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税收筹划难点及对策分析

2022-12-16 12:05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2年10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科研院所筹划

罗 可 王 英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北京;国际竹藤中心 北京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科研院所的组织模式、资本构成、业务内容和收入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科研院所日常经济业务的涉税情况也更加复杂,涉及的税额不断增加,涉及的税种也由过去的单一税种,逐渐发展为流转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税收筹划逐渐成为科研院所统筹资源、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科研院所税收筹划是指科研院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自身的业务流程等,按照涉税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整合,从而有效控制科研院所的整体税负水平。税收筹划需要遵循三个根本原则:一是合规性原则,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事前性原则,在纳税之前做好统筹与规划;三是实用性原则,符合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实现控制税负的目标。

二、科研院所适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院所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较好地遵从合规性原则。在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下列税收政策值得科研院所特别关注。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自2010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一系列政策。根据这些优惠政策,在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获取的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计入免征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北京中关村实施试点政策,对在中关村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进一步将免征额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所得税税率。2016年以来,相关部委先后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明确对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率,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5年以来,相关部委先后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这一系列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将因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比例从最初的50%提高到75%;同时,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这些政策可以明显降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

2.流转税优惠政策

(1)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1年,相关部委出台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四技”业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各类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随着税制改革逐步深化,同年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四技”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税率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再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参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科研院所税收筹划中的难点

1.缺少有针对性的指导

大部分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企业”一词,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广义概念,并不仅指注册类型为企业的狭义的企业单位,而是涵盖了除自然人之外的所有机构团体。但在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表格设计中,基本上都对标了狭义的企业单位,很少考虑科研院所、高校、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等非企业单位的特点,也基本上没有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等指导性文件。

以最常见的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例。整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都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设计的,尽管附表采用“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明细表”,但主表仍沿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且附表的其他收入直接生成主表的营业外收入,这与科研院所会计科目所反映的业务实质存在一定差异。

科研院所自2019年以来全面实施新修订的政府会计制度,而政府会计制度中并无“营业外收入”,而将“其他收入”会计科目下核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视同营业外收入,也并不是特别准确。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科研院所的办税人员与税务机关征管业务人员,对于科研院所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部分内容的理解,也容易出现分歧。

2.业务实施主体与纳税执行主体“两张皮”

目前,很多科研院所都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是开展科研业务和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这种工作模式下,课题组在开展业务时,基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代表研究所完成税收筹划和纳税工作的职能部门,也很少参与课题组的各类业务过程,这容易造成科研院所的业务实施与纳税执行相互脱节。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表面上看可以适用,但由于业务开展和经费收支缺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某项必备要件,实际上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比如国产设备退税。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如果相关设备在《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内,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这一优惠政策继续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在申请退税时,相关机构应提供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并且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的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由于科研院所的运行特点,不少国产设备采购时并未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课题组通常会在设备调试完成后进行报销,有些设备开具发票的日期和报销日期之间的间隔较长,财务部门的办税人员在取得退税所需材料时,已经错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

3.会计核算模式较难满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科研院所一般对各类收支按科研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这种核算方式相当于把一个研究所的所有收支,按承担的任务分为了若干个单元,每个单元以核算账号作为标志。从收支的内容来看,每个核算账号发生的费用类型类似。这样的核算方式可以较好地满足科研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却难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科研院所取得的财政拨款、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等,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是产品销售、技术开发等横向收入。一般情况下,科研院所针对课题组的各类横向收入,只计入一个账号核算,这样可以简化日常管理工作,但这一做法难以区分不同来源的横向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税目,从而无法进行销项税额抵扣。

四、科研院所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

1.加强业财融合

从具体操作来看,税收筹划基本上只涉及财务部门;但从整个流程来看,税收筹划是一种系统的管理行为,涉及从业务发起到业务执行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在传统模式下,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比较有限,财务部门基本不参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规划,业务部门对财务部门的流程设计也不熟悉。当遇到需要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协作的事项时,信息交流不畅、权责不明等问题时有发生。

要想切实地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必须推进业财融合,实现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密切配合。一方面,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并熟悉业务流程和重要节点,将财务管理工作节点前移,加强对各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流程的指导。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应当积极了解有关财税政策,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各类收支的分类管理

科研院所对于取得的各类收入,要准确地区分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纵向经费,还是横向经费。对于横向经费,应该根据业务内容,区分所适用的税率、税目。对于应税横向收入比较少的科研院所,可以对应税横向收入进行适当整合,税率、税目相同的收入可以设置同一核算账号进行辅助核算。对于应税横向收入比较多的科研院所,应该对应税横向收入按照课题组、委托方、税目、税率等维度,进行细分辅助核算。课题组在安排日常支出时,也要做好筹划管理,确保支出与收入的相关性,从而符合有关要求。

3.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院所是否了解和熟悉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和面临的风险大小。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税收政策有不同的侧重点。科研院所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而且税收征管工作较为复杂,各地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因此,科研院所应当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定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避免在纳税统筹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最新的政策动向,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会不定期地针对某些行业、机构,发布专门的通知和细则,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所以,科研院所还需要格外留意所属行业、地区的税收政策,从而加强税收筹划。

4.加快信息技术应用

很多科研院所借助信息技术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信息技术在科研院所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专用的软件或信息系统,各类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范围越来越广,数据处理的速度越来越快,各类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时效性得到了很大提升。

同时,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基本上形成了各自的自动化模块,会计信息内容不断丰富,信息质量和价值也得到提升。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科研院所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嵌入税收筹划模块,与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进行有效对接。同时,还应当加强各类管理模块的信息交流,逐步统一不同来源数据的标准、口径,避免“数据孤岛”现象,最终实现跨专业平台、多应用场景、全流程数据的互联互通。

5.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理念

合规性原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原则,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理念。科研院所需要根据工作特点和需求,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编制税收筹划方案。

在编制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对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处置预案。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全过程管理,将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科研项目任务书、资金下拨文件、技术服务合同等文件,作为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抓手;同时,不断完善税收筹划方案与应对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从而真正实现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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