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范与日常政治

2023-01-04 18:38
关键词:社群民间利益

余 地

民间规范乃是国家治理需要关照的社会规范。具体而言,民间规范的治理意味着利用“地方性知识”为特定地域中的群体行为确立某种准则。民间规范因扎根于特定社群而具有相应的社群特性,同时,这种社会规范的存在使得国家治理更能面向人们的日常,因为社群本质在于个体的聚合。个体之所以聚合为相应的社群,就是因为社群活动有助于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指向的是人的日常性利益。无论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社群,还是基于地缘关系形成的社群,抑或是基于行业分类形成的社群,都通过社群环境向成员供给了足够多的日常性资源。面向日常生活的治理又是当下中国的治理工作重心所在,要力求将人们的日常行为吸纳到规范层面,基于人们日常生活形成的常态化行为应作为治理的着眼点。由之形成的治理方法以及治理内容也就应发挥回应人们日常生活需求的功能。在确立国家治理效果评判标准的时候,我们也应考虑民众在具体日常生活语境下的满意度。民间规范的特性意味着将其引入治理体系将增进治理活动与现实生活的亲和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2月6日,第1版。乡村秩序的维系需要结合乡村所认同的规范,因而乡村法治建设离不开乡村民间规范的治理。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言,基础性工作离不开对人们日常行为的法治化。因而,我们需要在理论上梳理民间规范与日常政治的关系,从而推动民间规范治理的科学化。

一、问题的缘起:民间规范治理的政治意义

无论是面向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还是特定范围内的社群,治理行为意味着治理主体需要创制相应的社会规范,通过规范对人们行为调控以实现对利益的合理分配。民间规范乃是国家正式制度之外的规范,在特定社群范围之内,基于生活生产的实际情况而自主形成的规则。规范的功能在于为人们的行为确立标准,人们则需要在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范围内行事,也因规范所确立的标准而对自身的生活形成理性的规划。民间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这种功能。但不同于国家正式制度的是,民间规范之所以会在社群中形成并发挥作用,乃是立基于特定社群成员因日常的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内生需求。尽管国家正式制度也要关照人们的日常生活,但相较于民间规范,后者与民众日常性的亲和力更强。正如马默所言,有这样一群人,一个群体P,他们通常在情境C下会遵循R,这是R具有惯习性的必要条件。(2)安德瑞·马默:《社会惯习:从语言到法律》,程朝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页。布劳站在社会交换的角度上分析了人们的“聚合”行动(3)彼得·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57页。,也将社群的利益整合原理呈现出来。在相应情境下,民间规范具有的社群性和稳定性充分体现出来。因而,置身于特定社群的人们,只有遵循社群的规则才能被社群接纳,否则就会被社群排斥——这是个体和社群之间的契约。

民间规范之所以应在治理层面被重视,就是因为其所确立的行为标准是特定社群成员的行动标准。人会被界定为“社会的动物”或是“政治的动物”,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人具有对社群生活的需求,需要进入社群治理的语境。而“治理”活动,也指向的是通过政治方式为社会意义上的人而非自然意义上的人确立“归属”的活动。姚建宗曾提出:“主体的利益是政治与法律的共同的根基。”(4)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都指向的是治理问题,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社会治理,都指向对人的利益调和。同样的,本文的研究指向了民间规范与政治的交汇,这种进路在理论层面将拓宽对民间规范政治维度的关照,在实践层面也是为推动特定社群内民众根本利益的满足。因而,我们对民间规范治理问题的探究需要在动态的治理语境下展开。

所以,基于对民间规范治理理性的推动,我们需要探究民间规范背后的政治性意义。民间规范的特性已经表明,当其被作为治理手段的时候所面向的是社群民众的日常生活。所以日常政治的重要性在其与民间规范的交汇上得以凸显。日常政治是与非常政治相对的概念,前者是为了应对日常状态,后者是为了应对非常状态。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开篇就对“非常状态”作了界定:“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5)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页。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权威才是主权的要义所在,而这种权威的确立,往往体现为主权者的决断,这种决断是基于重大利益问题的判断和决策形成的,其难以用逻辑的方式证明,而是源自现实本身的需要。阿克曼针对美国宪法的制定提出的宪法政治(非常政治)理论就是与常规政治(日常政治)相对立的,其表现的是“宪法改革者反复运用非常规方法寻求并取得了经人民授权的非官方批准”(6)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改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70页。。谢晖研究了疫情防控的“令”的性质,指出这种“令”是在例外状态下的“令”,“令”的使用意味着人们不再考虑或者不需要更多去考虑它可能对其权利带来的严重侵犯,只要有利于控制并克服当下的危机即可。因此,当例外状态出现时,当局者纷纷使用这种简单、粗略又实用的规范。(7)谢晖:《例外状态 令尊于法——世界各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令”的法哲学省思》,《学术论坛》2021年第3期。从治理功能上看,非常政治反映了治理主体对国家切身利益的关切,因而充分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关涉重大利益问题的决断力以及回应力,以使得国家重大利益问题能够尽快得以解决。刘邦与陆贾关于“打天下”和“治天下”的方法之异的对话,也隐含了前者对于“非常”状态下的治理与后者对于“日常”状态下的治理的分野。彼得斯反思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国家治理问题,认为传统的官僚政府的主要问题在于他们无法提供充分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其组织成员有效率地做好分内工作。(8)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页。因而他主张市场化政府的治理,即“假设提高政府组织效率的最佳甚至唯一的方法是用某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机制”(9)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页。。尽管彼得斯是从治理效率层面分析这两种治理模式的,但市场式的政府治理,是将治理活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形态(民众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要性与在其中表现出的逐利性)融合起来。彼得斯也进一步分析了市场化政府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认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公众的需求、政府应该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公民应被看成是消费者和纳税人。(10)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6-37页。“服务—消费的关系”的提出是对市场经济主要关系的类比。这种类比体现了政府治理与民众日常的高度融合,因为市场经济是以民众的逐利性(一种以人的天性中的趋利避害属性)为预设的,形成的是治理的日常维度。针对政府改革的原则,柏克提出的目标之一是“人们可以获得足够的东西来保障他们的生活符合自然”(11)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19页。。而所谓“符合自然”,指的正是生活常态的维持。

彼得斯提出的市场模式政府的理论要求政府的治理与民众的日常生活能够高度整合起来,这是治理理论的一大进步。毕竟国家的治理并非总是面向关乎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也需要面向细节性的日常问题。而在面向后者的时候,日常政治的出场就更为合适,如果事无巨细皆由主权者(人民)通过决断的方式处置,那将耗费太多的治理成本,也会使得国家的治理缺乏稳定性。因为这种决断难免会诉诸既有规则之外的具有临时性的易变的政策。相反,日常政治更侧重于通过已经形成的稳定化规范形成形式层面的治理,基于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形式理性以实现社会活动运作的有序化。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因而分离开来,避免了权力的集中,也不至于将治理压力集中在单一的治理者身上而使得治理效率低下。在具体内容上,日常政治体现的是治理活动的保守性,其面向的不是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断,而是民众与日常世界的融入,这就与民间规范的治理形成了聚合点。谢晖在对比非常状态的“令”与日常状态的“法”时,指出了二者间的违和感,因为近现代以来日常状态的“法”,是对相关社会关系的因应,突出地体现为权利保障的“法”。(12)谢晖:《例外状态 令尊于法——世界各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令”的法哲学省思》,《学术论坛》2021年第3期。当站在日常政治的层面审视规范时,规范与民众个体切身利益的紧密度就更高,就如“法”的“日常状态”指向的是权利本位问题一般。贺雪峰在研究中国乡村治理时曾说:“正因为权力建立在情理法的基础上,权力才可以稳定地运作下去。”(13)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3页。乡村权力运作的稳定要建立在乡村权力对乡村生活所涉利益密切关联的基础上。在中国,传统乡村事务与以血缘为核心的人伦之情关联甚密,人情自然成为乡村政治不可回避的一环;而乡村政治与人情关系的高度契合,是治理的日常维度之体现。有学者调研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县头陀镇的岙坑村陈氏老屋的分家问题,其中,主人介绍分家的具体方法是“找娘舅来分,请娘舅作中证”(14)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卷):传统与现实之间——寻法下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页。。在这里,民间规范就是基于对亲缘关系所确立的秩序的尊崇,实现对“分家”这一日常行为的治理。这种治理主要体现为一种自治。可见,通过日常政治切入民间规范的治理是实践所需要的,因而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然而现有的民间规范研究在这方面尚显不足。另外,对日常政治的研究也鲜有面向民间规范治理的成果。并且,在治理的实践层面,民间规范的政治意义尚存在被挖掘的空间。尽管诸如“枫桥经验”等基层治理的先进经验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被重视,但作为整体的民间规范在国家治理上的重要性还需要被强化。而民间规范的治理又的确是政治的重要聚焦点之一,我们通过对其研究能够通向对政治实践问题的应对。具体而言,笔者通过对这两者的关系探究,推动治理理论的科学性以促进现实社会治理的理性,推动民间规范和日常政治关系的理论研究以实现对治理理论的探究纵深化和逻辑自洽。

民间规范治理的政治意义更多指向的是日常政治,这使得我们对其与日常政治的关系研究具有必要性。在研究方法的探索上,笔者也将紧密围绕二者间的结合点。结合民间规范的特性,我们可以充分认知其蕴含的日常性,从而推导出其在治理上所能发挥的日常政治效能,这也是我们的治理所需要的政治效果;而通过解读日常政治的内涵,我们可以感知其在指引民间规范治理方面应有的作用。通过对二者的审视,我们将推动社会治理的科学化。

二、以民间规范审视日常政治:自治本身与规范内容的日常性

民间规范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自生自发形成的规则,其在特定社群中之所以能够发挥调控作用,前提条件在于,社群成员知晓并认同了该规则。这种“认同”表明,民间规范对社群成员的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在成员的心理层面形成了稳定的预期。民间规范的内在精神也与民众的价值观一致,而日常生活所导向的稳固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又是人们对民间规范的认同之源,日常生活本身的重要性也促使社群成员思考如何利用稳固的规范将日常生活的秩序确立下来。正如普洛克认为的那样,习惯的有效性在于必须是连续的。(15)Frederick Pollock,First Book of Jurisprudence,London:Macmillan and Co.,Ltd.,1896,p.266.“连续性”意味着习惯的形成必须源自人的反复行为并在其中不断强化对习惯的心理认同,而作为规范化的习惯(16)安德瑞·马默:《社会惯习:从语言到法律》,程朝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页。在发挥调整作用时也同样是一种连续调整社群行为的机制。韦伯在论及具体贸易惯例的时候也提出,参考“善良”的贸易惯例,实际上意味着承认这种人们一般采取的态度,即一般的和纯粹的商业标准,比如在既定交易中对当事人的一般期望。(17)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08页。这种“期望”表明,相应的民间规范已经在相关社群成员之间形成了稳定的调控纽带,人们因这些规范的存在而得以在社群中生活,比如韦伯所说的贸易活动中人们的和谐相处问题。甚至,人们之所以需要过社群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凝聚社群成员的规范将促进人们生活利益的满足。这种凝聚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成员尽管在个体层面具有很多差异性,却因民间规范具有的整合力与社群成员对民间规范的认同而在行为与心理上凝合成整体,形成组织化结构强大的社群。并且,民间规范的实质内容往往也指向的是民众的日常生活,这使得民间规范在发挥对社群治理作用的时候,会将这种日常行为制度化。

孟德斯鸠主张,法与人类的日常密切相关,“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页。尽管孟德斯鸠在这里论述的是国家法而非民间规范与人类其他领域的关系,然而该种关系学的视角也同样适用于民间规范,因为往往是从民众的具体生活需求出发,才会产生相应的民间规范。那么,民间规范也就不能被看作是绝缘于人类日常性领域的存在,而是应对生活世界秉持开放的姿态。比如元代入主中原的游牧民族将“斡耳朵”(官帐)搬进了城市,在城市的日常生活中保留草原民族的生活习惯。(19)史卫民:《都市中的游牧民——元代城市生活长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页。由对这种生活习惯的尊重出发所形成的治理进路也是元朝统治者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托,通过居家习惯所形成的民间规范,无疑是充分面向游牧民族日常生活事务的规范。比如李学兰是这样评价民间合会制度的:“民间合会的习惯规则在当地社区所获得的普遍认可,符合习惯法的定义,并且是当下社会生活中仍然发挥着规范效力的活着的习惯法。”(20)李学兰:《信任与秩序——对当代民间合会的法理剖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合会制度需要解决的是民间借贷问题,而借贷也是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因其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相应的社群也就试图围绕借贷活动形成民间规则,以规范社群成员之间基于借贷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规范化”的推进最终形成了系统的合会制度。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很多民间规范的形成机制在于,人们从具象化的种种社群日常生活具有的共性出发总结出某种抽象的规则,并利用其调控该类型的活动。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认为,民间规范在结构人们日常秩序的时候,运作机制在于人们通过制度所具有的规范性作用接榫具象的生活,并从具象的生活里提取抽象的制度,从而实现对日常意义的利益最优,以将社群的日常状态秩序化。由民间规范所面向的具体事物的特性出发,我们可以体会到的是,如果站在民间规范的社群治理角度,该种治理将促进日常生活的有序化。民间规范的治理因而在更多意义上体现的是乡土智慧而非精英智识。即便存在社会精英的作用,也是特定社群内的精英,而非政府层面的精英。

民间规范的治理背景应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上看,因为民间规范是国家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制度,主要是面向社群生活的民众自生自发的规范,因而不同于出自国家精英智识的国家正式制度。两种制度的不同来源和对事物不同面向的本质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具体而言,这种二分的原理在于国家权力行使的有限性。换句话说,国家的权威在该种语境下呈现的是一种“弱势”性,市民社会自发组织的行动尽可能地不被国家所干涉,市民社会领域的权利也因这种分野而被尊重。这也是制度的权利本位所指。正如马长山所言:“社团……可以平衡群体成员需求,加强群体自律协作,从而成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化、民主化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21)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38页。社团意味着不同个体的结合,社群因而成为个体利益的整合机制,是民主化治理的重要形式。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主体在聚合行动中所需的权利作为人的权利的重要部分已经越来越被国家尊重。毕竟,与他人结合为社群,有时是出自人们自觉的行动,而这种自觉性可以从人的本性出发予以解释。甚至有学者提出,没有一个社群的观念,个人的权利就无法长期存在。(22)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引言”,第1页。

社群也往往是人的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尽管人权的概念源自人本身,然而要促使人权切实得以保障,我们需要主体之间所构造的社群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且这种社群在维护个体权利的时候,也会因这种维护本身产生社群意义上的权利。我们在考量该问题的时候,要通过这种国家—社会二分视野对该种权利形成理性定位。其中,民间规范在治理层面的实质乃是民众权利的充分行使,社群内成员因民间规范的治理而能够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这在政治维度上也就表现为日常政治。这种日常性体现在治理语境下,使得政治行为将个体的生活利益充分彰显,生活利益与民间规范的密切关联将促使我们思考民间规范何以能与日常政治形成联系。

在治理方式上,民间规范的治理侧重于自治的方式。在笔者看来这种治理方式能够充分体现日常政治的重要作用。因为自我治理表明,人们在从事具体治理活动的时候诉诸的是个体自身的意志。正如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习惯法最终得以确立和流行,不能没有乡民之公正观念来支持。”(2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这种观念是内发于乡民自身的观念,源于乡民自生自发的利益需求。尽管民间规范的产生也存在个别社群精英参与制定的情形,但就民间规范整体而言,相较于国家法这样的正式制度而言,民间规范的治理机制与民众个体的利益具有更大的亲和力。而日常政治意味着在充分遵从个体自身意志的前提下形成专注于日常事务的治理模式。自治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同一性,自我利益的抒发也因而能够充分表现在治理领域,或者说,自治本身就是为了直接回应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日常政治的本质也在于这种“直接面向”,也就是充分回应民众自身利益需求的表达,以实现这种自我利益的满足,从而推动社群秩序之形成。

而与“日常政治”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常政治”,其内蕴的这种自治性就显得相对较弱,因为非常政治表明主权者面对非常性问题形成决断。这种决断往往不可避免地会突破了已有规范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表现为治理主体对国家主权层面的事务而非日常生活利益的担忧。尽管国家事务也最终会和生活利益产生关联,但是非常政治与生活性利益的面向相对日常政治而言没有那么直接。需要强调的是,对治理方式的分析与对民间规范本身的内容分析是不可分离的,由于民间规范需要调控的是民众的日常生活,而民间规范也出自人们对日常生活情况的类型化(24)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台北:台湾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第115页。,正如《民法典》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一样。这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民间规范的治理在很多情况下乃是民众基于自身的生活利益需求而形成的自我治理,是一种将宏观的治理规范与微观的生活细节相互融合的治理。

所以,民间规范具体内容面向的生活秩序及其在治理方法上所体现的自治精神,都通向了日常政治的实质。民间规范通过对民众日常生活的调整,在社群治理层面促进人们生活秩序的理性化,这也启发了国家治理的方向是对日常性行为的调整。我们对民间规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也需要引入日常政治理论以探究其蕴涵的治理理性。这种价值分析的走向也正是治理理论的要义所在。毕竟,文明是基于特定时空产生的,时空的变迁使得文明的变化具有历时性。国家整体的稳定以及对维护这种稳定的治理需求意味着治理的价值追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涉度要更大。这使得我们在当下所需的治理,是能够切实促进人性利益保障优化的治理。然而,要想深入分析这种治理的内核,我们也不能仅单方面从民间规范自身的特性出发探究日常政治,同时还要借助日常政治的本质以探究其如何影响民间规范的治理。因而,在日常政治的语境下探究民间规范,会将社群的自生秩序升华到一种新的治理高度。

三、以日常政治审视民间规范:社会文明对自生秩序的需求

日常政治意味着以人们的日常行为为着眼点实现社会治理,严格遵循已有的规范,规范的适用者发挥主导作用。治理主体在其间充分尊重人们基于生活的常态性所形成的利益,并且治理主体本人也会置身于这种生活语境下。从现实的国家治理情况来看,日常政治的治理乃是文明社会的普遍治理选择。原因在于,文明社会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消除了或是正努力消除征伐与杀戮,人们期望能够通过平和的方式权衡利益关系。在其中,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所构想的方式生活,且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社群的正当利益能够被尊重,也是我们向往文明社会的原因。社群所需调控的利益应是具有“社群最大公约数”的利益。因为不同个体的利益取向不可能完全一致,人们结合为社群,就需要实现个体利益间的和谐。社群的治理面向社群整体,就理应推动社群对利益的整合,实现社群内不同个体正当利益的满足。日常性利益也是如此,只有总结出社群成员生活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治理才能有的放矢。并且,文明社会中的人们在利益需求方面更多体现为日常领域的生活需求,而非与之相对的最底线的生存需求,也非国家宏观层面的需求。自然,在这种情形下,日常生活的实践本身就是民众行动的重要准则。而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学者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和系统阐释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25)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98页。日常政治本身是面向国家范围内的生活整体状况的,并且从当下的中国国家建设情况来看,我们所提倡的文明乃是以稳定为基调的。

另外,我们之所以要推动日常政治,就在于我们的生活本身内蕴着文明,不同主体的日常生活的最大公约数指向的是文明社会,且我们需要使用科学的治理方式稳固这种文明。从日常行为的性质上看,日常生活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源于精确的理性设计,因为生活本身关联的更多是人们的生存本能,也就更多表现为人们对自生利益需求的抒发,很难用逻辑推演的方式证明。正如哈耶克所言:“个人之思想本身也是他生活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他可能意识不到形成自己思想的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融入风俗、习惯、语言和道德信仰,成为人们思想得以形成的根基及其特性一个组成部分。”(26)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7页。既然人的心灵活动与行为模式或多或少与一种难以用理性衡量的、自发的选择相关,而日常政治又必然面向芸芸众生的心灵与行为,所以,日常政治产生的治理方式也必然是以这种自发秩序为起点而形成的治理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强调,要“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这里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就体现自治制度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关怀。所谓“自治”,意味着要运用民众自发形成的规范实现对基层的治理。

高全喜比较了美国、法国和德国的宪法政治社会背景,并提出,美国的宪法高于政治,国家在宪法之下形成政治共同体,宪法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高法律依据。(27)高全喜:《论宪法政治》,《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2辑。所以美国的政治传统属于日常政治——除了建国、废奴等问题需要主权者的决断之外。并且,政治行为不能离开规则,因为政治意味着人们遵循治理主体的理念形成治理者所期待的社会秩序。而毫无疑问的是,人们需要以特定规则作为标准才能形成治理语境下的行为理性,并且,这种规则标准的确立本身就应符合规则——正如哈特的“承认规则”所起的作用那样。当然,特定政治语境对规范的要求也具有特定性。本文在日常政治的层面探究治理规则,不难看出的是,这种语境下的规则是结构着人类日常生活的规则。虽然国家法律也有很多是表现这种日常性的规范,但民间规范的特性使其与这种日常生活的关系相较于国家法更为贴切。日常政治也就必然要关涉民间规范的运作。民间规范的重要性使其在日常政治的研究视野下需要上升到必要的高度予以看待。所以民间规范的治理应作为日常政治的组成部分,我们在推行日常政治的时候应重视民间规范。谢晖在研究当代中国乡规民约问题的时候也提及国家法律制度在运作的时候需要支持乡规民约。(28)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这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推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改善有关。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语境下,个体的自主选择显得尤为重要,而个体对微观日常生活细节的关注度往往大于对宏观的国家治理的关注度(并非不关注后者,而是前者涉及的事务与民众的直接利益更为贴切)。显然,对乡规民约的重视意味着日常政治与民间规范的联系,乡规民约正是特定规制特定社群成员行为的规范。另外,上文提及的李学兰对合会的研究也体现这种日常性政治对民间规范的强调,因为在她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的制度自创性,尊重民间合会中的习惯权利,将合会活动形式转换为一种合理化的制度机制已经到了必要的时刻”(29)李学兰:《信任与秩序——对当代民间合会的法理剖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这种“鼓励”与“尊重”都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强调国家对合会活动的态度。

国家对民众日常行为的重视充分表明,日常政治必然要面向推动日常生活的序列化运作,也就必然会从日常生活本身抽象出某种准则,同时也会认真参考人们已经形成并认同的生活规范。而这一规范也就是笔者所强调的民间规范。围绕民间规范形成的以自治为主的治理方式,会成为奉行日常政治的治理主体认真参酌的治理方式。关键就在于,围绕日常政治所形成的治理指向的是人们的自生秩序,而非通过缜密的逻辑形成的精心选择。尽管日常生活也离不开人们的自发设计。但这种设计,仅仅是为生活本身服务,指向的是多元的生活,而无需将重心放在对形式逻辑问题的讨论上。

日常政治意味着精英智识阶层的适度退场和特定社群乡土阶层的登场,也意味着对人的生活需求的直接治理面向。我们也要明确的是,日常政治体现的是文明社会对政治的抉择,是文明社会中的人们对政治活动能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统一的向往。因为这种统一意味着日常生活的利益能够依托国家权威的力量得以保障。国家治理也因人们对生活利益的重视而被认同,从而形成治理权威。而日常政治的推行需要着眼于民间规范的制定与运作。从日常政治为切入点形成民间规范的治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必要的。这体现的正是日常政治的规范性,而这种规范性意义通向的乃是人们的行为理性。或者说,民间规范的治理实质通向的是日常政治的应有之义。反之,如果脱离了民间规范,日常政治的实质就未必能在治理实践中体现出来,人们在日常利益方面的规范保障力度就存在不足。尽管国家法也有不少面向生活利益的规则,但民间规范在这方面的优势也是国家法不能替代的。充分尊重特定社群的自生秩序,是日常政治不可忽视的环节,也是民间规范调控社群事务所需遵循的准则。立基于日常政治审视民间规范理性的同时,我们反过来也更能体悟日常政治的内涵。

四、民间规范与日常政治的实践:治理方式的正当性抉择

民间规范与日常政治的双向关系意味着,在相应实践领域,我们也应通过这种关系维度寻求日常政治的运作理性以及民间规范的合理规整。日常政治模式乃是我们当下需要推行的治理模式。在实践领域,我们需要确立日常政治的理想,以之为目标探索治理路径。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既需要从民间规范的特性出发实现对日常政治的推行,又需要从日常政治的特性出发推动民间规范对社会现象的调适。因而,笔者提出了以下实践路径。

首先,要坚持日常政治的理念,力求将国家治理与民众的日常所需密切结合起来。治理活动面向的是具体的人,也意味着治理活动的目标是协调具体的人的利益。明确人们的利益取向,是推行日常政治治理主体的前提性工作。日常政治的运作也要充分围绕明确下来的生活利益。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互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使得我们需要从日常政治的角度解读该共治模式,将共治的民主要义与治理的日常面向结合起来。

其次,日常政治的推行要着眼于民间规范的产生与运作。梁治平曾说:“习惯法规范乡民行为,为民间行为提供秩序。这种职能在一个习惯法与国家法同时在内容上有所分工的社会里尤为重要。”(30)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9页。人们需要融入各自所生活的社群,也就需要遵循社群治理的规范。这使得治理行为需要面向民间规范的治理。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民间规范在治理活动中的重要度与日常政治的推行度密切相关。治理主体要明确特定社群的治理所使用的民间规范,明确该种民间规范关联的生活秩序以维护相应的规范准则。这种维护需要制度的出场。制度化的维护意味着将民间规范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化,使之系统地推动社群生活的运作。同时,要通过国家法制度形成的权威维护相应民间规范。具体而言,这种维护既包括以立法的方式吸收与认同民间规范,也包括将民间规范引入司法领域回应国家法制度在个案处理上的供给不足问题。

再次,正式制度应发挥对民间规范的甄别作用。民间规范需要价值评判,其存在善与恶的区分。所以我们在选择运用民间规范调控社群事务的时候,要明确的是,只有契合人权理念的民间规范才能用于推动日常政治的运作。国家法制度对民间规范的认同应建立在民间规范本身契合人权理性的基础上。而对于与人权相悖的民间规范,即使其也属于某些社群的日常生活秩序,但由于其不具有正当性,国家法应阻止该类民间规范发挥对社群事务的调整作用。必要时甚至需要通过惩罚性规范,使得通过对违背人性的理念的推崇以调控社会关系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并非所有的民间规范都与日常政治相关。

最后,面对契合人权观念然而在内容上存在冲突的不同社群关乎日常生活的民间规范,协商机制应发挥相应作用。因为“习惯往往是地方性,各地习惯不同,会产生不便和误解,一旦产生纠纷,难以确定以谁的习惯为准”(3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页。。不同地域的习惯关乎不同的价值取向,它们之间很难以逻辑标准上的正确或是错误予以衡量。事实上,协商也是日常政治的要义所在,因为协商意味着不同主体通过交涉以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机制意味着人们要通过参与活动并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发表言论,这是民主性的重要体现。面对内容不同又不能互融的民间规范,我们需要调控的是日常利益,也需要以日常政治所主张的协商方式探究如何在它们之间取舍。所以要建立起相应的协商制度以实现对不同民间规范的整合。这种制度的建立也是落足于民间规范治理的日常性的。因而与民间规范所结构的日常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主体应尽可能地参与到协商活动中,在其间通过协商活动表达各自生活利益的诉求。通过协商机制的整合以形成和运行能够促进生活利益最优选择的民间规范。

五、余论

贺来曾从哲学的视角提出对“生活世界”的回归:“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已不是某个人零星的偶然意见,而是不少思想家共同的注目焦点。”(32)贺来:《现实生活世界》,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32页。治理活动也要遵循这样的“生活哲学”。我们探究治理问题也是在考量治理活动与生活世界之间的联系。民间规范的治理所体现的日常政治特性在实践层面所面向的正是人性在具体生活中体现的正当利益。当然,这也是政治活动的应有之义。推动人性正当利益满足的治理才是理性的治理。(33)陈鹏:《国家治理的智能化转向及其实施进路》,《探索》2021年第3期。2020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一度令国人恐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舍弃了日常政治。相反,我们仍然需要通过社群民间规范所形成的日常政治实现特殊情形下的生活秩序。无论是防疫工作本身还是防疫期间的日常生活,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特定社群的自我管理实现了日常行为的理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质乃在于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指向的是在现代语境下的人性正当利益的满足。我们之所以追求治理现代化,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种现代化意义能够充分彰显人性利益。笔者将论证的对象定位为日常政治,是因为生活利益是民众的切身利益。基由民间规范的治理路径,这种生活利益将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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