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宁俊
某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对辖区内某食品分装企业生产的“老冰糖”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其色值IU项检测值为315,该“老冰糖”标签明示的执行标准为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2021年4月1日废止)。老冰糖系俗称,又称土冰糖,属上述标准中多晶体冰糖中的黄冰糖,根据该标准,色值IU标准值为≤27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然而,“老冰糖”色值IU项抽样检验结果虽不符合标签标示的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行业标准,但符合新颁GB/T35883-2018《冰糖》国家推荐标准。那么,此种情形又如何适用法律呢?
此案发生后,对上述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在案审人员中产生了分歧,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老冰糖”,色值IU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也有人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老冰糖”,色值IU不合格,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还有人认为,根据GB/T35883-2018《冰糖》,检验结果则为合格,该标准较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即将废止)为新颁标准,且为国家推荐标准,参考此标准,可免于行政处罚。
笔者赞同上文最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食品产品标准技术指标通常分为安全指标、质量指标等,安全指标即所谓的食品安全标准。就食品安全标准(指标)来说,要么安全,要么不安全,不存在“档次、分级”,食品安全标准(指标)是食品安全的最低且唯一的限值要求。同时,食品安全标准对制定的内容、制定的部门、程序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而质量标准(指标)则不同,可根据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分级,如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标准中,就将黄冰糖分为“优级、合格”两个质量档次,且制定的部门众多,可以是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推荐标准,也可以是各行业部门制定的行业推荐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产品标准中,凡是可以分档次、分级的指标都不是食品安全指标。
一、第一种意见为何错误呢?首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是推荐标准,是产品标准。分析该标准本身及其中“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标准)”,并没有将色值IU纳入某个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其次,色值IU是可将黄冰糖产品进行分级的质量指标,正如上文所述,色值IU可将黄冰糖分为“优级、合格”两个质级(虽然两个质级数值相同)。因此,在定性上,不能将色值IU不合格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然不能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二、如上所述,色值IU是质量指标,不能按《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量罚。本案色值IU指标不符合产品标签“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定性正确。
三、第三种意见应当更合理。认为可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来源于201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推荐标准GB/T35883-2018《冰糖》。在此标准中,色值IU同样是分级的质量指标。标准将黄冰糖分为“优级、一级”两个质级,色值IU标准值均为≥200。
比较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GB/T35883-2018《冰糖》这两个标准,一个是行业推荐标准,一个是国家推荐标准;一个颁行于2002年,一个颁行于2018年;一个色值IU标准值为≤270(只设了上限),一个色值IU标准值为≥200(只设了下限)。
《标准化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由这两项条款可得出,当某产品标准有了国家推荐标准,再制定行业标准即无必要。针对上述两个标准并存的情形,特别是国家推荐标准颁行于行业推荐标准12年后的2018年,更代表该产品标准的现代性、先进性。
2020年1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51号《标准清理复审》中,将包括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在内的72项行业标准列为予以废止的标准,废止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另外,上述两标准对色值IU标准值,一个设置了上限,一个设置了下限,是矛盾的,这两项标准无论在颁布层级还是颁布时效,新颁GB/T35883-2018《冰糖》更体现时代的进步和对产品质量认识的更新。而按新的国家推荐标准进行判定,被抽检的“老冰糖”则为合格产品。
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与GB/T35883-2018《冰糖》都是现行(案发时)有效的推荐标准,企业可选择使用。本案中,涉案产品虽不符合标签明示的行业推荐标准,但符合新颁国家推荐标准,在案件定性时,亦应综合考量标准发展方向,特别是我国提出“保市场主体”等“六保”方针及积极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当下,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及市场主体的冲击,行政执法更应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
因此,虽然第二种意见定性正确,但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合法且更加合理,更能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此类多个标准并存的情形不仅限于本案,执法者应审慎求正、求真。具体操作上应依据新的国家推荐标准进行合规性判定的同时,帮助、督促企业及时更新标注执行标准,企业应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