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保障各层次、各类型学生的培养质量。

二、新《职业教育法》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通过深入解读新旧《职业教育法》的文本内容,新职教法的内容更全面、更具体、更人性、更符合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政治战略地位,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及内涵建设,重点关注转岗、失业及特殊人群,关注农村职业教育、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及欠发达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1]22;一体化设计招生、教学、实习、就业、升学等人才培养体系,通过政策推动、多方合作,将有力促进职教的高质量发展,打造技术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构建技能型社会夯实基础。

(一)党的领导作用更加明确

一是在新《职业教育法》中重点划分了公办与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的不同要求,对于公办学校采用“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民办学校党组织要求是“能在重大事务的决策、监督与执行中发挥有效作用”[1]29;二是首次提到了“7个坚持”,明确了办学遵循、办学方向、根本任务、办学模式、办学目的、办学重点、办学对象,充分凸显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其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办好职业教育的根本保证。

(二)职业教育地位大幅提升

新《职业教育法》一是在立法地位上有进一步提升,立法依据由教育法提升为宪法,立法目的更有针对性;二是在教育地位上有提升,职业教育从“层次教育”到“类型教育”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地位有质的突破;三是毕业生社会地位有提升,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在就业、升学、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三)职业教育内涵定位精准

新《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培养的目的从“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人才培养质量整体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明确职业教育的范畴不仅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还延伸到了职业启蒙教育、职业预备培训和职业终身教育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大职教观”。新《职业教育法》认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要培育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受教育者应当具有所从事职业的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科学文化、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1]1,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政文化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三种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职业教育培养的目的更为明确、培养方向更为清晰。

(四)治理体系制度全面具体

优化治理体系是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3],重点在于把握好政府、市场和社会在体系中的相互协调和履行职责。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治理管理体制的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确定了“政府统筹协调、分级监督管理、地方主办主导、行业参与指导、校企深度合作、社会积极参与”[1]2的总基调,如:政府应建立线上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企业设置一定岗位比例接纳教师实践、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等,明确各级相关治理主体的职责,避免各项政策落实不到位;其二,建立了多元协同办学体系,规定了参加职业教育办学的新主体有“社会群团组织、产业机构、社区企业及事业单位”等,特别强调发挥企业办学的主体功能,进一步推进了产教深度融合;其三,为促进办学形态的多元化,办学主体既可以独立组织,也可以联合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其四,加强治理过程的监督与评估,深化评价改革,提出“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进一步凸显评价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五)职业教育体系丰富完善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了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一是将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统筹谋划,强化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类型属性的鲜明特色[4];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将职业培训工作贯穿劳动者职业生涯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岗前技术培训、在职技术培训、转岗技术培训及创业能力培训等;三是全文内容中有五处提到了校企合作,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职业学校教育和社会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四合”培养体系建构;四是通过促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有效推动了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学习成果的相互融通、互认,有效推动了普职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就业渠道更加畅通的“三通”体系建构,同时强化了职业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理念。

(六)人才培养发展体系一体设计

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包括学校体系一体化、标准体系一体化、培养体系一体化、育人体系一体化、评价体系一体化等,如:在招生方面,政府需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扩大受教育者范围,鼓励采取单独考试招生。同时,在重视三类地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三类人群(妇女、失业人员、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强了对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转岗人员、特殊人群等弱势地区和群体的支持力度[1]3;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坚持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积极实施现代学徒培养、订单培养,特别重视基础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和实习实训室建设等;在实习实训上,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完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严格确定实习实训的教学内容和条件,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安排学员实习实训的过程等;在就业创业上,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将就业质量作为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政府机构须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公平就业环境及平等的就业机会。推行5类证书认证制度,包含普通学历证书、学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生获得相应证书可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

三、应对新《职业教育法》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考

(一)改变观念,增进社会共识,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定位

一是尊重受教育者个体差异,充分发展受教育者的个性特长,因材施教,深度认识职业教育是受教育者发展的另一条路径;二是保证“普职分流”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分流时不单纯以分数高低为标准,应充分尊重受教育者个人意愿;二是汇聚社会力量,提高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和办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魅力;三是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扩大就业、推动区域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贡献社会的重要意义,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1]4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改变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领域的偏见,提高社会贡献力,增进社会认可度,突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重要的社会性质特征,激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支持职业教育。

(二)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职普融通”制度体系

1. 建立与普通高考相类似的职教高考制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制订规范的考试标准和录取标准,统一分配名额等,凸显职业性、质量性和公平性;2. 改革职业教育招生制度,设定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考核录取机制,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贯穿中、专、本及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畅通职业院校学生升学渠道;3. 充分利用新《职业教育法》中赋予学校的五个自主权(包括自主专业设置、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自主调整修业年限、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1]11),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置等各方面各环节的统筹设计,确保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和递进性;4. 完善“职普融通”制度体系,如:搭建职普融通立体平台、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创新职普融通运行机制、构建职普融通课程体系[5]5等。

(三)推进学分银行制度,建设智能化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平台

学分互认是职普融通的前提条件:一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推进国家级、省级学分银行建设,以区域为试点,探索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对应课程学习成果之间的相互认定标准,促进职普教育内部之间的学分互换、互认、积累和转换等工作[5]6;二是进一步加强学分银行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消除“信息孤岛”,以畅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院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领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互通,为学分互认工作提供可操作、可实践的硬性条件。

(四)产教融合多方协调育人,助力技能型社会建设

在新《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文件精神,一是政府层面: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科学规划建设职业教育教学资源,校企合作构建功能互补、人员互聘、资源共享的产教融合体系[6],充分调配;二是高校层面: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技术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及时优化专业结构,开办产业急需紧缺专业、对雷同专业、就业连续不达标的专业等进行严格预警[7]2;三是提高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作用,充分兼顾企业自身利益,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促进企业深入融入人才培养各个环节[7]2。由“政、校、行、企、民间智库、社会团队”多方协调,形成社会合力,共同建设“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技能型社会[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2022-4-20.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202204/t20220421_620064.html.

[2]2022年高招调查报告中国教育在线[EB/OL]. 2022-06-07.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MjM5MjMzMTg0MQ==&mid=2651332836&idx=1&sn=0c67aefa6d625526e647809a87687541&chksm=bd5b61ca8a2ce8dcaa861a88858f8ebf1b0daeaf41a69a25f2d3a3d1e251bbef9ff2081e7e9a&mpshare=1&scene=23&srcid=0713eAlEGUkosNHbh1W6r3N9&sharer_sharetime=1657672941275&sharer_shareid=ed10be2e0d8a6b2141e60537d634c453#rd.

[3]金星霖,石伟平.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之重塑[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21):1-6.

[4]刘晓,李甘菊.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21):7-12.

[5]郝云亮.新职业教育法背景下普职融通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和实现路径[J].当代职业教育,2022(3):4-7.

[6]刘来兵,陈港.建设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动因、框架与路向[J].现代教育管理,2021(11):106-112.

[7]国务院办公厅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2017-12-5[EB/O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54308.htm.

[8]陈宝生.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N].光明日报,2021-05-02.

G719.22

A

1672-1047(2022)04-0036-04

10.3969/j.issn.1672-1047.2022.04.09

2022-07-01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三教改革背景下以教学能力比赛为抓手推动课堂革命”(2021C2041103)。

郭丽琴,女,湖北武穴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护理教育,职业教育。

[责任编辑:张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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