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分析

2022-11-27 00:33刘冰冰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权利

刘冰冰,王 静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符合我国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进步,力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平正义。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主要研究是针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较少涉及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重视被害人的权利就无法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全发展。对被害人相关权利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是集中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大范围的权利保障,而被害人最为关心的量刑建议权涉及较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需要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明确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对司法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反对意见,同意司法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获得量刑从宽的处理。[1]根据概念内容可以看出,涵盖的主体较少,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害人并未明确包含在内。

(一)刑事政策改革应该兼顾被害人权利 社会在发展,刑事法律也应不断地进行更新。其中,为了体现宽容与慈善的理念,认罪认罚从宽被作为一种法律严苛的“例外”存在,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一种被告人获得“便宜”、换取“好处”的方式。[2]但是此处并不以被害人相关意见作为被告人换取好处的条件。司法制度的改革并不是一味地追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最终审判。刑事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改革,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这就要求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要考虑到各个环节,杜绝“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现象。按照刑事政策改革的理念和目的,积极保障被害人权利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加入到程序完善的“大军”之中,减少程序漏洞,力求公平与正义,保护司法的信念根基,减少社会冲突与矛盾。

(二)刑事诉讼程序应该保障被害人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仅涉及公诉机关听取意见、作为考虑因素等方面,且是否听取意见、作为考虑因素也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风险”,法律条文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非强制性会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效率产生冲突,这会导致公诉机关无法在严格意义上落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的软性条款。

真正意义上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就要使被害人直接参与到案件审判过程中,赋予被害人一定权限的参与权,该参与权主要是使被害人参与到被告人会被判处的量刑程序中,因为被告人被判处的量刑是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

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过程主要以控辩双方与法院为主,被害人不能起诉、上诉。被害人拥有的权利有限,因此,对被告人量刑的判处,更应该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赋予被害人实质性的权利,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具有审查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职责,法官做出的案件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具有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为保障刑事程序的完善,被害人有被赋予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三)刑事司法实践应该落实被害人权利 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得到了广泛适用,解决了“案多人少”的法律问题,保障了被告人获得从宽的处罚。然而,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主要是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处于弱势一方,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潜意识中被害人先天弱势地位无法轻易被动摇。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中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要求每一个诉讼程序环节都要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维护自身权利意识薄弱。所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必须保障被害人权利,彻底清除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忽视被害人主体地位的思想,严格根据刑事司法政策,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将被害人的权利落到实处,保障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

对法律案件的理论分析实质上要达到对其蕴含着的法理依据的全面认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的分析,可以从刑事原则、司法理念、被害人诉权以及利益保障等方面出发。

(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目的与法律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完善,在大力提倡对被告人量刑从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追求案件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害人权利相冲突的局面。在司法案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力图不断地完善本国刑事司法程序,寻求可以兼顾司法中各种主体利益的方法。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兼顾司法主体利益的方法就是要重视被害人的权利,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司法在现代司法改革趋势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发展符合法律基本原则,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体现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基本原则,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是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然保障。对被害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导致被害人也会产生忽略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现象,被动地接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这样的状况可能会提高效率,但影响了案件审判程序的健康发展,没有保障案件中被害人的主体权利,就无法真正完善诉讼程序,大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也不会实现。

所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这是尊重与保障被害人人权、重视其当事人的地位、完善司法案件审判程序的体现。

(二)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司法理念与被害人的诉权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被告人承认罪行接受刑罚为前提,这与恢复性司法所需要的自愿、明知具有相同性质。恢复性司法最注重的是刑事案件判处的最终量刑,在刑事案件范围内从多方面多角度恢复受损关系,被告人可以通过金钱弥补、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安抚被害人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而获得从宽量刑。当然,这不代表对刑事犯罪一味地追求避免严苛刑罚,只是在一定范围与限度内,案件诉讼主体都同意的情形下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减轻量刑的办法。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的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节约时间,提升诉讼效率。被告人若能主动地认罪认罚,就会简化部分诉讼程序,最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因此,公诉机关往往会以从宽的量刑待遇激励被告人认罪认罚,换取刑事诉讼案件效率的提高。被害人对法庭审判的公正期许会因为量刑从宽受到打击,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拥有陈述与表达的权利,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从宽有权提出自己的诉求。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重点在量刑程序上,被告人以金钱或诚恳的态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使量刑从宽,这个过程中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可以产生一种契机,以此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种处理方法的存在是合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蕴含着与恢复性司法一致的理念,被害人取得量刑建议权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运用非对抗的方式达到最终的司法目的。

(三)监督公权力的利用与均衡同被告人之间的利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在取得提高案件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进行权钱交易,惰于行使公权力的现象。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完善对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权力的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主要是通过与被害人进行协商,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被告人换取从宽的过程。这种便捷式的司法程序最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被害人不会认可和接受脱离对公权力的监督而产生的量刑结果,因此,被害人会通过其他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导致案件程序拖延,国家司法信誉受损。解决此现象的方法就是被害人参与到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在量刑阶段对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在被害人的监督下,公诉机关应考虑到被害人的建议,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容易被被害人接受,这有利于减少案件程序中不必要的程序步骤,提高办案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被害人的权利未得到完善的保障,权利保障不全面,不利于实现法律公平,因此,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平衡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的有效措施。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预设结果

理论的构建以实践为基础,正确的理论对实践具有促进作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会对该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影响,不仅会保障量刑公正,也会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一)提升当事人地位与加强案件量刑精准程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减轻刑罚来解决诉讼效率的问题,既要提升诉讼效率,也要重视被害人的权利。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会被认为增加了诉讼程序的负担,与诉讼效率相冲突,因此,为了追求案件诉讼效率,就会存在不让被害人直接接触案件程序、忽略其作为当事人诉讼地位以及提出的建议不被采纳等现象,偏执地认为被害人介入诉讼程序会产生无法掌控被害人的局面。然而,这只是对被害人参与案件的片面想法,对于是否应该赋予量刑建议权,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被害人拥有量刑建议权并不会与案件效率产生冲突,相反,被害人因为直接接触到了最关心的量刑程序,诉讼地位得以彰显,积极主动地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这对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来说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提高被告人的量刑精准度。

(二)减少程序反复与量刑程序的漏洞 被害人一方拥有量刑建议权,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中。通过程序参与为被害人发泄情绪提供出口,防止被害人因为被完全排除在认罪认罚程序之外而采取缠诉、上访等极端做法,[3]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公诉机关而言,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自己的直观感受所提出的,贴近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量刑考虑因素存在重要价值,为量刑公正提供了必要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凝聚了司法心血,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进行完善,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时代的要求、是进步的需要、是程序完善的关键,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司法程序完善的重要一步。

(三)有效恢复刑事司法秩序与促进司法改革 被害人拥有量刑建议权,是被害人拥有真实表达自身诉求,保障主体地位,解决社会矛盾的必要利器。被告人应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心灵抚慰,以获取量刑从宽,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因此,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能够恢复与维持好司法秩序。

被害人拥有量刑建议权不仅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还彰显了我国刑事案件独具特色的制度,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手段,被害人拥有量刑建议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完善司法程序。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构建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的现实需求,适时地规范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立足实践,总结经验,构建保障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结构体系,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公诉机关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最关心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为被害人无法直接参与案件审判过程,所以被害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妥善的处理方式就是公诉机关提前告知被害人案件的具体事项。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公诉机关可以考虑按照需求将其掌握的资料告诉被害人。告知被害人案件的相关事项是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体现,被害人有权知晓直接关系到自身切实利益的案件情况,这既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公诉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害人到达办案场所,履行告知被害人的义务,这不仅可以减少对案件程序的消极影响,还能及时获知被害人真实诉求。公诉机关告知被害人的案件内容应该尽可能地详细,比如要告知被害人在具体的时间界限内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以及超过时间期限会产生的后果等,以便于被害人获得准确的案件信息,方便其提出较为精准的量刑建议。被害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公诉机关应将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区分为不同等级,以便后续审判中将其快速与被告人适用的量刑相连接,合理确定量刑幅度。还可以考虑为督促公诉机关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制定追责制度。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履行告知义务,被害人才有获得参与案件程序的机会,才能适时地提出量刑建议,维护自身权利。

(二)被害人提出量刑建议权的自身程序完善 被告人想要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通常情况下公诉机关会根据被告人实际认罪认罚情况采取适当的从宽刑罚。但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不是绝对适用从宽刑罚的标准,还应考虑被害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通过程序的完善,使被告人获得最公正合理的刑罚。

1.明确提出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都是提出量刑建议的第一位适格主体,但提出量刑建议的适格主体范围还应该包含其代理人与近亲属。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不排除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所以量刑建议主体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也不排除被害人存在死亡的情形,此时应该考虑可以由其近亲属提出量刑建议。最重要的适格主体其实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就是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每个诉讼阶段都应发挥优势,积极履行义务,承担律师职责。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同样作为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也应该获得与被告人同等的律师帮助。目前,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的系统制度没有形成,这主要是因为公诉机关是行使公权力并拥有法律权威的主体,公诉机关通过提起诉讼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必须意识到,若被害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就无法充分理解法律条文,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制产生的价值有限。[5]在被害人提出量刑建议时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的帮助有利于被害人认定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2.明确量刑建议内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程序简易,程序简易更应该注重规范被害人量刑建议的内容,以防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是否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是规范量刑建议内容的重中之重。被害人因受到心理伤害反感程序简易,即使在律师的帮助下也会产生抵触律师的现象,因此,被害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准确是无法避免的。是否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精准量刑,其他复杂的案件可以适用量刑区间。量刑区间可以包含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的不同的刑罚种类。具体包括被告人触犯的罪名、适用的刑种、处罚的刑罚幅度,甚至可以对是否使用缓行和监外执行、行刑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6]精准量刑的内容还需要国家司法机关根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完善法律缺陷。

3.明确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区分。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应该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区分。根据每个案件中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公诉机关进行不同的考量,提出适时的刑罚量刑建议。不同于公诉机关,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但被害人行使该权利是现代司法制度保护法律权利的进步要求,是以法律为基础,保护被害人权利,不断地探索权利保护的理论方法。[7]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被害人不存在异议则视为与公诉机关建议一致。若被害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同,则可以详细地说明理由,与公诉机关充分地进行沟通。公诉机关与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必须进行区别,公诉机关追诉犯罪,履行控诉职能,代表法律公正。但公诉机关无法保障被害人的全部利益,所以,被害人应该参与到程序中,提出区别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此外,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约束作用,即对公诉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约束。因此,被害人量刑参与是对国家公诉权追诉犯罪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是防范和控制公诉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约机制。[8]

(三)审判机关及时做出审查与回应 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环节是法院审判。法官应该明确对从宽案件的审查标准,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法官根据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诉讼材料的审查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从宽案件的诉讼材料具体包含案件侦办过程中获得的证据、签署的具结书以及被害人递交的书面量刑建议等。法官也可以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从主观层面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了解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的诉求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合理性,帮助确定案件的最终量刑。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最重要的就是考虑到案件的每个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法官要对被害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认真考量,充分了解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对不采纳的量刑建议给予充分的解释说明,及时回复被害人。法官做出的审判,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分析判定,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是法官审判的必要参考,应力求做到量刑精准。法官作为案件审判的中心要兼顾全方位利益,以求做出的最终判决是公平正义的。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法律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要兼顾案件主体的合法利益,保护案件主体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其法律地位。公诉机关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会存在忽视被害人对被告人量刑的真实诉求,无法切实达到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的。因此,让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使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完美无暇,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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