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的困局与突破

2022-12-17 06:28:26陈金玲王吉林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2年12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中小学教师民法典

陈金玲 王吉林

摘要:近年来出现了中小学教师不敢管学生的教育“怪”象。随着学生权利不断增加,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不断削弱,中小学师生权利保护失衡。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引发与学生及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凸显出教师与学生之间、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管理边界不清晰。中小学教师陷入“自我伤害”的困局,无奈选择放弃学生管理权。为突破困局,国家通过修订《教师法》和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以平衡师生权利,明确教师管理尺度,加强教师的自我保护和事前防护,规范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法院对教师的处罚权限,使我国中小学教师能安心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学生管理权  《民法典》  教育惩戒  依法执教

引用格式:陈金玲,王吉林.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的困局与突破[J].教学与管理,2022(34):34-39.

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屡屡出现中小学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学生等教育“怪”象,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老师不敢批评学生”谁之过?》,突显出学生及学生背后的家长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不良影响,也折射出我国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保障的薄弱与不足。相对于学生权益不断增加,中小学教师的权利红线不断后退,教师权益保障不到位,教师们普遍存在不知道该如何行使学生管理权的困惑。

一、中小学学生权利与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的现实对照

1.法律规定中有关中小学学生的权利增加

(1)依据《民法典》,作为民事主体的中小学学生享有其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2020年5月28日颁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增加了第四编人格权,对公民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小学学生作为平等和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其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时依法享有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中小学学生的民事权利随着《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权利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2)教育部相关法规中对中小学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合法权益予以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学校保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第二章“一般保护”部分对中小学生在校园内的平等权、人身安全、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个人信息、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参与权、表达权、申诉权等方面权利保护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在《民法典》基础上新增加的中小学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尤为引起公众的关注。

(3)教育部相关法规中规定学生及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享有充分的救济权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教育惩戒规则》)依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制定,赋予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赋予学生及家长针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包括: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有权向学校申请听证,家长有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

2.现实中的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削弱

(1)法律对教师的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晰

教师的学生管理权没有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都只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師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定学生品行及成绩权,这两项权利涉及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一般认为,教师的学生管理权“应然”包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既有教育方面的学生管理,又有教学方面的学生管理。虽然有以上隐性规定,但是教师仍然苦于行使学生管理权无法可依。针对中小学教师是否有权批评学生和是否有权惩戒学生,学界和教师界争论了多年,直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育惩戒规则》的颁布才得以明确。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批评、教育惩戒明确规定为教师享有的法定权利。

(2)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依法让渡学生的合法权利

中小学学生和中小学教师在《民法典》规范的法律关系面前是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教师在管理学生时不能侵犯同样享有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的中小学生的人身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之后在《民法典》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的《学校保护规定》规定,中小学教师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还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休息权、知识产权、肖像权、参与权、表达权、申诉权等多项权利。当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的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相碰撞时,教师的学生管理权应当依法让渡学生的法定权利。如:中小学教师进行教学管理时,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等内容,不得毁坏学生的财物等。

(3)教师的惩戒权在实施中难以把握尺度

《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仅规定义务性条款: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过去一直处于法律的盲区。《教育惩戒规则》界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进行学生管理时的教育行为。《征求意见稿》拟将教师对学生管理行为之一的教育惩戒上升为《教师法》授权。虽然《教育惩戒规则》赋予中小学教师在十二种情形下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具有了实施教育惩戒的法律依据,但是《教育惩戒规则》对教育惩戒适用的关键用语模糊,多为原则性规定,比如:“确有必要”“必要措施”等,而且程序性规定和正当实施保障不足[1],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施行仍然难以把握尺度。《学校保护规定》施行以后,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还应遵守该规定,不得侵犯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困局

1.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引发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纠纷

学生是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的直接对象,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目的,采取批评、惩戒或制止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师生之间由于价值观、目标、地位、资源多寡等方面的差异,容易在直接的、公开的、旨在遏止对方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过程中发生冲突[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越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例如教育部师德警示教育(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2019年某学校教师许某用笤帚木把体罚学生;2021年某中学老师肖某在课堂上歧视、侮辱学生。第二种是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从而发生学生用语言或行为伤害老师。例如:2019年四川省某中学生不满班主任老师的日常管理,在教室内用砖头狠击老师头部,致其昏迷后死亡。第三种是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引发心理脆弱、性情冲动的学生做出自我伤害的行为。例如:2018年山西省某中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班主任暂扣手机后回家跳楼身亡。

教师与家长的冲突多为基于教师的有限满足与家长的无限要求,相互之间因利益、伤害、观念差异、处事偏好等造成的冲突[3]。家长在意的不是教师该不该管学生,而是孩子有没有受到来自老师管理导致的身体或心理的“委屈”。“熊孩子”背后是“熊大人”,一听孩子受了“委屈”,心里便老大不痛快:我都舍不得批评,你竟敢批评,那还了得[4]?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纠纷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家长不满教师管理学生,实施“校闹”,直接报复、伤害教师。例如:2018年湖南省某小学老师因惩罚迟到的学生而被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关进派出所;2017年湖南省某中学教师因教育一名语文考试仅得三分的学生而被其家长殴打致住院。另一种是教师管理学生后,家长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状告教师,教师因此受到处罚。2018年《半月谈》记者在江苏、山东、江西等地采访数十位中小学教师,普遍反映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只要家长一来闹,学校多半处于弱势,接着老师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5]。2018年河南省某小学老师的一封辞职信引起热议,源于“差生”家长认为老师将学生的默写成绩发到微信群伤害了他们的自尊,要求老师登门道歉,威胁要将老师告到教体局。

2.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引发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管理学生的行为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违法违规行使学生管理权,公办学校具有处理权和处分建议权,民办学校由学校决定并報教育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决定处分、处罚、撤销教师资格,以及受理教师申诉等权利。2019年山东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用书本抽打逃课学生,学校对老师作出停职、赔礼道歉、负担学生医疗费等多项处理,教体局对老师作出追加处理:扣发工资、责成学校解聘、纳入“黑名单”。在舆论的压力下,教体局撤销追加处理决定。《人民日报》指出,轻率的“追加处理”,一旦任性扩大“自由裁量权”,不仅会消解制度尊严,更会造成执“罚”混乱[6]。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标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作出的处理、处分、处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因学生和家长的状告或媒体报道等而被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如果教师不服处罚,只能寻求法律救济。虽然《教师法》规定教师有申诉的权利,但是教育行政法规或规章未对申诉救济途径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制定的申诉办法规定不一。由于申诉机关同为教育行政部门,实践中教师想通过申诉扭转处理结果的难度很大。即使教师对行政处理不服可以转而寻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对于撤销教师资格证等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但都会面对较为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

3.中小学教师因行使学生管理权而陷入“自我伤害”的困局

中小学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家长认为教师的管理行为导致学生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家长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向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教师,有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平息家长的不满或“校闹”,一味对教师的管理行为追责,不但纵容了部分学生家长的无理取闹行为,更让行使学生管理权的教师寒心。随着学生权利的大量增加,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很容易陷入“自我伤害”的困局。当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诸多的合法权益相碰撞时,教师一不留神就可能侵犯学生的权益,引发学生及家长的维权,最后教师受到处罚。相反,如果教师不行使学生管理权,则不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和抵触,也不会引起家长投诉,也就不会被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会被法院判决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教师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管学生,可能受伤害的是自己;不管学生,与教育职责相违背。为避免和学生及家长发生冲突以及后续无法预料的处罚后果,为保护自身权益,权衡利弊,中小学教师往往会退而求其次,放弃学生管理权,选择“不敢管”。

三、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行使困局的成因

1.中小学学生和教师的权利保护失衡

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7]。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增加,与之相对应,教师的法定义务随之增加。反之,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增加,学生的法定义务相应增加。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惩戒规则》相继颁布,中小学学生的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大量增加,教师保护学生权利的义务相应增加。《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增加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时不可避免与学生享有的多项合法权利发生交叉,教师会担心行使学生管理权很可能不小心侵犯学生的某项或某些权利而受到行政处理、处分或处罚。

教师管理学生的义务多于学生管理权。《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增加规定:教师应科学管理学生,第一次将“管理学生”明确规定为教师的义务。但是立法没有明确将管理学生规定为教师的权利,《征求意见稿》只是将教师管理学生的一部分内容规定为教师权利,仅规定教师享有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权四种学生管理权。同时法律介入惩戒权的行使之中,强调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惩戒权,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8]。教育法规对惩戒权行使情形规定得较为概括、模糊和限制,中小学教师的学生管理权因为实施受限而在实践中更为减少。教师无法把握什么情形是“确有必要”行使教育惩戒权,怎样行使是采取的“必要措施”,采取怎样的方式和尺度行使学生管理权才受到法律保护,怎样行使是逾越学生管理权的限度而会受到责罚,教师因无法掌握而不敢行使。

2.中小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责权界限不明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活动中最核心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主要是教育教学管理关系。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以及家长对子女的保护之间存在必然和普遍的冲突。同时,教师与学生同为自然人或公民,两者之间还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的心智发育不成熟,不具备辨认或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体现在青春期冲动和叛逆的中学生身上尤其显著。继《民法典》颁布之后,《学校保护规定》《教育惩戒规则》的颁布使中小学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生了新的变化,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教学管理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更加集中地呈现出来,二者更为紧密地交织到一起,教师和学生之间法律上的权责界限增加。

现实中,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很多时候会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要么乱作为,认为有权利就可以随便使用,以管理的名义随意侵犯学生权益,引起涉生教育纠纷;要么消极不作为,认为怎么管都是错的,担心陷入“自我伤害”的困境,不敢管学生。由此凸显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边界问题。因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责边界不明晰,教师不知道应该如何合法行使学生管理权;也不知道怎样行使学生管理权是行为过当,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更担心学生及家长对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行为可能产生更多的异议,担心对学生实施惩戒可能会引起学生及家长提起一系列的投诉、举报、申请听证、申诉、复核、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程序,甚至维权行为可能会因此而增多,教师不仅疲于应对,而且还担心是否会影响自己的职业利益。

3.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的管理边界不清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小学教师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教师法》规定,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教育法》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管理。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也在发生变化。一方面学校有支持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学校有监督教师履行职务的权利,同时学校如果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能面临两方面的抉择:保护学生还是保护教师,对教师权益保障是否完全让位于学生保护。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管理边界不清晰。虽然公办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教师所在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非因法定事由,以及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解聘中小学教师,然而法定事由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教育惩戒规则》规定,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然而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有无过错缺乏法律认定依据,实践中教师是否有过错很难判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处理、处分、处罚的随意性凸显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管理边界问题。因为权责边界不明晰,中小学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倾向:要么受家长或社会舆论、媒体影响,完全偏袒学生,侵犯教师权益,导致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学生;要么完全偏袒教师,放任教师侵犯学生权利,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引起涉校教育纠纷。这两种倾向都不是客观公正地维护教师的权益,前者让老师寒心,后者让学生及家长寒心,两种倾向都过犹不及。现实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第一种倾向可能更为显著。

四、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行使困局的突破

1.修改《教师法》和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平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明确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尺度

立法赋予学生的权利不断增加,赋予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也要相应增加。为平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教师法》修订应将“依法管理学生”明确规定为教师的权利,以与《征求意见稿》中赋予教师“科学管理学生”的义务相对应,使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间接扩大教师的学生管理权。教师的学生管理权不应仅限制在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权四种行为和权利,应从立法上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管理、自由裁量和权限空间。比如:制止学生打架斗殴,属于《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但是是否属于教师的惩戒权并不明确,实践中教师在制止打斗过程中用力拉开双方不可避免造成学生身体轻微受伤,家长以此为由要求教师承担医药费。如果教师的学生管理权较大,教师制止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教师因制止学生造成学生损伤应给予免责认定,同时有助于校园霸凌等不良现象的治理。

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師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尺度。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目前解决涉及学校和教师矛盾纠纷的关键问题是缺乏规范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的权责边界的法律法规。如何判断教师有无过错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这是确定教师与学生之间权责边界的关键因素,也是教师不敢管学生的最重要的原因。为保护中小学学生权利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为保护教师权利,有必要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心理学以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范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明确中小学教师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尺度,解除中小学教师管理学生的顾虑和担忧。比如:要解决训导不得侵犯学生的休息权、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问题,可以规定为:教师在课后训导学生必须在有录像录音设施的教导室进行,训导时间为半小时左右,最长不超过一个小时,不得有肢体接触,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语等。教师严格依据规范行使学生管理权,作为认定教师管理学生行为无过错的依据。

2.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增强教师的自我保护和事前保护意识,预防教师逾越学生管理界限,同时保护学生权益

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在美国,虽然有些州的成文法规定对学生进行身体虐待或者言语侮辱是解雇教师的理由[9],但是教师管理学生行为的合法性判定主要依据各地方制定的中小学《学生行为守则》,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是依据《学生行为守则》而做出的,那么学校的行为多数会受到法官的支持[10]。同样,德国的“学校行为守则”对教育惩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1]。日本制定《学校教育法》《少年法》《禁止滥用与惩戒相关的权限》。英国制定《教育与督学法》,新加坡制定《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等。多国主要通过制定具有操作性和惩戒性的学生行为规范来明确和保护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多为原则性规定,虽然也制定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育惩戒规则》,规定中小学教师有权批评和惩戒学生,但不同的是,由于来自学生家长、媒体舆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压力,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出现了不敢行使学生管理权的问题。

《教育惩戒规则》是为了依法治校[12],中小学教师也需要依法执教。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即使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教师们也很难达到对法律知识掌握到熟练和精通的程度,很难在学生管理中正确运用自如。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融入《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使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可以有效指导教师把握与学生之间的权责边界,帮助教师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对教师的学生管理行为予以全方位的规范和保护,同时兼顾保护学生权益。具体内容可以设定为:惩戒的规范、教导的规范、课堂管理的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的规范、学生信息管理的规范、补课的规范、监考的规范、搜查学生身体和物品的规范、没收和代管学生财物的规范、制止学生打架斗殴的规范等。将中小学教师对事后责任与救济不确定性的担忧转变为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事前法律保护,使中小学教师清楚认识到严格依法执教就不会出现无法预料的处罚后果,教师们也就能放心行使学生管理权。

3.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明确教师进行学生管理的法律责任,规范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法院对教师管理学生行为的追责

依法保护基层教师合法权益,让老师更有动力教书育人,在教书育人中更有尊严和获得感,职能部门责无旁贷[13]。但是职能部门也苦于没有执法依据和标准,对中小学教师错误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行为处罚无法把握尺度。2021年12月27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在中小学推行法治副校长,但因为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教师管理学生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晰,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也很难依法公正处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行政制裁权力很大,需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予以限制和制约。《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应当设立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追责原则,并对教师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细化规定,设立教师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的统一标准,作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教师的管理行为符合依法执教规范,则认定教师无过错进而对教师予以免责,即使学生与家长有意见,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教师处分或给予其他处理,从而树立起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管理边界。

2019年6月,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意见的通知》,规定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为息事宁人,片面加重学校负担。但是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一样,法院对教师管理学生的行为有无过错也缺乏判定依据。法院更多采用的是自由裁量,基于学生伤害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推定教师具有一定的管理过错和责任。《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作为教育部门规章可以成为法院审理和认定教师是否有过错的法律依据,教师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后出现学生跳楼等意外后果,不能“倒推”教师失职,法院应依法认定教师没有过错,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为中小学教师行使学生管理权提供最后一道法制保障。

国将兴必尊师而重傅。中小学学生家长不希望教师“乱作为”,随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大部分理性的家长也不希望教师“不作为”——不管学生。为解决当下较为紧张的中小学师生关系,解决阻碍中小学教师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的难题,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使中小学教师既能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和教育未成年学生的义务,同时还能兼顾自身权益的保障,应当从修订《教师法》和制定《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行为规范》入手,根据《教育法》规定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赋予中小学教师更多的学生管理权,同时依法规范教师的执教行为,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总之,只有用法律重建正常的师生关系,才能保障中小学教师能安心育人,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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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焕新.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惩戒,有“法”可依[N].中国教育报,2020-12-30(001).

*该文为2021年度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民法典背景下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HHE210368)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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