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慧
今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的首次修订完善。新法内容体系的全面更新,在建设人才强国、教育强国的民族复兴新征程上,传递出国家对加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彰显了为民、法治、科学、系统、创新五大发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升我国各级各类物质生活用品、精神生活产品的品质。这必须通过聚焦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依靠营造全社会正确并重视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这些都在新法中作出了明确全面的新规定,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重要遵循。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是指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普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在纵向上强调实现职业启蒙、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之间达成贯通;在横向上形成涵盖就业前、在职、再深造就业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在内的融通的培训体系,从而进一步服务于个体的持续性、个性化的成长需求,真正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客观条件基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疫情暴发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新法在整体规划上,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在实施重点上,要求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产业预测,做出人才需求预判;要求职业学校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实现对标按需培养。在体制机制上,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多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新《职业教育法》,立足新历史方位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获得感诉求,凝聚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职业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了职业教育主体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期待,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保障职业教育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是新法的立法目的。新法从法律层面对此美好愿景作出规划安排,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诠释,既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明确了目标与方向,也把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职业教育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2008年全国人大首次提出修订《职业教育法》以来,已有两个《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版本,即201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201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诚然,对于职业教育,不同人群的认知不一,立法修订过程必须倾听不同的诉求和呼声,体现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特征。新法融入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的战略部署,吸纳了近年来相关研究实践、政策观照和调研反馈,最终形成共识以法律的形式呈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充分彰显了新法制定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对宪法权威的维护,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治教继续向前推进。
新《职业教育法》的条款内容聚焦了多年来我国在职业教育发展探索实践中的关键点尤其是痛点堵点,并对此作出了权威的法治论述。当今时代,教育理念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无疑引导着教育的现代化进程,职业教育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如何规范科学地表述普职协调发展关系,如何激发各级各类主体参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如何构筑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立交桥”,如何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经费投入等顽瘴痼疾,如何疏导以往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等痛点堵点,新法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的转型升级和优化调整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催生了国家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于是新法契合了新时代的需求定位,对职业教育新的落脚点作出了规定,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新法还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融合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的整体特质。
个人的成长和认知有其规律性,因此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升学和人才培养机制,才能更好地培养塑造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新法明确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3]。这些新的规定,打通了中职学生的“上升通道”,让技术技能人才得到接续培养;同时又通过融通机制丰富教育供给,为拥有不同禀赋状态的学生提供多种成长成才可能,契合了因生制宜、与时俱进的教育成长成才规律。
新《职业教育法》从旧法原来的五章四十条增加到八章六十九条,文字由3400 多字增加到1 万多字,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法律责任”等内容,突出强调职业教育涉及的两大办学主体和教学过程的两大主体,从法律责任层面强化依法治教的理念,整体结构和各章表述上都更完整系统。
新法的条款论述涉及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包括教育部、人社部等在内的相关行政部门,包括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机构、校长、教师、企业技师等在内的各类教学主体,以及各类转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重视职业教育的举国体制中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生态,集全社会之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新法明确规定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以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同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扶持面向失业人员、特殊人群、残疾人以及妇女等群体职业教育的发展。此外,新法还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过程夯实丰富中国精神谱系,形成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新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一定义,从原法的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到新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内涵上赋予新时代职业教育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价值追求。同时还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论述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和性质有了全新界定,这无疑打破了多年来社会对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认知逻辑惯性。
新法首先明确了“建立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职业教育体系是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的关键性内容”。这一体系不仅包括职业教育实施机构体系,也包括管理体系[4]。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跨越职业和教育两大领域,跨越企业和学校边界,跨越工作和学习界域[5]。因此在职业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求参与主体多元化、参与形式多样化。新法在参与主体上,明确除了学校等传统意义上的教育主体外,行业部门、国企可以举办,社会力量可以广泛参与;在参与形式上,明确社会力量可以独立创办职业学校,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管理层面,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形成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新型生态关系。
诚然,中国的职业教育在过去多年进行了多种探索,并积累了中国特色的办学经验。据此,新法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过程视角明确了一系列创新性体制机制: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彰显职教特点的招生考试制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度,学分银行与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教育活动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职业学校质量评价机制,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