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蕾
(云南开放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在纪委“三转”和高校科研管理“放管服”[1]背景下,纪委退出科研立项、评审、执行和验收各环节的实地参与,以云南开放大学为例,学校在经费审批、经费支出灵活性等方面对项目负责人下放了部分自主权,但在科研管理和学术行为过程中,纪委不再参与全部过程的监督,这进一步对学术管理机构在学术反腐工作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早在2007年出版的习近平政治理论著作《之江新语》的230多篇短论的第67篇中提出,通过制约权力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强化正面教育,预警在先,通过严格制度规范让其“不能为”。通过强化警示作用使其“不敢为”,通过增强自身“免疫力”促其“不想为”[2]。要不断强化“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惩戒警示和“不想为”的素质教育。这是“三不腐”思想论著的最初原型[3]。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态势从治标转向治本,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高校作为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人才输出地,培养什么人是根基性的教育导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玫瑾曾说过,国家教育事业不是为某个人或某个家庭培养人,而是为国家培养人,为社会培养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高校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是输出创新型高智能人才的重要途径。高校不但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产各领域提供就业人才,而且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提供科技生产力。科技第一生产力以高校科研活动为载体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来实现,高校学术活动环境的风清气正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效益。
高校学术活动中,总是有人存在心存侥幸、贪图经济利益的腐败思想,利用职务之便及学术活动制度漏洞,出现诸如内容数据剽窃、盗用他人成果、伪造科研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是滥用科研经费等经济腐败行为。学术腐败现象极大打压了真正潜心研究的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影响创新型人才的培育发展,污染学术环境,浪费科研经费,降低科研成果的社会转化率,造成假成果排挤真成果的劣势——“劣币驱逐良币”[4]的不良风气。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心理学角度来说,人和植物一样具有最原始的生存需求特性,但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随着经济发展发生深刻变化,人的需求层次也同样变化:高校教师其基本的生存不是问题,问题是其需求层次更高,不再满足于简单的生存,一旦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偏离,道德信仰缺失,精神层次的需求便会偏离为以满足个人利益为主,为社会贡献和创造价值次之,甚至在没有监视和隐蔽的角落,腐败的思想就衍生出腐败的行为。
学术腐败主要是指利用学术活动获得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学术领域中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众利益,破坏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5]。学术腐败问题一般是在高级知识分子的学术活动、科研行为中衍生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经济腐败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资源获取渠道的丰富,具体还表现在利用学术资源或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占有他人实际研究成果和科研劳动价值,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技术路线,利用学术权力之便变相谋私,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实现权学交易、挪用科研资金等。
1.学术内容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信息差,学术的社会环境复杂
学术出版门类和刊物五花八门,学术不端行为难以界定和控制。2019年7月19日 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6]虽然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所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但由于学术成果的审核、发表以及收录有一定的周期性,各级各类出版商在论文出版的过程中需要时间,对学术成果的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或一稿多投的界定存在时间差,各类数据库检索一般都基于文字上下文信息检索,至于观点、数据、图片及音视频是否存在剽窃,客观上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基于文字的上下文信息检索的方法很难界定,基于信息的检索还未达到能识别理解学术观点及媒体内容的程度。
2.学术活动的管理流程存在弊端
学术活动从广义上讲包括学术讲座、培训、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等,狭义范围主要指科研活动,包括科研项目及成果申报、评审、公示和实施等环节。在每一个环节中如果流程管控和监督不力都会存在弊端和廉政风险。
从申报者角度来说,科研成果和项目的申报,存在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上一稿多投、一书多报的情况。由于学术成果的界定分类不清或不规范,申报者存在一题多报的情况,以云南开放大学为例,某些申报者存在同一科研项目既申报教研项目,也申报一般科研项目,从科研对象的范畴来说,研究内容只有学科的不同,而不存在因管理范畴的不同而把同一研究内容界定为两个科研活动,教学研究归属于科学研究在教学中的应用实践型研究。诸如此类的界定不清,管理归口不统一,就会导致学校的研究经费重复投入、科研产出的管理和经费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费执行的效力,存在经费管控的廉政风险。
从评审者的角度来说,在科研成果或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评审委员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例如以共同署名、团队成员身份出现在申报内容中,或者以行政管理归属部门的角色出现在评委中,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到角色回避的不回避,出于管理的绩效竞争或科研目标利益,出现明显的偏袒和暗示性质疑申报者陈述或引导其他专家判断方向,以个人立场、喜好、情感亲疏判断项目,不以科研事实为依据,不以研究科学性为准则,不以申报者实际科研能力和素养为参考,间接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判断而影响评审结果,导致科研立项过程中出现不良竞争,助长科研学术氛围拉帮结伙等歪风邪气。
从组织申报活动的管理者来说,立项中组织监督存在漏洞,立项后学术行为监督管理不全面的情况。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中,申报内容完全依赖项目负责人的廉政承诺,评审过程完全依赖于专家的现场判断,在立项内容的创新性和评审过程的公平性上缺乏科学的数据依据,导致科研管理决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行为。当立项内容因为剽窃或重复申报被举报时,所有的管理行为变为被动行为,再回头处理此类问题会消耗巨大的人力资源,且对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从上级管理部门来说,由于“放管服”的力度加大,增强了高校部分科研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和科研活动的自主管理权,为科研人员松绑出台了政策导向,但放管不等于不管,部分纵向项目经费划拨由原来的上级直管变为承担的高校部门直管,相应的申报程序从高校内部推荐演变成了内部审定,即高校推荐决定了上级立项,上级部门不再进一步论证审核。内部评审的弊端导致部分科研成果申报、立项的公平性和立项项目水平遭到质疑。
3.学术行为过程监督不全
无论是我校还是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都存在重立项轻执行的现象,科研经费执行和管理缺乏有力监督,科研过程缺乏行为预警,导致项目执行力度差,经费执行率不高,以及项目执行拖延而带来各种管理问题,纵向项目的管理协调增加管理的人力成本和信誉风险,损害学校声誉。
另外,部分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无客观理由而主观随意变更科研内容和标准,高标准立项,低标准验收,立项过程有专家评估审核和论证,但变更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无专业监督和论证,破坏了科研行为的严肃性,导致经费标准与科研成果产出不成比例。部分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科研素养,但不具备清晰的管理思维和规范素养,经费不严格遵照法律及规章制度执行,存在经费滥用,专款非专用的现象,甚至有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开具虚假发票、调研函、转包项目等方式,套取巨额科研经费作为己用,滋生大量腐败问题[5]。
4.行政干预科研,学术权力约束不力
在学术活动中,行政人员参与学术活动议事决策,以行政权力干涉科研行为,论资排辈,不论实际贡献价值,变相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以挂名、指导的方式,署名第一作者,而实际上在整个科研过程中指导和实际科研行为极少发生或没有发生。最突出的表现为导师制下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或是以职务之便,把个人的科研工作安排为部门的业务工作,公私不分,角色不明,表现为学院制下行政行为安排下属以工作名誉而非科研团队名誉进行科研活动,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得真正有科研作为的人未合理享有科研成果。上述弊端和现象均会导致学术行为腐败和经济腐败,破坏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浪费科学研究资金,损坏科研道德环境,降低科研成果的正向转化率。
5.科研成果认定的标准不统一
科研成果的认定按科研管理部门的归属,大致可分为校级、厅局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按类别可分为论文、编著、专著和发明专利、科研平台等。由于当今学术学会和协会种类林立,加之企业、学校与行业协会间的来往日益密切,部分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五花八门,特别是专业技术性强的学科,比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领域等,某些国际协会认可的科研成果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有可能远远超过省部级或国家组织的某个比赛的影响力,但由于科研成果认定的标准在各行业没有可以同时遵循的标准,就会导致不同类别层次间的成果认定存在争议,直接影响科研工作者的个人利益。正因为如此,部分科研工作者利用这种漏洞,以经费投入的多少来要求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其成果的等级,这就导致同等级的科研项目存在多种认定层次和结果,使得科研成果认定存在一致性的风险,从廉政角度来看,会导致管理上的认定风险。
高校科研经费是高校经费支出的一部分,有金钱的地方就有诱惑,有诱惑的地方就有腐败。在“放管服”背景下,高校经费管理自主权增强,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在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科研从横向到纵向都有着不同形式的变革,高校的科技成果应用和企业生产领域发生深度融合,科研资金的来源和渠道越来越丰富,高校如何做好科研项目从立项、评审、监管到验收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使资金真正确实应用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让高校教师和科研队伍做到科研服务于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汇聚智力资源和力量,科研廉政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就起着明显的思想政治导向和行为廉洁约束的作用。
具体的科研廉政建设意义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一是提高科研在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的良性竞争,真正做到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用,鼓励和推动真正具有科研价值的研究领域的发展创新。二是防范科研立项内容的低水平、重复性和盲目性。三是防止学术腐败,倡导良好的科研管理和服务的生态环境。四是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形成良好的绩效考核与科研创新结合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科研人员的创造性。
“大学是一个社会良知和思想的发动器,理想和智慧的集散地,其核心是为这个社会培养具有正义、勇气和智慧的有识国民,并承担起文明兴衰之责任”,有权利的地方必然会有行为腐败,有利益的地方也必然会有思想腐化。“把权力关进牢笼”[7]是反腐机制的关键,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反腐实现权力监督的途径,让学术活动和科研行为在阳光下进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大数据决策能力,让隐蔽的角落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打造立体多维的学术监管和反腐体系,让“三不腐”的反腐高压态势不仅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让参与学术活动的主体在严格可行的制度中不能腐,在严肃的学术氛围中不想腐,在警示惩戒中不敢腐败,是党风廉政工作在净化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环境、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加强数据决策驱动的科研管理机制,主动预警“不能腐”
针对学术成果和科研申报的一稿多投、一题多报、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大数据的信息过滤、识别和智能预判、评估应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的科研管理行为变为被动行为,提高科学管理和规范决策能力,基于大数据决策辅助专家评审判断,提前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强化公共诚信监督体制
群众监督是实现权力监督的根本途径,通过建立学术成果及学术诚信档案,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公开学术成果信息及学术诚信档案,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与反馈,同时强化高校督导员的督导职责范围,除教学督导外,加强学术活动的廉政督导,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净化学术环境。
3.加强评审环节的学术权力约束
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学术委员和评审专家库,建立数字化评审模式,随机抽取和按需回避评审专家,防止出现评审立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评审活动过程中,梳理清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和关系,校内评审增加外审评议环节或外审专家,消除评审环节的行政权力干扰从而加强学术权力约束,避免立项或评审的不良竞争,增强科研管理的公信力,维护最广大教职工享有公平的科研竞争权力。
4.加强学术活动过程跟踪和经费支出管理
学术腐败除内容的剽窃、盗用、篡改等,最主要的腐败形式就是经济腐败,多出现在项目耗材采购环节,可通过审计采购经费的合理性和政府指导供应商的方式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保障经费专款专用,合法合理。对于经费执行不力、无故长时间延期的科研项目,导入提示等预警机制或清除回收机制,避免经费闲置,浪费公共资源。
5.加强思想意识建设和道德防守,从源头上“不想腐”
腐败的思想必然滋生腐败的行为。一部分人位高权重,利欲熏心,在利益网的驱逐下,便会失去学术道德的理智和社会信念;另一部分人对制度和学术规范的无知,信仰缺失,因此加强人文上立德树人、精神上崇尚科学的思想意识建设,增强学术道德和社会主义情怀的理想信念,是防止学术腐败的思想建设根基,高校可开设《著作权法》、《专利法》、《立德树人与价值观教育》和《科学研究方法与学术论文规范》等针对学术道德建设的思想法规和科学方法论的必修课程,筑牢思想根基。
6.建立惩戒清单,从制度上做到“不敢腐”
由于学术出版和科研活动名目繁多,资金渠道广泛,学术反腐任重道远,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学术范畴分类,主动梳理学术腐败的共性问题,建立惩治和防范清单,联合学术诚信档案,形成有力的惩戒清单,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将风险关口前移,问题严重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从制度上让学术活动主体“存戒惧,守底线”。
高校学术“三不腐”机制建设任重道远,从“三不腐”的渊源到学术反腐的实际对策应用实施,需要在制度的建立实施、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应用过程中不断验证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