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怡
(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 400000)
2020年蚂蚁集团、京东数科登陆资本市场被紧急叫停,之后百度、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公司被有关部门约谈。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运行,成为新时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国内大型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从最开始推出移动支付服务,逐渐发展到同时开展信贷、投资、储蓄等多项业务,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发展产生了冲击影响,双方之间在竞争中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下一步,要针对科技公司当前金融业务开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政策层面等多措并举,致力于扫除发展障碍,在帮助科技公司更好开展金融业务的同时,构建更加和谐、公平的竞争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
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电商平台的交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消费者想要拿到商品之后再付款,而商家则希望在支付货款后再发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电商平台推出了支付服务。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阿里支付、Ebay推出的Paypal支付等,本质上都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中间平台,让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障。随着电商产业规模的逐步扩大,电商平台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均开通了各自的支付服务。具体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科技公司自建支付平台向客户提供结算支付服务。但是客户必须将个人银行卡与平台账户绑定,像阿里支付、腾讯支付等都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种是科技公司基于信用卡或零售支付系统衍生增设的一类平台,向用户提供电子钱包,所有的结算支付仍然由发卡机构或零售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像苹果支付、谷歌支付等均属于此类。这些科技公司支付业务的不断成熟,为它们进入金融领域、涉足金融业务打开了大门。
在科技公司进入金融市场的初期,除了发展自家的支付业务外,还主动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贷、储蓄、投资、保险等业务。在我国,科技公司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并且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信贷类业务为例:旗下的网上银行向淘宝平台的入驻商家提供贷款,仅2020年一年的贷款额就达到了500亿元;同时,旗下的蚂蚁金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仅2020年一年贷款额达到了7000亿元。同样地,腾讯公司控股的微众银行提供小微贷款服务,2020年累计提供各类小微贷款共计640亿元。除了信贷业务外,科技公司也在尝试财务管理、保险等金融产品。像阿里集团的余额宝,管理资产规模一度达到了16961亿元;而腾讯集团的理财通,最高管理资产也达到3000亿元。这些科技公司不仅发展信贷、投资等自家业务,还会以第三方平台的身份销售保险类、基金类产品。随着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逐渐站稳脚跟,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经营发展带来了直接冲击影响。
随着科技公司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范围的增广,不可避免地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竞争关系。由于科技公司有独创的平台,以及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掌握了先进的核心技术,因此可以打破传统金融行业的布局,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当然,传统金融机构也有自身的独特优势,例如信誉度更高,品牌影响力更强。与此同时,受到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所产生的冲击影响,传统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寻求转型,大力发展数字金融业务。目前来看,国内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已经形成了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秩序,避免出现恶意竞争,必须对涉足金融业务的科技公司给予更加严格的监管。
在信息时代,科技对金融的驱动作用效果十分显著,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让掌握这些技术的科技公司有更多优势发展金融业务。例如,通过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利用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海量的客户数据,从而预测客户行为、识别潜在风险。这样科技公司在提供金融贷款服务时,就能提前筛选出优质客户,从而降低了放贷之后因为客户无力偿还贷款而引发的资金损失和信贷风险。而移动设备的普及应用,使得科技公司可以利用平台收集客户数据,不必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需要主动对接客户,既节约了成本和时间,又能保证数据本身的完整性、可靠性。
大型科技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并且科技公司一般是在非金融领域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积累了一定客户基础后,才开始涉足金融领域。这就导致其开展的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具有很好的互补性。这样就能成功将原来的老客户转化为金融业务的新客户,不仅不会造成客户的流失,反而会激发客户的金融需求,从而为其金融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例如,阿里巴巴最初的业务是为买卖双方搭建交易平台,随着平台交易量的增加,以及买卖双方需求的上涨,才逐渐推出了支付业务。随后通过刺激平台入驻企业的消费需求,然后为这些企业提供小额贷款,顺利将金融业务从结算支付拓展到小额贷款。之后又相继开设了保险、储蓄、投资等其他金融业务,逐步形成了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除此之外,科技公司还会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分析客户需求,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对改善客户体验、迎合客户需求、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也有积极帮助。
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在数据、网络、场景等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以数据为例,科技公司的优势在于掌握了大量用户数据,并且发挥大数据等技术优势整合利用用户数据,为金融产品的精准推广或金融服务的定向供给提供了支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例如数据隐私保护的优先级较低,容易出现数据泄露等问题,影响客户对科技公司的信任度。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对客户数据隐私高度重视,更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并且通过与客户的线下接触,更容易获得有价值的“软信息”。其劣势在于获取的数据有限,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不强。正是由于双方在各个方面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双方在更广阔的领域展开更加深层次的合作将会是一种常态。例如,金融服务在商业银行与科技公司之间模块化分布,实现客户资源、客户数据的充分共享。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根据个人需求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科技公司。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不断改变金融中介的服务流程和业务模式,在过去传统金融中介模式的基础上改变资金供需双方的联系形式。但在现实中,由于资本规模的限制,很多处于初创期或发展期的科技型公司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中介结构的影响力非常有限。而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凭借其庞大的客户群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从多方面改变传统金融中介的经营模式。比如科技公司提供的信贷业务,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设立专门的网点或机构,也不需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与客户互动。而是直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渠道获取并分析客户需求,从而将符合需求的信贷产品精准推送给客户。此外,算法还可以预测客户的还款行为,有助于减少客户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整体业务层面,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将金融服务融入到自己的数字生态系统中,以接近于零的边际成本为客户提供商业化服务,这在降低金融风险、提高运营利润方面也具有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科技型公司的金融业务主要从信贷渠道、财富渠道和利率渠道三个方面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1)信贷渠道。为了应对科技公司发展金融业务的冲击,商业银行会将信贷等业务模块化。这种操作虽然短期内有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持续发展,但长期来看会改变资金运作方式和负债获取方式。此外,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会综合比较科技公司和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产品,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贷款机构。(2)财富渠道。公司涉足金融业务后,会通过技术优势,根据获取的客户数据进行精准画像,从而向客户精准推送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这样消费者可以通过更便捷的渠道获得贷款,从而增加消费支出,最终改变货币乘数。(3)利率渠道。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后,其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也将不同程度地替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弱化银行利率变化对信贷规模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来说,也有可能降低央行在进行货币政策决策时收集信息的准确性。
在科技公司的资产端,通过帮助有融资需求的小微客户进行信贷融资,依托公司内部的大数据风控体系,精准勾勒客户画像,基于大数据分析跟踪客户未来的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以蚂蚁金服为例。基于平台上获取的历史数据和实时销售数据,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平台卖家信用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为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贷款额度。科技公司风控机制创新为服务下沉提供了信心,小微客户和初创企业贷款额度大幅增长。这类客户统称为“长尾客户”。但由于长尾客户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且抵押物有限,容易形成“增加小额信贷增加信用风险追求更高的利润以覆盖风险暴露扩大小额信贷救助规模加速信用下沉进一步增加信用风险”的恶性循环。同时,基于大型科技公司“先贷后筹共贷”的模式,将资产变相打包成理财产品和ABS,成为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标的。一旦资产端信用风险过度积累,就会增加资金端的催收风险。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科技公司发展金融业务创造了良好条件。与此同时,随着数据资源化属性的日益明显,客户隐私数据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由于掌握了技术优势,因此对客户数据的利用率更高、依赖性更强。但是,由于市场监管不严加上盲目追逐利润,导致科技公司不会将保护客户数据的隐私和安全摆在优先位置,由此导致在客户数据利用过程中面临数据隐私风险。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公民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并出台了若干政策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但是仍然未能遏制金融机构在未经客户授权情况下共享甚至出售客户数据的情况。总体来看,目前科技公司发展金融业务时的数据滥用有三种表现形式:首先是使用灰色数据或者黑色数据来进行金融信用评级以便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其次是数字垄断,这主要指科技公司在数据领域确立了自己的主导地位后进行价格歧视,例如利用数据优势确定客户愿意为贷款支付的最高利率;最后也有研究提出了用户歧视的问题,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高科技算法可能会对少数人产生偏见。
提高用户转换成本是现阶段科技公司打击潜在竞争对手的一种常用手段。当用户转换成本达到一定高度后,会阻止新的科技公司进入,从而形成了市场垄断。现阶段,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仍然有合作关系,它们常常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销售平台为客户办理信贷、理财等金融业务。但是两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这就使得科技公司会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设置一定的技术门槛,让传统金融机构必须花费更高的成本才能通过其平台接触到潜在的客户。例如,电商平台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延长一次应付账款周期,使得平台上的小微企业因为无法及时收回货款而面临更大的资金周转压力,进而对平台信贷业务的依赖性更加强烈。与此同时,电商平台还会推出若干收费项目,例如付费推广、首页展示等,也间接地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刺激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为金融业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样一来,科技公司就会利用自身的市场垄断不断壮大金融业务,不仅压缩了小微企业的盈利空间,甚至有可能因为这些企业物力偿还贷款而引起连锁反应,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科技公司提供的信贷业务中,以短期信贷产品为主。相比于长期贷款,在经济下行时更容易受到消费者信心不足的影响,从而导致信贷额出现断崖式下降。同时,由于缺少配套的激励机制,科技公司主动评估贷款质量或考察客户信用水平的意愿也并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强烈,由此导致了科技公司的信贷业务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科技公司提供的投资业务中,由于是基于算法模型辅助投资决策,对于算法的依赖也会因为算法本身的不完善或者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投资决策的风险增加,放大资产的顺周期波动。另外,在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客户则可以基于自身利益作出灵活选择。虽然提高了投资效率,但是也增加了金融科技的流动性风险。
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监管归口,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统筹负责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要求科技公司在发展金融业务时必须坚持“持牌经营,合规合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让科技公司在监管之下将金融业务做大做强,实现自身的发展。在制度标准方面,针对金融业务高风险的特性,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力度,重点从业务流程、资金管控等方面实行重点风险监管,防止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完善科技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充分发挥内外审计的联合作用,弥补以往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在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为科技公司金融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基础设施方面,紧跟数字金融发展趋势,加快完善支付清算、数据治理、征信环境等方面的配套设施,为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奠定扎实的基础。
由于国内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时间不长,在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为了尽快完善适用于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可以适度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例如,早在2014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就出台了金融科技公司的详细监管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倒闭资产处理等内容;而美国则对科技公司涉足金融行业的经营牌照采取了严格监管,要求科技公司必须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货币服务业务(MSB)许可证方可开展货币及支付等相关金融业务。在借鉴这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传统金融监管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滞后性等短板,加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金融监管与科技维度并行的双维监管体系。从政策框架上来看,积极推动科技公司先进技术与业务金融风险管理的融合,构建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金融稳定评估框架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技术支撑上来看,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在数据资产获取、处理、分析的基础上,实现风险的识别、研判、预警、控制,切实增强科技治理水平,有效化解科技公司在发展金融业务时的各类潜在风险。
在监管科技公司金融业务时,一方面要完善反平台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还必须明确数据主权、强化数据治理,切实保护数据隐私。通过规范数据使用,在保护数据隐私和挖掘数据价值之间达到统筹兼顾。在竞争性市场上,数据开放和共享会带来诸多益处,例如可以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而科技公司在金融业务上获得更多利润后,也会继续创新发展更多新的分支业务,这对于推动普惠金融有积极帮助。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数据过度开放也会增加数据泄露、滥用的风险。因此,在监管方面必须寻求数据开放与防止垄断之间的平衡点。当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第一,明确数据监管制度,切实保障数据隐私安全,避免数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泄露问题;第二,数据责任的可溯性,如果因为数据丢失、数据错误而引起损失,应当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追溯责任,这对于保障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也是大有裨益的。
监管部门应明确自身的定位,始终保持技术中性立场。在保证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领域中科技的潜在好处,使科技公司在涉足金融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成为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鉴于监管决策会直接影响到金融创新的速度和方向,这就意味着监管部门绝对不能偏袒传统金融机构,而是要树立更加包容、开放的态度,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对于科技公司的一些新技术也要有更高的前瞻性,允许技术创新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样才能鼓励科技公司在发展金融业务时能够大胆创新,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最终在竞争中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当然,监管部门也要平衡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既要防止新进入者利用捆绑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恶意竞争,也要避免传统金融机构依赖资源积累和经验积累设置多重壁垒的问题。建议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个可以测试其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的“安全空间”,使其不必在业务遇到问题的时候马上就受到监管制约,在保证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前提下也促进了创新发展。
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一方面能够发挥“鲶鱼效应”,倒逼传统金融机构紧跟时代发展形式、运用前沿科技,加快向数字化转型。在激活金融市场内生活力的同时,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实用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成熟、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限制,科技公司在发展金融业务时也面临着信贷风险、隐私风险、流动性风险。不仅会损害自身的经营效益,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辩证看待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对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带来影响的基础上,必须完善监管策略,通过强化外部监管为其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采取完善准入标准和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技术和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以及规范数据的开放和利用等一系列措施,让科技公司在监管之下规范开展金融业务,为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