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社会认可度研究

2022-11-24 15:33李明建
市场周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认可度群体养老

朱 靖,李明建,吴 昊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21 世纪以来,我国65 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比例不断提高,养老压力不断增加。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乡村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比约为23.81%,65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约为17.72%[1]。 农村地区是我国老年人口的主要聚集地区,老年人口占比大,养老领域需求大,但因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较低,农村养老事业一直没能得到有效发展。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打工经济”的兴起,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加趋于前往城市就业发展,导致近些年来农村人口结构和养老形式发生了较大改变,大量留守老人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实需求[2]。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养老模式,因其适应农村地区存在的养老资源短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现实因素所导致的养老困难问题,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得以推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社会上取得一定的认可度。 本文针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社会认可度进行了调查研究,发放调查问卷212 份,回收调查问卷200 份,问卷回收率94.3%,其中有效问卷200 份,有效率100%。

一、 不同群体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认可度的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次“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社会认可度调查”就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推广可行性、成效认可度、模式自身优势与不足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笔者将调查的对象分别从年龄层面和城乡居民层面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不同年龄段群体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认可度调查

本次调研将受访群体分为“青年群体”“中年群体”“老年群体”三个部分,“青年群体”共计72 人,占比36%;“中年群体”共计80 人,占比40%;“老年群体”共计48 人,占比24%。

“青年群体”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认可度在三个群体中最高,对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发展普遍持有一种积极态度,“青年群体”中认为此模式的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的人占比高达94.4%。 对待如“肥乡互助幸福院养老模式”“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守村人模式”等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部分农村地区取得成就的认可度普遍较高。 同时,就此模式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方面,这一群体对待互助养老模式持有一种积极取长补短、努力填补不足以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机制、促进模式发展的乐观态度。

“中年群体”作为家庭养老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取得的成绩也表现出较高的认同感,其中52 人表现出对这一模式发展的期望,占“中年群体”的65%。 但同时也有11 人对这一模式持怀疑态度,占比13.8%。 长期以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地区养老领域的主流,中年人作为家庭的“顶梁柱”,肩负着“养老养小”的主要责任。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出现,减轻了这一群体的孝养压力,可将这一群体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软性“道德限制”中解放出来。 但仅通过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实行取得的个例成果,难以使得这一群体完全认可这一模式。 此外,这一群体也反映出对此模式存在的专业性不足、资金来源不稳定等问题的忧虑。

“老年群体”是互助养老模式的主要参与群体,对互助养老模式的实际情况也有着最深的体会。 这一群体对待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的认可度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情况。 48 名老年受访对象中有54%的老年人表现出对互助养老模式的高度认同,有39.5%的老年人表现出对互助养老模式的漠不关心。 思想层面上的家庭养老的认知固化与接受新型养老模式的认知缺位成为部分老年人对待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持消极态度的主要因素。

(二)城乡群体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认可度调查

本次调查有针对性地向部分城镇居民发放了问卷,旨在扩大调查对象的属地范围。 调查结果显示,40 位城镇被调查对象中,25%的城镇居民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实践表现出认可;45%的城镇居民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抱有一种乐观的态度;但也有30%的城镇居民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实践抱有一种消极、观望态度。

相比较农村地区的受访对象而言,城镇地区受访者对待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较多持有一种观望态度。 一方面,城镇居民渴望看到一种新型的普惠的养老模式在农村地区试点并推广,减轻农村地区乃至全社会的养老压力、提高养老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持有一种观望态度,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能否解决农村地区养老问题有所怀疑。

二、 影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社会认可度的主要因素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因其自身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再加上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宣传,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 但因这一模式还存在权责不明、资金来源不稳定、农村居民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束缚等问题,使得该模式的社会认可度有待提升。

(一)积极因素

本次调查中,在影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社会认可度的积极因素中,“部分农村率先推行互助养老模式并取得成效”“专业机构逐渐进入农村互助养老领域”“政府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高度重视与大力宣传”三种因素占比较高。 “社会公众自发了解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社会公益机构带动”因素仅分别占比14.5%和11%。 本部分就前三种占比较高的积极因素进行分析。

首先,部分农村率先推行互助养老模式并取得成效。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26.5%的调查对象认为部分农村率先推行互助养老模式并取得成效的案例效应是影响这一模式社会认可度的重要积极因素。 近些年来,为缓解农村养老压力,各地基层政府、公益机构相继寻求新型养老模式介入农村养老领域。 近些年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探索建设“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的“肥乡互助幸福院养老模式”,并在全区推广。 此外,“肥乡互助幸福院养老模式”实施中,相关组织不断加强同村镇集体场所如医务室、图书馆的联系,加强互助幸福院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互助幸福院规模,创建以“互助幸福院”为载体的多种社会管理新模式。该模式的发展受到较为积极的评价。

其次,政府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高度重视与大力宣传。 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地方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认可度提升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调查对象达47 人之多,占总数的23.5%。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有利于解决我国农村基层政府的养老压力。同时,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本身对环境适应性较强、对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要求不高,以“在地养老”的模式特点与“老人互助”的运行理念,更符合我国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安土重迁”的思想认知与因“打工经济”带来的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严重的现实因素。 地方政府在此模式的发展中,扮演着一个引导者、推动者的角色。 政府的宣传也更加容易使社会公众认可这一模式的运行机制、发展理念,有利于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加深对这一模式的理解。

最后,专业机构逐渐进入农村互助养老领域。49 名问卷调查对象认为专业机构的介入能够更好地使农村互助模式获得大众认可,这一比例为24.5%。 随着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不断发展、政府不断推出相关政策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部分专业的养老机构关注并加入农村互助养老领域。 专业养老机构的介入,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实施提供了专业性的人才资源、先进的运行理念、稳定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得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形势焕然一新。 例如:专业养老服务机构针对农村老年人群健康知识匮乏的问题,可以提供专业服务资源,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对空巢老人,将其聚集起来,通过志愿培训以及适当的活动管理,形成固定的老年志愿者队伍,搭建老年人之间互助互养的新平台,增强相互间的心理慰藉和熟识度,丰富老年人的休闲娱乐生活,使其达到“老有所乐”[3]。

(二)消极因素

针对影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社会认可度的消极因素调查结果显示,“资金来源不足,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认知缺位影响”“法律制度不健全,权责分配不明确”三种因素占比相对较高。 “模式参与的老年人群生活水平质量的差异”因素仅占9.5%。 本部分就前三种占比较高的消极因素进行分析。

1. 资金来源不足,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

资金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的基础,有80 名即40%的调查对象从经济层面出发,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资金来源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是这一模式难以获得社会大众认可的重要因素。 相较于城市而言,大多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 部分农村地区互助养老的经济来源,仅依赖于政府的保障机制以及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基础。 但由于村集体的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有限,互助养老模式所依赖的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数量以及来源稳定性上都难以得到保障,以至于模式推广规模受限[4]。 面对农村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现象,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这一模式运行的经济来源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现有的养老需求。 没有了经济基础的支撑,模式运行所需的人才资源、设施资源、基础物资难以得到保障,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自身的专业性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2. 法律制度不健全,权责分配不明确

法律制度是维护制度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有47 人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社会大众不认可的重要因素,占总人数的23.5%。 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管理主体和具体组织者,承担着互助养老的管理责任,维护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正常运营秩序[5]。 但因为我国互助养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互助养老权责体系还在构建之中,在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中,难免出现权责不明导致有损老年人群体利益的问题。

3. 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认知缺位影响

调查中有54 人认为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是阻碍社会大众认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重要因素,这一比例为27%。 几千年以来,“血缘制”的宗族观念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观念。 因这种宗族观念孕育而生的“家庭养老”模式经过千年历史的积淀、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地区推行的主流养老模式。 传统的“家庭养老”被农村地区居民认为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最优解,部分农村老龄人口面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时,存在一种天然的抵触心理。

三、 促进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实践路径

(一)学习优秀的互助养老模式经验,推动本土化发展

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体制不完善,模式试点推广缓慢。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最早产生于国外,对我国养老领域而言是一种“舶来品”。 德国的“多代屋”最早是民间自发探索,后经政府介入推动,以“多代屋”为核心形成了一种互助养老制度。 截至2020 年末,德国联邦政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五百多个“多代屋”,其工作人员约有1.6 万名,其中志愿者大概占2/3[6]。 我们在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同时,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积累的实践经验。 同时,我们要注意发展属于自己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结合农村实际,促进自身发展。

(二)着力推动传统养老观念的现代化转变,填补认知缺位

受传统“家庭本位”的宗族观念影响,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主流养老模式,子女亲养父母的养老观念不仅在许多老龄人口思想中根深蒂固,甚至一度困扰着许多农村地区中年劳动力。一方面是孝养的责任,一方面是生活的压力,二者难以得到很好的兼顾。 同时,这种认知缺位也使得这类人群很难接受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这种“舶来品”。我们应该积极推动传统养老观念的现代化转变,引导这类群体从固有的思想理念中解脱出来,使得农村家庭所有成员充分理解互助养老模式“以老帮老、邻里互助”的互助理念。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权责分配制度

推动互助养老模式的持续发展,必须完善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制度。 一方面,要有一套关于互助养老的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权责分配制度,做到有制可依、有规可循[7];另一方面,农村地区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机制的建立、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和群众的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这一模式的健康稳定运行,保证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必须做好老人自身利益的诉求反馈,即以服务老人为宗旨,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 在确保互助养老模式建立和透明公开运行的同时,提升社会大众的参与度、积极性,保证互助养老模式健康运行。

(四)多渠道进行宣传,做好模式自身的宣传工作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因为有着政府的大力宣传,在社会上获得了一定的认知度。 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作用,达到面向全社会宣传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效果。 我们在对外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宣传的同时,也可以在村民中通过进村宣传、悬挂标语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帮助村民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扩大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影响[8]。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正处于从试点到推广的过渡阶段。 继续推广实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仍需不断完善模式自身的发展、运行机制。 在政府、公众、模式管理者以及模式参与群体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有望成为我国农村地区养老领域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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