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 琦,李 刚,赵 铁
(1.辽宁省公安厅 指挥中心,辽宁 沈阳 110083;2.辽宁警察学院 法学部,辽宁 大连 116036;3.辽宁省公安厅 科技通信处,辽宁 沈阳 110083)
市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和桥梁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只有把矛盾风险控制在市域、解决在市域,才能夯实平安建设的基石。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关键期、重要社会转型期和战略机遇期,亟需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保障。然而严重个人极端犯罪近年来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已成为当前市域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
1.发案随机性强。从国内见诸报端的类案来看,案件实施者大多在案发前无明显征兆,且突破传统“冤有头、债有主”的因果关系,肆意伤害无辜人群。他们作案具有随意性、突发性,选择的时间、地点、对象没有规律。多数没有预谋和具体计划,既没有同伙和“上下家”,也无他人组织指使,事前没有明显征兆,大部分为激情犯罪,预警、防范难度很大。
2.社会危害巨大。实施严重个人极端犯罪的犯罪人多选择学校、公交工具、繁华商业地带或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犯罪,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果十分严重。这些案件极易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善后处置工作复杂多变,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而且极易被境内外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用来丑化和攻击党和政府。
3.犯罪手段残忍。严重个人极端犯罪的大多数实施者为“独狼式”作案。他们不计后果,采取突然砍杀、车撞、爆炸、纵火等极端方式,除报复个别特定个体外,还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无辜人员伤亡,行为手段残忍,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等社会影响难以消除。除少部分采用爆炸和枪击犯罪外,其它大部分作案手段无需具备特殊能力,犯罪成本和技术含量低,实施容易,对预警防范和应对处置的时效性要求高。
4.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个人极端犯罪案件发生后,媒体争相从不同角度报道,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刻意扭曲、夸大犯罪分子的“悲惨”经历和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引起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案件还对具有和犯罪分子相似经历或背景的群体具有一定的“示范传染”效应,导致“跟风效仿”,易造成“一事出则多事随”。
1.犯罪目的是报复社会。严重个人极端犯罪分子多因在生活中感情受挫、投资理财受损等原因造成悲观厌世、心态失衡,或因个人诉求达不到期望而报复社会。他们多选择学校、公交工具、广场街道等人员集中场所实施犯罪,来宣泄不满与怨恨,寻求变态心理快感,造成巨大社会恐慌,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
2.犯罪主体多为弱势群体。一些犯罪人本身属于令人同情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多为经济条件差、文化程度低、发展机会少的中年男性,因生活失意、感情失落、投资失败等造成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且多数没有作案前科,不在监管视线范围内。
3.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严重个人极端犯罪普遍突破传统“冤有头、债有主”的因果关系,泛化侵害对象,多选择人员密集、对抗能力较弱的目标,以谋求最大程度的伤害效果和社会影响。见诸报端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闹市、校园和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无差别伤害”,使侵害的对象不限于特定“利害关系人”,呈现报复目标泛化趋势。甚至一些犯罪人在逃跑途中也持续随意伤害无辜人群,令人防不胜防。
1.片面与狭隘的认知。严重个人极端犯罪者多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思维缺乏灵活性和变通性,对事物的认知片面和狭隘。他们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在生活中认为成功都是自己努力的结果或是命运安排,而失败、挫折都是他人或社会造成的。当他们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或达不到期望值时,就归罪于他人阻碍或社会不公,而不是客观地分析看待。由于对挫折、失败的认知具有片面性,加上习惯于将原因归罪于社会或他人,往往将矛头指向外界,逐渐产生报复他人或社会的心理。
2.薄弱与固执的意志。严重个人极端犯罪主体意志薄弱、心理承受能力差,不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情绪。当他们的事业、家庭、婚姻等出现危机后,很容易产生怨恨、愤怒、厌世等不良情绪。特别是在期待和现实有落差、诉求和回应不同步的情况下,随着挫折、失败的增多或恶化,不良情绪逐渐聚集发酵、放大积累,会形成极度悲观失望情绪,最后由量变引起质变,制造极端案件。
3.冲动与偏执的情绪。从多个案例来看,大多数严重个人极端犯罪都属于典型的情绪犯罪。犯罪主体普遍性格偏执冲动、易躁易怒,不能自我调整,加之与人缺乏交流,没有心理疏导渠道,不良的情绪得不到及时排解而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只要稍受刺激,就可能“火山”爆发,不顾后果实施犯罪。在这种极端冲动与偏执的情绪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侵害目标泛化,导致周边无辜群众受到伤害。
严重个人极端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十分严重,反思其深层次的潜在风险和诱发因素,客观暴露出社会治理工作,特别是市域社会治理中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严重个人极端犯罪者之所以将私愤、怨念不断扩大,将其个人与社会对立,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个别群体心理失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 世纪后,我国各项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发展不够均衡等问题,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差距不断加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民生建设、社会公平有了更大发展,区域和行业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得到明显改进,但部分群体被剥夺感的消除和希望感的提升均非一日之功,特别是一些个性特殊人员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更紧迫、更强烈,一旦不能及时得到满足,就可能制造事端。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关键期。后疫情时代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动荡,对普通大众,特别是底层群体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社会能够提供的失业救济、医疗卫生保障等还相对有限,特别是部分严重个人极端犯罪分子处于社会底层,容易被歧视和忽略,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改变较难,加之因身心等缺陷,以至于自暴自弃,在受到刺激后选择极端暴力的方式来宣泄不满、寻求社会关注度。
我国信访、行政、司法保障机制日趋完备,社会表达诉求机制逐渐完善,已构建了多渠道的利益诉求途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且个别诉求是由于社会发展和政策交替引起的,化解难度大,甚至短时期无法化解。还有一些单位对一些问题矛盾总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题解决不及时,矛盾化解不到位。从发生的类案来看,不少案因源于一些小矛盾、小纠纷,甚至是由口角引起。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矛盾和小纠纷,没能得以及时化解,或者案结事未了,当事人依然有怨在心,而涉事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这些情况不掌握,或掌握了也没能给予足够重视,使怨愤逐渐积累,从而造成悲剧。
从近年来发生的类案来看,行为人多数没有作案前科,多为生活失意、感情失落、投资失败、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弱势群体。相关单位对此类贫困、老弱群体的走访了解还不够细致,情况掌握不够全面,风险排查不够到位,基础工作不深、不细、不实。同时,针对有严重个人极端犯罪倾向人员人格上的问题和缺陷,还未建立务实管用的干预、教育、矫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情绪管理、行为控制等心理健康教育,忽视尊重生命、尊重他人等道德法治教育。
从案发地看,严重个人极端犯罪分子大多选择保卫力量薄弱、安防设施不到位,便于实施、易于得逞的场所下手。从治安重点人员管控看,研判排查不够精准,动态管控不够有效,科技运用不够充分,社会协同能力不够强大。多方面显示,目前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完善高效的防控、处置体系,协调配合、处置方面还需要加强,在体系化、预案化、机制化方面还有差距和短板,医疗救治、新闻发布、舆情控制甚至交通保障等方面一旦脱节,有可能丧失最佳的处置时机,带来负面影响。
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筹下,不仅在行动上防范排查化解重大风险,还要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
1.健全完善基本社会保障机制。要强化问题导向,不断推进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紧盯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优化调整社会结构,设身处地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确保“困难有人帮、过坎有人扶,过路有人指”,及时消除或减少此类犯罪产生的潜在社会因素,在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上不断取得新成效,避免“最后一根稻草”的悲剧发生。
2.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断完善公共冲突管理与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能动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要畅通群众利益、权益保障和诉求渠道,强化法律法规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3.健全完善社会疏导管控机制。要综合发挥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育人作用,加强心理、道德、法治教育,消除暴力文化等亚文化侵蚀,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健全心理疏导机制,建立普惠性心理干预矫治制度,聘请犯罪心理预防矫正专家,介入涉毒、前科、信访等重点人员的心理治疗,全方位做好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工作,释放社会压力。建立高危人群管控机制,对特殊群体尤其是高危人群可适当采取强制、医疗、禁戒等方式,消除犯罪和再犯可能性。探索市场经济下刑释帮教、社区矫正工作新思路,由政府出资购买矫正服务,建立帮教基金会和民间出狱人保护组织,为刑释人员、矫正对象提供生活救济、房屋居住、职业训练、就业安置等人性化关怀,引领回归社会。
4.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落实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措施,对生活失意、感情失落、投资失败、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群体进行逐一排查,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点人员要落实帮教、帮扶及管控措施。加强重点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双排查、双通报、双列管”机制,严防漏管失控。加强街面巡逻和重点目标守护,严格落实联勤武装巡逻等“四项机制”,有效提高街面“见警率”“管事率”和快速处置能力。
1.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可以直接解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域治理中的死角和不足,为依法治理提供保障和支撑。要进一步加快构建符合市域特点的地方性社会治理法规体系。要立足于市域特点,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尽快对涉及社会治理领域的法规制度、红头文件进行梳理,对不适用或相互抵触的予以修改、废止。结合以往在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积极创立地方性法规,做到凡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涉及市域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轨道。
2.坚持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强化法治意识,让法治思维入脑、行政权力入笼,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大监督力度,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治理监督为重点,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裁量标准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监督信息化。
3.确保公正廉洁司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不公平等行为极易引起民愤民怨,为类案发生留下隐患。因此,要认真排查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执法者法治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司法职权滥用等问题。要拓展创新司法公开、司法监督渠道,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展现出来。要探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执法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4.培育法治文化体系。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构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从而树立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融入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中,进一步增强法治文化的底蕴。要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宣传宣讲活动,通过举办法治书画摄影展、文艺汇演等方式和微视频、微动漫等载体,探寻法治文化融入社会生活的新途径、新办法,依托群众活动场所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把法治文化融入到各个层级,使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法治教育。要加大法治文化的宣传力度,开展公益性法治文化宣传,形成“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态势,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1.优化治理格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负责、社会多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统揽、组织、协调作用,进行政治引领和机制协领,从而打破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壁垒”,使各项资源合理配置。完善政府负责体制,健全政府各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量融合、功能聚合、手段综合的制度机制。完善社会协同机制,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组织,让这些社会组织承接起政府减政放权后所释放的具体事务。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搭建平行、互动、多样的群众参与网络平台,形成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的犯罪治理局面。
2.完善治理模式。创新市域治理模式,将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建立良性循环的市域治理体系,搭建类案防范治理基本模式。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对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执法司法规范化、公开化力度。积极推进全民普法工作,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切实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要大力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订乡规民约,宣传家教家风,树立道德榜样,增强市域治理道德底蕴。
3.健全社会规范。我国社会治理从古至今都有着“礼法共治”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都具有浓厚的底蕴和根基,在今天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既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又要充分发挥好社会规范的约束作用。因此,要积极推动将市民公约、村规民俗、职业准则等自治规范和道德规范上升为制度规范,构建起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规范体系,形成“法治、德治、自治”相融合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4.严格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的督查机制和考核机制,将防范治理个人极端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体系,科学评估其工作质效。把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党委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情况、重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及时、高效落地落实。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特别是重复发生类案的单位或地方,要严肃问责、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