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忆兵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宋高宗赵构于公元1127年3月登基,公元1162年7月退位,在位36年。高宗在南宋被称为“中兴之主”,其作为历史评价不一。他重整宋朝半壁江山,反思北宋覆亡的原因,针对性地有所作为,开创了南宋较新的政治局面。南宋朝廷制度(包括科举制度)之稳定和更化的工作,都是在这个时期完成的。
真正反思徽宗朝之拨乱反正工作,是在高宗朝展开并完成的,所谓“力救前日之弊”(1)李心传撰,辛更儒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175页。。这个时期在科举制度方面的作为也引人注目。
靖康国变,高宗君臣在流亡逃难途中就开始认真思考北宋灭亡的深层原因,批判徽宗朝种种荒唐举措。科举制度方面,主要反思徽宗朝的两种作为:三舍法,取消诗赋取士。
其一,三舍法废除和复用。
三舍法弊端,徽宗朝已经清楚彰显,遂有“罢三舍法”之举。高宗即位初,朝野不断反思徽宗朝的重大失误,科举制度方面三舍法首当其冲。建炎元年(1127)九月,东京留守宗泽上表列举徽宗朝弊政,其一云:
伏睹国家,当变更三舍之法以取士。意谓皋、夔、稷、卨皆自此途出,卒之迫于月试,剽窃时文,罔有稽古者。是三舍果不足以取士也。(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第1册,第226页。
然而,徽宗朝累积的三舍考生需要逐步予以消化。南宋初年仍然有相当数量三舍出身的考生,必须考虑这些士人的考试出路。绍兴元年(1131)诏云:
太学上舍已该再免省试、合赴绍兴元年殿试人,特免赴殿试,并与赐同进士出身。下等上舍免解、合赴省试一次、至绍兴四年再免、方合赴殿试人,特令赴今次殿试。内舍优等、平等校定人,依昨降指挥,各有免解次数,并与递减省试一次。(3)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三,第5册,中华书局,1997,第4302页。
对上舍和内舍的生员予以不同的科举待遇。第一类上舍生“并与赐同进士出身”,等同“三舍释褐”。高宗朝拨乱反正之举措,大体上是有序而递进的。
而后十余年间没有再见到与三舍相关的诏令,三舍取士应该完全停止了。宋金局势稳定之后,南宋“中兴”建设全面铺开。绍兴十三年(1143)新建太学,学校教育作为朝政的重要方面,逐步恢复且走向兴盛。“学而优则仕”,学员最终必须通过选拔进入仕途。所以,学校教育如何对应于现行科举制度,成为高宗朝中期被讨论的问题,三舍法也再度被提及。绍兴十四年(1144)十月,
(左奉议郎罗)长源又言:“朝廷通好息民,兴崇学校,多士潜心经史,而终岁未有升进之望。乞以诸州进士解额留七分以备科举,余三分归于学校。稍取大观三舍之法,参酌而增损之,务从简便。”事下礼部。(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第6册,第2599页。
“终岁未有升进之望”是罢三舍法的结果,罗长源又有“稍取大观三舍之法”之建议,这是学校教育兴盛之后的必然需求,朝廷对此没有断然拒绝,而是“事下礼部”商议,表明了松动接受的态度。
绍兴十五年(1145)二月,京都学校教育再度扩展。
上谓大臣曰:“朕观史册,见古之养士有至二三千人,亦朝廷一盛事。”于是,增国学弟子员百人,通旧以七百人为额。寻命置上舍三十人,内舍百人,用监丞文浩请也。(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第6册,第2611页。
显然,在学校教育体制方面,朝廷正在逐步恢复三舍法建制。然此际三舍教育所得生员,必须通过科举选拔方可进入仕途,与徽宗朝直接“三舍释褐”有很大的不同。绍兴十八年(1148)六月,高宗对宰辅说:“近有布衣上书,请行三舍法,恐未暇及此。”(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七,第6册,第2711页。
高宗朝关于三舍法,有过种种批评和讨论,却一直没有恢复。(7)《宋登科记考》卷九于绍兴年间录入两名上舍释褐者。其一,绍兴二十七年,吴异(上册,第862页),文献出处乃明代何乔远《闽书》;其二,绍兴三十年,葛与国(上册,第885页),文献出处乃《嘉靖江阴县志》《乾隆江南通志》。皆出自明清文献,不可据。见龚延明、祖慧编撰《宋登科记考》,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绍兴三十一年(1161),有人建议“诸州养士……岁贡两三人入太学”,国子监回复:“自罢舍法,复以科举取士,奉行日久,难议施行。”(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九,第8册,第3378页。朝廷立即搁置这项讨论。
其二,诗赋、经义取士两存。
钦宗短暂执政期间,已经恢复诗赋取士制度,高宗朝予以落实。建炎二年(1128)五月,中书省上奏曰:
“已诏后举科场讲元祐诗赋、经术兼收之制。今参酌拟定:《元祐法》:‘习诗赋兼试经义。’今欲习诗赋人止试诗赋,不兼经。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元祐法》:‘不习诗赋人令治两经。’今欲习经义人,依见行,止习一经。第一场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从之。(9)《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一,第5册,第4301页。
对于诗赋取士还是经义取士,新旧两党领袖人物意见大致趋同,大体都肯定经义取士。元祐年间部分大臣要求恢复诗赋取士,最后采取两者并存。此度恢复诗赋取士,与元祐年间相比更加侧重诗赋,废除了“兼经”的附加要求。“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诗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10)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11册,中华书局,1995,第3625页。
高宗“最爱元祐”,尤其喜欢苏轼,(11)详见沈松勤:《宋代政治与文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第309-312页。科举制度方面也受苏轼重诗赋之观点影响。南渡初年,高宗对经义科很有看法。建炎四年(1130),高宗对大臣说:
“今士大夫知史学者几人?此皆王安石以经义设科之弊。”范宗尹曰:“安石学术本不至是,由蔡京兄弟以绍述之说敷衍被蔓,浸失其意。然自非卓然特立之士,鲜不为误。”上深以为然。(1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四,第2册,第691页。
高宗直接归咎王安石,范宗尹认为是蔡京等“绍述”“浸失其意”,总之,是“经义设科之弊”。同时,北宋以来多数大臣支持经义取士,高宗因此不免犹豫。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
宰执进呈侍御史曾统论进士设科,乞止用词赋,未须依元祐兼经。上曰:“经术、词赋取士各有说。神宗皇帝尊崇经术,方时承平,王安石之说得行。盖以经明道,谓非尧舜之道不敢陈于王前。朕观古今治乱,多在史书,以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吕颐浩曰:“经术、词赋,均以言取人。今若且用词赋,亦得顾所得人材如何耳。”(13)《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四,第5册,第4302页。
曾统欲更进一步,恢复神宗朝之前制度,只用诗赋取士,高宗没有予以直接肯定,依然强调“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换言之,高宗并没有取消经义取士,只是对经义取士之弊有所质疑。故高宗朝一开始就采取两者并存的政策。
高宗朝初期重诗赋的倾向导致更多的士人逐渐转向。绍兴五年(1135),“礼部侍郎唐煇入见,奏举人已至行在,习诗赋者一千五百余人,经义者一千余人”。高宗说:“他时习诗赋者当益多。”(1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第2册,第1555页。此年殿试录取时,“时新复诗赋,上欲重其选,策试日,谓大臣曰:‘诗赋取士,累年未闻有卓然可称者。俟唱名日,可将省试诗赋高等人特与升甲,以劝多士。’遂诏省试魁赋郑厚循二资,与升擢差遣”(1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三,第2册,第1591-1592页。。
“绍兴和议”签订、南北进入和平发展阶段之后,高宗在诗赋和经义问题上态度略有变化。绍兴十三年(1143)二月,
国子司业高闶……又奏:“有一事最先,经术是也。”上曰:“经不易通,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设太学之意,惟讲经术而已。”上曰:“近侍读官程瑀亦论经术。”闶曰:“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始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材,乃设词学一科,试以杂文。”上曰:“诗赋亦杂文也。”闶曰:“取士以经义为主,不过三场。后加诗赋,为四场,不能无碍。今欲经义第一,诗赋第二,论策各一第三。”上可之。(1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第6册,第2514页。
这段对话的背景是:“时国学新成,补试生员四方来者甚众,几六千人。”(17)章如愚编撰:《山堂考索》后集卷二七《士门·学制类》,中华书局,1992,第621页。透露了以下信息:其一,“士习诗赋已久”,应该指多数考生选择了诗赋科;其二,“诗赋亦杂文也”,诗赋取士已经相当部分地取代了词科的作用;其三,太学教学依然坚持诗赋、经义两存之,经义地位有所提高,并得到高宗的认可。
高宗在位中期,重新强调经学,与考生多数选择诗赋科的现实有关。绍兴十六年(1146)十一月庚午,有上疏曰:
“近来诗赋、经术,各以旧试人数分取,其间不无轻重。大抵习诗赋者多,故取人常广;治经术者鲜,故取人常少。今若专以就试之人,立定所取分数,则诗赋人常占十之七八,而治经者止得十之一二,但恐浸废经术之学矣。欲望命有司再加讨论。如通经之人有余,听参以策论,圆融通取,明立分数,庶几主司各有遵守。”上曰:“当日行诗赋,为士人不读史。今若专用诗赋,士人不读经。大抵读书当以经义为先,所论宜令礼部看详以闻。”(1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五,第6册,第2667页。
“诗赋人常占十之七八”,考生完全偏向诗赋,则背离了诗赋、经义两存之初衷。高宗依然认为经义考生“不读史”,这里又提出,诗赋考生“不读经”同样值得警惕,故要求礼部在考试取士方面定出规则,调整偏颇。即要求礼部确定诗赋取士和经义取士的比例,避免诗赋侵占经义名额。其后,高宗还一再提及士人偏向诗赋的倾向并予以纠正。绍兴二十六年(1156),高宗云:“举人多习诗赋,习经义者绝少。更数年之后,恐经学遂废。当议处此。”(19)《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一,第5册,第4306页。绍兴二十七年(1157),臣僚要求“稍损诗赋而优经义”,高宗即下诏云:“诗赋不得侵取经义。若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听通融优取。”(20)《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一、三二,第5册,第4306页。
诗赋与经义讨论争执过多,朝廷一度将二者合并。绍兴二十七年(1157)二月,诏书云:“今后国子、太学公私试及将来科举取士,并令兼习经义、诗赋。内第一场大、小经义各与减一道,余依绍兴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挥施行,永为定制。”(21)《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二,第5册,第4306页。依照这次诏书指示,绍兴三十年(1160)之贡举,诗赋与经义不再分科。
经过这一次合并考试,弊病立即得以彰显。绍兴三十一年(1161)正月,“右谏议大夫何溥上疏,论经义、词赋合为一科之弊”(2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第8册,第3368页。。各个相关部门讨论的结果,形成次月下达的诏书:“经义、诗赋依旧分为两科以取士。”(23)同上。此后,诗赋与经义分科取士,再无变化。
高宗朝面对的国家环境和外部局势迥然不同于以往,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处于宋金交战状态中;即使“绍兴和议”签订后,还是不断地爆发局部战争,各地道路交通因战争或某些地区沦陷而变得异常艰难。
高宗在逃亡途中登基,努力重新建立中央政府和恢复各项朝廷制度,其中一项重大制度就是科举制度。建炎元年(1127)本来应该是三年一届的贡举年,然此年北宋覆亡、政权交替,高宗尚在流亡之中,自然无暇顾及科举考试。按照常规,靖康元年(1126)冬,已经有大量考生启程奔赴汴京,准备下一年度的省试。许景衡《乞展省试札子》云:“臣窃见去冬赴省试举人来自远方,值京城围,滞留道途,不敢前进,久旅狼狈,实可怜悯。”(24)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三○八九,第143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第306页。开科取士是亟需恢复的工作。如何有序地举行省试和殿试,是高宗流亡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尤其是省试,考生人数众多,其中大部分人都不能被录取。战火连天的岁月里,让所有的考生经历生死险阻、路途奔波,既不可能也没必要,“类省试”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类省试”,就是将省试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各地自行开展省试工作。因为这些省试并非中央政府主持,故称“类省试”。(25)关于类省试,还可以参看祝尚书:《宋代科举与文学考论》,大象出版社,2006,第64-83页;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第239-259页。省试录取的士人,数量相当少,且殿试不再刷落,因此可以让这部分士人赴行在殿试。高宗在扬州建立流亡朝廷伊始,就着手开展这项工作。建炎元年(1127)十二月,朝廷颁布“类省试”诏令:
诸道进士赴京省试,今春兵革,已展一年。国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挥,来年正月锁院。缘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可将省试合取分数下诸路,令提刑司差官于转运司所在州类试。三省措置省试合放人额,纽计正解、免解。转运司正解并衮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终场者不计。(26)《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一七、一八,第5册,第4299页。
诏令指定下年度“类省试”只是一次临时变通举措,原因是“巡幸非久居,盗贼未息灭,道路梗阻,士人赴试非便”。诏书明确指定“类省试”的主持者、主办地、考官人数、录取名额等事项,并补充了无法举办“类省试”地区的便宜处理方式。“省试之有类,盖自此始。”(2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第1册,第255页。
建炎二年(1128),“以军兴道梗,权宜诸路类试”(28)《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一五,第5册,第4238页。,即依照上述诏书举行了宋代首次“类省试”。当时驻跸扬州,某些地区通过“类省试”的士人,仍然无法抵达行在。“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进士一百四人,以道梗不能赴,皆即家赐第。”(2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第1册,第363页。也有终于抵达行在已过考期者,是年十一月诏书云:
诸路省试到并合格特奏名试人,以道路艰阻,既到行在,已过试期,不愿赴将来殿试人,亲身经礼部陈状,勘验诣实,召京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申尚书省。正奏名赐同进士出身,特奏名与州助教,仍依下州文学恩例。(30)《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二,第5册,第4301页。
这些都是对“类省试”的数项变通补充措施。
建炎二年(1128)仓促在各地举行的“类省试”,当然会有许多漏洞,与以往相对严格的中央省试制度无法相提并论。所以,建炎三年(1129)朝廷立即决定停止“类省试”。史书载:
左司谏唐煇言:“旧制,省试用六曹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侍郎、给事中同知贡举,卿监、郎官参详,馆职、学官点检,御史监视,故能至公厌人心。今诸道类试,颛委宪臣,奸弊滋生,才否贸乱,士论嚣然,甚不称更制设科之意,请并还礼部。”遂罢诸道类试。(31)《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11册,第3626页。
然而,南渡初年,兵连祸结,将省试权收归中央政府的决定并不现实,朝廷只得再度延续临时措施“类省试”。绍兴元年(1131)二月诏书云:“可将省额合取分数,下诸路提刑司,差官于转运司所在州类试。就今年八月上旬内择日引试,于来年三月上旬择日殿试。”(32)《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二,第5册,第4302页。
绍兴二年(1132),第二次“以军兴道梗,权宜诸路类试”(33)《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一五,第5册,第4238页。。是年殿试之后,“川陕类省试合格进士杨希仲等一百二十人,皆即家赐第”(3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二,第1册,第952页。。是年闰四月,再诏云:“诸路类试进士赴殿试不及人,正奏名与进士同出身,特奏名与诸州助教,调官如文学例。”(3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三,第1册,第968页。“即家赐第”不限于川陕地区。此外,这一年陕西地区科考拖延得更晚,直到年终才完成“即家赐第”工作。“宣抚处置使张浚即成州置院类试陕西发解进士,得周汉等十三人。浚承制,赐汉进士出身,余同出身。(十二月)癸卯以闻,诏令尚书省给黄牒。”(3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一,第1册,第1079页。在所有地区中,道路交通以川陕最为艰难,故朝廷最初就允许当地考生不必赴殿试,与其他地区临时“道梗”赴试不及者不同。
这次贡举结束后,“类省试”再度成为臣僚的批评目标。绍兴三年(1133)十月,
自诸路置类省试,行之才二举,议者以为奸弊百端。且言:“……今盗贼屏息,道路已通。若以此试复还礼部,不过括诸路漕司所费,输之行在,则必裕然有余矣。”诏:“检坐累降指挥,申严行下。”(3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九,第3册,第1207页。
临时举措乃不得已而行之,必定是漏洞百出。臣僚要求取消的理由有三点:奸弊百端,道路已通,节省费用。朝廷没有明令停止“类省试”,只是说“检坐累降指挥,申严行下”。其实是考虑到川陕地区的特殊性,不能做一刀切的决策。
“道路已通”只是南宋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情况,川陕地区依然例外。举一与科举相关的事例,以见当时川陕地区道路阻隔之严重。绍兴四年(1134)四月诏:
陕西路科举手诏,令川陕宣抚司给付。初,吏部遣使臣,持诏往陕西路。而所遣者惮行,乃付大理狱,更遣它使,其母讼于御史台。言者以为:“陕西隔绝,不通士人,逃生不暇,岂复更有士子应举?”乃命传送焉。(38)同上书,第1272页。
“陕西隔绝”,“逃生不暇”,以至朝廷差官都抗命拒行。因此,要考生赴行在省试,完全没有可行性。
绍兴四年(1134)六月诏书云:
川陕合赴省试人,令宣抚司于置司州军置试院,选差有出身、清强、见任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官充监试,于逐路见任京朝官内,选差有出身、曾任馆职学官或有文学官充考试官。务依公精加考校,杜绝请托不公之弊。(39)《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四、二五,第5册,第4302-4303页。
朝廷单独诏令川陕地区继续“类省试”制度。即采纳臣僚意见,罢诸路“类省试”,唯独保留川陕地区。“先是,诏省试并就行在。至是,礼部侍郎兼侍讲陈与义奏川陕道远,恐举人不能如期,故复令类试焉。”(4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七,第3册,第1296页。
也就是说,从绍兴二年(1132)开始,“类省试”在川陕地区演变为常规制度。“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合川、陕举人,即置司‘类省试’。自是,行之至今。”(4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二,第3册,第795页。绍兴五年(1135)十月,朝廷诏令:“川陕类省试合格第一名,依殿试第三名例推恩;余并赐同进士出身。”(4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四,第3册,第1608页。朝廷仍然希望川陕考生能够参加殿试,所以,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诏云:“川陕进士合预殿试人,发赴行在,仍破五人衙官驿券。经由州县,依条施行。”(43)《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四二,第5册,第4395页。此时道路交通有所恢复,故有此要求。有了“即家赐第”推恩旧例之后,川陕考生依然大都不愿再赴殿试。绍兴十八年(1148)八月,
权礼部侍郎沈该乞:“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之。自行在吴中,蜀士不就廷试,榜首率依第三人推恩。讲和后,稍稍来奉大对。是举,类试策问:“古今蜀人材盛衰之故”。而德阳何耕对策……有司定为榜首。秦桧见其州里,大恶之,曰:“是敢与张德远为地耶?”会耕以后至,乞推恩,桧批送礼部措置。该喻其意,即言:“今举有试中高等之人,为见先有已降等第推恩名色。及虑御试却中底甲,往往在路迁延日月,才候试毕,便自陈为病,趂赴不及,显属太优。”桧入熟状,画可。自是遂为故事。(4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八,第6册,第2716页。
然而,因为“类省试”推恩不依旧例,有所降低,热衷功名者不满足,反而促使川陕士人积极前来殿试。大致情况如下:
四川类省试第一,恩数视殿试第三人……何道夫耕以《对蜀人才策》为丞相所怒,乃令礼部奏云:“类试高第人多在道迁延,不肯即赴御试。望自今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奏可。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惟上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云。(45)李心传撰、辛更儒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274页。
绍兴三年(1133)六月,朝廷特别为此下诏:“四川得解进士,有愿赴行在省试之人,给与进义副尉驿券,津遣前来。”(46)《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四,第5册,第4302页。鼓励蜀士赴南省者。
绍兴十二年(1142)贡举,时南北和议已成,宋金之间进入相对和平的阶段。然川陕依然交通不便,是年九月诏云:“川陕类试正奏名,来行在趁赴殿试不及,赐同进士出身人,与免铨试。”(47)《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八,第5册,第4254页。绍兴二十七年(1157),高宗又特别嘱咐:“蜀中举人,前此有赴殿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恐其间有俊秀能取高第之人,例皆置之下列,甚可惜也。今次若来者尚少,宜相度展日少待。”(48)《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四三,第5册,第4395页。
省试之外,“发解试”也需要调整和补充。南渡初年,许多地区陷于战火,朝廷制度完全被打乱。虽然高宗即位后前两次科考都延后一年举行,但仍然有诸多未尽事宜,需要朝廷调度和补充。针对“发解试”,建炎四年(1130)频频出台整补措施:
诏:“淮南西路残破州军建置科场未得者,令转运司分就别州附试。”
礼部言:“诸路解额,除不经残破去处,乞依靖康元年额发解外,内经残破州军,就试人数稀少,乞以终场人数,权取前举例分数解发,有零分者听更解一名。”从之。
诏:“京畿、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路士人,许于流寓所在州军,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
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诸路举人贡籍,兵火烧毁不存。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作册。”从之。(49)《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二,第5册,第4512页。
第一条针对经历战乱地区考场被毁坏者,第二条调节经历战乱地区的解额,第三条解决逃难“流寓”士人考籍问题,第四条是“贡籍”烧毁的弥补措施,“发解试”的基本环节都有所调整和补充。
此后,仍有类似诏书颁布。战乱带来种种制度漏洞,朝廷就需要频频出台临时补救措施,这成为高宗朝科举制度的一种特有现象。
高宗年间,还有一些关于科举方面的举措或动向,介绍如下。
其一,博学宏词科。
绍兴三年(1133)七月都司言:
“工部侍郎李擢奏:乞取绍圣宏词与大观词学兼茂两科别立一科等事。看详:绍圣法以宏词为名,大观后以词学兼茂为名,今欲以博学宏词科为名,以制、诰、诏书、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一十二件为题……以三等取人:试入上等,有出身人转一官,选人与改京官,无出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召试除馆职;中等,有出身人减三年磨勘,与堂除差遣,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择其尤,召试馆职;下等,有出身人减二年磨勘,与堂除差遣一次,无出身人赐同进士出身,遇馆职有阙,亦许审察召试。”从之。(50)《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一一,第5册,第4453页。
博学宏词科承继宏词科和词学兼茂科而来,承担相同的选拔人才职责,科目名南宋一直得以沿用。惟取者寥寥,作用不大。史载:“博学宏词科,绍兴三年七月始置……绍兴后,所取未尝过三人。淳熙八年以后,又止取一人。庆元五年,应宏词者三十有一人,无合格者也。”(5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上册,第259-260页。究其原因,大约有两点。首先,科考恢复诗赋取士,朝廷所需文学人才有了稳定的来源,博学宏词科因此不太被重视。词科考杂文,高宗云:“诗赋亦杂文也。”(5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八,第6册,第2514页。其次,与进士试比较,考试难度更大,声誉却远不及进士科,其仕途升迁作用不大,对士人失去了吸引力。宋人载:
杨诚斋初欲习宏词科,南轩曰:“此何足习,盍相与趋圣门德行科乎?”诚斋大悟,不复习,作《千虑策》,论词科可罢曰:“孟献子有友五人,孟子已忘其三;周室去班爵之籍,孟子已不能道其详。孟子亦安能中今之词科哉!”(53)罗大经撰,王瑞来点校:《鹤林玉露》甲编卷三,中华书局,1997,第47、48页。
杨万里的领悟和认识,在南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二,党争。
围绕“绍兴和议”,朝臣意见尖锐对立,形成新的党争。高宗主和,得秦桧等贯彻落实,主和派全面主持朝政。秦桧等便将旧相赵鼎和程颐理学门人打成一派,予以彻底之打击,波及科举领域。(54)参看沈松勤:《南宋文人与党争》,人民出版社,2005,第47-67页。绍兴十四年(1144)十月,
右正言何若言:“自赵鼎唱为伊川之学,高闶之徒从而和之,乃有《横渠正蒙书》《圣传十论》。大率务为好奇立异,而流入于乖僻之域。顷缘闶为国子司业,学者争投所好,于是曲学遂行。虽然,凡试于有司者,未有不志于得也。伏望申戒内外师儒之官,有为乖僻之论者,悉显黜之。如此。则专门曲学不攻自破矣。”辅臣进呈,上曰:“若所论甚当。程颐当哲庙之初,在经筵,奏曰:‘陛下记得臣说否?如记得,明日可对臣说过。’是时,宣仁圣烈皇后闻之,大怒,曰:‘皇帝虽年少,然宫中不自废学。措大家不识事体如此!’”(5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二,第6册,第2598页。
将赵鼎与程颐相联系,此即南宋禁“道学”之始,程颐理学及其门人在科举中受到排斥压制。绍兴二十年(1150),
侍御史曹筠言:“近年考试,多以私意取专门之学。至有一州而取数十人,士子忿怨,不无遗才之叹。欲望戒饬试院,其有不公,令监察御史出院日弹劾。”从之。(56)《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二九,第5册,第4305页。
曹筠所言之“专门之学”,就是指程颐之学。《宋史》对此有一段说明:
自神宗朝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四方师之,中兴盛于东南,科举之文稍用颐说。谏官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加禁绝。秦桧入相,甚至指颐为“专门”。侍御史汪勃请戒饬攸司,凡专门曲说,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请选汰用程说者。并从之。(57)《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第11册,第3629页。
投机钻营、阿谀权相者,每每以党派说事,邀功请赏。绍兴二十三年(1153),
右正言郑仲熊言:“工部员外郎杨迥、监察御史胡襄,心向胡寅之门,有识之士为之切齿……襄比当秋闱监试,题目众已议定,襄乃中夜自易之意,私其党。初,赵鼎立专门之后,有司附会,专务徇私,不论才与不才。有是说,必置之高等。士子扼腕二十年于兹。今襄又为之倡,欲使人人尽归于赵鼎、胡寅之门而后已。”(5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第7册,第2861页。
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
秘书省正字张震面对,言:“……臣愿申敕天下学校,禁专门之学,使科举取士,专以经术渊源之文。其涉虚无异端者,皆勿取。庶几士风近古。”从之。(5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第7册,第2928-2929页。
秦桧去世之后,朝廷更化,清算秦桧专制罪责。绍兴二十六年(1156)六月,
秘书省正字叶谦亨言:“向者朝论,专尚程颐之学。士有立说稍异者,皆不在选。前日大臣则阴祐王安石,稍涉程学者,至一切摈弃。程、王之学,时有所长,皆有所短。取其合于孔孟者,去其不合于孔孟者,皆可以为学矣。又何拘乎?愿诏有司,精择而博取,不拘以一家之说,而求至当之论。”上宣谕曰:“赵鼎主程颐,秦桧尚王安石,诚为偏曲。卿所言极是。”于是,可其奏。(60)《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第5册,第4305页。
此时,去北宋末年党争已远,王安石也得到相对公允的评价,科举所取,不限党派。
其三,舞弊。
科举舞弊是永远无法根除的顽疾,科举中第带来的巨大利益总是引诱不同士人为之冒险,不惜身败名裂。(61)参看诸葛忆兵:《宋代科举制度与文学演变》,北方文艺出版社,2020,第423-430页。北宋前期的弥封、编排、誊录、锁院等制度改革,都是针对科举舞弊采取的有效措施。由于制度的相对完善,北宋有效地控制了科举舞弊现象。高宗朝自“绍兴和议”签署之后,秦桧专权,结党营私,触角延伸到科举领域。科举舞弊之猖獗,达到空前的地步。
把持朝政者,往往利用科举制度培植自己的政治势力,熙宁新党就是如此操作的。然而,如新党之类,他们是根据殿试对策内容,确定科举等第,并不是依靠舞弊达成目的。秦桧及其同党,则是公然舞弊,所作所为肆无忌惮。绍兴十二年(1142),秦桧之子秦熺参加进士试,殿试录取时:
有司定熺第一,诚之次之,邦弼又次之。桧引故事辞,乃降为第二人,特遣左朝奉郎、通判临安府,赐五品服。(6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五,第7册,第2451页。
宋代“锁厅例不作廷魁”(63)朱彧撰,李伟国点校:《萍洲可谈》卷一,中华书局,2007,第112页。,秦桧只得依例办理,秦熺所得,等同状元。据说“秦桧子及第,当时暗号有‘赋无天地、诗有龙蛇’”(64)谢采伯撰:《密斋笔记》卷三,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第668页。。陆游也有记载此事:“秦熺作状元时,蔡京亲吏高拣犹在,谓人曰:‘看他秦太师,吾主人乃天下至缪汉也。’”(65)陆游撰,李剑雄等点校:《老学庵笔记》卷八,中华书局,1997,第107页。蔡京的专权妄为与秦桧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
绍兴二十四年(1154),秦桧之孙秦埙贡举,舞弊现象更为严重。是年廷试:
先是,秦桧奏以御史中丞魏师逊、权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汤思退、右正言郑仲熊同知贡举,吏部郎中权太常少卿沈虚中、监察御史董德元、张士襄等为参详官。师逊等议以敷文阁待制秦埙为榜首,德元从誊录所取号而得之,喜曰:“吾曹可以富贵矣。”遂定为第一。榜未揭,虚中遣吏逾墙而白秦熺。及廷试,桧奏以士襄为初考官,仲熊复考,思退编排,而师逊详定。虚中又密奏:乞许有官人为第一……于是,师逊等定埙为首,孝祥次之,冠又次之。上读埙策,觉其所用皆桧、熺语,遂进孝祥为第一,而埙为第三。赐孝祥以下三百五十六人及第至同出身。时桧之亲党周夤唱名第四,仲熊兄子右迪功郎时中第五,秦棣子右承务郎焞、杨存中子右承事郎倓并在甲乙科。而仲熊之兄孙缜、赵密之子成忠郎雍、秦梓之子右承事郎焴、德元之子克正、曹泳之兄子纬、桧之姻党登仕郎沈兴杰皆中第,天下为之切齿。(6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六,第7册,第2870-2871页。
朝廷高层大规模卷入科举舞弊活动,科考官员以科举等第为献媚手段,在宋代还是第一次出现。
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去世,朝政更化,科举舞弊成为臣僚攻击的目标之一。绍兴二十六年(1156)正月,殿中侍御史汤鹏举进言:
“今科举之法,名存实亡。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遇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又况时相预差试官,以通私计。前榜省闱殿试,秦桧门客、孙儿、亲旧得占甲科,而知举考试官皆登贵显,天下士子归怨国家。伏乞申严有司,革去近弊。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乞临期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从之。(6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第7册,第2968页。
这是科举方面对秦桧专权的清算和更正。是年四月,高宗特别强调说:
今次科举,措置详密。如挟书、代笔及冒牒试之类,悉已革去,庶得实有才学之人。寻常之见,往往以此为末事,不复留意。朕以此最为大事,人才所自出,士风之所系,皆本于此,岂可不留意耶?(68)《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一○,第5册,第4516页。
是年八月,朝廷对以往科举录取予以更正,下诏曰:
敷文阁直学士秦埙,左承事郎郑时中、秦焴,左承务郎秦焞,左迪功郎沈兴杰,所带阶官并易“右”字;左宣义郎曹冠、左从事郎周寅、左迪功郎郑缜并驳放。(6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四,第7册,第3038页。
朝廷采取更正措施,且三令五申之后,是年“发解试”便有了很大的变化。“二十六年,岁在丙子。高宗更化之初,公道大开,申挟书之禁,防闲甚密,秋赋多趑趄其行。”(70)楼钥撰,顾大朋点校:《黄仲友墓志铭》,载《楼钥集》卷一一一,第6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第1917-1918页。舞弊者自然退避三舍,科场风气有所净化。
为坐稳半壁江山,收取士心、笼络人才是要务之一。高宗在战乱流离之际不忘科举,且随时予以变革、调整和补充,卓有成效。高宗朝状元张九成、张孝祥、王十朋等,皆为一时名宦。高宗朝科举作为,对南宋各朝影响深远, 如诗赋与经义两存、“类省试”等重大举措贯穿南宋始终,在科举史上独标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