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扬,曹大明
(1. 三峡大学 民族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2. 浙江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在民族与科举的研究当中,少数民族的科考权受到研究者的关注。(1)部分研究参见:彭武麟,苏永恒:《古代科举制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与影响》,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刘额尔敦吐,乌燕:《清代科举少数民族政策研究》,载《教育与考试》2014年第6期;胡平,李世愉:《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郎玉屏,朱汉民:《清代西南边疆的国家儒学教化体系考述》,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地域上常以西北、满蒙和西南地区为主要讨论对象,而处于汉人聚居区内部的东南部地区的少数民族则较少被关照。以往研究中所体现的传统“边疆”地区的情况似乎更能印证科举制促进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反映地区和国家统治互动的关系,但长期居于汉人腹地的少数民族样本则更能从族群本身的生存和认同情况出发,分析群体之间不同于“边疆”地区的互动,观察民族融合的具体过程,丰富我们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族群形成、族群心理的认识,以窥见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范例和机制。
若从少数民族对科举的参与说起,科举制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从科举制产生之初就已经出现。早在隋唐,出于国家教化推行的需要,王朝便实行分区定额取中的科举政策,民族地区就拥有了一定的科举的名额,常用的一条材料来自《唐摭言》:“会昌五年(845)举格节文:其荆南、鄂岳、湖南、西川、东川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十五人,明经不得过二十人。福建、黔府、桂府、岑南、安南、岭南道进士不得过七人,明经不得过十人。”(2)王定保:《会昌五年举格节文》,《唐摭言》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页。宋元直至明清,科举一直是统治者用人取仕的主要途径,也是治理边疆的重要手段,科举制度在发展中日臻完善,在民族地区的实践也逐渐成熟,“分区定额取中的问题成为各代科举政策执行时的优先考虑”(3)胡平,李世愉:《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71~772页。。民族地区的教育虽然不够发达,但也通过科举选拔过一些人才。(4)彭武麟,苏永恒:《古代科举制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与影响》,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入清朝之后,清代统治者更加注重对人才的拉拢、选拔和任用,科举取士的规模扩大,数量更是大幅增加,对民族地区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以西南为例,对四川、湖广、贵州、广西、云南各地土民、苗民、“猺民”等少数民族子弟的学习和取进,明显受到官府的支持和推动。
其一,在较早的时候,他们就取得读书应试的权力。如顺治十五年(1658)便题准:“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训督獾童。其猖童中有稍通文理者,听土官具申本县,转申提学收试,以示鼓舞。”(5)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校注》,霍有明,郭海文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顺治十六年(1659)令地方官查贵州苗民中稍通文理者“开送学道考试”,康熙四十四年贵州苗民得以“许同民籍应试”“仍准一体应试”,广西土民“亦照此例”。康熙四十三年议准“湖南各府、州、县熟苗童生,许同民籍应试”。雍正三年、五年分别议准云南威远地方的彝人子弟和东川府土人参与考试。雍正八年议准四川建昌府的“熟番”建立学舍,准予考试,雍正九年茂州地方编户齐民的羌族也获得了“一体科举、补廪、出贡”的权利……(6)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校注》,霍有明,郭海文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269页。
其二,在这些地区,取进名额上给予一定的增加。
如康熙五十四年题准的:“湖南衡、永、宝、辰、郴、靖六府州属苗、猺,另编字号,于正额外酌量取进”,雍正三年又将湖南这些地方的名额加增,同时贵州的苗人子弟也“准予各府、州、县岁科两试加额取进”(7)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校注》,霍有明,郭海文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雍正六年(1728),清世宗谕礼部:“今滇、黔、楚、粤等省苗民向化,新增土司入学额数”(8)《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7年版,第1013页。, 再次增加了入学人数。
这些国家政府主动提供的民族优惠政策无疑是有效的,为民族地区选拔人才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如清中后期云南民族地区出现了众多文人学士,(9)刘明坤:《明清云南科举家族刍议》,载《教育与考试》2017年第6期。湖南乾州、永绥也涌现了许多中举苗民。(10)张学强:《明清多元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从胡平、李世愉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北也有同样的情形。(11)胡平,李世愉:《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75~776页。满蒙地区更是有单独的优待,科举中设“八旗科举”和“翻译科目”,专门录取满族和蒙古族子弟。(12)刘额尔敦吐,乌燕:《清代科举少数民族政策研究》,载《教育与考试》2014年第6期;胡平,李世愉:《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72~773页。
但是,一般来说,民族地区教育相对不发达,少数民族子弟的应试水平也很难和汉民士子等传统科举精英群体相比较。如有研究表明,顺治九年(1652),广西、云南、贵州、四川中卷录取的进士数为零。(13)胡平,李世愉:《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76页。乾隆年间,贵州布政使温福条在抑制苗民的奏章里说道:“并请岁科两试,仍准苗童一体应考,但不必另设额数,则苗卷自难入彀,亦可不禁而退。”(14)《清实录》(第14册),第194页。这无疑都说明了接受教化的这些少数族群并不具有很高的科举水平。而随着清代科举分区配额、原籍应试的落实与施行,且名额较历代都多,籍贯就成为影响考试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人便冒籍到竞争较小的地域(地域性冒籍)或行业(职业性冒籍)参加科考来争取更大的录取机会,所以拥有科举名额的民族地区如贵州、甘肃便成了汉人冒籍参与科考的重灾区。清朝历任统治者一直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不断防范。如顺治十六年,朝廷对贵州苗民地区开放科考的同时,“不许各处土民冒考”,其所取的名数“随将定额报部存查”(15)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校注》,霍有明,郭海文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上文雍正六年清世宗谕礼部的后文中也提及“为学宦者尤宜加意禁饬,毋使不肖士子冒籍贯,阻土民读书上进之路”(16)《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7年版,第1013页。。
清代采用审音制度、五童互结、廪生或族群首领“保结”、审查户田科凭等方式保证考生不被冒籍。康熙四十年(1701)年礼部议准:
广西土官、土目子弟,有愿考试者,先送附近儒学读书,确验乡音,方准报名考试。若土官滥送读书,教官不行详察收送,试官竟行收考;及实系土目子弟,情愿考试,土官禁遏与试者,该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17)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校注》,霍有明,郭海文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
雍正十年议准:
嗣后,苗童应试,用汉廪生一名,苗生一名,不论廪、增、附生,公同联名保结。其应试苗童,亦照定例,用五童互结。如有民童冒入苗籍应试者,一经查出,即将保结各生究问斥革。教职等官滥行收试者,题参议处。(18)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校注》,霍有明,郭海文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乾隆五十三年(1788),湖南学政钱沣建议考试前查明居住地、田庐科凭以及瑶头具保后才能参与考试。(19)《清实录》(第25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7年版,第589页。但是由于这些民族的科举水平的低下,名额充沛、竞争小,冒籍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如嘉庆年间黎平府发生的汉民冒籍事件就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20)王凤杰,王力:《清代贵州少数民族科举探析》,载《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总体上来说,清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推行科举,让少数族群拥有平等的科考权力,享有一定的优惠,并制定政策防止冒籍,以推行教化,巩固疆域,而研究者的取向也多是自上而下的。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少数族群都被纳入这个拥有“一体科举”权的人群范围中,在东南地区,一直徙居在汉人腹地的畲民就长期未能拥有与汉人平等科考的机会。本文拟从区域社会的视角分析浙南畲民对科举权的争取,同时也将其漫长的科考权争取过程视为东南地区民族融合的代表性图景。
伴随着明清时期东南地区人群的迁徙,大量被称作“畲”的群体在定居浙南、闽东后,逐渐融入区域社会,伴随着经济发展,也产生了更多的诉求,很多地方的畲民,已经和齐民并无太大差别,他们学习和接受了一部分汉族士大夫的文化,部分子弟也开始读书识字,且有突出者参与考试。但在畲民参与考试之时,他们常受到土民的排挤,当地考生反对畲民应试,常阻拦其考试。浙江方志中载:
我国家休养生息,人文蔚起,畲民有读书者,入衙门充书吏,未敢考试。间出应试,土人辄攻之,曰:“畲民系盘瓠遗种,兽类也。”(21)吴楚椿:《畲民考》,吴楚椿纂修:《续青田县志》卷6《文部》,乾隆四十二年刊本,第25页。
福建的地方志亦有类似记叙:
嘉庆间有出应童子试者,畏葸特甚,惧为外人所攻。(22)梁兴,李再灏修,江远青纂:《建阳县志》卷2《舆地志·附佘民风俗》,道光十二年刊本,第48页。
面对土人的攻击,一部分畲民采取冒充土民的做法,改易姓氏报名参加考试。如乾隆年间,浙江龙游县大街石桥村雷振启,多次赴城考试而不准,后来他改为陈姓,才准许应试,考取监生。直至今日,石桥村雷振启后裔仍未复原姓,为浙南陈姓畲族。(23)浙江省少数民族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少数民族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71页。嘉庆年间,福建有畲民因被汉人排挤而“遽冒何姓”(24)道光《建阳县志》卷2《舆地志·附佘民风俗》,第48页。参加童子试。道光二十四年,浙江温州府平阳县畲民雷云、雷夏应试,在县试时怕“众童阻考”,所以在名字前内添写李字,以李雷云、李雷夏之名填于五童互结的文书中。(25)《雷云等人反阻考呈文》,苍南县民宗局民族科藏原件,丽水学院图书馆藏复印件,档案号:丙5-0010。
冒姓的做法成为他们防止土民阻抑的一种途径,但是这种做法隐瞒了自己的身家信息,实际上就是变相冒籍,不仅是“违例”的行为,且若冒姓科考成功后就只能永远沿用他姓,成为“真正”的汉民,这种“归化”的做法也默认了他们自身的不合法性。此外,这种做法还容易招惹冲突,有较大的风险。如雷云等县试后,遇作保廪生索诈未遂,“廪生陈重光挟重诈不遂之恨,串通王藻金、庄兆辉等招贴污榜”,阻其府考。(26)《雷云等人反阻考呈文》,档案号:丙5-0010。因而,一些畲民就通过上诉等方式来表达参加科举的诉求。已有研究和资料总结过乾道时期闽浙地区土民和畲民之间的数次“阻考”“抗(反)阻考”事件。(27)孟令法:《畲民科举中的“盘瓠”影响——以清乾道时期(1775-1847)浙闽官私文献为考察核心》,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王逍:《浙南培头村钟姓畲族的文化诉求与历史抗争》,载《三峡论坛》2014年第1期。
我们可见较早与畲民参与科举受阻有关的材料出现在乾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土民谬引荒诞不经之说,斥为异类,阻其上进之阶”,乾隆四十一年(1776),时任青田县令吴楚椿在“署府宪梁”的指派下,经文献稽考和走访调查后,作著名的《畲民考》一文,支援畲民应试,收录于《续青田县志》和后来的《处州府志》中。(28)乾隆《续青田县志》卷6《文部》,第25~26页;潘绍诒修,周荣椿等纂:《处州府志》卷29《文编三》,光绪三年刊本,第44~46页。
嘉庆八年(1803),由于“青田县畲民钟正芳等呈请与土名一体应试”的上书,巡抚阮元和学政文宁上报朝廷批准。(29)《(嘉庆八年)钟正芳呈文》,苍南县民宗局民族科藏原件,丽水学院图书馆藏复印件,档案号:丙5-0007。官方首次确认处州畲民拥有“一体科举”权:
现在生齿日繁,其能通晓文义者,应请准其与平民一体报名赴考,仍照苗猺应试之例,取额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别,但凭文去取,有取进者,一体科举补廪出贡,其廪保识认亦照苗童例,用五童互结,由土著廪生保送,该廪保毋得少为勒抑,土民毋得肆为攻讦,或有顶冒代倩传递等弊,一并照例治罪。至处州各属畲户有情愿应试者,即照此例办理。(30)童璜总纂:《钦定学政全书》卷62《土苗事例》,浙江图书馆古籍部藏,清嘉庆刻本。
它明文规定处州各县畲民读书人,具有与当地汉人同等的科考权,而且当地汉族廪生不得敲诈勒索,当地汉人不得攻讦。而在此前一年,福建福宁府福鼎县的钟良弼亦通过上诉呈文,争取科举权:
福鼎县童生钟良弼呈控县书魏国柱等索诈不遂,计串生员王万年等诬指畲民不准与考,捏词贴榜。(31)《李殿图对钟良弼祈求准予应试呈文的批文》,苍南县民宗局民族科藏原件,丽水学院图书馆藏复印件,档案号:丙5-0005。
钟良弼应试的诉求得到了时任福建巡抚提督军务李殿图的支持,他在收到呈诉后饬司道严讯祥复,布告士林,事件很快得到处理,李殿图的事迹也被载入《重纂福建通志》中。(32)陈寿祺等: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140《国朝宦绩》,同治十年刻本,第20~22页。
但即使是有如此多的支援和先例,畲民在科考中仍然难免遭受非议,这样阻拦与反阻的事件在闽浙地区还是时有发生。“其散居温州者,于道光六年援例求考”,但是诸生以其“身家不清白”为理由阻拦,促使浙江学政朱士彦强调“照例身家不清白者,不准与考”,泰顺畲民因“皆作舆台为人役,身家未清白”,未能获准考试。(33)光绪《处州府志》卷24《风土》,第7页。但部分畲民继续申诉获得成功,道光六年(1826)童生蓝芳的呈诉称,“祖居泰顺已经六世,身家清白,援照嘉庆八年奏准畲民应试之例,县试时有廪生夏汝霖保认,府试不料有廪生林鹗阻挠,禀县并据廪生徐日章等联名具呈不准考试各等情”(34)《蓝芳呈文(道光六年泰顺县咨请应试部文)》,苍南县民宗局民族科藏原件,丽水学院图书馆藏复印件,档案号:丙5-0009。,朱士彦调查并处理了这一事件,呈准了蓝芳应试的请求。
道光二十四年(1844),县试在五童互结文书中覆以李姓的温州府平阳县畲民雷云、雷夏府试遇阻,其与其父、叔多次赴府、省上诉,大量呈文,得到县学官员和温州知府张球支持,尔后温州府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颁发《禁阻考告示》,“应照定例,准其一体考试,无许再行阻挠,致滋事端”(35)《雷云等人反阻考呈文》,档案号:丙5-0010。。
在争取科举的事件中,也并非都是如此和平,咸丰五年(1855),蓝礼文和众畲民大闹丽水县衙,甚至和考官大打出手,因占据上风才得以应试。(36)钟玮琦:《蓝礼文闹考场》,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丽水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丽水文史资料(第7辑)》,1990年版,第220~221页。光绪三年(1877),蓝邦光赴处州考试遭辱,丽水、青田、松阳众畲民闹府衙,甚至和汉民聚众斗殴,官府才准许畲民应试。(37)赵世培,郑云山:《浙江通史(第9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王心白:《争取入学的艰苦历程》,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云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云和文史资料(第3辑)》,1987年版,第79页。光绪八年(1882),景宁张春乡东弄村畲民蓝培开、蓝延福和暮洋湖村蓝炳水3人到府城考武秀才,汉族童生以他们是“小姓人”为由,反对他们继续考试,进而发生争辩、斗殴,闹到府衙,争端因知府胜凯答应可以继续考试而平息。(38)丽水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丽水地区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吴克裘:《处州乡土史》,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上诉等对抗性的做法为他们自身寻找到名正言顺参与科举的理由,部分畲民通过这些方式,在当时获得了参与考试的权利。影响力之大者甚至如钟正芳一样,为整个地区的畲民争取到参与科举的权力。
畲民呈诉争权之时,地方士人看似是因为族群和儒生所秉持“正统观”的阻挠,实际情况可能是来自科举带来的竞争。在科教较为发达的闽浙地区,作为选拔制度的科举取进难度非常之大。乾隆九年(1744)直隶总督高斌所奏内容中称:
近日礼部因科举定额,并请定童试名数,固属慎始进、严冒滥之意。顾臣再四思维,据平日见闻,实有难行之处。盖儒童小试,与生监科举有别。今定以入学一名,州县取六十名,府取三十名。如大县入学二十五名,则州县应取一千五百名,府取半之。在北五省,尚恐不及此额,仍无可为去取。南省如福建、江西、江南、浙江,则一州县儒童常至盈万,少亦数千,照应取名额,则得应学政试者,才十之一二,不能与试者,且十之八九……(39)《清实录》(第11册),第972页。
可见,不同省份之间的儒童规模差异极为显著。在福建、浙江这样的科举大省,能取进的比例可以说非常小,虽然科举大省各府、州、县的学额一般说来要稍多于中省与小省,然而诚如刘希伟所说:“此种学额之差相对于考生规模如同‘一粟’之于‘沧海’,其对于童试竞争区域差异的总体没有多大影响,或者说其影响基本上是可以忽略不计的。”(40)刘希伟:《清代科举冒籍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在闽浙地区取进剧烈竞争情况下,畲民对科举依然表现了极大的兴趣,他们主动冒用汉姓。虽然并非所有的畲民都有同样的情况,但畲民所呈现的对科举的主动性却是以往强调科举“教化”的研究所不能解释的,畲民似乎是主动表达其对科举的亲近。
明清社会,科举成功对于家庭、家族在区域社会中的重要性无需赘言,所以,定居后的畲民参与科举也是为了争取地方生存空间和话语权的必然路径,“争取科举资格的斗争可以说是清中期以后畲民家族的核心活动之一”(41)刘婷玉:《凤凰于飞——家族文书与畲族历史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6页。。而因名额受限,当新来的畲民开始参与地方文书工作和科举进阶之时,便和当地原有考生产生了竞争,对他们造成潜在的威胁,如果畲民考试取进成功,便挤占了原有居民一定的地方资源。这种科举的压力催生了“先来”“后到”之民之间的冲突。在这一过程中,科举参与中的“多数”和“少数”才因一些具体的标识被制造出来,有了土民和畲民的权利区隔。而居于数次争取科举事件中的土民、畲民和官府三方,显然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诉求。
1.土民
土民阻挠的理由从未从一而终,而在不同情况下往往是不同的。被阻拦的畲民,常常因为习俗、妇女服饰、身家不清等原因而被当地士子攻击。在乾嘉年间,因“妇女冠饰有异”(42)《(嘉庆八年)钟正芳呈文》,档案号:丙5-0007。,处州府青田县钟正芳县试遇阻;福建福宁府福鼎县的钟良弼同样也受到当地士人的排挤,府试时“县书串通生监诬指畲民不准与试”(43)陈寿祺等: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140《国朝宦绩》,第21页。。这种族群性的排斥显然成为早期土人攻击的模式。
但即使这种“党同伐异”的说辞被否定,畲民争取到一定权力、参与科举已有先例之时,这样的攻击并未停止。道光年间,温州畲民想要参与考试时,土人又从职业等方面认为其身家不清,如土民对蓝芳的阻挠:
无论其妇女在民家服役,又无丧葬冠婚之礼,且均夫抬轿鼓吹为生,蓝芳之祖父皆执此业,与倡、优、隶、卒、丐户、乐户身家不清白者无异,似应不准考试……(44)《蓝芳呈文(道光六年泰顺县咨请应试部文)》,档案号:丙5-0009。
在当地土著对畲民的描述中,他们强调“畲”群体内部的差异来排斥本地畲民,认为“畲民种类甚多,而泰顺与处州又别”(45)《蓝芳呈文(道光六年泰顺县咨请应试部文)》,档案号:丙5-0009。。虽然蓝芳得以明证身家清白准考,但却可能是少数,泰顺地区大部分人可能因为未能证明“身家清白”而无法参试。实际上,土民或许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畲民如何。他们只是利用自己在区域社会中话语权的优势,排挤后来的移民。他们利用一些传说、习俗和职业等制造出区别,并构造这些被他们称作“畲”的客民身份的不合法性而将他们排斥在科举之外。这或只是“先来”者对“后到”者在资源争夺中实行的一种排他的策略。
2.畲民
畲民选择上诉,显然是为了争取更大的力量支持,这亦是“少数”群体面对排斥的一种应对策略,他们试图借助官府的力量冲破地方土著士人的阻拦,从而顺利应试。
钟正芳、钟良弼和蓝芳的自述呈文已不存,现存的“呈文”文献是后人誊抄的官府上行请示或回复,雷云、雷夏的自述呈文留存了下来。通过一定的分辨,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在这些历史文献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关汉民士子斥畲民为‘异类’的直接表述”(46)孟令法:《畲民科举中的“盘瓠”影响——以清乾道时期(1775~1847)浙闽官私文献为考察核心》,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畲民考生在为自己辩白的过程中,并没有避讳敏感的族群问题,反而在向“清”这个独特的统治者申诉的时候,很大方地承认自己是“畲”。雷云、雷夏在应试时,当地土子指摘他们“身家不清白,阻抑入场”(47)《雷云等人反阻考呈文》,丙5-0010。。从他们描述具体事情的表述中可知,阻考的起因来自于“索诈未遂”,但当他们向各级衙门呈诉的时候,表述通常变成了“畲民不准与试”,以加重族群身份:
切思身虽畲民,其输粮纳税与齐民无异,既非冒籍匿丧,又非倡优隶卒,家世清白,通地周知,当无不预考试之理。(48)《雷云等人反阻考呈文》,丙5-0010。
同时,他们又通过对“编户纳粮”“非冒籍匿丧”“非倡优隶卒”等“与齐民无异”的要素强调,去争取官府的支持。
3.官府
在上述事件中,官府作为重要的一方力量出现,并在事件的发展与解决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地方官员在意族群问题,是由他们身居的位置所决定,作为地方行政长官,他们服务于清政府,而他们对这种差异性和和谐相处的强调,正是清代推行教化的需要。
李殿图就明确表明了其推行教化的意图:
晓谕事照的福鼎县童生钟良弼呈控县书魏国柱等索诈不遂,计串生员王万年等诬指畲民不准与考,捏词贴榜等因,业经委司道严提讯,详在案,本部院持节闽疆,兼司教养,因念生监为齐民,矜式若狃于习见必当绳之以法,然绳之以法而不能大服其心,则终归于无知,本部院不忍也。(49)《李殿图对钟良弼祈求准予应试呈文的批文》,档案号:丙5-0005。
本部院为世道、人心、风俗起见,不惮与尔等覼缕言之。(50)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140《国朝宦绩》,第21页。
在案件的处理上,官员们常常为“畲民”这群移民的身份寻找合法性,无论是吴楚椿、李殿图还是阮元和文宁,都强调了这种合法性。
吴楚椿追溯了畲民起源,从《后汉书》中的传说讲起,“自长沙武陵至交趾咸称焉”,并将畲民的迁入归为顺治年间“迁海”的结果:
顺治间,迁琼海之民于浙,名畲民。而处郡十县尤多,在青田者分钟、雷、蓝、盆、娄五姓,力耕作苦,或佃种田亩,或扛抬山舆。识字者绝少,土民以异类目之,彼亦不能与较。……顺治十八年,浙江巡抚朱昌祚,因闽海交讧,迁海滨之民于内地,给田给牛俾安本业,是由交趾迁琼州,由琼州迁处州。(51)乾隆《续青田县志》卷6《文部》,第25页。
李殿图则直接否定了“以女妻犬”的族源传说,认为畲民则是上古之民的一种,古多今少,故觉可异。他更强调教化的作用,从这一方面肯定了畲民的合法性,“所谓衣冠文物原经数千百年以渐而开,非邃古以来即黄帝之冠裳,周公之礼乐也”,“娼优隶卒三世不习旧业,例尚准其应试,何独畲民有意排击之?”(52)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140《国朝宦绩》,第21页。
阮元和文宁也是明显地将错误指向了“惑于俗说”的土民、廪生:
畲妇头戴布冠,与本处妇女稍有不同,土著者指为异类,廩生等惑于俗说,不敢具保,致畲民不得与试。(53)《(嘉庆八年)钟正芳呈文》,档案号:丙5-0007。
而他们论证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则都是与其他版图之内的族群进行对比,吴楚椿类比了越嶲、广汉、武都、武陵、安南,强调了惰民、乐户、僮、瑶、苗等情况:
范蔚宗著《西畲传》谓“越嶲为氂牛种,广汉为白马种,武都为参狼种”,与南蛮为犬种之说如出一辙,如果皆为兽类,则是越嶲、广汉、武都、武陵既不得立学,而安南不得封王也,岂非谬戾之甚者哉?
我国家中外遐迩,一视同仁,导民为善,惰民乐户皆准改业。僮瑶荒徼,增设苗学,况畲民本属琼海淳良,奉官迁浙,力农务本,已逾百年。合处属计之奚啻千户,而一任土民谬引荒诞不经之说,斥为异类,阻其上进之阶,是草野之横议也。(54)乾隆《续青田县志》卷6《文部》,第26页。
李殿图更是类比到了天山南北:
方今我国家天山南北,扩地两万余里,其南路为回疆,北路为准噶尔盆地,即与畲民无异。今北路之巴里坤改为镇西府,乌鲁木齐为迪化州,业经兴学设教,诞敷文德,是未入版图者无不收入版图。尔等将版图之内曾经输粮纳税,并有入学年分确据者,以为不入版图,阻其向往之路,则又不知是何肺腑也。(55)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140《国朝宦绩》,第21页。
而钟正芳的呈文是明确上至礼部得到奏准的回文,在回文中,官员们说明了土司的“猺童”,湘黔的“苗童”,云南的“彝人”,四川的“羌苗”,广东的“黎洞”以及回民的受教科考情况:
考《学政全书》所载,各省、州、府、县学额,各土司有猺童,湖南、贵州俱有苗童,外此如云南威远之彝人,四川建昌、茂州之羌苗,广东之黎洞类,皆渐摩风教,登之黉序,至各省回民错处,久与汉民一例应试,隶仕籍者颇不乏人,未闻以其妇女冠饰有异,遂阻其读书上进之阶。(56)《(嘉庆八年)钟正芳呈文》,档案号:丙5-0007。
最后所给予的整个处州地区畲民的一体科考权的权力实际上也是模糊了“畲民”族群内部的差异,有着强调“族群差异不妨碍科举”的原则上的普遍性意义。
所以雷云、雷夏案在处理之时,知府并未严格按照律例给予禁考的处罚,却有意忽略了他们“假名”的事实:
尔兄弟本属雷姓,县考时何故覆以李姓,令人不解。贵县不与同考试,或此意也。既秉明到此,本府最喜读书,尔既有志向善,何不引而进之,为尔查出章程,准尔与考,兹又赏给点心,此本府爱仕之心也,尔归家后务安分读书,意图上进,正在幼年,他日造就未可预量。勉之勉之甚勿负本府期望也。(57)《雷云等人反阻考呈文》,档案号:丙5-0010。
在不同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类似的是,族群差异被承认并成为先决条件。作为地方官员,他们都强调或者制造了一个“版图之内”的认同,族群差异并不成为是否拥有科考权的标准,只要满足“编户纳粮”、非贱籍等“齐民”的普遍标准,就能够拥有科考权,因而在族群身份差异的基础上创造了标准的规范。
这种表达引申出来的国家认同,实际上是和清统治的合法性是相互支援的。经历了“华夷之辨”之后的清朝统治者,已经通过对“能”和“德”的强调,扩展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在统治者的论述中,其族群标记,并不应当成为合法统治的阻碍,而在清代的统治实践中,实际上造就了一个对“版图之内”的多民族国家认同。畲民对科举权的争取,无疑也为这样的逻辑提供了一个支持的例子。因而畲民得到的官府的支持,化解了地方士人的攻击,很大程度上争取科考权。也可以说,这种清代理法上的优势也是促使官府支持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历程中,畲族无疑是极为独特的一支。他们长期居于汉人腹地,却依然能保留自己的独特的族群文化。这与他们在参与地方事务与土民产生冲突后的事件解决机制是分不开的。
明清时期,结束“去瘠就庾,随山迁徙”而定居的畲民,显然已经走上了一条融入地方社会的路径,他们学习文字、耕种技术,甚至开始通婚。如黄志繁所说,这些客民一旦被纳入“‘国家’统治体系,成为编户齐民后,就与土著因土地、户籍、科举考试等问题展开了全面地冲突”。但不同于明代广东的“盗寇”中是蛮夷汉化、编户逋逃汇合而成的一股力量(58)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和赣南社会“各具心理认同的两大集团”造成的明显的两方对立,(59)黄志繁:《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时期赣南的族群关系》,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清代浙南定居的畲民在与土民的冲突中显示出了不一样的形态。作为“后来者”“少数人”的他们主动寻找更大的力量———官府的支持,以对抗“先来者”和“多数人”,从而为自己和群体争取到了权益和资源。
他们这种主动向“教化”靠拢的原因,似乎并不能用“教化推行的结果”去简单地解释,更重要的是清代特殊的统治背景催生了这种策略的产生。清代无疑是多元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历史上任何民族国家的磨合过程中或都有可能产生丰富的族群意识书写,甚至如中国历史上多次产生的“华”“夷”之分,作为边疆族群入关统治的清代,这些族群之间的区隔与分别正是统治者加以排斥的,清统治者试图构建的是“大一统”的国家认同。在冲突中,畲民借助清代统治的这一特点,利用“少数族群”这个独特的标识去争取官府的支持,与官方强调同样的国家认同。借助问题的族群性争议将争端上升至统治的法理,也将问题消没入了更大的国家认同之中。同样,官府亦是“坚持畲、汉一体的政策指向”(60)陈支平:《清代政治体制与东南少数民族》,载《清史研究》2021年第4期。,通过“版图之内”这一多民族国家认同的制造,压制了纷争,从而更好地管辖多民族地区的地方社会。
这一过程,不仅促进了一定民族特质的文化标签、文化特征的保留,成为了区域内独特的历史和民俗,也同时也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民族融合进程。
在事件解决后,诸多相关的文化活动也随之展开。泰顺畲民的被拒、很多畲民科举权的获得都仅仅局限在个人,论证的弱点就在“身家清白”上,畲民的身家是否清白并不是一个可以明证的话题,畲民内部的发展程度不一,其并不是一个整齐的群体。而争取科举成功的案例中,往往都是能自证“身家清白”的,如蓝芳的课税科凭。部分有意识的畲民群体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这样的“背景”也催生了他们寻找更多合法入住权的证据,族谱的编修便是最常见的做法。科举成功的钟良弼、雷云等人,都在科举之后大力编修宗谱,现存闽东浙南多地的《钟氏宗谱》和《冯翊郡雷氏宗谱》,就来源于他们的创修。这些经成功科举后编修的族谱,其中的记载、印行都十分规范,与周边汉民的联络也更为普遍,而其内容的正统化,甚至“其修谱宗旨、体例、为自高身份而伪托、假冒等皆如汉人之谱”(61)郭剑:《初探畲民之族谱》,载《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这正是他们为了消弭“不清白”的身份而做的努力。这种做法无疑能更好地证明“身家清白”,融入区域社会,从而在科举资源上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也能为族内士子提供更好的资源。
除了族谱这种溯源的做法,成功的例子也不断通过文本与口头流传下来,成为了“合法”的例证。如“钟正芳”的形象不断被书写成畲民的榜样,并在流传的故事中丰富了许多“合理”的情节,在蓝芳、雷云的争权中,钟正芳亦作为畲民最早申诉科举权的先例而多次被提及。在《培头钟氏宗谱》中,钟正芳成功参加科举考取贡生,就读国子监。(62)《培头钟氏宗谱》,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尧山坞村钟氏藏,2002年版。而其故事也被用于激励后代。畲民中广泛流传《钟良弼》等歌谣也有相同的意义。(63)钟雷兴主编:《闽东畲族文化全书(歌言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58~60页。钟正芳等人的形象成为了带有族群性的文化资源,是这群客民合法性的象征和入住权的证明。
无论是族谱,还是故事、歌谣中,畲民的族群性因事件的解决机制而一次次被强调的同时,伴随的是他们对统治的靠拢和认可。这些记忆的流传,更是让“版图之内”的认同在家族内、在族群内、在区域社会内都成为一种文化自觉,促使畲民更好地从制度、文化等多方面融入整个国家体系和地域社会。
在东南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后到来的畲民经过科举等这样的事务参与,与周遭群体不断交流,又在权利申诉的过程中强调了自己的特性,保留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并将其记录、流传下来。正是这些迁居东南的群体,在这样长时间的互动中——不仅包含互相涵化,也有冲突和争端的解决——高度参与,开发了东南山林,建设了东南区域社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插花式”民族分布格局,加速了东南地区的民族融合与互嵌。这一现象亦深刻地反映了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多维度的互动过程中,各民族与国家之间在利益诉求方面实现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