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夏
2022年修订的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1]。可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无主次之分,且具有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鲜明提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料,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2]。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衡发展,增强了两者的融通性。
职业教育侧重技术与技能的传授,强调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普通教育以学习基本知识为导向,更倾向于学识性与学理性的习得,更加强调学生的“学理”和“懂理”。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有力打破普职各自为政的“单行道”,搭建两者融通的“双边桥”;教育部发布的《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0年版)》,提出根据不同学段制定“整理与收纳”“家庭清洁”等日常生活劳动等学段目标,从“唯课本”到“添生活”,从“偏认知”到“强实践”,有力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4]。由此可见,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普通教育都离不开手脑并用,其本质是对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的培养。
职普融通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的机制。职普融通需要的是不同教育类型衔接融通,学分互认、相互衔接、相互转学;不同层级教育内容衔接更新,加强不同阶层职业教育课程与教材一体化的建设;不同人才标准衔接共通,学校人才培养标准、职业培训标准、职业资格标准、行业质量标准、企业用人标准等各方面的标准之间实现相互衔接、互通共用。多种学习资历证书互通衔接,就是实施“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制度,多种类型学习成果可认证、评估和转换。
原《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分流”意味着按照比例划分,原则上应届初中毕业生近一半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不再使用“分流”一词。新《职业教育法》突出强调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方向,不再是 “矮一等”,而是与普通教育旗鼓相当,发展机会均衡[5]。这意味着初中、高中、专科、本科不同教育阶段统筹协调推进,打通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以及专科、本科及以上的高等教育,同时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础教育,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技能实、文化厚的合格人才。
对比原《职业教育法》中的表述,“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这暗含着淘汰制意味的“分流”模式,引发社会在认知上对职业教育与普高教育产生观念偏差。换言之,普高教育成为经过考场竞争选拔后获胜一方的前往之地,而职业教育则沦为了选拔中淘汰一方的归往之处,在此认识下引发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与歧视。虽然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两者都是“类型教育”,同属国家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观念的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要转变社会“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认知后遗症仍是职普协调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7]。家长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度与信任度,学生的职业认知、职业认同、职业归属都将成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进职普协调发展的助推器。
推进职普教育协调发展面临一大挑战是职业教育师资力量薄弱。一方面,职业教育限于传统专科定位、发展平台吸引力较弱等因素,难以吸引高级职称、高学历人才“入场”职业教育。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内部培养周期长[8],专业性要求高,师资队伍建设所历经的周期较长。这一系列综合原因导致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中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占比相对于普通教育少,影响着职业教育发展的后生潜力。此外,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中“高素质技术技能”专职教师、“双师型”教师占比远远不足,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数量有限,诸多职业学校的发展都受制于未有专兼职优势互补协同的教师队伍,对于职普融通的优质师资资源则更可谓“捉襟见肘”。
条条大路通罗马。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以各自培养特色与优势引领学生通往职业的彼岸。但是,在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之下,学生更倾向于成为普通教育的一分子,而对职业教育视为“筛选后”的归处,产生自我认知的模糊。部分学生即使在职业学校学习,也伴随着自我否定、自馁等思想情绪,对职业规划缺乏动力,产生“低人一等”的认知偏差。新《职业教育法》提出,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意味着打通职普间的壁垒,让学生成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受益者,也是其影响者。因此,作为职普协调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践行者,转变学生的认知与观念已经急不可待[9]。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这为推进普职协调发展提供了方向,进而也为搭建普职融通路径提供了依据,增强了职业教育认可度[13]。
1.打造家庭、学校与社会三者立体融通渠道
首先,从家庭教育着手,以家长的职业观为引导,帮助学生从小树立职业意识,开展职业启蒙。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堂课,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可以通过开展相关职业教育专题讲座,让父母深层次了解职业教育特性,有意识从小着手培养孩子的动手能力,树立劳动最光荣的意识。其次,把学校教育作为核心课堂,承担起搭建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者立体融通桥梁的责任,从幼儿教育、基础教育学段着手,在学生高中阶段之前引导其树立职业认知。最后,借助社会的大课堂,推广职业体验教育,并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向大众普及宣传职业教育,转变对于职业教育的观念误差,提升全社会对于职业教育的关注度。
2.衔接小学、中学与大学上下联通渠道
普职教育协调发展要形成以小学教育为渗透、中学教育为融通、高等教育及就业为畅通的上下联通渠道,为学生搭建从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到职业体验的立体通道,助推普职教育协调发展[14]。首先,小学教育打基础,引导学生树立劳动意识,培养动手能力,做好劳动教育的点滴渗透。其次,中学教育借助多层次的课程体系,引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最后,高等教育发挥专业特性,助推学生专业发展,关注学生的职业素养培养。与此同时,通过引进社会与企业教育资源,丰富课堂教育,打造理论与实践双平台,增强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推进职普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发展活跃度离不开师资力量的支持度。创新多维度培训机制、激励机制,激发教师自我发展与完善的内生动力,营造良好师风,带动学生树立良好学风、校风,增强职业教育认可度,助推普职教育协调发展[10]。
1.创新培训机制,提高教师职前与入职培养的针对性
一方面,增强教师职前培养的针对性。首先,在培训课程设置上,突出加强专业教学论或教学法等课程的开设,培养职业院校教师在专业以及教学上的综合素养;其次,增强教学实习环节,着力理论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做到知行合一。发挥学校导师在课前设计、课中授课、课后反思中的引领与指导作用,加强教师掌握课堂环节实施步骤,力争做到环环相扣的课堂教学[11]。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企业导师资源,增强理论应用于实践的针对性。另一方面,提高教师入职培养的科学性。不仅注重培养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更要通过增强专业教学能力模块化的培养,查漏补缺教学不足之处,定期自测自身,不断发展与完善自我;同时发挥“老带新”“传帮带”的培养优势,为新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定期开展听课、教学指导,加强新老教师沟通交流,明确自身职业规划。
2.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首先,齐抓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以满足教师外在需求,通过物质激励体现公平公正,激发教师的积极性与认可度,发挥其激励效果。精神激励更具有持久性,通过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学术能力的评价认可,关注教师内在需求,提供更多发展平台和上升空间,增强教师自我成就感与幸福感,激发教师自我发展与完善的内生动力。其次,构建良好的人际交往氛围,加强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并听取教师的意见,让教师感受到自己就是大家庭的一员,积极与学校同进步,诠释着主人翁担当与责任,激发向深走的动力。最后,为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加强绩效考核体制的健全完善。通过设定更加科学与严格的量化考核指标,对不同层级的教师进行考核、反馈与改进。同时,公平公正、透明民主贯穿考核始终,激励教师自愿对照量化指标查漏补缺,不断追求自我发展[12]。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强调八大基本理念推进教育现代化,其中强调“更加注重因材施教”,更突出教育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发掘学生的潜力,发挥学生的特长,达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学生个体差异性再次表明倡导因材施教的重要性,在教育现代化目标的指引下,教师以现代化理念、现代化内容助推学生正视自己,挖掘自身特长,转变唯“学术”、轻“技能”的观念,引导学生树立适合自己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尽早做好职业规划,做出合理的选择。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予学生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让其在成长路上不盲目随波逐流,而是在寻找到自己兴趣爱好与特长的基础上作出“适合自己”的职业选择,转变学生对职业教育的观念偏差,将职业教育作为实现职业理想的一大阵地,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也助推普职教育协调发展[15]。
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为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为打通职普协调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着师资薄弱与认知偏差等困境,不仅需要从社会、教师与学生三个维度统筹推进,更需细化至社会各领域、各层次协同助力,聚焦社会力量,推进普职协调发展过程中困境与挑战的解决。与此同时,各教育教学主体更需身体力行,成为职业教育前进的坚信者、拥护者和践行者,携手助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交融互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