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竹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 214153)
税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据十分关键的地位,税制改革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尤为关键。随着社会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针对个税的改革问题的呼声也越发高涨。在我国现有税收体系中,个税作为两大所得税之一,有效地支撑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对社会收入再分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新的个税政策站在税收优化和税收公平的角度,推动了个人所得税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也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新个税制度首次引入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和稿酬四项收入作为综合所得,采用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在新税收方式下,综合所得分为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阶段,这也是新个税政策的亮点之一。这是目前国际上被广泛采纳的较为科学理想的征收模式,进一步将我国的税收法律与国际相接轨,平衡调节了不同收入来源、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基础,弥补了以往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和不足,体现和促进了个税征收的公平性。
个税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即出台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无疑给中等收入家庭带来了福利。专项附加扣除在新个税出台伊始包含了六大项,即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大病医疗。经过3年的实施后进一步完善,增加了第七项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统筹兼顾到不同纳税人的个体差异,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多方需求,降低了生活成本,体现了税收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成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自2011年个税条例制定了3500元的起征点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高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为了与新的经济环境相适应,新政策将原有的3500元的起征点提升到5000元。同时,综合所得采用了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税率也进行了调整:新增了3%和10%两级,原10%税率部分降为3%,原15%和20%降为10%,大幅扩大了3%、10%、20%三档低档税率级距,而原25%降为20%。30%、35%、45%的高收入档基本维持原有水平。同时,速算扣除数也随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不难发现,对税率的调整,主要目的是保障中低水平收入人群的利益,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和税收的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此次新个税改革是国家国务院、党中央着眼于税收制度优化,为推动经济发展、普惠民生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在实施过程中,除了税务部门,还统筹了涉税各方的力量共同构建。例如,新个税中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个人填报后,对于信息的核查需要各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对此,各部门协同合作,使新税政策顺利推进,最大限度发挥减税降负的红利。
从新政内容来看,除专项附加扣除外,新税制中还新增了一系列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例如,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全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的,或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且对于孤老、残疾、烈属的综合所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从新政操作流程来看,新个税对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渠道、流程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百姓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提高了汇算制度的便利性和科学性。例如,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税务局WEB端进行税务办理,方式多样,可以自己办、他人办、单位办。改革的红利真正做到了多重减税叠加,让纳税人的获得感大大提升。
除了减税,个税改革更好地发挥了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以往的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弊端即收入调节能力不足、公平性不够。此次改革引入综合所得概念,初步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重塑了现代个税税制,具有里程碑的深远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这就需要个人所得税能够充分发挥其在收入的调节分配中的作用。
个税改革不仅仅是税制的改革,还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深刻的意义。以往的个税以代扣代缴为主,绝大部分纳税人不与税务局直接接触。而在新政下,纳税居民自己进行信息填报、申报纳税,与税务机关直接打交道,深度改革税收征管体制。作为纳税人,需要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填报信息时更加需要诚信。当纳税人亲力亲为参与到税收流程中,能够更快地增强税务意识,关注政府财政收支,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税务部门,与其他十几个金融机构和中央部委协同治税,使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高效协同,从而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在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方面,根据生育成本效益理论,直接生育成本除了教育、保育,还包括医疗等方面。2022年1月1日起,新增了对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每名婴幼儿每月允许扣除1000元。此项新政虽在子女的年龄方面进行了延伸,但仍需设计多样化的个税费用的扣除项目,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此外,扣除的标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无论是子女教育,还是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都以一个子女1000元的扣除标准这种仅以子女数量进行定额扣除的“一刀切”规定显然有失合理性,在子女的各年龄阶段均采用统一标准,也有失税收公平。而且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距也较大,投资于子女的费用在各地区也不尽相同。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子女数量增加并不等于家庭的生育成本的简单相加,如家庭为了照顾二孩、三孩的机会成本,在住房、交通方面产生的成本。若以子女个数作为扣除依据,而不考虑家庭的结构因素,实质上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
在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方面,目前的专项附加扣除缺乏区域差异的体现。我国疆土辽阔,消费水平、收入能力,以及房屋的价格和租金都存在差异。据统计,我国居民的消费支出超过一半用于住房,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全国统一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未能体现地域差别。住房租金虽按城市规模和行政级别划分为800元、1100元和1500元三个等级,但实际上,上海等大都市和三、四线城市的住房成本差距较大,差别扣除在此差异面前显得杯水车薪。除此以外,仅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才可享受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生活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租房租金支出等规定的公平性也有待商榷。
在赡养老人方面,扣除规定了被赡养者需年满60周岁,但并未考虑被赡养者的数量,一律为每月2000元;同时,也没考虑到老人的生活能力和收入水平。老人是离退休人员还是农村老人,是否有生活自理能力,是否有医保,等等,这些都会给赡养人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如今老龄化问题愈加凸显,尤其是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重,此项扣除政策还应考虑更多因素。
在大病医疗方面,目前的扣除政策仅将纳税人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扣除范围,而未将父母作为扣除对象。但实际情况却恰恰是高龄的父母患病概率更大。并且目前能够扣除的医保目录未将很多重大疾病的药物、治疗费纳入范围,这些对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来说无疑增加了经济负担。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根本意义在于调控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之间的经济不平衡,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但目前,我国个税政策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还未充分发挥作用,仍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此次新政改革,虽在一些方面考虑了家庭因素,例如在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问题上有一定斟酌,但考虑的因素仍需进一步深化。现有的个税政策更多的还是停留在个人层面,对家庭的总体情况仍需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根据新政规定,大部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采取的是代扣代缴的方式,还有五种需要纳税人进行自主申报的情形。但在实际中,真正自主申报的纳税人很少,根本原因还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待增强。其一,长期以来,纳税人已经习惯了代扣代缴的方式,认为单位会“全权办理”,因此自觉办理纳税申报的意识淡薄,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和义务也不甚了解。其二,宣传落实不到位,宣传效果有限。相关部门的宣传一般仅停留在“应纳税”的层面,对纳税流程、纳税原因等深层的问题缺乏有效的宣传,纳税义务人无法将个人纳税行为同社会、国家相联系,导致偷税漏税、瞒报谎报的现象时有发生。
1.细化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应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个体的差异性,广泛调研,广纳建议,逐步完善标准。在子女教育和婴幼儿照护方面,建议考虑划分不同的子女年龄段和学段,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的扣除标准;学前阶段可适用义务教育的扣除标准。为迎合“三孩”政策,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另外,子女参军,因病退学、休学时,也应考虑让父母享受扣除政策。
在赡养老人方面,建议考虑按照被赡养人数量进行叠加扣除,同时将被赡养人的状况,如老人是否有收入来源、是否有退休金、是否有医疗保障、生活能否自理等纳入制度完善的范围,将不同客观情况在扣除细则中具体地体现出来。
在住房贷款利息及租金方面,建议将住房贷款按城市规模大小进行级别划分,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可结合各城市的出差住宿标准、房价、住房租金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更多地普惠民生。
2.建立专项附加扣除弹性机制
为充分体现个税的合理性,应将其与国情相结合,在确定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时,可在物价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节,或借鉴公积金最高可抵扣限额的设置方式,根据上一年CPI上升指数,结合各地区的消费水平,制定专项扣除标准,实行弹性机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减少贫富差距,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
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隐蔽分散的特点,应从各个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系。从纳税人角度出发,要增强自身纳税意识,掌握基本的财税知识;从税务机关角度出发,除了识别应纳税收入的外观,还应对其来源进行监管。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协会等进行联网,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发现隐蔽收入,从源头上杜绝,对纳税人进行更全面的监管和服务。同时,完善纳税人个税风控模型,对不同程度的漏报瞒报给予处罚,必要时和个人征信挂钩,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随着科技的进步,智能化水平日新月异。个税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应更多地依赖于先进的信息化平台。在征纳税流程方面,可以依靠信息化平台搭建线上答疑、网上办税的窗口,尤其是在当前环境下,尽量通过无纸化线上递交信息、核查审批,实现流程上的简化处理,零接触办税,提升办税效率。在征税监督方面,同时利用税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增加报税纳税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及时更新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增强沟通交流。
建议在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以家庭而非个人作为征税单位。家庭收入与居民个人的消费水平息息相关,个税应在保障个人及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的剩余收入上进行征税。可以家庭为单位,考虑到纳税人自身、配偶、子女、父母的相关支出,在实践中摸索和调整,做好从现行税制向家庭课税制的过渡衔接。另外,从税负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到部分家庭只有一个有收入来源的居民,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下,其独自承担整个家庭的费用开支,生活压力较大。推进个税改革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促进税负的合理公正。
目前在我国,劳动性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税虽在税率方面进行了调整,对中低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有所倾斜,但仍存在有待改善的空间。目前最高一级税率为45%,但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能够达到此水平的纳税人仅占极少部分。即使能够达到,也会通过纳税筹划、分散收入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的适用等级。另外,我国的资本性利得税率为20%,明显低于劳动所得的税率级。因此,建议在未来税制改革中与国际接轨,参考其他国家的税率水平,考虑取消35%和45%两档税率,将最高档设置为30%左右,而适当提高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利得的税率。
新个税改革的红利显而易见,随着改革的深入,惠民利民的政策不断出台,取得了一定成效,很大程度地保障了人民的生活,体现了税制的人性化和公平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在未来的改革道路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优化,着眼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多部门联合协同,促进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